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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专论·
卢超: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的中国命题
李晟:信息能力对法律规范形态的塑造
杜吾青:作为基本权利的职业自由
陈海嵩:生态环境法典的复合结构及其体系化适用
李宇:股权转让中的出资义务承担——以组织法与行为法融贯为视角
欧阳本祺:要素市场中企业数据的法益识别与刑法保护
章晶:公法属地原则与域外适用的博弈共存
·新科技与法·
周辉:人工智能综合性立法及其实现
吕炳斌:人工智能法学之类比方法及其省思:以AIGC著作权保护问题为例
郑志峰:自动驾驶分级治理的法理反思与规则重构
江海洋:从直觉到证据:大模型法律语料库与法律解释客观化
沈磊:人工智能对刑事证明结构的影响及其制度因应
2026年《法学研究》论坛征稿启事
《法学研究》第四十七卷(2025年)总目录
·马克思主义法学专论·
1.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的中国命题
作者:卢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内容提要:面对高质量发展战略提出的时代命题,我国行政法治在营商环境建设、新兴产业促进等发展进程中逐渐突破控权逻辑的定位,通过行政能力的整合再造,发挥着塑造政企关系、助推信息流动、优化产业升级、开展绩效评估的作用,其发展主义特征日益显著。发展型国家的理论范式与中国实践的有效结合,孕育了发展导向型行政法这一体现着中国特色的标识性概念。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的核心要素体现在三个维度:以政府发展职能为调整重心,紧扣高质量发展的根本目标;融合形式合法性与发展有效性的双重价值,注重政府引导手段与发展机制的前瞻属性及积极效能;以系统观念为指引,统筹经济系统与非经济系统的协调平衡。立足当下实践,中国特色发展导向型行政法的制度框架可提炼出四项核心特征:重视以信息为媒介的行政能力建设,夯实发展保障基础;关注专业科层体系与内部行政的制度设计,优化组织运行;强调效能主义的行政法导向,强化绩效评估的规范功能;兼顾经济效率与非经济价值的协调权衡,契合高质量发展的多元价值需求。
关键词:高质量发展;发展型法治;新发展理念;新质生产力;营商环境;有为政府
2.信息能力对法律规范形态的塑造
作者:李晟,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法律规范形态的塑造与演变,始终受到社会信息能力的深刻影响。社会规模的扩大与成员关系的陌生化,构成了信息能力的现实约束,催生了以一般化规则为核心的法律形态。此类规则通过在有限信息下为社会主体提供稳定的行为预期,奠定了以形式理性化为特征的现代法治的基石。一般化规则对复杂现实的信息简化,使其与生活世界的具体情境产生张力,由此形成了规则与标准的规范分化,以回应不同情境下的治理需求。规则与标准的分化,体现了立法者在法律抽象性与具体性之间寻求平衡的努力。信息技术革命提升了社会的信息处理能力,使法律制度所处理的信息可以达到更细致的颗粒度,这为构建新型的个性化规则提供了可能,从而有望在更高维度上超越“规则—标准”二元框架。
关键词:数字法治;信息能力;智能时代;一般化规则;个性化规则
3.作为基本权利的职业自由作者:杜吾青,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梳理我国宪法的历史变迁可以发现,对我国宪法上劳动权的解释需秉持演进主义立场。该立场既为职业自由的生成提供了宪法空间,又从保障个体权利、建构统一市场、实现共同富裕三个递进维度奠定了职业自由的规范价值。在规范基础层面,职业自由内含于劳动权之中,以财产权为重要支撑,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赋能,与宪法保障人格尊严的价值承诺紧密互联。作为经济权利,职业自由兼具自然自由与法律自由双重属性。自然自由属性要求拓展职业边界,对“职业”的界定秉持开放性与包容性;法律自由属性则要求尊重立法形成空间,在符合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限缩“职业”的范畴。职业自由的规范结构包含三个受保护强度依次递减的权利类型:职业资格取得权、择业自由、从业自由。基于法律保留原则与本土实践,应区分职业资格取得权限制、基于客观条件的择业自由限制、基于主观条件的择业自由限制、真正的从业自由限制、不真正的从业自由限制五个层次,在此基础上构建涉职业自由的合宪性审查与备案审查框架。
关键词:基本权利;职业自由;劳动权;择业自由;合宪性审查
4.生态环境法典的复合结构及其体系化适用
作者:陈海嵩,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
内容提要:通过实质法典化形成系统融贯、逻辑严密、内在统一的规范体系,是当前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核心任务。“适度法典化”定位下的“法典+单行法”的“双法源”模式尚未从根本上解决法律适用争议。应排除“基础性法律优先适用”的前见,立足生态环境法典的整体结构与规范脉络进行体系考察,形成体系化视角下的规范解决方案。《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法律责任编具有独特功能和相对独立性;法典体例并非单一的总分结构,而是复合结构,表现为“总则编—分则各编”以及“(总则编+分则各编)↔法律责任编”两个层级。这一复合型体例和结构框架运用在法典规范的各个领域,形成了“概括规定—具体规定”的双重规范群,共同构成生态环境法典中调整该类事项的规则秩序和规范脉络,并通过体系化的方式与法典之外的相关单行法产生规范关联,对法律适用形成规范指引。应根据体系一致性和价值统一性的要求,明确生态环境法典与相关单行法产生规范关联的具体方式和价值导向,在法秩序内解决制度、规则不一致问题并提出规范适用指引。“草案”第1185条应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在现有条文后增加“但不得违反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或一般规定”的要件,明确处理“双法源”争议问题的评价标准,保障以生态环境法典为核心之环境法体系的融贯统一。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适度法典化;法律适用;总分结构;复合结构
5.股权转让中的出资义务承担——以组织法与行为法融贯为视角
作者:李宇,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股权转让中出资义务承担问题的处理应保持组织法与行为法的协调。基于“股权变动无害于公司”原则,转让双方应共同承担出资责任。股权转让与出资义务转移应当区分,以兼顾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利益保护与股权流转自由。未经公司同意,股权虽可转让,但出资义务不自动转移,受让人另行承担出资义务。公司法第88条第2款的理论构造是并存的债务承担,第1款可解释为法定的不完全免责的债务承担。股权转让与一般保证具有本质差异,解释转让人的补充责任时,不应参照一般保证责任规则,无需证明受让人已经不能出资或经强制执行无果。宽松的补充责任发生要件,在形式上正是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的通常文义,在实质上亦具有正当性。由于出资合同具有的不完备契约的特性以及股权转让引发的权责分离风险,转让人免责在组织法中有特殊的意义。在不影响债权人救济的情况下,经公司同意,转让人可以免于承担出资义务。
关键词:股权转让;出资义务;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连带责任
6.要素市场中企业数据的法益识别与刑法保护
作者:欧阳本祺,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企业数据刑法保护的首要问题是法益识别,包括法益属性和法益主体的识别。对企业数据,用户拥有个人信息法益,企业拥有经济利益和数据安全法益。企业数据的经济利益是尚未上升为财产权利的利益,不属于刑法中的财产性利益,而是由民法直接保护的法益;刑法通过保护企业对数据状态的管控安全,来间接保护企业数据的经济利益。处理已公开企业数据中的个人信息可能构成犯罪,其违法性的判断依据不是处理目的这一主观标准,也不是公开方式、开放程度、信息类型等客观标准,而是风险控制这一规范标准。爬取企业已公开数据,没有危害数据管控安全,不构成犯罪。爬取企业非公开数据,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想象竞合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非法获取”只具有单一违法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非法获取”则具有双重违法性。“非法获取”的违法性构造,影响着对两罪成立的判断。
关键词:企业数据;个人信息;数据安全;法益识别;非法获取
7.公法属地原则与域外适用的博弈共存
作者:章晶,河海大学法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属地原则至今仍构成对内国执法权能的强制性外部限制,公法域外适用与执法权能无涉。因公法域外适用实践的发展,属地原则不再构成对内国立法权能的强制性外部限制。公法属地原则蕴含的避免规制冲突、促进国际社会和平共存的精神内核仍被接受为国际道德原则,亦应被内化为内国公法适用范围的解释原则。其内涵为解释者于立法留白时应默认指引域内适用的属地连结优先于指引域外适用的非属地连结;积极功能为锚定域内适用,增加该频段的确定性,降低论证成本;消极功能为充当域外适用的消极要件,要求域外适用方案的正当性强于域内适用方案。当被立法规定或解释论证推翻后,公法属地原则的功能便用尽,需以合目的解释确定特定公法规范的域外适用连结标准,正视个案合理性判断之必要,少数僵局案件需终止解释作业。
关键词:属地原则;涉外法治;域外适用;效果连结;禁诉令
·新科技与法·
8.人工智能综合性立法及其实现
作者:周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内容提要:在当前人工智能领域,需重点应对统筹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风险与全要素发展、实现新旧规则的平衡供给、适应全球竞争持续加剧三重挑战。相关议题的紧迫性,决定了开展人工智能综合性立法的必要性。总则性、碎片化、低位阶立法等替代性路径,面临可操作性不足、协同性欠缺及立法权限模糊等困境。人工智能综合性立法旨在确立全局应对、主动塑造的人工智能法律治理范式,其承载着促进发展、风险防控与权力规制的多重功能,核心任务在于实现规范内容的体系性、调整范围的全面性与价值目标的综合性,故其不必拘泥于“人工智能法”这一名称,亦非无所不包的人工智能法典。推进人工智能综合性立法需科学分析立法需求、前瞻布局机构改革以做好立法准备。在内容上,立法需以人工智能全要素、分主体、全周期为矩阵框架,以国家人工智能主管机关为枢纽牵引;同时内嵌动态更新、持续适配机制及技术研发暂停机制,确保立法出台后能主动维系有效性与适应性,及时回应新发展需求与新风险挑战。
关键词:智能时代;人工智能立法;人工智能治理;人工智能法;立法模式
9.人工智能法学之类比方法及其省思:以AIGC著作权保护问题为例
作者:吕炳斌,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在应对新技术引发的新问题时,类比成为一种重要的思维工具。类比是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方法,在认知便利性、维系法律体系的连续性与自洽性、促进法律制度的创新发展等方面展现了独特优势。在探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的著作权定性时,不同论者诉诸多种类比方法,但均面临争议且存在不足。分歧一方面源于人工智能的独特性,另一方面则可归因于类比方法本身的内在局限。类比方法的改进之策,可在实践理性的指引下,以“反思的平衡”为核心方法论展开,追求“反思性类比”。类比应超越对相似性的直觉感知,也并非仅关注相似性,而是要进行“相似—差异”双轨分析,并要求多重推理路径的互验与批判性对话,且进入“反思的平衡”下的动态调适过程,从而超越单一类比、表面特征类比。在AIGC著作权保护问题上,完美类比并不存在,即便经由类比承认AIGC的著作权保护,仍需注意差异,走向AIGC的弱保护或低强度保护。
关键词:人工智能;类比推理;AIGC;著作权;实践理性
10.自动驾驶分级治理的法理反思与规则重构
作者:郑志峰,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当前,我国自动驾驶立法普遍遵循自动驾驶分级治理的逻辑,区分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以及完全自动驾驶三个阶段分别进行法律规则的设计,其背后体现了技术标准与法律规则的融合以及人工智能分级治理的实践。然而,各级自动驾驶的区分并非判若鸿沟,完全自动驾驶不受设计运行范围限制、有条件自动驾驶需配备被动接管规则等设定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直接照搬自动驾驶三阶分级忽视了技术标准的治理成本与技术分级的制度局限。高度自动驾驶相较有条件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更具规制优势,契合自动驾驶替代型人工智能的定位,理应成为法律规制的基础模型,在此基础上完成分级治理向分类治理的转向。应在区分自动驾驶双用车辆与专用车辆的基础上,结合车辆具体运行模式进行义务和责任主体的续造,形成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并列的二元主体架构,其负担的安全驾驶义务也需根据不同模式下车辆人机关系的特点进行更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方面,对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应继续适用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则需区分有人模式与无人模式,前者使用人宜维持现行实质过错归责模式,后者所有人、管理人宜承担无过错责任。
关键词:自动驾驶;自动驾驶分级;分类治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远程安全员
11.从直觉到证据:大模型法律语料库与法律解释客观化
作者:江海洋,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法律文本特别是刑法的解释,原则上以词语的“通常含义”为边界。通常含义指的是大多数普通人在特定语境下对法律文本的理解,若偏离通常含义对法律文本进行解释,则要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判断通常含义时,主要借助语言直觉、词典、法律语料库三种辅助工具。在大模型技术赋能法律语料库的背景下,大模型法律语料库通过数据驱动范式,将法律解释从依赖主观直觉转向可验证的客观分析。这一转向不仅增强了解释过程的透明度,提升了解释结论的客观性,更通过技术约束机制倒逼解释者履行论证义务。作为一种辅助解释工具,大模型法律语料库既不试图阻止解释者进行主观判断,亦不会限制或者放纵解释者的解释权。针对大模型法律语料库建构阶段的技术内生操纵风险,应公开其基础数据来源和技术处理全流程信息,并确保辅助法律解释的过程和结论可重复、可推广。针对使用阶段的人为外生操纵风险,应构建技术与制度协同治理框架,确保解释者主观选择的技术可见性与可辩驳性。
关键词:法律文本;大模型;语料库;法律解释;通常含义
12.人工智能对刑事证明结构的影响及其制度因应
作者:沈磊,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刑事证明中嵌入的专家系统、垂类大模型和概率推理模型等人工智能系统,会对刑事证明的认知结构和权力结构产生显著影响。就认知结构而言,人工智能的信息过程不同于人类的思维过程:在模型构建阶段,前述三类系统对人类知识库进行了不同的具象化表达,并且各自增加了独特的数据处理工序;在案件分析阶段,三类系统对人类逻辑方法的模拟可谓各有短长。就权力结构而言,人工智能的应用会导致刑事证明活动发生以下变化:一是技术主义对自由心证的规训,二是管理权力对案件办理权力的收拢,三是控审“同盟”对辩方“孤岛”的疏离。针对上述变化,刑事证明制度需要作出如下因应:一是将人工智能重点应用于刑事证明的非核心场域,二是确保人工智能对办案人员的非替代性和非强制性,三是实现人工智能对诉讼主体的可解释性和可交互性,四是保障辩方对人工智能的知情权、质证权和利用权等权利。
关键词:人工智能;刑事证明;专家系统;垂类大模型;概率推理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