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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史上划时代的国际审判——纪念东京审判开庭80周年
朱文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曾在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工作,先后担任法官助理、检察长法律顾问、上诉检察官
摘 要: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同盟国先后成立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以国际审判方式追究纳粹德国和军国主义日本主要军政领导人的法律责任。这一做法突破了传统由战胜国单纯使用政治方式处置战败国的模式,首次将侵略战争、大规模暴行等行为纳入国际刑事责任体系,成为国际法发展史上的重要转折。除普通战争罪外,东京审判还系统性追诉了反和平罪、反人类罪等新型国际犯罪,并与纽伦堡审判共同确立了国家军政领导人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推动了“侵略战争非法化”的制度化发展。与部分关于东京审判“程序拖延”或“胜者审判”的批评不同,东京审判实际上在公正与效率之间进行了重要探索,尤其在保障被告辩护权、质证权和公开审理等“正当程序”方面形成了不同于纽伦堡审判的独特实践,对战后国际刑法和国际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作为20世纪最具代表性的国际审判之一,东京审判不仅参与塑造了战后国际法秩序,也为维护和平与追求国际正义留下了重要历史遗产。
关键词:东京审判;国际刑法;反和平罪;反人类罪;正当程序;个人刑事责任
《海商法》修订中的“变”与“不变”
初北平
上海海事大学校长、教授,交通运输部《海商法》修改研究课题组组长
摘 要:《海商法》修订集中展现了中国海事法治在时代发展进程中的“变”与“不变”。在立法背景上,本次修法主动适应航运贸易新格局、国际海商立法新趋势、“一带一路”建设新要求、部门法关系新协调以及涉外法治新布局。在指导原则上,本次修法确立了“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特别法与一般法相协调”“本国国情与国际海事发展相协调”“继承、发展与引领并重”四项基本原则。在体系架构上,本次修法既传承了经过实践检验的既有成熟框架,又紧密对接新时代海洋强国战略的核心要求,在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促进航运贸易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实现了关键性革新。在制度规则上,本次修法立足法律稳定性原则,保留了行之有效的条款,重塑了滞后规范,精准把握了条文修改的幅度与尺度。本次修法以“不变”巩固海事法治根基,以“变”精准回应航运实践诉求,为推动中国从航运大国迈向航运强国、提升海事司法国际公信力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关键词:海商法;《海商法》修订;海洋强国;涉外法治;航运发展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争议问题的修法逻辑与适用路径
何丽新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交通运输部《海商法》修改研究课题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小组组长
摘 要:《海商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章修订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适用范围、责任限额等问题存在争议,限制性债权与非限制性债权范围界定亦有分歧,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海商法其他相关制度之间的衔接应进一步规范化。为充分发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功能价值,该章的修法在借鉴《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及其修正案的基础上,立足平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统一性与本土化,体现海商海事实践发展的制度诉求,确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发挥分摊海上风险“安全阀”的作用。修法保持了内河运输船舶责任限制的相对独立性,适度提升了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并协调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舶油污损害责任、船舶优先权的相关规定,以较为精准的立法表达从实体法上衔接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程序性规定,从而更好地保障和促进海运业及其相关产业的稳健发展。
关键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责任限额;航次承租人;内河运输船舶;限制性债权;海商法
跨境破产规则的本土建构——《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评述
郭 帅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涉外法治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新增“跨国破产的司法合作”专章,标志着中国跨境破产制度实现了从单一条款向专章框架、从原则性规定向制度性安排、从既有国内规则向与国际规则衔接的制度转型。修订草案在总体上回应修正普及主义理念,引入主要利益中心规则,确立境外破产程序承认与协助机制,并通过财产分配顺序与财产混合后平分原则尝试平衡境内外债权人利益,展现出制度开放与本土利益保护并重的立法取向。然而,在中资企业跨境经营结构日益复杂的背景下,相关规则在可操作性与可预期性方面仍存在不足,尤其体现在主要利益中心的认定标准与时间基准、非主要程序的制度定位、自动与酌情协助的区分,以及财产混合后平分规则的适用等方面。在比较《跨境破产示范法》及域外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合作经验,修订草案的完善需以本土化为主线,在维护国家主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构建兼具开放性、可操作性与可预期性的中国跨境破产制度体系,实现国际规范在本土语境中的有效吸收与制度重塑。
关键词:跨境破产;跨境破产示范法;修正普及主义;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涉外法治
比较法视角下中国个人跨境破产判决承认和执行机制的本土化路径探索
沈 协 王昱滔
沈协,集美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王昱滔,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摘 要:随着跨境人员流动和个人投资消费的日益频繁,个人债务关系的跨法域分布不断增加,境外个人破产程序及其裁判能否在中国获得承认和执行,已逐渐成为中国个人破产制度本土化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现行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机制以特定裁判的终局性和给付执行为中心,难以充分回应个人破产程序所具有的集体清偿性、程序动态性、主体多元性、资产分散性以及审理周期较长等特征。本文在梳理中国现行规则及司法实践困境的基础上,比较考察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境破产示范法》、欧盟《破产程序条例》、日本《外国破产程序承认协助法》等制度经验,主张我国未来破产法应采用企业破产与个人破产相统一的混合立法模式,建立以管辖连结点、正当程序、公共政策保留和本地债权人保护审查为核心的附条件承认规则,并配置临时保全、中止执行、管理人权限认可、财产调查处分及分配协助等执行性协助措施。对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可借鉴欧盟《破产程序条例》的自动承认模式,在维护内地公共利益和境内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探索自动承认与个别协助审查相结合的区际协作机制。由此,个人跨境破产判决承认和执行制度能够在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与债务人经济更生之间取得平衡,并为中国构建开放、协调、可信赖的现代破产法律体系提供规范支撑。
关键词:破产程序;个人破产;跨境破产;国际司法协助;判决承认和执行;本土化路径
普遍管辖权实践中罪刑法定原则规范功能的演进与异化
孙心依
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讲师
摘 要:长期以来,学界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探讨多囿于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不同要求的简单对立,难以解释普遍管辖权作为二者交叉地带的规范复杂性。研究发现,普遍管辖权经历了从早期直接适用国际法规范向本土化立法回归的转型。这一进程本应体现法治文明对国家刑罚权的驯化,但在实践中却反而呈现出显著的规范功能异化,具体表现在三个维度:在逻辑起点上,从法律确证向道德正当性的偏移,导致“本身即恶”的道德评价架空了成文法入罪机制;在规范形态上,各国利用立法权肆意调整定罪门槛,导致具体国际罪行定义的碎片化和本土化,诱发了形式明确性下的确定性危机;在规范价值上,该原则从个体的限权保障转型为主权国家的政策工具。异化危机的本质并非单纯的法律冲突,而是国家单边立法权对国际刑法规范的工具化操纵。因此,纾解危机亟需构建以国际法实证规范为实体基准、以司法克制为限权屏障、以严格程序为最后防线的良性秩序。唯有如此,方能避免“以暴制暴”的逻辑悖论,确保普遍管辖权的合法性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权威性。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普遍管辖权;本土化立法;法律确定性;规范功能;国际刑法
“文化灭绝”概念的国际法解构
郭 敏
法学博士,中南大学哲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摘 要:长期以来,“文化灭绝”概念的性质及其规范地位存在争议。在起草《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时,关于是否在该公约中保留与“文化灭绝”相关的规定存在显著分歧,最终相关规定被公约文本排除。从国际条约角度考察,迄今未有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明确承认或使用“文化灭绝”概念;从习惯国际法角度考察,目前缺乏有关“文化灭绝”的广泛且一致的国家实践和对相关法律义务的普遍认同。可见,迄今为止“文化灭绝”并非国际法上已经获得承认的概念。然而,在国际司法实践中,“文化灭绝”正通过行为要件的解释延伸、主观要件的证据替代以及量刑阶段的情节考量,尝试隐性回归到灭绝种族罪的认定中。这一趋势整体上推动了灭绝种族罪从严格的条约构造滑向开放化的解释模式,从而在方法论层面形成法律推理上的论证缺陷,在规范层面造成规制范围偏离条约的起草意图,在功能层面加剧了文化要素的政治化风险。国际社会应对将“文化灭绝”这一被《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刻意排除的概念重新纳入灭绝种族罪的司法实践保持警惕,以避免司法造法和政治化等风险。
关键词:文化灭绝;种族灭绝;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司法造法;政治化
国际反兴奋剂法治供给的武器化:美国国内规则演进和中国因应
魏沁宁
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国际反兴奋剂法治具有公私合作供给国际公共产品的属性。国家公权力和国际体育组织自治权的平衡,既是国际反兴奋剂组织制度设计的核心命题,也是国际法治运行实践中的现实难题。美国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的缔约国,长期奉行反兴奋剂规则的“双重标准”,近年来更借助其资金、执法等实力优势,频繁通过单边法律实践介入国际反兴奋剂法治。美国2020年出台的《罗琴科夫反兴奋剂法》,及近3届国会反复提出的“恢复对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信任法”提案,分别从国内法域外适用和国内规则国际化的视角,将国际反兴奋剂法治供给武器化,深刻影响反兴奋剂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的互动演进。美国这些立法实践并无合理的管辖权依据,其在国际法灰色地带推行本国利益优先政策,本质上是借用反兴奋剂国际话语,维护本国利益并塑造其国际反兴奋剂法治权威的形象,谋求反兴奋剂全球领导力,将会给国际反兴奋剂法治带来严重危害。2028年洛杉矶奥运会周期临近,美国的相关举措可能激化国际反兴奋剂领域的紧张关系。对此,中国应积极适应角色转变,加强反兴奋剂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推动实现多元共治,完善体育领域的特殊反制工具,并强化相关主体的合规意识和维权能力,维护中国体育主权和运动员权益。
关键词:反兴奋剂法治;国际公共产品;反兴奋剂武器化;多元问责;涉外立法
WTO法律审查标准改革之问:MPIA第一案新方法的教训与启示
胡建国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审查标准特别是法律审查标准,是WTO争端解决中极其重要和颇具争议的议题之一。理论上看,全面法律审查标准是优先选择,而《反倾销协定》纳入特殊审查标准是乌拉圭回合谈判妥协的产物。实践上看,上诉机构在反倾销争端中坚持顺次方法,此举遭到美国质疑。在其他类型争端中,上诉机构将《争端解决谅解》第11条作为普遍适用的审查标准的法律依据,并采用全面法律审查标准。“哥伦比亚—冷冻薯条案”仲裁庭采用与顺次方法截然相反的综合方法,但存在偏离先例理由不足、忽略《反倾销协定》第176(ii)条明确文本和逻辑结构、违背条约有效解释原则等根本缺陷,综合方法预想的非从头条约解释方法也不符合“根据国际公法的习惯解释规则”解释《反倾销协定》相关条款的根本要求。由于将条约解释规则作为“可允许解释”的最终判定标准,综合方法大概率不会带来解释结果上的差异。WTO裁决机构应该回归顺次方法。展望未来,WTO应采用统一的全面法律审查标准,废除《反倾销协定》特殊法律审查标准。与此同时,各成员可以适当限制WTO裁决机构的条约解释裁量权,推动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或类似机制制度化运作,让上诉仲裁庭在全面上诉审查标准下作出高质量的法律裁决。
关键词:MPIA;法律审查标准;全面审查;哥伦比亚—冷冻薯条案;条约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