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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研究》2024年第3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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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法研究的守正创新

武汉大学人文社科资深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会长,世界法学家协会(World Jurist Association)副会长

要:守正创新在哲学意蕴上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两者的辩证统一是我们对如何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精准表达。守正创新是推动中国国际法研究、建构中国自主的国际法学知识体系的核心理念和价值追求。宏观而言,中国国际法研究的守正创新一定要服务国家大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为指导,坚持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面向国家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面向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具体而言,中国国际法研究的守正就是要坚守法治信仰和法治精神,坚守国际法基本价值理念,坚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中国国际法研究的创新就是要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建设,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国际法研究尤其要在国际法理论、国际法原则、国际法规则制度、国际法体系、国际法运行体制机制、国际法治建设、国际法方法论和国际法治人才培养等八个方面深耕细作,推动创新。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法治;国际法研究;守正创新;中国自主知识体系

 

国际法中的默认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与效力

  张海文

黄影,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张海文,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海洋战略与法律创新团队首席科学家,浙江大学海洋学院、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和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法学博士

要:默认是指从国家的沉默或者不作为中推断出同意或不反对的意思表示。默认是普通法中的概念,经由国际司法实践引入国际法领域,成为司法机构解决争端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国际法理论中,默认对于习惯国际法的识别具有重要作用,表现为默认既可弥补国家实践的缺失,也可作为法律确信的证据。默认可弥补与克服权利来源的模糊性,并增强与巩固历史性权利的基础。默认与承认的表现方式和动因不同,尽管两者的法律效果可能相同。1909年至2008年间18个涉及默认的司法案例表明,默认的认定必须满足三个要件,即国家的沉默或者不反对必须持续一段时间,国家应有机会或者途径知晓相关的事实以及国家应该并且能够作出反应但并未作出。默认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在一般情形下作为证据,证明、确认并增强司法机构依据其他规则得出的结论;在某些情形下,默认可成为确定国家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并据此实现相互之间法律关系的变更;符合特定条件时,默认可导致禁止反言的法律效果。

关键词:默认;习惯国际法;沉默;禁止反言;司法实践

 

论沿海国在争议专属经济区内对外国船舶污染的管辖权

  刘松涛

张亮,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研究员,中山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研究员;刘松涛,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赋予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外国船舶污染享有管辖权。在争议专属经济区内,不同声索国均享有对外国船舶污染的管辖权,船旗国享有航行权,进而产生了两组权利冲突。第一组权利冲突是声索国之间管辖权的冲突;第二组权利冲突是沿海国管辖权与船旗国航行权的冲突。针对声索国之间的权利冲突,声索国应履行合作义务和相互克制义务,不得实施影响最终海洋划界的行为。针对沿海国和船旗国之间的权利冲突,沿海国应履行适当顾及义务,尊重船旗国在争议专属经济区内的航行权。面对争议专属经济区内的法律冲突,中国可基于不同身份采取相应策略。作为航运大国,中国可通过国际海事组织积极参与国际航行规则的制定,保障中国船舶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的航行权;作为沿海国家,中国可在船舶污染防治方面加强与周边邻国合作,建立防治船舶污染合作机制。

关键词:争议专属经济区;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船舶污染;管辖权;适当顾及义务

 

气候变化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唐颖侠 

唐颖侠,法学博士,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副主任,法学院副教授;高明,南开大学法学院2022级硕士研究生

要:因果关系难以确立是气候变化诉讼中最为常见的驳回理由,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更是气候变化诉讼的核心问题。针对气候变化诉讼中事实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侵权法中出现了市场份额理论和概率因果关系,但此类方法无法与气候变化的特殊背景相契合。通过考察气候变化诉讼发现,以必要因果关系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实质贡献说正在成为司法中的新兴实践,然而由于目前缺乏对实质性要素的统一认识和界定标准,因果关系认定中出现标准弱化、要素模糊化以及导向策略化等趋势。因此,实质贡献说虽然带来了个别气候变化诉讼的胜诉结果,但最终可能损害因果关系法律论证的严密性,难以确立规范价值。为了兼具规范性和可诉性,气候变化诉讼应当建立以气候归因科学为事实前提,以“充分集的必要元素”为法律基础的因果关系路径。一方面,气候归因科学的最新进展可以为气候变化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提供新的依据,在构建具体因果关系中承担桥梁作用;另一方面,应引入适应气候变化特殊性的“充分集的必要元素”作为气候变化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

关键词:气候变化诉讼;因果关系;实质贡献;市场份额责任理论;充分集的必要元素;归因

 

出口管制安全化扩张与多边贸易体制规制

孙安艺  胡加祥

孙安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胡加祥,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要:随着国家安全内核的延展,部分WTO成员将不断泛化的国家安全利益置于国际经贸规则之上,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任意实施出口管制,出口管制安全化扩张趋势明显。这些成员多诉诸安全例外条款进行抗辩,打破了解决贸易安全争端的“外交默契”,加剧了国家主权与多边贸易秩序的冲突,并暴露出WTO出口贸易纪律的片面性以及WTO争端解决机构应对出口管制安全化扩张的局限性。实践中,成员从自身需求出发诠释安全例外条款,在适用上产生了“完全自决逻辑”与“相对自决逻辑”的分化,映射出不同程度的现实主义国家主权理念选择。尽管WTO争端解决机构在涉及安全例外的数起争端中采纳了“相对自决逻辑”,试图限制对安全例外条款的滥用,实际审理中却很难确立统一、稳定的衡量标准。对贸易安全争端的“司法干预”可能加剧WTO合法性危机。对此,成员应就“相对自决逻辑”的实践范式善意寻求共识,在保留灵活空间的基础上,强化国际经贸规则对出口管制措施和安全例外条款援用的价值与程序约束,从而抑制成员滥施出口管制,纾解争端解决机构面临的压力。

关键词:出口管制安全化;多边贸易体制;安全例外条款;国家安全;争端解决

 

《新加坡调解公约》下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江保国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要:《新加坡调解公约》对标《纽约公约》搭建了一个雄心勃勃的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执行的法律框架。虽然它在“承认”问题上采取了务实的功能主义表述方式,但其基本制度设计依然是围绕着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既判力和执行力这两个核心效力展开,不仅与目前多数国家的国内法有一定冲突,也对既有的商事纠纷解决理论提出了一定的挑战。无论是在效力依附论还是效力自足论框架下,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在执行中具有的超出合同效力以外的强制性效力都难以获得合理解释。《新加坡调解公约》下的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既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同时又是第三方介入后通过特定程序进程产生的纠纷解决结果:前者具有私法属性,决定了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在某些方面具有合同的效力;后者则具有一定的公法属性,决定了它是程序合成的结果,在获得相关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取得超出合同效力之外的既判力和执行力。因此,公约中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合同效力部分源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其既判力和执行力部分则主要源自公约和相关国内法的授权,并以意思自治为基础,是对意思自治的确认和支持。

关键词:新加坡调解公约;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既判力;执行力;合同效力

 

跨国代孕案件中德国法院承认外国判决的变迁与启示

  肖永平

李珏,法学博士,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博士后;肖永平,法学博士,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

要:德国法院在跨国代孕案件中承认外国亲子关系判决可以归纳为4个阶段:2013年之前拒绝承认的保守阶段、20132014年有条件承认的突破阶段、20152019年司法机关内部突破与冲突的共存阶段、2020年之后全面承认的成熟阶段。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德国法院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承认外国亲子关系判决的司法规则。公共政策方面,德国《家事事件和非讼事件程序法》第109条第1款确立的公共政策逐渐被限缩解释并审慎适用。具体而言,一是国内法禁止代孕的规定和亲子关系认定规则不再被认定为实质性公共政策,二是跨国代孕并不一定与德国法律的基本思想和司法观念相矛盾。相反,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外国判决,可能会因有悖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而违反德国公共政策。儿童最大利益方面,德国法院保障跨国代孕儿童处于稳定的家庭关系中,不仅履行了国家保护义务,也符合欧洲人权法院的先例和德国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生物学标准方面,德国法院对分娩标准的弱化和对基因标准的放弃,充分展现了德国法院对欧洲人权法院司法经验本土化的创新路径。总而言之,德国法院充分利用国际私法的灵活性处理复杂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通过对公共政策的限缩解释和对儿童最大利益的扩张解释,在国内法禁止代孕的情况下,妥善解决了跨国代孕亲子关系的承认问题,实现了保护儿童最大利益的司法目的。

关键词:跨国代孕;德国家庭法;外国判决的承认;公共政策;儿童最大利益

 

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异议意见制度

傅攀峰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要:与国际商事仲裁对异议意见制度的集体沉默不同,《华盛顿公约》项下的国际投资仲裁一开始便从规则层面引入了异议意见制度。这种原始引入主要是基于以下先验判断:作为言论自由的一种表达,异议意见能够促使持多数意见的仲裁员以更负责任的态度裁案,进而有利于优质裁决的产生;有助于提升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信任;有助于促进国际投资法的发展。然而,实践中,几乎所有异议意见都来自败诉方委任的仲裁员。国际投资仲裁的多年实践,并未印证异议意见制度引入国际投资仲裁的先验判断。从成因上看,联裁委任机制的道德风险是造成此种现象的首要原因。然而,废除联裁委任机制不仅无法根除裁判者的偏见,反而会动摇仲裁的合法性根基,导致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日益官僚化。废除异议意见制度,又过于极端,且须在全球范围内就《华盛顿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的修订达成共识,难度较大。为缓解异议意见制度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实践困境:一是要强化仲裁员的责任意识,使其慎于发表异议意见;二是要引入首席裁决机制,在两名联裁产生重大分歧之时,允许首裁根据自己的意见独立作出裁决,不必被迫“站队”;三是要在标的额相对较小、争议内容相对简单的案件中,大力倡导独任仲裁庭的运用。

关键词:国际投资仲裁;异议意见;联席仲裁员;仲裁员责任;委任机制

 

仲裁协议的效力基础及其要件重构

——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96号切入

武振国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要: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私法精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仲裁协议效力的积极来源,国家法律是仲裁协议效力的消极来源,二者均为仲裁协议的效力基础。尽管仲裁协议是否成立受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影响,但长期以来,中国部分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未用“仲裁协议成立”作为仲裁协议效力的判断标准。此种做法的本质,源于部分法院仅将国家法律作为仲裁协议的效力来源,忽视意思自治在仲裁协议效力来源中的基础性地位。为了解决由此造成的仲裁司法审查不周延的问题,应该根据法律行为基础理论将意思自治和国家法律均作为仲裁协议的效力来源。在此基础上,“仲裁协议成立”系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固定,而“仲裁协议有效”系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二者的内涵均围绕当事人意思自治展开,在效力基础上具有统一性,这也是二者均属于“仲裁协议效力”文义范围的根本原因。此外,为了贯彻法律行为以有效为常态、以无效为例外的理念,还可以将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进一步区分为生效要件和效力阻却事由。在此基础上,仲裁协议效力“成立要件+有效要件”二分的方法,可以被更精细地重构为“成立要件+生效要件+效力阻却事由”三分的方法。

关键词:仲裁协议效力;意思自治;成立要件;生效要件;效力阻却事由

 

论仲裁司法审查中公共政策的平衡

——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99号切入

冯硕

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在站博士后

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99号以公共政策为由撤销涉及比特币交易的仲裁裁决,再度引发业界对仲裁司法审查中公共政策条款适用的关注。仲裁司法审查对公共政策条款的适用应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国内利益与国际利益以及现时利益与未来利益,以期在支持仲裁的过程中维护国家法秩序的统一。近年来公共政策也因公私利益的交融、跨域竞争和技术迭代呈现出新的演进趋势,仲裁司法审查中公共政策的平衡也相应受此影响。面对该趋势,中国法院既应以利益衡量的方法坚守司法公共政策与国家宏观政策的协同性,维护法秩序统一和稳定;也应以仲裁友好立场指引公共政策条款的适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并弱化公权力对仲裁的干预。此外,中国应借助分轨制司法审查模式,区分情形地进行公共政策审查。在涉外及国际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中,中国法院仍应以程序性审查为主、实质性审查为辅。在国内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中,中国法院可暂时保留实质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相结合的标准,并逐步向涉外及国际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模式靠拢,以期推动仲裁司法审查裁量基准的统一,并助力中国仲裁的国际化。

关键词:公共政策;国际仲裁;指导案例;比特币;纽约公约;仲裁法;数字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