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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研究》2025年第6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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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条约法律制度与法律外交实践

马新民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

摘 要:条约是国家间、国家和国际组织间以及国际组织相互间按照国际法所缔结的,确定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条约作为国际规则的核心载体,其作用在于规范国际社会行为、保障国际秩序与制度性权力、维护国家利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动参与全球治理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条约法律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为基础,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约权,并规定了条约缔结的标准、程序、有效要件及适用原则。中国在外交实践中通过条约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积极拓展互利合作,并深度参与全球治理。深刻理解条约的本质、价值及其运作机制,不断完善条约法律制度,提升条约工作实践水平,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深度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与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新时代以来,中国强化党对条约工作的领导,确立宪法优先地位,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条约法制,并在全球气候、海洋、网络等领域的规则制定中发挥引领作用。未来需全链条优化条约塑造、运用与管理,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利益。关键词:条约;条约法律制度;条约工作成就;涉外法治;全球治理

 

联合国80年与全球人权文明的进步

鲁广锦 吉林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院教授,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

摘 要: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文明的基本精神。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的成立,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集体性人权自觉的直接结果。联合国对人类文明进步发挥作用最大的方面就是人权文明。在过去的80年时间里,联合国已经成为全球人权文明进步的引导者、组织者、推进者。保护和促进人权是联合国的核心宗旨,国际社会在联合国框架下建构起了以国际人权价值体系、国际人权法律体系、国际人权权利谱系、国际人权体制机制、国际人权行动体系为主体的人权文明国际体系。联合国推动了人权普遍化、主流化、全球化,使保护和促进人权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命运紧密相联,人类文明因此而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历经参与、主动参与、推动引领三个阶段的发展,当代中国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全球人权文明进程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中国走出了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丰富了人类人权文明多样性,为联合国框架下的全球人权文明进步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智慧与方案。关键词:人权;人权文明;联合国人权普遍化;人权主流化;人权全球化;四大全球倡议

 

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原仲裁协议效力的再审视

袁发强 夏 俊

袁发强,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夏俊,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 要: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需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方可再次申请仲裁,否则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该规定表明原仲裁协议会因撤销程序而归于失效。然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原因与原仲裁协议效力之间并非完全对应的逻辑关系,仲裁协议无效并非裁决被撤销的唯一原因,裁决被撤销也并不当然导致原仲裁协议失效。相关立法将仲裁裁决的撤销与原仲裁协议效力直接捆绑,实质上构成法律家长主义对私法自治的过度干预,不仅会对当事人造成重复缔约负担,还阻碍争议解决效率,削弱仲裁制度公信力。因此,有必要重构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原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规则。在坚持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一裁终局原则等仲裁基本制度的基础上,科学处理撤销仲裁裁决与原仲裁协议效力的关系。撤销仲裁裁决仅构成对仲裁裁决既判力的否定,并不等同于对当事人初始仲裁合意的干涉。仲裁协议作为仲裁的基石,具备独立的有效要件与效力终结要件,其效力并不会因仲裁程序违法或者裁决内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消亡。在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后,宜通过司法解释确立意思自治优先的仲裁协议效力认定规则,以推动中国仲裁制度的国际化转型。关键词:仲裁协议效力;仲裁裁决的撤销;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协议独立性;一裁终局

 

重新仲裁中原裁决效力的理论分歧及其消解——以UNCITRAL《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视角

宋连斌 陈凡凯

宋连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凡凯,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长期以来,中国仲裁界对重新仲裁中原裁决效力的问题形成了有效说、无效说与效力待定说三种主要观点,三种观点分别反映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重新仲裁的不同理解。重新仲裁旨在尽可能维护已作出裁决的效力,不轻易撤销仲裁裁决,其价值取向是在维护一裁终局的前提下维护仲裁效率。中国法下,重新仲裁的应有含义宜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的“复苏”概念予以阐释。有效说和无效说均未准确体现重新仲裁的实质。相比之下,效力待定说不仅契合重新仲裁作为仲裁程序有限“复苏”的制度特征,更体现了其效率导向,为化解现有分歧提供了更为合理的路径。根据效力待定说,原裁决的效力待定范围应限定为受瑕疵影响的裁决主文部分,裁决的其余部分继续有效。不过,出于对执行稳定性的考虑,绝大多数法域在实践中往往整体性地对原裁决作出处置,即决定中止或终结执行整个原裁决,而非直接执行裁决的有效部分。相较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所采纳的“终结执行”的做法,与效力待定说相衔接的“中止执行”更能在维护稳定与提升效率之间取得平衡,未来值得提倡。关键词:仲裁裁决撤销;重新仲裁;一裁终局;效力待定说;既判力

 

人工智能在军事决策中的应用及其人道法问题

张卫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摘 要:人工智能在军事决策支持系统,尤其是在战场目标识别与定位中的深度集成,显著提升了作战效能,但其伴随的平民伤亡问题亦引发广泛批评。尽管人工智能技术蕴含提高打击精度、减少附带损害的人道潜力,但其固有的不稳定性、不可解释性与不可预测性,对国际人道法的有效遵守构成根本挑战。当前实战部署的人工智能决策支持系统已远超传统“支持”角色,实质上替代了关键的人类决策环节。这种深度自主化趋势,叠加人工智能技术内在的“语义鸿沟”和算法偏见风险,更加放大了人道风险。为有效应对此种风险,首先要确保人类具有实质控制权,保障人类在关键决策回路中拥有充分的参与、监督与最终判断权。其次应当从技术进步与法律完善两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方面,着力提升人工智能系统的可解释性与可预测性;研发并部署有效的算法偏见检测与缓解技术;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严格测试与验证机制。另一方面,推动建立对于人工智能军事决策支持系统的国内法律审查制度,并启动国际法上的问责机制,追究相关国家的国际责任,以及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确保此类系统部署与使用严格符合国际人道法要求。关键词:人工智能;军事决策;人工智能决策支持系统;国际人道法;算法偏见

 

外空安全协调区域制度构建研究

王国语 李坤锦

王国语,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坤锦,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 要:随着外空武器化和战场化风险不断增加,外空博弈与大国战略稳定的关联越来越密切和复杂,特别是核指控预警卫星安全已成为个别国家的核心关切。近年来,在个别国家推动下,联合国框架内外涌现出一批关于在外空轨道上划定特定区域的军控倡议。此类倡议表面上是为了保护所有外空资产安全,但实际上其核心诉求是维护个别国家的关键外空资产,尤其是核指控预警卫星系统的安全,进而保障其核威慑效能不被对手削弱。此外,此类倡议多为单边划域倡议,试图为个别国家采取单边外空军事行动提供法理和实践依据,尤为值得警惕。国际社会应从全球战略稳定视角客观分析此类倡议的战略动因及可能引发的国际政治与法律风险,深入讨论和设计更为优越且均衡的外空划域制度。外空安全协调区域制度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外空战略稳定理论为指导,具有非单边性、非排他性、必要性、灵活性、比例性和对等性等特征。根据不同区域范围,该制度设计了包含军事热线、通知通报、磋商协调、警示警告、反措施、自卫等不同权利义务的法律机制,旨在为防止个别国家以单边划域为借口滥用武力或采取其他极端措施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对策。同时,这一制度有助于维系大国外空稳定、推动外空国际法治良性发展以及为完善外空安全全球治理提供新的方案。关键词:外空划域;外空安全区;外空警告区;外空稳定;外空法

 

国际投资仲裁对自身行为理论的适用——基于东道国行为一致性审查的考察

任 强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 要:自身行为理论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践中,主要用于限制和规范东道国在法律关系中的不一致行为,保护外国投资者基于东道国先行行为所产生的合理预期,维护国际投资关系的稳定性。“EcuadorTLC案”仲裁庭首次结合“利益圈”理论,将自身行为理论从传统的禁止反言原则与善意原则中独立出来,通过扩展性解释将该理论运用于投资争端解决实践。然而,过度依赖该理论可能忽视东道国在政策调整中的正当性与公共利益,弱化比例性审查并加剧东道国在政策调整中的“寒蝉效应”。为此,应区分合同与条约语境下的适用方法。在合同框架下,自身行为可由程序性约束延伸至实体给付层面。在条约框架下则应以程序性审查为主,辅以公共利益与透明性控制。在中国已成为投资输入与输出双重大国的背景下,中资企业在国际投资中面临东道国政策调整带来的不确定性,而中国作为东道国需应对来自外国投资者的“行为一致性”诉求。在这一双重角色下,中国应通过提升规则制定能力与法治管理水平,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为自身行为理论的适用场景确立清晰的框架,在保护投资者信赖与保留东道国合理监管空间之间取得平衡。关键词:国际投资仲裁;国家主权;自身行为理论;东道国行为一致性;合理期待

 

跨国公司侵害的全球规治:结构失衡与优化进路

柳新潮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 要:跨国公司侵害的全球规治结构呈现出以母国司法为中心、东道国规治边缘化、国际规治弱势的失衡现状。因此,有必要优化跨国公司侵害的全球规治结构,依据国际法调适各规治路径的权责与功能。就国家间规治权责划分而言,母国需确保其域外人权保护义务的履行方式符合一般国际法中的域外管辖规范,通过约束母公司行为对海外经营进行源头规治,同时对域外司法管辖的范围和条件作出限制,避免“殖民式傲慢”干涉东道国法治。就国际规治功能的强化而言,工商业与人权的弱势体现了硬法规制的必要性,应引入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作为规治工具。国际投资仲裁的公共利益转向提供了其遏制跨境资本负外部性的价值基础,同时其具有灵活性及执行力,因此将投资仲裁作为规治工具具有高度可行性。东道国可通过文书、机构及准据法层面的制度设计将不同程度的管辖权让渡于国际机制,从而在促进实现个案正义的同时遏制监管寒蝉效应。中国企业的海外活动不存在跨国公司侵害的系统性问题,但同样需构建规治体系以预防法律与舆论风险。作为资本输入与输出大国,中国在国内规治中需要分别优化东道国与母国规治路径,在国际规治中则需要协同考量东道国与母国立场,选择兼顾企业利益保护和管制主权保障的对等化投资条约设计方案。关键词:跨国公司侵害规治;工商业与人权;域外管辖;管制主权;投资协定对等化

 

国际平行诉讼中同一纠纷认定的扩大论

林 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国际平行诉讼不同于国内重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0条中同一纠纷的内涵也并非诉讼标的同一。中国司法实务践行同一纠纷认定扩大论,同一纠纷可能指向诉讼标的同一、纠纷事件同一或相关纠纷。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两大法系也都宽松认定未决诉讼情境下的同一纠纷要件,即使是在不方便法院或禁诉令的规制情形中,同一纠纷仍包括相关纠纷事件。这种全球性共识兼顾了尊重外国判决、追求诉讼经济与避免矛盾裁判等理念。法院在认定同一纠纷时,需要兼顾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制度的要求以及当事人程序基本权利保障的目的。在解释论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0条中的同一纠纷也具有同一纠纷事件与相关纠纷事件的双重意涵。对此,同一纠纷事件的认定应当以诉讼标的是否同一为基准,无需考虑诉讼请求是否同一;相关纠纷事件的认定应当以是否造成矛盾裁判与重复审理的结果为基准,不限于诉讼标的同一的情形,主要包括可代用的确认之诉、先决问题确认之诉、给付之诉与主要争点相同四种类型。在此基础上,中国在立法中应进一步健全同一纠纷认定的解释性规则,明确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和法院自由裁量权等内容。关键词:国际平行诉讼;同一纠纷;诉讼标的;未决诉讼;禁诉令;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方便法院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