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12月5日,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高级法官J.Clifford Wallace应我所邀请,在三楼会议室做题为"美国行政、立法与司法的关系"的讲座。讲座由法学所所长助理张明杰教授主持,信息传媒法室副主任陈欣新副教授担任评论员。
华莱士法官首先谈到美国宪政体制的由来及其变革,并重点论述三权分立的内容、演变、设置的理论架构。三权分立是指立法、行政、司法权的分立,三权分立设置的初衷在于避免总统权力过于集中,保护人们免受政府的侵害,提高效率,理论上三部门权力是平等的,但并非完全等同。华莱士法官认为行政与司法部门应有更多互动,且这并不违反三权分立。还谈到三权分立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资金的问题,1999年之后,美国建立了一个分立的财政体系,将司法和行政部门的预算交给了国会,司法和行政在很大程度上也要受立法部门的制约。
讲座中,华莱士法官引用著名的尼克松水门事件,论证了美国司法的独立,司法虽是最弱的,仍能保持独立审判。法院审理的是涉及尼克松总统的案件,而尼克松总统在由其任命的法官面前同样要严格遵守宪法,服从法院的判决,维护美国的三权分立。华莱士法官说,我们不欠任命我们的总统任何东西--反映了司法独立的基础在于美国人民很大程度上已经摆脱了人身及精神依附,只要司法机关能够按照人民的意愿作出公正的判决,人民就愿意将司法摆在最高的位置。
法学所和国际法中心近50名师生参加了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