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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2025年第4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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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马克思主义法学专论·

刘晓林: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文化概念

朱全宝:实质主义宪法监督:内涵、逻辑与实践

谢增毅:劳动法视野下工作生活平衡原则的确立与规则建构

汪志刚:生命体尊严:生命尊严的法律内涵解释

吴训祥:前占有人原物返还请求权的理论与规范

朱冬:电子游戏著作权保护中思想与表达的界分方法

张金平:构思决定论视野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保护

付立庆:财产损害与盗窃罪认定

劳佳琦: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改革实效评估

裴炜:犯罪追诉数字化背景下嫌疑判断的演化与程序法规制的因应

张传玺:西汉淳于意狱案发覆

·争鸣·

张翔:宪法秩序下如何安放法典——从“基础性法律”的适用切入

 

马克思主义法学专论·

 

1.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文化概念

作者:刘晓林,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中国语境中的法治文化概念发端于国家普法规划,是来源于中国实践的理论成果,是中国真正原创的概念。法治文化概念从正式提出到内涵不断丰富、价值不断凸显、维度不断拓展的演进过程,表征着中国法治实践的巨大进步与中国法治理论的重大发展,根本上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实践土壤中形成、发展,并在实践中应用、升华的过程。法治文化概念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为原点,以历史实践与当代实践为坐标轴,分别展开为一系列概念与命题。立足实践展开的法治文化概念体系,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来源与方向,指明了培育、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工作原则与具体内容,直接呈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文化刻度,生动展现了习近平文化思想的法治元素,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丰富内涵、深刻学理、清晰逻辑与科学体系。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文化;法治理念;原创性概念;核心价值观

 

2.实质主义宪法监督:内涵、逻辑与实践

作者:朱全宝,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宪法实施是宪法监督之核心观照,宪法监督需要围绕“保证宪法实施”而具体展开。准确全面地界定宪法监督的主体、对象,构成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基础,是宪法监督理论和实践亟待回应的时代课题。我国现行宪法从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标准等多维度构造了实质主义宪法监督体系,其表征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央与地方贯通互动,以及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协同作业。实质主义宪法监督内蕴“三者有机统一”和民主集中制理论逻辑。在实质主义宪法监督的内涵与理论逻辑的指引下,提升实质主义宪法监督的质效,需要夯实“党中央总揽性监督—人大主导性监督—‘一府一委两院’辅助性监督—人民全程性监督”的监督闭环,以贯通协调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助推中国式宪法监督行稳致远。

关键词:宪法监督;法律监督;合宪性审查;民主集中制;人民监督

 

3.劳动法视野下工作生活平衡原则的确立与规则建构

作者:谢增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内容提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工作生活平衡原则逐渐被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工标准以及欧盟和许多国家的立法所确立。该原则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意义和法律价值,对于促进就业尤其是女性就业和性别平等、满足家庭照护需求、保护劳动者权利等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引入工作生活平衡原则,有助于应对少子化和老龄化的挑战,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完善工作时间制度,拓展劳动法功能。我国应在劳动法上确立这一原则,并通过完善生育假期等照护假期制度、引入劳动者请求灵活工作安排的权利以及“离线权”等制度,全面建构工作生活平衡的制度规则。

关键词:工作生活平衡;生育友好;照护假期;灵活工作安排;离线权

 

4.生命体尊严:生命尊严的法律内涵解释

作者:汪志刚,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对于民法典纳入生命权保护范围的生命尊严,多数见解认为其核心内涵是死亡尊严,权利化的主要表现是维生医疗拒绝权等与死亡相关的自决权。这一见解不当解释了生命尊严的文义,不仅会导致生命尊严保护片段化和生命权自相矛盾、自我吞噬,而且有悖于医疗自主权法理、有未准确反映此前立法和安宁疗护发展之嫌。生命尊严宜解释为生命体尊严,即人的生物体固有的伦理价值和尊贵的法律地位,遗体、胚胎和人体之一部所受保护也内含生命体尊严,并可与前者共同构成一种更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类型化尊严。这种尊严对于自然人来说,是人格尊严保护的核心,所欲维护的核心价值是生命体的人格生成价值和生物自我,并可为基因尊严、脑尊严保护提供更明晰的依据;对于遗体、胚胎和人体之一部来说,主要表现为一种具有公序性质的集体尊严,所欲维护的核心价值是这些生命体的情感价值和公共价值。

关键词:生命权;生命尊严;死亡尊严;维生医疗拒绝权;生命体

 

5.前占有人原物返还请求权的理论与规范

作者:吴训祥,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460条前段规定的前占有人原物返还请求权在我国民事实证法上存在已久,但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较少受到关注,历史解释仅能为本权人赋予孳息返还请求权,应当让位于物权编内的体系解释。该条的请求权主体“权利人”包括一切善意获得动产占有的前占有人和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登记权利人,本质为动产占有和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推定效力的产物,规范意义在于为此时可能无法获得实际本权地位的动产占有人及登记权利人提供临时救济。在非因侵夺丧失占有的情况下,前占有人可凭借权利推定效力请求返还原物,其地位虽高于纯粹占有人但低于真正的本权人,可以对抗除本权人以外的一切现占有人。第460条前段的原物返还请求权性质为物权请求权,前占有人在与现占有人之间的关系上适用第196条的诉讼时效。动产现占有人可以通过提出更优权利或打破权利推定效力的方式对抗前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

关键词:占有;原物返还请求权;登记权利人;善意取得;遗失物

 

6.电子游戏著作权保护中思想与表达的界分方法

作者:朱冬,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方法的选择对于个案中思想与表达的界分结果影响甚大。思想一词的多义性,导致其与表达的界分不可能适用统一标准。思想与表达的界分,是体现价值判断的类型归属过程,非简单逻辑涵摄所能完成。应以作品中可受保护之表达作为界分的逻辑起点。作品中可受保护之表达具有层次性特征,作为结构存在的内在表达,亦应纳入可受保护之表达的范畴。不同含义之思想与可受保护之表达间的关系未必相同,需要根据两者之间的不同关系,采用不同的界分标准逐步进行排除。该分析框架与“抽象—过滤—对比法”相合。电子游戏“换皮”类案件中,直接排除抽象玩法规则后,应当认可足够具体之游戏结构属于表达范畴,功能性思想的排除则需借助合并规则、必要场景规则完成。

关键词:思想/表达二分法;内在表达;功能性表达;电子游戏“换皮”

 

7.构思决定论视野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保护

作者:张金平,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我国法院通过类比摄影作品,初步构建了生成式人工智能(GenAI)生成物的版权司法保护模式,但可能引发三重转向:独创性的判断和实质性相似的比对都从最终表达转向构思,而版权直接侵权责任从执行者转向构思者。然而,GenAI与照相机在执行人类构思上存在根本差异,并非机械固定而是“自主”转化,故类推适用摄影作品构思决定论之“可视化构思+机械固定”二元要件难以支撑三重转向。为此,建议将构思决定论修正为三元要件:一是“‘可视化’构思”延续传统理论;二是“受控固定”要求作者通过合理控制保障其独创性构思是GenAI生成最终表达的有效原因,维系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三是“创作记录”作为作者证明独创性贡献的必要证据,既划定权利边界又防范滥用GenAI。

关键词:人工智能;作品;版权;独创性

 

8.财产损害与盗窃罪认定

作者:付立庆,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

内容提要:单纯侵害财物的所有权或者占有,不足以奠定盗窃罪的法益侵害基础。盗窃罪理应与诈骗罪一样,被理解为侵害被害人整体财产价值的犯罪,财产损害是盗窃罪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所有权人单纯取回自己的财物而未索赔,或者债权人取走欠款人的金钱用于抵债,或者行为人留下足额“对价”而窃取他人财物等场合,都在客观上难以肯定盗窃罪的法益侵害结果,主观上难以肯定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理解为非法获利目的)。盗窃的既遂时点,不是被害人失去财物或者行为人控制财物之时,而是窃取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之时。行为完成时的财产损害数额构成盗窃数额,财产损害的计算应以经济损失为基础进行整体评价,同时对“对价”予以适当限定而不能过于宽泛,并应受到责任主义的限制。整体财产损害必要说不会导致对相应盗窃行为的放纵,相反该说在盗窃罪定罪和量刑两方面均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盗窃罪;财产价值;整体财产损害;非法获利目的;财产损害数额

 

9.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改革实效评估

作者:劳佳琦,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为了激励服刑人员积极履行生效财产性判项,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改革在全国推行。以我国三地监狱调查研究为基础,尝试对改革实效进行全面评估。研究发现:改革后服刑人员财产性判项执行难问题确有改善,但效果有限,执行到位率仍处低位;改革存在激励偏差,作为重点对象的“三类罪犯”的改善情况不如普通罪犯;改革效果不彰,不能完全归咎于服刑人员履行意愿不高,履行能力不足确是客观阻碍因素;由于无法准确判断服刑人员的履行能力,服刑人员减刑假释适用过度紧缩,普通罪犯相较“三类罪犯”受到更多不利影响;由此,服刑人员大范围出现不良反应和消极心态,影响监狱监管安全和罪犯改造工作,并在宏观层面会带来国家财政重负和公共安全隐患。基于上述发现,除了细化规范指引之外,决策者更要充分认识改革作为激励机制的设计缺陷、作为刑罚改革的合目的性以及作为公共政策的效率追求,从而对改革未来的努力方向和具体策略作出相应调整。

关键词:财产性判项;减刑;假释;实证研究

 

10.犯罪追诉数字化背景下嫌疑判断的演化与程序法规制的因应

作者:裴炜,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数字技术的发展正在重塑犯罪嫌疑的生成与判断逻辑。传统的嫌疑判断,主要依赖执法人员对具体行为的直接观察以及以其为基础的经验推断。然而,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深度应用,改变了嫌疑的信息基础结构,使嫌疑的信息基础从核心案件事实延展至更为广泛的外围信息。伴随这一变化,嫌疑的判断逐步呈现出由个体转向群体、由自然人转向数字人、由事实转向情报、由人类理性转向机器理性的变迁与融合。这一趋势在提升侦查效能与潜在犯罪发现能力的同时,也引发了“嫌疑稀释”的现象。该现象会削弱嫌疑作为刑事诉讼程序规制工具的核心功能,并对正当程序的实现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构成严峻挑战。因此,现有刑事诉讼制度有必要作出相应调整,将“嫌疑信息密度”纳入嫌疑的评价维度,通过程序过滤机制确保嫌疑判断与具体诉讼措施和决策之间的匹配性,从而推动数字技术在嫌疑判断以及以其为基础的犯罪追诉中的合理应用,保障刑事诉讼在数字化转型中的制度稳定性。

关键词:犯罪追诉数字化;犯罪嫌疑;嫌疑稀释;信息密度;数字正当程序

 

11.西汉淳于意狱案发覆

作者:张传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副教授

内容提要:对西汉淳于意狱案的记载,《史记》《汉书》有异文、难句,狱案复原应取《史记》。淳于意之罪可能是赃罪,刑应是黥为城旦。淳于意应是先在齐国被治狱、判定肉刑,胡家草场汉简“四月丁巳”时点应与此狱有关;他在囚系待执行时被诏狱遝及、徙系长安。《史记·仓公传》“人上书言意”不是告发淳于意肉刑之罪,所成立的诏狱可能是对齐国狱的移狱再审,也可能是由该上书另立诏狱、狱事连及仓公。“(意)以刑罪当传,西之长安”是传送未执行肉刑的系囚到长安。缇萦上书请求“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是主张以官婢身价换取免除其父肉刑,文帝未赦免淳于意,淳于意按新刑制执行髡钳城旦。淳于意可能在文帝十五年遇赦,免为庶人后归乡居家,在后元四年受文帝诏问,对言“(今)意年,尽三年年三十九岁”,“三年”指后元三年。《仓公传》史评“仓公乃匿迹自隐”是对淳于意自保的说辞,不是罪名。

关键词:淳于意;《史》《汉》异文;徙系;传囚;缇萦

 

·争鸣·

 

12.宪法秩序下如何安放法典——从“基础性法律”的适用切入

作者:张翔,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在我国的法典化进程中出现了“基础性法律”概念,以及“基础性法律优先适用”的主张。法典或者基础性法律,并不会因其内容的局部根本性而获得宪法位阶或者高于其他法律的位阶,最高性是唯有形式宪法才具有的独特规范品质,以法典作为合宪性审查依据不能成立。基础性法律并不当然是“一般法”,确定待适用的具体规范是一般规则还是特别规则,有赖基于法学方法论特别是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的精细分析。既有的规范适用规则足以解决规范冲突的难题,引入“基础性法律优先适用”规则没有必要,且会导致更多难题。法体系的无矛盾性本身就是宪法诫命,法学方法问题也都同时是宪法问题;借助宪法上的平等权、自由权、权力分工等规范,可以在“合位阶性解释”特别是合宪性解释层面为法体系内评价矛盾的处理提供助力。法典化时代应当更加重视法学内在体系的建构。现代法治国家的法秩序最终指向宪法指引下的统一性,法典化时代的部门法学也应当取向宪法价值辐射下的整体法释义学。

关键词:基础性法律;特别法;体系解释;法秩序统一;法释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