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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专论·
于龙刚:基层多元解纷机制的结构转型与模式分化
杜强强:基本权利私人效力的民法审视
李拥军:家事司法运作的实质主义逻辑及其应然面向
刘权:互联网平台处罚权的法律规制
陈洁:证券市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规制
庄加园:不动产定期承租人的预期违约责任——兼评“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1条
张静:将有财产担保效力的破产阻断
张浩然:计算机信息系统作为财产的私法保护
邓毅丞:特别条款优先效力的理论困境及其解决路径——以特别关系的类型区分为视角
郭晶:刑事诉讼时间规范的理论逻辑与制度改良
孙皓:论政策对刑事诉讼的作用
·文化传承与法治现代化建设·
周东平:赓续法脉:中华法的条标立法设置
·马克思主义法学专论·
1.基层多元解纷机制的结构转型与模式分化
作者:于龙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多元解纷机制是由各种解纷主体、解纷资源和解纷方式关联组合而成的有机系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为应对社会基础变迁所带来的挑战,回应纠纷治理的要求,基层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注重依靠党政组织的统筹与协调,实现了不同解纷主体的充分合作,以及解纷资源的集中配置与解纷方式的紧密衔接,基层多元解纷机制由此形成了一种要素聚合的新结构。由于注入解纷要素聚合结构中的政治势能和组织平台存在强弱差异,解纷要素的聚合形态也相应有所不同,多元解纷机制进而分化为不同模式。当前各地基层多元解纷多样且复杂的实践形态,是多元解纷机制模式分化的现实表征。进一步优化多元解纷机制,需要围绕党政统筹与协调下解纷要素聚合这一结构形态展开,具体途径包括控制模式分化的幅度、合理发挥政治势能的作用以及规范组织平台的运行。
关键词:多元解纷;纠纷治理;党政协调;组织平台;基层法治
2.基本权利私人效力的民法审视
作者:杜强强,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基本权利的私人效力问题关乎宪法与民法的关系,若不能充分结合具体的民法规范和民法原理加以研究,对相关问题的讨论就难以深入和精细。从民法的角度观察,宪法学界在基本权利私人效力问题上的诸多争议,大都可能因误解所致。现代宪法要求国家正视私人之间的实力落差,控制社会强势主体的力量。为回应现代宪法理念的要求,民法需要在法律制定和法律适用层面作出调适。基本权利私人效力是传统民法向现代民法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法律现象,其体现了民法在适用层面为回应宪法理念所作的调适,但这种调适仍需坚守民法上的主体平等原则,要求基本权利的适用有所克制。基本权利间接效力说可谓现代宪法理念与民法基本原则双向调适的结果,其既能实现民法对私人之间实力落差的有效回应,又能维护民法之本,因而必然成为理论和实践上的优选,应当获得通说地位。
关键词: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秩序;公序良俗;第三人效力;宪法与民法
3.家事司法运作的实质主义逻辑及其应然面向
作者:李拥军,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家庭关系具有身份性、伦理性、情感性、持续性等特征,家庭关系的运作具有明显的非形式化的特点,一般的民事司法模式无法真正有效地解决家事纠纷。有效解决纠纷的目标赋予了家事司法以实质主义的属性,也使调解成为最为常规的纠纷解决方式。由家庭关系以及家事纠纷的特殊性所决定,家事司法正义往往较少地依赖形式化的要素来实现,且在表现方式上具有情境性、生活化、默会性的特征。当下中国的家事司法不适合走纯粹的形式主义法治路线,而是需要践行一条实用主义法治路线,在不突破法律基本原则和强行法的基础上,允许家事司法具备更多的灵活性和实用性。为此,有必要构建特殊程序、推进法官的素质建设、加强法官职业伦理和职业保障建设、强化社会力量的参与、培育民间规范的融入机制,在保证司法权力正当行使的基础上,满足家事司法的特殊需求。
关键词:家事司法;纠纷解决;形式法治;实用主义;司法正义
4.互联网平台处罚权的法律规制
作者:刘权,中央财经大学“龙马学者”特聘教授
内容提要:当前平台处罚已经成为平台维护网络公共空间秩序的基本手段,实现平台处罚正义是确保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平台处罚权并非源于国家授权或委托,而是源于用户让渡的权利和国家设定的法定义务。平台处罚的实质并非追究违约责任,而是平台对违反平台规则行为实施的惩戒,是新型社会规范设定的制裁措施。平台既是市场经营者也是市场规制者,容易滥用和不当行使处罚权。为减少平台处罚权的失范风险,应对平台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加以规制。鉴于平台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对平台处罚的规制应采公私法融合的路径,平台处罚既要符合私法上的公平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要受公法上的过罚相当原则、比例原则等约束。为了保证平台处罚正义的完整实现,还需为平台处罚设定最低限度的正当程序要求。鉴于平台相对于用户处于优势地位,法院在司法审查中不应过于偏向平台自治,而应对平台处罚的实体公正性和程序正当性进行必要的实质性审查。
关键词:平台处罚;私权力;过罚相当;比例原则;正当程序
5.证券市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规制
作者:陈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内容提要: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允许并鼓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依法需要强制披露之外的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证券信息的重大性是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分界线。由于社会环境、市场发展阶段以及证券监管目标等的变化,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之间可能发生转化。自愿性信息披露义务人除了应遵守与强制性信息披露相同的行为规范之外,还应满足不得与强制性信息披露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禁止不当行为的特殊规范要求。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自愿性信息披露瑕疵因具有重大性而构成虚假陈述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预测性信息安全港规则,应扩展免责主体的适用范围,并区分作为预测性信息之前提基础的历史性信息与纯粹的预测性内容的虚假情形,分别适用重大性判断标准和重大偏差判断标准。
关键词:信息披露;虚假陈述;重大性;预测性信息;安全港规则
6.不动产定期承租人的预期违约责任——兼评“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1条
作者:庄加园,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若不动产定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拒绝支付未到期租金,承租人无权任意终止合同,出租人仍可主张剩余租金请求权。此时,若承租人向第三人转租承租不动产,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租人面对承租人预期违约时,享有主张继续履行或终止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选择权。当出租人选择前者时,其负有在合理限度内重新出租的减损义务,并可向承租人请求支付约定租金与转租所得的差额。但该租金请求权仍受约定履行期限的限制,原则上不得提前主张。若出租人选择预期违约的损害赔偿,应以剩余租金为基准计算可得利益,根据具体的计算方式或抽象的计算方式确定其损害数额,并考虑出租人替代租赁的减损可能性。当履行期限与庭审结束时间或判决时间相距甚远时,法院为避免未来租金的预测数额与实际数额存在较大差距,可保留当事人后续诉讼的可能性。
关键词:继续性合同;定期租赁;合同僵局;预期违约;减损义务
7.将有财产担保效力的破产阻断
作者:张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将有财产担保满足处分权之外的生效要件的,可在担保人取得担保财产时自动生效。普通债权人在与担保权人争夺担保人的责任财产时处于结构性不利地位,故破产法应在担保人破产时妥当限制担保效力。生效于破产撤销临界期内的担保应适用破产撤销规则,且偏颇清偿的认定得以无担保债权额度是否降低为标准。动产、应收账款担保的财产互换不构成偏颇清偿,为避免证明困境、满足交易需求,可在计算无担保债权额度时直接以互换结果为准。担保权人提供的新融资可直接纳入无担保债权额度的计算过程,但债务人的清偿是否构成偏颇清偿需单独认定。依个别清偿无效规则,担保不得延及担保人破产后的新财产,但已经成立的担保权不受影响,且可能因物上代位而发生转换。然而,仅此不足以平衡担保权人与普通债权人的利益,还应通过不当得利制度予以矫正。担保财产及其转换消耗破产财产而增值的,增值利益应归入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因担保财产价值贬损而增加的,担保权人有权主张不当得利。
关键词:将有财产担保;偏颇清偿;个别清偿;不当得利
8.计算机信息系统作为财产的私法保护
作者:张浩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内容提要:数字经济催生各种新型财产形态而要求完善财产权制度,理论上多通过逐一界定客体属性构造财产权模型,非物质财产形态的多样化与动态性使传统制度模式面临困境。不同于传统工业经济,数字经济的市场交易形式由商品交换转变为平台提供服务,企业将各种生产要素纳入平台组织整合开展竞争,财产保护需求由控制单一生产资料转变为控制要素活动系统,可整体性地确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财产权益而实现对各类财产要素的保护。按照“有体—无体”的财产二分框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物理硬件可受物权法保护,代码内容的保护则主要依靠知识产权法上的技术措施制度,无法及于非版权内容,制度扩张的前提取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之上能否成立私人财产权。回归物权法视角,计算机信息系统物理层、应用层、网络层整体作为“物”成为财产权客体,所有人和占有人有权排除他人非法访问、破坏和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限制访问系统可排除破坏技术措施的非法侵入行为,公开访问系统则对一般公众访问负有容忍义务。在此产权框架下,权利人可通过技术措施自主进行计算机系统资源的配置、利用、收益和处分,实现平台自治与法律保护的激励相容。
关键词:计算机信息系统;财产权;知识产权;数据产权;技术措施
9.特别条款优先效力的理论困境及其解决路径——以特别关系的类型区分为视角
作者:邓毅丞,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特别关系是指,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之间具有法益同一性和逻辑包容性的竞合类型。关于特别条款的优先效力,存在两个理论误区,一是夸大特别条款对普通条款的排斥作用,二是消解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界限。对此,应当以特别关系的类型区分作为纠偏路径。特别关系的具体类型取决于特别条款与普通条款在不法和责任上的不同点。据此,特别关系可区分为特别减轻关系和特别加重关系,前者排除普通条款的重刑适用功能和补充适用功能,后者则不然。特别加重关系和特别减轻关系的区分,不能仅依据司法解释确立的立案标准,而应当根据法定的处罚效果进行综合比较,法定最高刑、法定最低刑、附加刑等都是处罚效果的判断因素。基本犯和加重犯的处罚效果不能混同,应当在罪刑构造的基础上,以罪刑均衡为导向,确定特别关系类型的区分范围在基本犯层面和加重犯层面是整体评价还是个别评价。据此,盗伐林木罪、贪污罪、金融诈骗罪等争议条款的优先效力需要重新审视。
关键词:法条竞合;特别条款;特别加重关系;特别减轻关系;处罚效果
10.刑事诉讼时间规范的理论逻辑与制度改良
作者:郭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为实现刑事诉讼程序妥速运转,域内外普遍创设速审原则和时限规则等时间规范,作为裁判当事人时间争议的依据。刑事诉讼的时间规范可分为诉讼行为推进的合理期间、强制处分持续的合理期间以及追诉时效存续的合理期间三种类型,以此塑造公正的刑事诉讼时间秩序——既充分尊重办案人员的能动性,也保障当事人合理的用时需求。目前,我国尚未对三种时间规范进行充分的理论辨析和立法区分,以致发生制度混同和功能紊乱。基于三者各自的机理,可改良我国刑事诉讼的时间规范体系。首先,强制处分起止时点应与相关诉讼行为节点适度脱钩,避免追诉方的用时需求被直接转化为强制处分的必要性。其次,与强制处分持续的合理期间相分离,削弱了诉讼行为推进合理期间的限时加速功能。为有力遏制诉讼拖延,须同步激活速审原则和追诉时效的控时效力。最后,细化规定各类限时和授时理由,改固定授时为可变授时;倾斜保护辩方的用时需求,切实发挥授时减速效果,以抗衡追诉方过度的效率追求。
关键词:合理期间;强制处分;追诉时效;时限规则;速审原则
11.论政策对刑事诉讼的作用
作者:孙皓,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中国刑事诉讼的常规运行及制度演变,很大程度上会受到不同维度政策的影响。立足于整体主义的治理观念,政策对刑事诉讼产生影响具有历史必然性;政策功能与程序立法之间相得益彰的关系,亦印证了政策对刑事诉讼产生影响具有现实合理性。经由多元化且周期性的、着力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变化的政策实施,司法资源配置在不同阶段往往呈现出向特定热点相对集中的趋势。类似的热点效应可能透过某些类型的刑事案件发生作用,也可能直接体现在若干具体的诉讼行为上,继而影响程序形态的变动和重塑。这一过程的形成及巩固,源于政策作用的主要方式及基本路径。但是,政策的存在及影响亦不能超越合理限度,即不能超越“立法主导—政策补充”的基本格局。为此,针对政策执行中可能出现的某些偏差与异化现象,须予以客观辨识并提出一定的因应方案。
关键词:政策;刑事诉讼;程序法治;诉讼法律关系;司法资源配置
·文化传承与法治现代化建设·
12.赓续法脉:中华法的条标立法设置
作者:周东平,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条标是设置于法条正文之前或侧边的法律短语,包括概括内容的主旨型条标和指引来源的参引型条标两类。我国古代条标属于主旨型条标,但在清末变法修律中,因照搬日本等国的法条结构而被废除。然而,条标所具有的索引、称名、排列和建构等功能至今仍具有参考价值与实践意义。大陆法系条标则源于罗马法的《学说汇纂》,后消失在法律渊源多样的中世纪。至20世纪,大陆法系受新学说和英美法系的影响,逐渐踏上条标复兴之路。当代中国尚未有设条标之法,而立法、司法和法学教育等领域对条标的现实需求却日益增长。在立法严密化的背景下,应由立法机关主导,在传承中华传统优秀条标立法技术的基础上,理性吸收域外尤其大陆法系条标的设计理论,自主创造出一套符合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条标规范。
关键词:法条标题;立法技术;清末变法;文化传承;中国式法治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