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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建立国际调解院:背景、基础及进展
孙 劲 纪小雪
孙劲,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主任;纪小雪,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高级法律官员
摘 要:近年来,国际社会对调解的需求日益增加,但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专司调解的政府间国际组织。2022年以来,中国与持相近理念的国家签署了《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联合声明》,决定共同发起建立国际调解院。国际调解院将是一个由各方共同协商建立、以条约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法律组织,致力于专门提供调解服务,为各类国际争端提供友好、灵活、经济、便捷的解决方案。国际调解院是对现有争端解决机构和争端解决方式的有益补充,将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一个新的平台,对促进国际和平安全发展和国际秩序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于2023年2月16日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根据《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联合声明》的授权负责组织协调各方开展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谈判,预计两三年内完成公约谈判并设立国际调解院。
关键词:国际调解院;调解;国际调解;国际争端解决;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
国际法院领土争端案件中的历史证据采用规则
曾 皓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领土争端案件中的证据大多以历史资料的形式存在,但并非所有历史资料都具有证据资格与较强证明力。国际法院在多年裁判实践中通过类比国内证据法原则与规则,考虑国际司法的特点以及争端的具体事实与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发展出一套与证据相关的规则或做法,包括考虑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时间性、可靠性和权源性规则。依据这套与证据相关的规则或做法,国际法院在不同的案件中对历史资料的证据价值有不同的评价与认定。一般而言,历史资料若缺乏客关联性和真实性,则不具有证据资格。但即使具备了证据资格,一些证据材料也可能会因为其来源、内容等原因,难以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国际法院的裁判活动及其判例对国际法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值得认真思考。
关键词:国际法院;历史资料;领土争端;证据;证据规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中军事活动的分阶段评价法
——以“扣押军舰及船员案”初步裁决为中心
孔令杰 韩 茜
孔令杰,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韩茜,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摘 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第298条第1款(b)项规定有关军事活动的争端可适用《公约》第15部分强制争端解决机制的任择性例外。在具体案件中,一旦触发该项的可适用性,有关法庭对案件或部分诉求所反映的争端将不具有管辖权。然而,《公约》既没有定义军事活动,也没有规定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的认定标准和方法。司法实践中也尚未形成一致和确定的国际判例。与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刻赤海峡案”临时措施命令中采用的整体评价法不同,《公约》附件七仲裁庭在“扣押军舰及船员案”的初步裁决中首次采用了分阶段评价法,先将案件所涉活动分成三个阶段,再逐一认定各阶段中的活动是否构成《公约》第298条意义上的军事活动。刻赤海峡事件中的诸多因素为仲裁庭采用分阶段评价法提供了可能。针对同一事件所涉同一组活动的性质,仲裁庭与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认定结果并不相同。在特定情形下,国际法庭在具体案件中采用分阶段评价法,或有助于其更准确地认定某争端所涉多个活动中某个特定活动的性质,但也可能使得法庭在这一方法的基础上扩大自身管辖权,忽视甚至割裂有关活动之间、活动与争端之间、诉求所反映的争端与争端整体性之间的内在联系。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军事活动;分阶段评价法;国际海洋法法庭
论欧盟法院在欧盟对外关系法中的作用
蒋小红 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摘 要:欧盟对外关系法是欧盟法中一个单独的领域,是欧盟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盟法院是欧盟对外关系法的主要塑造者。由于司法权本身的被动性质,欧盟法院不直接参与欧盟对外关系,但欧盟法院通过行使对外关系领域所享有的广泛管辖权,在界定共同体的对外权能、范围、性质、国际义务的法律效力等对外关系的基础性法律问题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欧盟法院通过判例所确立的不成文规范,构成了欧盟对外关系法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欧盟对外关系法演变进程中,欧盟法院发挥了独特作用。欧盟法院享有不断扩展的对外关系司法管辖权所赋予它的塑造对外关系法的能力。在行使对外关系管辖权时,欧盟法院发挥司法审查的监督功能、咨询管辖权的解释功能,填补基础条约的立法空白,能动解释二级立法的对外关系规则。相比欧盟法院在欧盟法其他领域发挥的作用,欧盟法院在欧盟对外关系法中发挥的作用更具独特性。一是积极为欧盟作为一个国际法主体在更多的对外关系领域开展行动赋能。欧盟法院充分调动其司法能动性,借助“默示权能”原则,赋予欧盟越来越多的对外关系权能,为欧盟机构扩展对外活动的范围提供了合法性依据;二是在解释、适用和发展国际法的过程中努力保持欧盟法的自主性。在处理欧盟法与国际法的关系时,欧盟法院扮演了“守门人”的角色,表现出对国际法的限制性态度。欧盟法院的司法实践,使得欧盟对外关系法不仅仅是法律条文中的法律,更是“行动中的”法律,是处在动态发展中的法律。相比《里斯本条约》中“严格遵守并发展国际法”这类一般性对外宣示,欧盟法院的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更能揭示出欧盟对外关系所持观念、立场的“真相”。
关键词:欧盟;欧盟法院;欧盟法;对外关系;对外关系法
美欧数据跨境流动博弈中的欧盟技术主权战略及其实现
刘 业 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博士研究生,荷兰乌特勒支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厦门大学法学院网络空间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摘 要:与安全港框架不同,隐私盾框架的废止在涉欧数据跨境流动合规方面引起了较大的震动,这折射出欧盟在技术主权战略指导下趋向于严格规制数据跨境流动。欧盟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采用双重标准的嫌疑,以及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偏离《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基于风险”路径等吊诡现象,是欧盟以技术主权战略对抗美国侵略性技术控制战略并作用于法律层面的结果。凭借个人数据保护领域中的布鲁塞尔效应,欧盟牢牢掌控该领域的规则话语权,在隐私盾框架废止后的美欧后续谈判中处于主动地位,并迫使美国不断修改立法以符合欧盟的法规。欧盟意图在谈判中实现软数据本地化和限制境内外国科技企业市场竞争力的目的,为技术主权战略的实施提供数据与技术保障。中国应当关注欧盟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中的技术主权战略意图,避免陷入被动合规陷阱,并构建独立自主的数据跨境流动战略。
关键词:技术主权战略;数据跨境流动;隐私盾框架;布鲁塞尔效应;软数据本地化
中国缔结条约程序法治化的进展与展望
戴瑞君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摘 要:缔结条约不仅是在开展对外交往,更是在创制国际法律规范。因此,缔约程序的法治化尤显必要。以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和2023年《缔结条约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标志,中国缔约程序法律制度经历了从分散立法到逐步体系化、精细化的发展进程。特别是2023年开始施行的《缔结条约管理办法》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对缔约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规范缔约权行使主体,严格条约草案合法性审核程序,表明条约之间及条约与国内法的位阶关系,完善条约公布制度,开启了中国缔约程序法治化新阶段。进一步完善缔约法治,还需要明确国家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缔约权限,补足条约合宪性审查程序,明确条约适用的领土范围和时间范围。而完善条约法治,则要求制定一部不仅包含程序事项,也解决条约适用、条约解释等实质问题的统一的条约法。
关键词:缔结条约程序法;缔结条约管理办法;缔约权;条约位阶;特别行政区
月球开发活动安全保障的国际法困境与中国应对
聂明岩 于 焕
聂明岩,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工信部智库航空产业政策法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于焕,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讲师,航空法与空间法研究院研究员
摘 要:在新一轮月球开发热潮中,美国试图通过单边措施塑造新的月球开发活动规则,中美之间形成了竞争态势。这一方面为制定综合性国际规则来规范月球开发活动设置了障碍,另一方面也威胁了月球开发活动安全。从防止月球军事利用的安全保障角度看,《外空条约》的模糊规定加之美国提出的地月空间战略的影响,使《外空条约》确定的月球专为和平目的使用原则无法被解释为月球完全非军事化利用。从防止月面活动有害干扰的安全保障角度看,《阿尔忒弥斯协定》设置的安全区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创新性,但在缺少统一国际规则的背景下,安全区本身可能会影响安全保障。作为负责任的空间大国,中国始终遵守国际规则、维护国际秩序,并努力推动构建外空命运共同体。为维护月球开发活动安全,在完善现行国际规则的前提下,中国应以《防止在外空放置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条约草案》为基础开展防止月球军事化利用的规则谈判,推动构建“硬法”与“软法”相结合的综合性规则体系。同时,中国应与美国进行协调,针对安全区的设立、运行以及争端解决等关键问题深入沟通,推动制定统一、合理的避免月面活动有害干扰的标准和行为准则。
关键词:月球开发活动安全;地月空间战略;月球军事化利用;避免有害干扰;安全区;阿尔忒弥斯协定;外空条约
论构建在华国际组织内部司法机制的模式与路径
李 赞 唐彦嘉
李赞,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唐彦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清华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
摘 要:专司职员争端解决的国际组织内部司法能够规制行政当局在职员雇用关系中的行政权力,保障职员的合法权益免受行政当局侵犯。故而内部司法机制的构建被认为是维护国际组织内部法治与职员个人权利的关键一环,并被视为国际组织享有司法管辖豁免的前提条件,最终影响到组织职能的履行。目前,亚投行等在华国际组织的内部司法机制尚付阙如,这将不利于其内部治理,并有违全球治理中的公平正义、人权保障等精神与价值,使国际组织难以实现其承载的国家利益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通过研究国际组织内部司法机制的构建方式、审级制度等基本运作模式,我们或可在已经拟议设立国际行政法庭的亚投行构建一审终审的内部司法机制。该机制在总结联合国、欧盟以及世界银行等最具代表性且运作成熟的内部司法制度成败得失的基础上有所继承和创新,以期能够代表当前最高水准,并引领未来发展方向。该机制还可以为其他在华国际组织,甚至为全球范围的更多国际组织提供职员争端解决服务。借助该机制,在华国际组织能充分发挥自身的载体功能和依托作用,在参与全球治理时起到示范效果,以更好地推进全球治理中国方案的落实。
关键词:在华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内部司法;职员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组织内部法治;人权保障
美国海事仲裁制度多维检视及中国选择
——从建设国际海事仲裁中心的视角出发
邓 杰 上海师范大学教授
摘 要:先进的海事仲裁制度是一国海事仲裁业健康发展与建设国际海事仲裁中心的保障和支撑。纽约作为与伦敦、新加坡、香港一样被业界认可的国际海事仲裁中心,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保持一定优势和一席之地,无疑得益于其不断发展完善的海事仲裁制度。在支持仲裁发展的联邦政策牵引下,美国《联邦仲裁法》得以在实践中发展完善,州仲裁法逐渐走向统一,海事仲裁规则得到不断修改完善。与其他国际海事仲裁中心的海事仲裁制度相比,美国海事仲裁制度既呈现出国际共性,亦不乏独特个性,既有优势,亦存在不足,但面向国际航运界提供其熟悉和习惯的海事仲裁服务,则是其不变追求。上海在建设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及全面建成国际航运中心的战略背景下,亦作出了建设亚太海事仲裁中心的战略选择。当前,我们应立足中国国情及已有的制度优势,参考美国海事仲裁制度的经验得失,推动中国海事仲裁制度改革完善。中国当下的务实举措具体包括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推动地方仲裁立法先行先试、推动海事仲裁规则不断修改完善,以此进一步彰显海事仲裁的专业特色,更好满足海事仲裁发展的实践需求,从而为上海建设亚太海事仲裁中心构建出国际一流的海事仲裁法治环境。
关键词:海事仲裁;联邦仲裁法;统一仲裁法;纽约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规则;亚太海事仲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