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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研究》2025年第1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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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兰危机所涉国际法问题辨析

 

黄惠康

法学博士,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特聘教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前委员

 

摘要:乌克兰危机是冷战结束以来最大规模的地缘政治冲突,主战场在乌克兰,影响则遍及全世界。这是一场全方位、立体式、复合型的新型战争,军事战、政治战、经济战、舆论战等新旧战争形态融为一体。其中,外交法律战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涉及合法使用与非法使用武力的边界、“预先自卫”及“人道主义干预”的合法性、乌克兰东部4个州“公投入俄”的法律效力、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以及核电站的安全保障、国际人道法在武装冲突中的适用等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对此,俄罗斯与乌克兰争端双方尖锐对立,各执一词。当前,战场态势依然焦灼,围绕俄罗斯“特别军事行动”的性质暨合法性问题的法律战也在深度展开,而冲突的最终解决无疑将通过法律的方式体现出来。2025年是联合国成立80周年,也是乌克兰危机转入政治解决的关键一年,国际社会需要以国际法来明辨是非、定分止争,重建欧洲和平秩序,消弭全球冲突隐患。

关键词:乌克兰危机;俄罗斯与乌克兰冲突;国际法;联合国宪章;外交法律战

 

国家豁免立法的商业活动例外研究

王佳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副教授

 

摘要:商业活动是限制豁免论的核心概念,商业活动例外是国家豁免立法中最常被援引的条款,也是国家豁免领域最复杂的问题之一。目前,虽然各国对于商业活动作为国家豁免的例外基本无异议,但却对商业活动例外的范围有较大争议。国家豁免立法的商业活动例外的适用关键在于商业活动的界定和领土联系的确定。商业活动的定义和判断标准多样,《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下称《联合国国家豁免公约》)及各国立法对此有不同规定,实践中有“性质说”“目的说”“混合标准说”等。对于领土联系,《联合国国家豁免公约》规定模糊,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复杂且争议颇多。由于在国家豁免案件中,法院要平衡提供司法救济与减少外交争议之间的关系,对于商业活动的界定,建议中国法院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和目的界定商业活动,参考请求要点检验法判断诉求与行为之间的关系,对整体案件背景进行分析;对于领土联系的确定,建议法院对于“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行为”按照实质联系的要求判断,对中国产生“直接影响”的判断考虑实质联系和未受干扰两个要素。

关键词:外国国家豁免法;国家豁免;商业活动;限制豁免;直接影响

 

中国《外国国家豁免法》送达规则研究

南楠

法学博士,湖北警官学院国际警务系讲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下称《外国国家豁免法》)是中国强化涉外领域立法的重要成果。《外国国家豁免法》确立了双层级送达规则,第一优先层级包括条约送达和外国国家接受且中国法律不禁止的方式,第二层级为外交途径送达。关于送达有效性的认定,应依据不同送达方式进行要素审查。《外国国家豁免法》未规定第一优先层级送达方式的证明文件和完成送达时间,有待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送达的文书完整性也应是送达效力的重要考量因素。《外国国家豁免法》构建了对外国国家的专属性送达规则,体现尊重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相较于一般域外送达遵循更为严格的正当程序要求。《外国国家豁免法》彰显善意履行条约义务,追求共识的立法精神,兼顾送达规则灵活性与确定性,兼顾尊重主权与效率的价值功能。为提升《外国国家豁免法》送达规则适用质效,应一方面细化立法衔接工作以强化立法的协调性和明确性,推进关联条款的立改废释工作,明确本法未尽之处;另一方面应加强对外国国家送达规则的配套制度建设,拓展条约送达的条约基础,并编纂送达规则数据库,以提升送达效率和规则可操作性。

关键词:外国国家豁免法;域外送达;海牙送达公约;外交途径送达;条约送达

 

国际法院“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2023年判决之批评

——以习惯国际法的识别为中心

孔令杰  陈龙

孔令杰,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龙,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摘要: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2023年判决中提出,依据习惯国际法,一国对自其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外大陆架的权利不能延伸至从另一国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内。一般惯例和法律确信是习惯法规则的构成要素,“两要素法”是公认的识别习惯法的基本方法,该方法要求单独评价和认定两项要素的存在。在这项习惯法规则的识别上,国际法院声称但并未真正适用“两要素法”,没有单独识别一般惯例和法律确信。在一般惯例的认定上,法院主要依据的是有关国家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的划界案,忽视了其他类型的国家实践及相反的国家实践,其所依据的国家实践难以称得上具有足够的广泛性、代表性和一致性。在法律确信的认定上,法院没有依据直接相关的确凿证据,而是基于动机具有极大不确定性的国家实践作出推断。可以说,法院以自我断言的方式直接声称习惯法规则的存在,这种做法既与习惯法认定的一般做法不符,也严重偏离其自身形成的相关判例。法院所声称的习惯法规则实质上改写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条款,可能对全球范围内众多沿海国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确定、划界及相关海洋权利争端的解决产生长远影响。法院的做法本质上属自我造法,将遭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沿海国的反对。

关键词: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国际法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00海里外大陆架;习惯国际法;两要素法

 

确定性与平衡性的寻求与失落

——从埃科奥罗案看新一代投资条约的解释和适用

 

王彦志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老一代投资条约规定了模糊宽泛的公平公正待遇、间接征收等实体条款,其解释和适用存在不确定性和不平衡性,偏向于保护外国投资,忽视了东道国的正当公共政策目标规制权。2001年以后兴起的新一代投资条约限定和澄清了投资保护条款,明确和强化了东道国规制权保障条款,尤其是限定和澄清了间接征收和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且订入了具有《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风格的一般例外条款,旨在实现投资条约解释和适用的确定性与平衡性。然而,新一代投资条约的实际效果尚有待裁判实践予以检验和评估。埃科奥罗诉哥伦比亚案是基于美国、加拿大模式的新一代投资条约的典型案例。该案仲裁庭继续宽泛且不确定地解释新一代投资条约的间接征收和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否定了一般例外条款的实际效果。该案裁决表明,美国、加拿大模式及其影响下的新一代投资条约未能有效约束和指导仲裁庭的条约解释和适用,未能有效实现投资条约解释和适用的确定性与平衡性。为此,需要进一步反思和调整新一代投资条约的解释和适用,改进和澄清间接征收、公平公正待遇、一般例外等实体条款,明确和强化东道国规制权保障条款。

关键词:新一代投资条约;埃科奥罗案;间接征收;公平公正待遇;一般例外;条约解释和适用

 

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政策审查

 

钟瑛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当前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焦点问题,也是国际司法协助的关键领域。随着惩罚性赔偿判决的功能和价值凸显,惩罚性赔偿判决的国家间承认与执行申请日趋频繁。惩罚性赔偿本身的功能和性质是其与一国公共政策产生冲突的主要原因。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与一般的金钱赔偿判决不同,具有内在的惩罚、威慑功能。这种惩罚功能处于民刑两分的交叉地带,也容易和被请求国以填平损害、补偿损失为目标的完全赔偿原则发生冲突。为缓和惩罚性赔偿与公共政策之间的冲突,推动金钱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当前各国司法实践逐渐认可惩罚性赔偿具有私法性质且可发挥私法救济功能,被请求国可在公共政策的容许限度内通过分割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对其承认与执行,或通过合比例地确定赔偿数额限定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的可承认范围。随着中国司法实践的发展,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可在紧随国际主流实践的基础上限缩公共政策的范围,承认惩罚性赔偿的民事性质,通过限制高额赔偿以有限承认外国惩罚性赔偿判决,完善外国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体系。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公共政策;承认与执行;有限承认;合比例性;金钱判决

 

论《取消认证公约》在中国的适用与实施

 

李建忠

法学博士,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取消认证公约》对中国的生效催生了该公约以何种方式被接受和适用的问题,同时也对中国履约机制的建设与完善提出了现实要求。在不与中国宪法相抵触且不损害中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据中国条约适用的规则、理论和实践,该公约因其国际私法属性应当被纳入到中国法律体系并直接适用于中国与缔约国间的公文书跨国流转。在其与对中国生效的其他多边国际公约、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以及既有的国内立法相冲突时,应遵循如下效力位阶顺序予以适用:执行更加便利标准的其他多边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优先于该公约适用;该公约优先于除宪法以外的国内立法适用。在履约机制上,由于公约所确立的规则是框架性的,因此,中国主管机关应当遵守公约的基本原则,出台履约规则,并在履约实践中扩张解释和拓展附加证明书的申请主体范围和基础公文书范围,增设附加证明书“附加文本”的签发规则,细化附加证明书的拒签理由,推动电子公文书的普及,完善电子公文书签发与核验的程序规则,在确保电子公文书真实性和当事人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尽早推动e-APP电子附加证明书组件的实施。

关键词:取消认证公约;条约的适用;领事认证;附加证明书;取消认证;电子附加证明书项目

 

中国对CPTPP劳工规则的自主性接纳

——以越南加入CPTPP为视角

 

梁咏  魏佳怡

梁咏,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投资仲裁常设论坛副秘书长;

魏佳怡,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中国已经正式申请加入CPTPP,全面评估CPTPP劳工规则对中国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探讨有效的应对策略和措施是当下的现实问题。越南作为CPTPP缔约方中唯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其加入CPTPP以来,对内修改国内《劳动法》构建二元制工会体系、对外缔结自由贸易协定并以签署附函的形式争取过渡期,以履行其在CPTPP项下的义务。这一做法对中国有一定参考价值。近年来中国所签署的经贸协定对劳工规则采取了更加开放的态度,现行国内法在文本规定层面也基本落实了国际劳工组织对核心劳工标准的要求,但是在具体实施和争端解决层面与CPTPP劳工规则的实质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受欧盟—韩国劳工案专家组报告对争端解决中劳工义务的“激进解读”影响,CPTPP强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可能使劳工义务更具执行性,中国对此应做好充分的风险预估和应对准备,并在立足中国实际需求基础上,以积极参与、部分冻结和持续跟进的多层次、差异化方案,积极推进中国劳工标准的自主性提升。

关键词:CPTPP劳工规则;CPTPP;越南劳工法;劳工标准;争端解决

 

美国空间交通管理的制度、实践及中国的因应

 

杨宽  申雨琪

杨宽,法学博士,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理工大学空天政策与法律研究院副院长;

申雨琪,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航天技术与活动的最新发展以及商业实体越来越多地参与外空活动表明,有必要在外层空间制定规范化的交通管理规则。太空战略竞争以及安全利益冲突导致国家间直接谈判存在困难,空间交通管理正呈现“自下而上”的发展趋势。美国率先建立了空间交通管理的国内框架,通过与“负责任外空行为准则”等国际规则主张相联动,有计划地积极推广其空间交通管理国内标准、准则和最佳实践走向国际层面,争夺国际规则制定权和国际治理主导权。在实践中,美国实施差别化的空间数据共享政策,以建立由其主导的全球空间交通协调系统。鉴于当前国际社会尚未建立空间交通管理机制、未出台专门性国际规则,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航天大国的国内立法和国家实践将对国际空间交通管理的实施及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中国对于国际空间交通管理有着重要利益诉求,需综合考量空间交通管理国际机制构建对中国外空安全及总体安全的影响,明确并完善空间交通管理相关国内制度,依托多边平台寻找合作机会,积极参与并推动联合国框架下空间交通管理机制的构建。

关键词:空间交通管理;空间交通规则;低轨巨型星座;负责任外空行为;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