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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专论·
丁亮华:巡回法庭的功能审思与制度回归
·理论前沿·
孙笑侠:数字权利的演化逻辑及类型
申卫星:衍生数据的识别标准与产权配置
·数智法治·
陆青 万子怡:数字时代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法理重构:身份分层理论的展开
王华伟:人机交互中的诈骗:基于相当性原则的建构
·涉外法治·
张美榕:中央银行数字货币跨境纠纷解决的国际私法进路
·部门法域·
罗智敏:行政复议调解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完善——以功能协同为中心
汤洁茵:法定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婚后所得的课税机制
高薇:仲裁员社交媒体言论对国际仲裁公正性的影响及其规制
·中华传统法律文明·
朱林方:亲属相犯差别处断:中华法律传统的现代转型
汪雄涛:治理型司法:清代州县的讼事审断
·青年法苑·
代晓焜:人工智能时代创作风格的价值重勘与著作权制度因应
·马克思主义法学专论·
1.巡回法庭的功能审思与制度回归
作者:丁亮华,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初衷是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以推动司法“去地方化”改革,而在实际运行中,这一功能结构逐渐转向以“两个有利于”为导向的复合形态,即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履行核心职能。“重心下移—就地解纷—诉讼便民”的价值取向,赋予最高司法权通过巡回方式参与社会治理以正当性;“分流案件—统一司法—政策形成”的制度设定,为最高人民法院优化自身职能提供了可能路径。但是,上述功能空间的展开仍受现实条件的限制和既有体制的约束。近年来巡回法庭经历的一系列调整,有其复杂的原因逻辑与现实考量。未来巡回法庭有必要回归其设立初衷,将核心职能收束于跨行政区域重大案件的审理,并通过审级制度重构与管辖机制调整,重塑其“去地方化”的制度定位。
关键词:巡回法庭;司法去地方化;跨行政区域案件;就地解决纠纷;统一法律适用
·理论前沿·
2.数字权利的演化逻辑及类型
作者:孙笑侠,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数字技术演化与社会结构变革驱动数字权利快速生成与分化,但学界对其概念边界、体系构成及分类方式的认知仍存分歧,核心症结在于缺乏妥当的分类标准。立足数字权利的生成演化逻辑,结合“调适—增长—实现”三重分析框架,可将数字权利界定为延展型、创构型与嵌合型三种基本形态:延展型权利是传统权利在数字空间的调适重构与功能扩展;创构型权利源于技术造物催生的新型权益需求;嵌合型权利则通过制度规则的技术化嵌入,以刚性约束破解数字权力与数字权利的结构性不对称难题,保障权利落地。该分类回应了传统法律体系难以涵摄数字场景的制度困境,能够为数字立法构建逻辑严密、类型清晰的权利体系提供理论支撑。数字权利的正当性与可实现性必须根植于技术条件与制度结构的协同适配,而嵌合型权利的确立是突破权利立法形式主义困境的关键。
关键词:数字权利;数字人权;延展型权利;创构型权利;嵌合型权利
3.衍生数据的识别标准与产权配置
作者: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衍生数据是数据处理者在原始数据的基础上,通过深度分析、过滤与提炼整合等处理活动生成的高附加值数据形态,具有显著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衍生数据构成与原始数据相互独立的新数据,其识别标准是衍生数据产权配置规则得以展开的前置性问题。衍生数据应同时满足实质改变、价值显著增值与不可逆转三重标准。实质改变标准是指衍生数据与原始数据在数据结构、内容或形式等维度存在实质差异;价值增值标准意味着衍生数据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相较原始数据显著提升;不可逆转标准则要求衍生数据无法在经济成本或技术难度的合理范围内通过逆向工程还原为原始数据。衍生数据的产权配置规则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第322条,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确定权属,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则可基于贡献赋权原则与“数尽其用”原则,由数据处理者享有持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等数据权利。在数据处理者未取得原始数据使用权而实施加工行为的情形,在先权利人有权依个人信息权益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获得救济。
关键词:衍生数据;原始数据;加工;识别标准;产权配置
·数智法治·
4.数字时代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法理重构:身份分层理论的展开
作者:陆青,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万子怡,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数字技术的发展正深刻重塑人格特质的呈现、传播与利用方式,致使人格权商业化利用实践呈现出高度的融合性与流动性,这对传统以“权利客体清单”为核心的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理论范式构成系统性挑战。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本质,并非对个别人格要素的简单授权使用,而是对主体基于人格特质综合建构的“个人身份”所进行的符号化再生产。基于身份分层理论,数字语境中的身份呈现可以解析为三个层面:作为人格尊严之根基与自主性基础的本真身份,作为社会互动中角色扮演与公众形象建构的社会身份,以及作为可脱离物理实体并由算法与数据驱动的数字存在的虚拟身份。三者构筑了从人格内核向外围延伸的“差序格局”,各层之间存在着持续的渗透、互动与制约关系。身份分层理论并不旨在提出一种复杂概念分类标准,而意于提供一种实质的结构化的分析框架。经由对各身份层的规范检视与整合分析可知,该理论框架能够为评估人格权益受侵害程度、界定商业化利用边界提供更为精细的指引,有助于实现人格尊严保护与数字技术创新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人格权;身份建构;商业化利用;个人信息保护;虚拟身份
5.人机交互中的诈骗:基于相当性原则的建构
作者:王华伟,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内容提要:在智能机器全面普及的人机交互时代,在相关案件中一概适用盗窃罪,会使盗窃罪构成要件的定型性面临挑战,也与人们的观念和司法实践相背离。智能机器不具有独立主体地位,不能脱离人而受骗。在人人交互与人机交互并存的社会沟通方式中,诈骗罪作为沟通犯的法解释学构造应当与时俱进地发展。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构成要件涵摄力强,在规范论的视阈下,由于智能机器扮演了类似代理的角色,行为人可以在特定条件下通过对智能机器实施功能性欺骗,从而实现对机器背后人的欺骗。这种理解的基本目标定位在于维护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行为定型,并且避免可能出现的处罚漏洞。针对智能机器实施的功能性欺骗,应当与针对人实施的心理性欺骗具有相当性。对于人机交互中的诈骗,欺骗行为、错误认识、财产处分、财产损失等要件的理解与适用,都应当在相当性原则的指引下加以限定。
关键词:人机交互;智能机器;诈骗罪;盗窃罪;相当性原则
·涉外法治·
6.中央银行数字货币跨境纠纷解决的国际私法进路
作者:张美榕,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兼具主权信用与数字技术双重属性,其跨境流转对国际私法既有的地域联系规则构成了根本性冲击。鉴于CBDC跨境纠纷具有公私法益深度交织的根本特征,传统国际私法在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承认与执行层面亟需进行系统性调适。可基于以“数字存在”为核心的分析框架,通过对身份、数据、关系、行为四要素的系统性考察,重构数字时代的实质联系,进而为面向数字时代的CBDC跨境纠纷解决构建中国国际私法新体系。该体系旨在为管辖权确立、法律适用以及判决流通等核心议题提供体系化解决方案:立足身份要素,构建司法准入与程序正义规则;聚焦数据要素,探索平衡私权救济与公共利益的路径;定位关系要素,重塑保障法律确定性的核心支点;审视行为要素,完善实现司法谦抑与担当的认定标准。这一从规则调适到秩序重塑的体系性论证,旨在推动国际私法超越传统地域中心主义,为在数字时代寻求确定性与实质正义的平衡提供中国的体系化方案。
关键词:数字货币;数字存在;最密切联系;关键数字中介;公共秩序保留
·部门法域·
7.行政复议调解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完善——以功能协同为中心
作者:罗智敏,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
内容提要:2023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首次将调解纳入法律规制范畴,随着调解适用率的持续提升,其深层实践困境逐步显现。一方面,行政复议调解的概念界定尚不清晰,受理前调解是否属于规范意义上的行政复议调解有待明确;另一方面,现行行政复议法关于调解的规定存在诸多疏漏,具体表现为调解的适用范围模糊、程序规则缺失、救济路径不明确等。从性质上看,受理前调解的本质是政策性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调解。行政复议调解的核心功能是实质性化解争议,根本功能是高效灵活保障权益,底线功能是监督行政,这三者构成有机统一的功能体系。在这一功能定位的指引下,未来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完善可从三方面推进:实体层面,应明确调解适用范围受监督行政功能的约束,羁束性行政行为不能适用调解;程序层面,需细化调解的启动方式、调查流程、协议审查标准及程序保障措施;救济层面,宜明确调解书具有可诉性,并赋予行政相对人在特定条件下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调解书的权利。
关键词:行政争议;行政复议调解;受理前调解;调解范围;调解程序
8.法定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婚后所得的课税机制
作者:汤洁茵,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现行税制下个人所得的纳税义务与婚姻状态无关。婚后所得由夫妻各自负税确保了婚姻的税收中性,但在法定共同财产制下形成婚后所得课税前后所有权归属的二律背反。婚姻具有的共同生活、经济资源的集中与共享等不是夫妻的税收待遇区别于单身个人的决定性因素。所得税以财产的控制权与支配权确定纳税义务的归属,夫妻财产制决定婚后所得的财产权属及其控制关系,是实质影响夫妻个人税收负担能力的核心因素。法定共同财产制下财产共有不足以使夫妻成为独立的纳税单位,但任何一项婚后所得将同时影响夫妻双方作为个体可控制的财产范围,进而影响其税收负担能力。该制度对婚姻的保护是通过夫妻个体利益的平等保护实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及其附带的纳税义务均应穿透婚姻身份而分别归属于夫妻个人,应当确立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夫妻婚后所得“先分后税”的课税机制。
关键词:共同财产制;婚后所得;税收中性;税收负担能力;纳税单位
9.仲裁员社交媒体言论对国际仲裁公正性的影响及其规制
作者:高薇,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
内容提要:社交媒体已成为仲裁员宣传和展示私人及职业活动的主要方式,仲裁员的社交媒体言论给国际仲裁的公正性带来新挑战。基于对国际仲裁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提炼出程序环节、仲裁类别、言论内容等方面仲裁员言论影响仲裁公正性的情况,提示仲裁员社交媒体言论规制的方向和路径。我国仲裁法在披露、回避、裁决撤销方面的规定与国际通行做法有异,披露时限和标准的规定不健全,回避事由主要以仲裁员与案件或当事人之关系为基础,有关仲裁员公正性的裁决撤销理由使仲裁机构的裁量权游离于司法审查之外,且涉外裁决的撤销理由缺少对法定程序的规定。规制仲裁员社交媒体言论的关键在于,将对仲裁员公正性的要求前置,通过披露、回避等裁决前机制消除风险。法院也应发挥司法能动性,运用异议权放弃、公共秩序条款等处理程序性问题,维护仲裁公正性的最后防线。
关键词:国际仲裁;仲裁员言论;社交媒体;仲裁法
·中华传统法律文明·
10.亲属相犯差别处断:中华法律传统的现代转型
作者:朱林方,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中国古代法中存在亲属相犯差别处断制度,尽管该制度在近代遭遇了解体的命运,其基本原则却未完全消失,正以与往昔不同的方式和面目重现于司法实践。以备受争议的杀伤犯罪为例,亲属相犯差别处断的目的是维护作为社会生活基本道义的伦理亲情,其区别对待本身具有目的正当性。相较于凡人相犯,亲属相犯额外损害亲属间的伦理亲情,且亲属身份并非特权身份,适用于所有人,因此区别对待本身符合区分妥当性要求。但是,亲属要素并不构成独立法益,没有以专门犯罪进行区别对待的必要,其可作为剩余罪量,在量刑轻重上产生区分效果。基于均衡性的要求,应当剔除亲属关系中的尊卑等级,同等评价亲属身份对罪责的影响。由于亲属要素在规范维度内含可责难性和可宽宥性的双重意向,亲属相犯差别处断在实践中容易走向任意裁量。应通过构建亲属相犯差别处断案例群,实现裁判规则的具体化;同时,对亲属要素影响犯罪评价进行合比例审查,以实现判断机制的理性化。
关键词:亲属相犯;区别对待;亲属关系;平等原则
11.治理型司法:清代州县的讼事审断
作者:汪雄涛,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录状是清代州县讼事审断的重要文书,断语是其核心内容。断语中“不应”一词功能化的运用,表明清代州县的讼事审断具有明确的判定结构,“教谕式的调解”之说并不成立。州县讼事的判定,以情理为标准,目的在于解决纠纷,而非确定罪刑,因而引证律例的“依法审判”并无必要。州县讼事的处断,体现的是治理/秩序逻辑,而非法律/权利逻辑。在此视角之下,民众所呈告的,不是权利而是纠纷;官府所充当的,也不是“法官”而是“治理者”。讼事的处断过程,不是一个从法律到权利的实现过程,而是一个矫正秩序、实现治理的过程。因此,利益的归属总是服从于秩序的安排。清代州县的讼事审断,具有混合治理、常识判定和秩序逻辑三大特征,在性质上属于传统司法——不是以法律为圭臬的“法治型司法”,而是以治理为宗旨的“治理型司法”。
关键词:讼事;审断;治理;秩序;“不应”
·青年法苑·
12.人工智能时代创作风格的价值重勘与著作权制度因应
作者:代晓焜,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将创作风格长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因归于“思想与表达二分”框架,是对著作权法治理逻辑的误读。创作风格的“思想”标签根植于自然人之间市场替代性有限、正外部性显著的学习模仿范式,服务于著作权法平衡私权激励与创作自由的规范功能。人工智能技术的介入打破了创作风格之上固有的利益平衡结构。在财产维度,创作风格由依附于作品载体的审美要素,嬗变为具有稀缺性与独立交易价值的“数字生产资料”,其衍生利益亟待合理分配。在人格维度,创作风格由“创作者人格的符号存在”矮化为被批量调用、任意改造的参数代码,引发创作者人格尊严与创作主体性的时代危机。著作权制度既有“不予干预”的治理立场难以适配人机协作的实践语境。应回归著作权法激励创新和以人为本的价值本位,为创作风格构建以单纯获酬权为核心的利益分配机制,矫正因技术变革导致的结构性利益失衡,为人工智能时代健康、可持续的创作生态提供制度保障。
关键词:著作权;生成式人工智能;思想与表达二分;创作风格;获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