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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研究》2024年第4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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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国际法作为国际关系的语言

——国际法教学与研究的战略视角

 

〔美〕张力文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经济贸易学院客座教授;《欧亚商贸经济》(Eurasian Journal of Business and Economics)编委;联合国秘书处原国际雇员,曾就任于联合国原政治事务部安理会事务(宪章研究)司(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Affairs, Security Council Practices and Charter Research Branch

 

  要: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秩序是“以规则为基础”还是“以国际法为基础”成为各国的关注。在这一时代背景下,重新审视联合国长期协助各国“推广国际法教学、研究和传播”的实践,重温联合国国际公法大会曾提出的“将国际法作为国际关系的语言”的论断,能够启发我们对国际秩序基础之争的深入思考。国际法在新时期塑造全球秩序动态发展的作用,以及中国在国际调解理论发展方面的贡献,需要有更深入的研究。中国共创和谐的调解实践,丰富了国际法和平解决争端的理论,开辟了新的研究方向,包括国家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不同文明和文化对国际法发展的作用、亚洲文化在塑造21世纪国际法过程中扮演的角色等新的课题。现代国际法发展与变化的趋势为国际法的教学和研究提供了新的路径。

关键词:国际法;联合国宪章;国际关系;国际秩序;高等教育

 

外空资源开发:概念、目的及规则比较

——基于《月球协定》中人类共同遗产概念的分析

 

孙慧娟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副研究员

 

  要:技术发展使开发和利用月球和其他天体自然资源成为可能,外空资源开发共同规则亦成为各国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20世纪70年代,《月球协定》已然对外空资源开发进行了规定,但因该协定中人类共同遗产概念模糊等原因导致分歧,该协定难以被多数国家所接受。解释人类共同遗产概念是建立外空资源开发共同规则的重要路径。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解释方法,本文通过分析法律文本和探求起草各方意图两种解释方法,得出人类共同遗产概念为探索和利用月球提供了国际共同治理的基本框架,模糊化处理该概念是协调各方利益的方法之一。囿于《月球协定》仅搭建了外空资源开发基本框架,国际社会对具体明确规则之需求并未得到满足,有必要拓展分析视角,探究近年国际和各国外空资源开发规则的发展路径。目前,美国、卢森堡、日本等国在联合国框架外以自身利益为基础建立的外空资源开发规则,必然导致利益冲突问题,且对《外空条约》《月球协定》等既有联合国框架带来严重挑战,不利于外空资源开发共同秩序的构建、发展和完善。为在求同存异中实现平衡,多元化法律渊源发展可作为建立该秩序的重要力量。

关键词:外空资源;开发规则;月球协定;人类共同遗产;共同秩序

 

外空矿物资源国际开采制度的法理基础与实施路径

 

 

龙杰,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特聘副研究员;张韬,深圳大学法学院空间政策与法律研究所特聘助理研究员

 

  要:随着外空矿物资源开采技术日趋成熟,外空商业采矿逐渐成为现实。一些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建立各自的外空资源开采制度,还有一些国家与美国签署了《阿尔忒弥斯协定》,这些行为已对将外空矿物资源视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外空法体系造成冲击。因此,在联合国框架下构建外空矿物资源国际开采制度具有现实紧迫性。将外空矿物资源视为“无主物”“公有物”“共有物”的主张均存在不足,构建外空矿物资源国际开采制度宜遵循“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这一符合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原则。然而,该原则目前缺乏明确的法理基础和实施路径予以支撑,各类主体如何参与以及实施开采在该原则下并不明晰,所以有必要具化“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构建外空矿物资源国际开采制度可依据“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外空矿物资源所有权归属全人类这一主张的基础上,引入业务管理权、承包权、开采权这几类衍生权作为国际组织、国家和商业实体参与外空资源开发的权利基础,适用无因管理之债理论阐明有关主体如何利用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外空矿物资源并实现其预期利益,并借鉴不当得利之债理论妥为顾及尚未具备参与外空资源开发能力的国家的利益。总之,应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下,以协调各方开采活动和各方利益为主线,以促进效率与公平的统一以及人类共同利益的总体提升为基调,通过建立包含自由探索、信息共享、扩大机会、公平分享、天体环境保护和设立安全区在内的多元机制,明晰外空矿物资源国际开采制度的实施路径。

关键词:外空矿物资源;所有权;国际开采制度;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外空条约;月球协定

 

外空资源活动安全区制度:源流、困境与构想

 

查汉辉  苏金远

查汉辉,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苏金远,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

 

  要:为协调不同实体的外空资源活动,海牙空间资源国际治理工作组和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提出在月球、小行星和其他天体上建立安全区。安全区在轨道空间和其他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已有所应用,其对确保活动与人员安全有一定作用,不会改变所在区域的法律地位。但安全区对外空资源活动的适用仍引起了较大争议,不仅其法律依据存在瑕疵,还涉及与现有法的协调问题,包括可能妨碍外空自由的行使、造成“事实上的据为己有”等。此外,安全区制度的实施也面临监管、透明度、资源公平分配等多重挑战。为应对以上难题,尽可能凝聚共识,安全区应以《外空条约》第9条项下的“妥为顾及”义务为制度基础。该义务对安全区的规制体现为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在实体层面,安全区对确保活动和人员安全而言应具必要性,并且其范围、期限、位置等参数应具合理性,从而与其他国家的着陆、通行和科学调查等活动相协调;在程序层面,安全区的设立和实施均应通过有关国家间的善意合作来进行。为确保安全区制度实施的有效性,未来国际社会有必要围绕资源分配、权义平衡和信息共享等要素,构建更广泛的外空资源活动国际协调机制。

关键词:安全区;外空资源活动;不得据为己有原则;妥为顾及义务;避免有害干扰

 

国际法普遍性的建构与解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

 

  要:国际法理论中充斥的普遍性“神话”,是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学者话语建构的产物。本文所讨论的国际法普遍性,仅指国际法规范/标准与效力的普遍性。国际法普遍性在发展过程中渐次呈现普世主义、特殊主义与普遍主义三种形态,并且,国际法的世界普遍性与地方普遍性相互建构与解构。普世主义的国际法世界普遍性源于自然国际法学者对万民法等普世规范的类比。在殖民时代,欧洲国际法学者通过建构自然权利和正义战争理论,借助自然法将帝国利益泛化为普遍性权利,以殖民帝国中心主义观念重塑普遍性,将其创立的欧洲公法作为殖民扩张的工具。实证国际法观念兴起以后,欧洲国际法学家利用实证主义方法,仅以欧洲地方性资源诠释普遍性,由此展现欧洲国际法特殊性的主权理论得以形成并嵌入欧洲例外论的历史逻辑中,使欧洲特殊主义地方普遍性取代普世主义世界普遍性,成为国际法普遍性的表征。在19世纪欧洲殖民实践中,欧洲国家对非欧洲国家进行“文明改造”,欧洲国际法向全球扩展,形成整全性的国际社会,欧洲国际法学者在此基础上建构出国际法的普遍主义普遍性,强调国际法适用标准和效力的普遍一致。二战后国际法理论范式的转变部分消解了国际法欧洲中心主义观念,比较国际法等研究方法塑造了复数的国际法史叙事。中国倡导包容性国际法与国际秩序观念,力图弥合普遍性与多元性的结构性矛盾,创造出一种新的国际法普遍性话语。

关键词:国际法普遍性;普世主义;特殊主义;普遍主义;复数的国际法史

 

多边开发银行社会政策及其执行的脱节:原因分析与改进建议

 

魏妩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要:一直以来,多边开发银行及其独立申诉机构在落实社会政策以及救济受影响者时,存在政策执行脱节现象。世界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新升级的社会政策虽然借鉴了先进的治理理念、国际人权标准和国际劳工标准,但是与前述理念和标准存在一定差距,未能有效克服旧政策执行中的脱节现象,也未能有效回应实践争议。造成脱节现象的原因包括多边开发银行的功能履行局限、成员国意志的内部影响、各多边开发银行行为缺乏有效的外部法律约束等。各行应继续改进其社会政策使之尽量符合“国际人权宪章”和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公约中的标准;提升各行社会政策中参与式问责的权重,完善磋商的程序性要求,对违反参与权的行为进行补救;改变各行过度甚至完全依赖成员国国内法律和政策实施项目的传统做法,此外各行应适当行使项目审批和实施阶段的自主权,在可干预和不可干预的事项上为项目组提供清晰的指南,并且建立有效的救济机制。

关键词:多边开发银行;人权;社会责任;问责;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

 

WTO的数字化:技术中立原则的制度证成与展开

 

范笑迎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要:技术中立原则作为现代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政府同等对待功能等同的线上与线下交易方式以及线上技术。一旦WTO确立技术中立原则,其既有规则就能适用于数字贸易。目前技术中立在WTO货物贸易协定和TRIPS协定中具有事实上的原则地位,但在GATS中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成员间存在较大争议。发展中成员担心在GATS中承认技术中立原则不仅使自身的义务范围难以预测,而且会面临网络安全风险以及与发达成员间的技术鸿沟。WTO通过立法机制确立技术中立原则对明确成员的权利与义务范围、平衡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的利益尤为必要,也有助于减少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援引技术中立原则问题上的裁量空间,避免该原则可能引发的成员滥用例外条款以及WTO规则内部不协调的问题。但是WTO立法机制还需克服技术中立原则存在的技术范围、线上与线下服务的“同类性”和监管一致性要求的不确定性问题。为此,WTO成员可以在电子商务联合倡议谈判中就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范围作出不同水平的承诺,通过修订各自的承诺表来加以适用,同时采取功能等同标准认定服务的“同类性”,并引入专门的救济制度防范技术中立原则可能导致的监管风险。

关键词:WTO;技术中立原则;数字贸易;电子商务联合倡议谈判;网络安全

 

美欧经济胁迫话语重塑之路径分析与内在逻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要:传统理解下的经济胁迫一般是指发达国家通过贸易、投资等方面的强迫性、限制性措施对发展中国家施加经济压力,从而影响其主权行为。反经济胁迫运动则一直是发展中国家反对发达国家干涉其主权行为的重要方式。近年来,美欧等发达经济体通过多层路径推动经济胁迫话语的重塑工作:一方面借助G7领导人会议、发布双边联合声明等一系列外交活动,以寻求共识联盟的方式重塑经济胁迫话语,扩大解释经济胁迫的内涵与外延,并有意区分经济胁迫与经济制裁;另一方面通过单边国内立法为其重塑的经济胁迫话语提供合法化、正当化基础,从而基于“寻求共识—创制规范”的演进路径将带有政治色彩的话语转变成法律语言。不仅如此,美欧等发达经济体还试图在多边层面将所谓的经济胁迫问题诉诸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并着手启动“经济胁迫协调平台”。美欧等发达经济体重塑经济胁迫话语主要源于中国综合实力增强所引发的原有“不对称性相互依赖关系”之变化。其底层逻辑在于发达经济体在大国竞争中对权力与安全问题的关切。中国应该从认知层面关注美欧重塑经济胁迫话语及其深层逻辑。面对侵犯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中国依据国内法实施的反制措施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

关键词:经济胁迫;经济制裁;反经济胁迫立法;不对称性相互依赖;国家安全;反制措施;不干涉原则

 

论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单边自由化

 

黄志慧

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要:鉴于当前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全球性多边机制实际成效有限,故需关注促进民商事判决跨国流动的国内法实践。晚近诸多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国内法实践呈现单边自由化的趋势。该趋势不仅与一国对国际私法功能转变的认知有关,也源于全球化时代建立共同市场的客观要求。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单边自由化能为本国在多边机制之外开辟一种协调彼此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规范的新路径。不过,当前国家间司法互信的程度有限,这也为一国限制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单边自由化提供了理据。合理划定一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单边自由化的边界,协调民商事判决效力跨国稳定性的保障与法院地重大利益的维护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妥善兼顾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所蕴含的治理价值与权利价值。在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进程中,中国应妥善实施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规范体系,积极回应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单边自由化的实践趋势,保障民商事判决的跨国有序流动,助力本国参与国际民商事纠纷的全球治理,并借此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民商事新秩序。

关键词: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单边自由化;全球治理;司法互信;权利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