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国际法研究》2026年第2期要目
字号:

 

国际投资仲裁司法审查:中国立场检视与制度构建

刘敬东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摘要: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及双向投资大国,中国对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国际投资仲裁所持司法立场备受国内外法律界关注。长期以来,由于中国奉行“绝对豁免”原则,人民法院无法受理申请承认与执行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案件,且因受到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受案范围的限制亦无法受理申请撤销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案件。202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生效。尽管该法并非国际投资仲裁司法审查的基础性法律,且中国因签署《华盛顿公约》而承担的ICSID项下国际投资仲裁司法审查条约义务存在已久,但该法确立的“限制豁免”原则无疑将对中国的国际投资仲裁司法审查产生实质性影响。新修订的《仲裁法》增加了国际投资仲裁相关条款,为人民法院开展国际投资仲裁司法审查提供了国内法依据。上述新立法及法律修订案出台促使中国国际法学界重新检视中国国际投资仲裁司法审查原有立场。中国应当以此为契机,及时采取包括指定“ICSID裁决”司法审查国内主管机构、调整加入《纽约公约》时界定的“商事法律关系”范围、制定《仲裁法》相关司法解释和专门程序规定等一系列法治举措,确立中国对国际投资仲裁司法审查的新立场,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投资仲裁司法审查制度。

关键词:国际投资仲裁;司法审查;国家豁免法;仲裁法;华盛顿公约;纽约公约

 

美国经济制裁域外效力的实现路径与法律应对

孙南翔

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摘要:美国经济制裁的适用对象既包括美国人,还包括非美国人。美国经济制裁通过拓展主体、扩大行为规制等方式实现域外管辖的效果。实践中,由于经济制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美国总统在制裁政策制定中具有较大的行政裁量权。但利益攸关方可运用美国法的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方式,挑战美国行政部门不当的、不合理的域外管辖。美国特朗普总统第二任期持续加强对华经济制裁的遏制功能,对高新技术出口实施严格的管控措施,对中资企业的正常经贸活动构成挑战。美国政府经济制裁行动损害和威胁了中国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中国有必要加强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斗争,除通过系统性出台反制立法并推进反外国制裁立法的有效实施外,作为受美国经济制裁影响最大的中资企业,应优化供应链布局,加强海外供应链弹性建设,并积极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同时,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应继续以法治方式向全球市场输入稳定性的预期,避免落入大国博弈的“修昔底德陷阱”。

关键词:经济制裁;反制裁;域外管辖;美国法;单边主义

 

金融“去中心化”场景下美国制裁的权力重塑与规范变迁

——从依赖、反规避到架构性权力

郭华春

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摘要:去中心化金融(DeFi)技术的出现和发展对美国依赖全球金融基础设施实施单边制裁的权力基础形成挑战,促使美国单边制裁DeFi的权力逻辑进行变革。在执法层面,美国制裁策略从利用金融中介的“依赖逻辑”转向执法打击DeFi技术生态的“反规避逻辑”,打击范围延伸至开源代码。在“龙卷风现金”制裁案遭遇司法困境后,美国通过以《指导与建立美国稳定币国家创新法》为代表的国内立法将国家权力深度植入DeFi生态的价值中枢(即美元稳定币的技术内核),构建全新的“架构性权力”,将国家意志直接编码为全球性技术设施底层规则,实现自动化、低成本管辖的新型权力形态。以中国反外国制裁立法为代表的传统反制裁体系在金融“去中心化”场景下面临“靶点虚化”与“技术架空”的双重困境,导致“对等反制”与“阻断”功能面临系统性失效的风险。我国反制裁法治体系可考虑战略性重构,从防御性的“禁止遵守”逻辑转向建构性的“规则塑造”逻辑。在国内层面,应探索从“禁止性规定”到“代码赋权”的规则创新,将法律嵌入数字基础设施运行之中。在国际层面,应超越对单一实体的报复,转向构建系统性对冲“架构性权力”的多边战略联盟,推动塑造反制裁的国际准则与技术替代方案。这不仅是捍卫中国数字金融主权的必要之举,更是主动参与并塑造全球数字经济治理新秩序的战略性布局。

关键词:去中心化金融;单边制裁;架构性权力;稳定币;反制裁

 

论涉单边经济制裁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公共政策审查问题

霍政欣  陈  静

霍政欣,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陈静,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单边经济制裁的广泛运用对国际商事仲裁产生了诸多重大影响。单边经济制裁兼具法律和外交属性,与国家重大政策和重大利益紧密相关,正因如此,在涉单边经济制裁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案件中,公共政策往往成为当事人的主要抗辩事由,也是法院审查的核心问题。从域外实践看,在对涉单边经济制裁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案件的司法审查中,制裁发起国、受制裁国和第三国法院对案涉制裁或反制裁措施是否构成公共政策会有不同的考量和裁判。单边经济制裁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公共政策,进而影响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面对日益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中国既要坚定开展反外国制裁法律斗争,也应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通过维护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营造有利的涉外法治和营商环境。在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领域,中国司法机关应坚持审慎适用公共政策保留的立场,积极探索宽严适当的司法审查原则,统筹兼顾捍卫国家利益和维护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

关键词:单边经济制裁;反制裁;仲裁裁决;公共政策;域外实践;中国路径

 

法理阐发与规范协调:国际法院“以色列对联合国等第三方实体的义务案”评析

梁  卓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助理教授、博士后

摘要:“以色列对联合国等第三方实体的义务案”是国际法院在巴勒斯坦问题上的第三个咨询案件。该案咨询意见在对诸多具体法律问题的分析上实现了重要突破,包括首次以国际司法判例的形式确认了占领国同意人道援助义务的无条件性;通过确认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的公正性与中立性,维护了该机构及联合国的正当权利和地位;审慎界定了安全理由与人道考量的关系,避免前者被滥用为架空国际人道法义务的工具;对联合国特权与豁免的属地适用范围作了符合这一制度的目的和宗旨的扩张解释,保障了联合国在会员国领土外的独立有效运作。应当承认,该咨询意见在一些关键问题上的处理存在不足,但是瑕不掩瑜,其仍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从规范发展的角度看,该意见推动了国际法多个领域的规范互动与整合,为相关规范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权威的司法认定。从更宏观的国际法治角度看,该咨询意见为联合国等第三方实体在加沙地带履行人道使命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与道义支持,也勾勒出妥善解决巴勒斯坦问题应当遵循的法律图景。中国对该案的全程参与,是中国在巴勒斯坦问题上的基本主张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充分彰显了中国的全球视野、世界情怀和国际担当。

关键词:国际法院;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咨询意见;人道援助;联合国宪章

 

从国际法院气候变化问题咨询意见看“禁止损害”的法律地位

何  丹  苟海波

何丹,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苟海波,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副院长

摘要:“国际法院气候变化问题咨询意见案”系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构首次针对气候变化问题发布咨询意见的案件。在该案中,国际法院咨询意见认为,防止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或称“禁止损害”构成习惯国际法规则,并突破性地判定“禁止损害”规则适用于气候变化问题。国际法院的上述立场有待商榷,因其误将习惯国际法识别问题当作解释问题,忽略了习惯国际法原则与规则的区别,在识别习惯国际法规则及其内容时未对各国的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进行充分审查以开展严谨的归纳推理。实际上,目前“禁止损害”仅构成习惯国际法原则,其是否构成习惯国际法规则尚难确定。气候变化与直接跨界空气污染又存在本质区别。受诸多因素影响,气候变化领域尚难以存在“禁止损害”的习惯国际法义务。国际法院咨询意见对“禁止损害”的扩张性解释,不仅可能致使国家承担的义务超越公认的气候变化条约规定,使气候变化谈判向高标准减排偏转,还可能进一步加剧国际法院在习惯国际法识别问题上的不严谨性,并将对气候变化领域国际法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对此,中国不仅需要揭示国际法院相关论证的不足之处,还应及时对咨询意见可能带来的过重减排压力与负担制定预案。

关键词:气候变化;国际法院;咨询意见;禁止损害;习惯国际法

 

国际刑法中间接共同犯罪的规范扩张与理论移植之批判

金欣如  刘大群

金欣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刘大群,联合国国际刑事法庭余留机制法官

摘要:国际刑事法院通过司法能动性创设“间接共同犯罪”,旨在追究组织高层实施国际罪行的刑事责任。然而,这一责任形态在规范合法性与理论适配性上持续面临质疑。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25条第3款第1项的扩张解释,难以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确立的解释框架下获得充分支持。从对《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文义、上下文、目的与宗旨、缔约历史资料以及多语种作准文本的综合考察来看,该条款并未对确立间接共同犯罪提供稳固的规范基础。国际刑事法院对该条款的扩张解释亦与有利于被告解释原则及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相抵牾。在理论层面,由于间接共同犯罪在国际罪行语境下直接移植“利用组织犯罪理论”,而该理论在组织界定、实行者可替代性、支配范围及“法偏离性”等核心要素上存在持续分歧,因而暴露出多重适配难题。同时,与特设国际刑事法庭发展出的“延伸型”共同犯罪组合对比可见,间接共同犯罪在归责效果上呈现类似的扩张取向,加剧了削弱刑罚个别化与罪责自负原则的风险。基于此,若要在结束有罪不罚与维护个体化刑事责任体系间维持必要平衡,国际刑事法院不仅应当严格回归《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文本以及遵循国际条约的解释规则,还应避免不加区分地依赖单一法系理论,从而重建兼顾法律形式正义与冲突现实复杂性的归责框架,维护其规范的正当性与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间接共同犯罪;利用组织犯罪理论;罪刑法定原则;“延伸型”共同犯罪组合;国际刑事法院

 

《马拉喀什条约》视域下阅读障碍者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国际立法比较及中国方案

吴高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摘要:近年来,许多国家纷纷修订著作权法,以便转化《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下称《马拉喀什条约》)著作权相关条款。《马拉喀什条约》总体上提升了许多国家对阅读障碍者利益的保障水平,扩大了阅读障碍者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但不同国家的立法转化具有较大差异性。欧盟、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日本、韩国等8个国家或地区从适用对象、适用范围、附加条件等多个维度对阅读障碍者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各有细化规定。中国相关的立法已取得一定进展和成效,但在受益人范围、被授权实体运行机制、专有权例外范围、技术措施合法规避等方面还有较大改进空间。在适用对象上,应明晰受益人范围的判断标准和认定程序,规范被授权实体的运行机制,确定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范围;在适用范围上,应明确无障碍格式版合理使用例外所涉权利类型,扩大为阅读障碍者利益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范围;在附加条件上,不宜将商业不可获得性作为例外适用的前置条件,并应继续采用无报酬支付模式。

关键词:残障者;阅读障碍者;视障者;著作权;合理使用;限制与例外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损害救济的新发展与中国因应

刘洪岩  王雨阳

刘洪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生态法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环境资源法教研室主任;

王雨阳,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下称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是全球生态系统的关键组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下称BBNJ协定)生效前的国际规则在规制海洋生物多样性损害方面存在一定局限。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的实施协定,BBNJ协定推动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法秩序的重构,塑造了以风险预防、系统治理与生态修复为核心的规范结构。BBNJ协定在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的法律属性、责任规则等方面相对模糊,导致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损害救济仍面临一定困境。在国际海洋环境法秩序变革与中国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双重背景下,中国不仅需继续完善国内法转化,还应积极参与并塑造衔接BBNJ协定的损害修复机制,为全球海洋生态治理提供可操作的制度支撑与可推广的中国方案。

关键词:BBNJ协定;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ABNJ;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海洋生物多样性损害救济

 

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中国籍雇员管理的制度建构

钟  佳  孔得建  王  佳

钟佳,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助理、博士后研究员;孔得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新疆政法学院法学院副院长;王佳,外交学院国际法学系副主任、副教授

摘要:随着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深入推进,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中国籍雇员群体规模持续扩大,原有的中国籍雇员管理体制机制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实践需要,相关管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已成为中国当前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议题。《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中国籍雇员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中国外交外事服务领域的立法空白。《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为直接的上位法依据,遵守《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设定的条约义务,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条例》聚焦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中国籍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构建了以归口管理、人力资源服务、雇员证制度和争议解决为核心的新型外交外事服务管理制度。该制度充分考虑了外交外事服务工作的特殊性,明确了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中国外事服务主管单位和中国籍雇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充分保护中国籍雇员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便利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执行职务。《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完善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服务和保障外交工作大局、提升外事服务法治化水平的重大举措。

关键词:外交外事服务;中国籍雇员;归口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人力资源平台;中国籍雇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