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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2026年第4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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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黄文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国家治理理论研究

·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陈柏峰:论中国特色“规划—推进”型法治建设模式——以法治政府建设为例

刘晗:“宪法监督”源流考

张力:中国民法学中平等观的结构分析——平等在民法上的规范圈层

申晨:“三权分置”: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的标识性概念

·理论前沿·

吴泽勇:程序正当化视角下的民事诉讼证据调查

李菊丹:生物技术发展与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判定

·部门法域·

张家勇:第三人履行与清偿代位的体系衔接

唐志威:从法益恢复到融入性预防:积极事后行为的刑法体系定位

万毅:论责令退赔的法律定位

孔令勇:认罪认罚案件中数字技术的运用

·涉外法治·

何田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意蕴及其证成

 

1.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国家治理理论研究

作者:黄文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制度主义、法治中心的角度深入回答了怎么进行国家治理、如何构建国家治理体系、怎样提高国家治理能力、以什么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构建起了一整套具有开创性、集成性意义的国家治理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制度主义出发界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内涵,认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基于以法治为中心的认知视角和分析框架,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国家的能力、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一系列内涵丰富、见解独到的原创性命题,多维度地清晰揭示了法治与国家治理的密切关系。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依法治国;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能力

 

2.论中国特色“规划—推进”型法治建设模式——以法治政府建设为例

作者: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基层法治研究所教授

内容提要:伴随法治规划成为新时代布局法治、推进法治的重要方式,中国特色“规划—推进”型法治建设模式得以形成。该模式主要依托法治规划及其任务清单实施、法治督察、法治示范创建三项重要机制协同发力。其中,法治规划发挥顶层设计功能,统筹谋划、系统部署各项法治改革举措,并以任务清单实施作为日常推进机制,保障各项法治决策部署落地见效。法治督察聚焦法治建设短板弱项与各类违法失范问题,通过调查核实、督促整改、责任追究形成刚性约束,以监督压力确保法治规划落地执行。法治示范创建重在挖掘、培育法治建设先进典型,营造争先创优的氛围,充分激发地方开展法治建设的内生动力,助推规划落地实施。中国特色“规划—推进”型法治建设模式,是我国在长期法治实践探索中形成的高效模式,具有多方面的显著制度优势。该模式契合我国后发型法治现代化的基本国情,是适配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自主模式。

关键词:发展规划;法治规划;法治督察;示范创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3.“宪法监督”源流考 作者:刘晗,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宪法监督”是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的核心概念之一。该概念虽源自苏联宪法理论,却完成了深度本土化再造与语义重构。改革开放以来,其内涵突破早期纯粹的宣示性定位,逐渐凸显制度性功能与法治化特质;外延持续延展,覆盖各国多元的宪法实施保障模式。21世纪以来,备案审查制度的确立令宪法监督真正对接具体制度实践,促成宪法监督运行的程序化、常规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顶层设计推动宪法监督实现语义收敛与内涵定型,并依托核心子概念“合宪性审查”完成制度化落地。如今,宪法监督作为兼具政治性与法律性的本土自主概念,不仅在国内政法话语中占据独特位置,在国际比较宪法研究中也形成了专属话语优势。

关键词: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标识性概念

 

4.中国民法学中平等观的结构分析——平等在民法上的规范圈层

作者:张力,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平等在民法上的规范价值,在于引导关于民事主体在民法上被同等对待与区别对待的标准体系的形成及适用。平等规范将民法对民事关系的总调整任务,在民事主体法律地位、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市场主体法律地位与发展权利、财产权保护、物权保护等法律待遇的分配场景中,分解为关于在特定人群中同等对待而在对反人群中差分对待的规范引导功能。同时通过在部分法律待遇同等赋予全部民事主体、部分法律待遇同等赋予部分民事主体、部分法律待遇同等赋予民事与非民事主体这三级规范圈层中,分别干预其圈层分化进程,实现校正分化过度及分化不足的社会治理功能。

关键词:平等;法律地位;权利能力;市场主体;财产权利

 

5.“三权分置”: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的标识性概念

作者:申晨,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三权分置”具有本土源流、自主原创、文明价值、体系典范四项特征,足以成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的标识性概念。在本土源流方面,其起源于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农地问题,伴随三次农地财产权改革发生自我流变,被赋予了深刻的本土历史记忆。在自主原创方面,其将法律主动培育市场的立法思想,注入传统的“土地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租赁权”结构,自主形成了具有独立内涵的立法方案。其在所有权、权利分层逻辑上对大陆法系传统物权概念体系有所突破;在子权利设置标准、概念制度化程度上与权利束概念有异;具有权利模块理论所不包含的市场化内涵和制度构建信号作用。在文明价值方面,其针对平衡农地自由流转与限制流转这一具有文明普遍性的知识难题,通过三层权利结构的制度设计,实现了对农业现代化、分配公平、工业化、粮食安全等复合政策目标的兼容。其为世界各国贡献了土地公有制下、不依附于强力监管部门、具有监管弹性的“农地难题”解决方案。在体系典范方面,其是一种以创设民事权利的方式培育新型要素市场的一般性立法方案。宅基地、数据财产权研究均基于适用场景和规范模式的一致性,采用了“三权分置”这一理论工具,彰显了其在学术体系中的典范性影响。

关键词:三权分置;自主知识体系;标识性概念;要素市场

 

6.程序正当化视角下的民事诉讼证据调查

作者:吴泽勇,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发现真实”的功能观在解释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中的某些制度及将相关研究推向纵深方面存在局限性。从社会系统论视角,民事诉讼证据调查可被定位为民事诉讼事实形成的正当化机制,具有通过程序正当化事实认定结果的功能。基于这一功能,可从角色分工和时间结构两个方面分析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调查程序。就角色分工而言,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过度强调当事人自治,未来应强化法官的事实判断职责,规范法官在常规案件中的职权收集证据行为;就时间结构而言,我国民事诉讼尚未实现审前程序与开庭审理的功能再分化,应强化审前程序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审前程序的议题限缩和纠纷化解功能。此外,应从有利于法官心证形成的角度审视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中的角色分工和时间结构,并在此基础上提升我国民事诉讼事实形成的自主性。程序正当化为观察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调查提供了一个整体性视角,同时也展示了社会系统论应用于民事诉讼研究的广阔前景。

关键词:证据调查;程序正当化;角色分工;时间结构;自由心证

 

7.生物技术发展与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判定

作者:李菊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

内容提要: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制度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为遏制“修饰性育种”引发的“生物剽窃”而设立的关键法律机制。传统观点认为,派生品种与原始品种在表型性状上差异非常小时,才构成EDV。然而,随着生物技术对植物改良能力的显著提升,改良品种虽常在多个重要性状上呈现显著变化,但其与原始品种间的基因差异依然细微。经多轮讨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于2023年发布EDV解释说明,明确在满足“明显区别”条件下,应以基因相似度作为EDV判定的核心依据,并排除姊妹系品种、趋同育种等特殊情形。国际EDV司法判定实践表明,依据表型差异判定EDV,易导致标准不统一、裁判结果矛盾、诉讼久拖不决等问题。其实质在于混淆了特异性判定与实质性派生判定的不同制度功能。我国正推进EDV判定指南制定工作,为有效遏制品种同质化趋势、优化种业发展格局、平衡原始与改良创新的利益关系、确保判定方法的客观性,应建立以基因相似度为核心的EDV判定规则。

关键词:生物技术;实质性派生品种;原始品种;基因相似度;表型性状

 

8.第三人履行与清偿代位的体系衔接

作者:张家勇,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第三人履行与清偿代位在规范功能上的衔接关系常被误解,第三人履行的容许性被不恰当地与“合法利益”绑定,并进一步成为解决求偿问题的前提,造成追偿权与代位权关系的错配。解决之道在于区辨不同规范问题,妥当平衡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利益。第三人履行侧重债务化解或债权实现,只是求偿的前提,不能解决能否求偿及如何求偿的问题。第三人求偿存在以追偿权与代位权为表现形式的三种配置模式。在法定代位时,因第三人当然享有追偿权,故成立追偿与代位并存的求偿模式,此时追偿权作为返还型权利构成第三人求偿的基础权利,决定求偿范围;与追偿权并存的代位权作为强化追偿权实现之方式,内容上受限于追偿范围,功能上旨在强化追偿效果,尤其是将原债权上的担保权益导向追偿权以发挥追偿保障功能。由此,不附随担保权益之移转的单纯代位仅是特殊的追偿形式。在我国现行法对第三人介入他人债务关系采限制态度的整体立法取向下,法定代位应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任意代位则应与其他意定求偿规划一样保留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一般调整之下,以更加灵活地应对第三人因代为履行而引发的不同求偿需求并维持体系协调。

关键词:第三人履行;追偿权;法定代位;任意代位;担保功能

 

9.从法益恢复到融入性预防:积极事后行为的刑法体系定位

作者:唐志威,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

内容提要:积极事后行为在何种程度上能够影响犯罪的成立,这仍然存在很大争议。法益恢复理论无法从经验描述和正当性论证上,胜任对依据积极事后行为减免刑罚的现象进行概念抽象的任务。对于积极事后行为的刑法评价,无论是体系隔离模式,还是体系融贯模式(不法论或罪责论),均存在无法克服的缺陷。将积极事后行为作为犯罪成立的消极要素并纳入犯罪论体系,须满足三项先决条件:以预防为刑罚目的;采用容纳社会效益考量的功能的犯罪概念;承认不法与罪责之外的犯罪论评价阶层。在以融入性预防为导向的功能主义刑法体系下,实施积极事后行为的行为人已经实现了有责的不法,但以刑罚作为回应仍需进一步满足刑罚合目的性(预防必要性)要求。据此,积极事后行为可作为消极要素纳入刑罚合目的性范畴。依据积极事后行为减免刑罚的根据是,通过行为人的积极事后行为,由有责的不法引发的融入性预防所必要的刑罚需求相应降低甚至归零。

关键词:积极事后行为;法益恢复;功能主义刑法体系;刑罚合目的性

 

10.论责令退赔的法律定位

作者:万毅,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责令退赔,在刑事诉讼中具体表现为代表国家进行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命令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其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在定性上,责令退赔是一项实体处分措施,具有强制执行力,应当视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效果。在刑法定位上,责令退赔和追缴都适用于违法所得类犯罪,且都属于赃款赃物已经灭失或减损因而需要以等值财物替代处置的情形,基于“不与民争利”“被害人优先受偿”的原则,责令退赔在执行顺位上理当具有优先性;就责令退赔与返还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前者适用于赃款赃物灭失情况下的替代物或替代价款,而后者适用于赃款赃物尚在的情形。在程序法定位上,责令退赔的适用顺位应优先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责令退赔之后,如果被害人的民事求偿权未得到满足,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执行方面,责令退赔应当优先于财产刑,但与其他民事债权处于同一执行顺位。

关键词:责令退赔;实体处分措施;涉案财物处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1.认罪认罚案件中数字技术的运用

作者:孔令勇,安徽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在不认罪案件中的运用,会对严格证明、刑事辩护、强制处分行为不得不当干预被追诉人基本权利等传统刑事诉讼程序运转的基本要求,造成一定冲击。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多样化适用程序、二元证明方式以及普遍存在的权利处分事由,使得数字技术的运用具有相对更大的空间,而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程序越简化,数字技术运用的分布密度就越大。运用数字技术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效能的侧重点,也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程序类型相关。对于普通程序,数字技术的运用应侧重诉讼公正的提升;对于简易程序,数字技术的运用应以诉讼公正和效率提升并重;对于速裁程序,数字技术的运用应侧重诉讼效率的提升。为持续完善认罪认罚案件中数字技术的运用,应梳理数字技术运用中的潜在风险,并从制度和方法两方面加以规制。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大数据;人工智能;数字技术

 

12.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意蕴及其证成

作者:何田田,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对“人类向何处去”这一世界之问、历史之问与时代之问的回应。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能否发展为国际法基本原则,需结合国际法原则的特征与功能,在当代国际法关于原则性规范识别的共同论证语境中予以考察。在理论层面,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全人类共同价值为遵循,承接《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并可在国际合作义务履行与国际社会整体利益保护中获得制度支撑;在实践层面,相关表述已纳入我国重要法律和政策文件,亦见于双边、区域合作文件及联合国部分议题文本,展现出持续使用及共同理解逐步形成的实践基础。今后,可通过条约序言、目的宗旨及原则条款吸纳相关表达,在国际文本中保持稳定使用,并结合条约解释、合作程序及争端解决说理,逐步积累规范效果,为其进一步发展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创造条件。

关键词: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基本原则;全人类共同价值;全球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