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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2026年第5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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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代表作

1、法学知识生产形态的复合三元结构  刘磊

专题:司法改革

2、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困境与二元化模式  赵欣

3、程序组织化:中国民事司法效率实现的关键词  郑涛

4、“金析为证”的实践省察与风险规制  郭华

专题:数字法治

5、基于标准的人工智能规制模式、挑战及回应  高秦伟

6、数字平台监管制度外溢与贸易应对策略研究  高薇

专题:正当防卫

7、正当防卫的社会伦理限制  陈昊明

8、共同防卫中过当结果的归责判断  杨建民

专论

9、贷款人适当性义务的制度构成  冯辉

10、论法秩序统一中行刑衔接的梗阻与调适  张杰

11、超越所有权保留的名实之争——区别性救济的证成  李运杨

12、合同拘束力的正当性基础:为惯例主义辩护   张梓萱

13、法秩序统一视角下合同保全的理论重构——以共益和私益的价值分立为起点  曹舒然

14、封建帝国体制的法律表达:重思《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吴训祥

 

内容摘要

 

1、法学知识生产形态的复合三元结构

刘磊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在法学知识生产的历史演进中,逐渐形成内部科学化与外部科学化两种知识生产传统,这两种传统在中国语境下进一步派生出法教义学、社科法学、政法法学三种具有体系性特质的研究方法。然而,这些方法之间总体上呈现出隔阂乃至疏离状态,未能形成有效的知识生产合力。追本溯源,这种现象与对法学知识类型的单一化认知密切相关。在基本分类上,可以基于主要实践场域以及基本功能,将法学知识生产的基础形态界分为司法适用、社会治理、国家建构三个向度,三者既各有侧重,又相互关联。在此基础上,可以结合三种具有体系性特质的研究方法展开进阶分类,将每一种基础形态的知识类型划分出对应的延伸形态。基础形态与延伸形态相结合形成的“复合三元结构”,构成理解中国法学知识生产形态的基本模式。这种理解模式可以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方法论的整合路径,进而有效地适配法治实践的多层次知识需求。

关键词:法学知识;司法适用;社会治理;国家建构;三元结构

 

2、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困境与二元化模式

赵欣  北京警察学院副院长

摘要: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在试点及立法之初展现出蓬勃的制度活力。但随着以实质真实主义为底蕴的司法规制,其适用率骤降并陷入类似葡萄牙“最简易程序”的疲态境遇。通过侦查、公诉、审判多维视角考察,该程序存在量刑失衡、证明标准异化、权利保障与庭审形式化等公正风险,以及“简而不易”“速裁不速”的效率悖论。诸多功能异化源于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联姻式”捆绑、与简易程序的“套娃式”重叠以及其对特殊群体的“保姆式”屏蔽。究其本质,这些缺陷根植于安全与自由、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公正与效率多元诉讼价值的深层抵牾。我国速裁程序既不同于职权主义国家据“事实清楚、罪行轻微”构建的“命令模式”,也不同于当事人主义国家以“合意”为核心塑造的“协商模式”,必然产生范式嫁接的制度“排异”。基于“价值厘清—结构重塑—功能归位”逻辑理路,轻罪与微罪、认罪与认罚、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三重范畴分离的速裁程序二元化模式,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提供了契合职权主义传统的理性样本。

关键词:刑事速裁程序;职权主义;诉讼目的;实质真实;二元化模式

 

3、程序组织化:中国民事司法效率实现的关键词

郑涛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教授

摘要: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出现审判迟延的背景下,我国民事司法显现出独特的效率优势。无论是程序简化论还是审判管理论,都未触及司法效率提升的关键点。组织视角下,诉讼程序的逻辑性结构基于司法活动渐次展开,不断回应着自身的实践性结构,并形塑出程序的二重性结构。理论上,民事司法效率实践面临着程序理念消极被动、程序规则细碎分化和程序运作封闭僵化三重困境。以程序的组织化构建为抓手,通过目标的组织转化、过程的组织整合、程序的组织再造,我国民事司法实现着高效率。从立审分离到立案庭建设,围绕立案程序进行的繁简分流乃至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是效率目标指引下程序组织化的集中体现。极端效率追求下的审限竞争、程序“体外循环”等异化现象的出现,预示着程序组织化有其效用边界。在程序实践中,应以逻辑性结构为底线,注重程序法与组织法的协调和同步,从而达到二重性结构间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民事司法效率;程序二重性;程序组织化;效率边界

 

4、“金析为证”的实践省察与风险规制

郭华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侦查机关在查控涉案账户资金数据、追踪资金流向以及分析资金数据、流向与嫌疑人关系过程中,衍生了资金勘验笔录、资金检查笔录、资金侦查实验笔录以及资金分析报告等多种证据类型。资金分析借助算法模型对资金数据以及其他与资金关联的数据进行检验、鉴别、分析、判断生成了资金流向与涉嫌人员之间的“人资关系”报告。资金分析报告通过“借壳上市”蜕变为资金分析检验报告和鉴定书两类证据。资金分析鉴定应严格控制资金分析的技术风险,对鉴定中的数据预检、清洗、检验及算法模型选配等作严格规范,针对不同性质案件的不同应用场景适用与之相适配的账户聚类与网络分析、异常交易特征识别、资金路径追溯与穿透以及时间序列分析与异常检测等专项算法模型,确保“资金数据”转化为“资金分析证据”的过程可回溯、算法可解释、结果可验证,以便在锁定犯罪资金链条、量化涉案金额、证明涉案资金实际控制人等方面发挥独特的证明优势。

关键词:金析为证;实践驱动;应用场景;风险规制

 

5、基于标准的人工智能规制模式、挑战及回应

高秦伟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人工智能的立法与规制业已成为学界和实务界关切的焦点议题,欧盟《人工智能法》作为全球首部相关立法采取了基于标准的规制模式。此模式有利于产业同政府以合作规制的方式既促进创新与技术发展,又为规制再发展提供广阔空间。其弊端则在于法律实施多由标准来落实,标准制定因主体、程序等因素而易滋生更多的不确定性,为规制人工智能研发、部署带来新的挑战,更可能因为欧洲标准的扩张而使其他国家在人工智能领域的竞争力有所下降。中国在实施基于标准的人工智能规制模式时,需要在规制层面上优化标准体系,于程序、透明、参与、协调与共识形成等方面着力并形成私行政法的理念,真正达致产业与政府的合作规制,切实提升中国人工智能标准的国际影响力。

关键词:人工智能;标准化;基本权利;合作规制;私行政法

 

6、数字平台监管制度外溢与贸易应对策略研究

高薇  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

摘要:欧盟规则引发的“布鲁塞尔效应”已扩散至数字市场监管领域。欧盟针对美国、中国平台的密集执法,不仅招致美国的贸易遏制及我国高度关注,更因强势的规则外溢引发全球数字治理权力与秩序的重构。欧盟平台监管的出发点、制度的合理性以及执法效果的公平性均遭到质疑。而数字监管问题转化为贸易议题同样面临多方面的不确定性,美式方式亦难成为他国的效仿方案。“布鲁塞尔效应”及对其的单边反制均是对传统国际经济法与多边主义的挑战。我国应构建自主应对方案并健全工具箱,实现从“被动防御”向“主动筹划”的策略转换。包括在国际层面积极利用多边合作与双边磋商机制,努力凝聚全球数字治理的最低限度共识,推动国际规则与认知的形成;国内层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在必要时进行反制提供法理基础,最终形成超越欧美对抗模式,统筹国家发展利益与大国责任的可行方案。

关键词:数字监管;“布鲁塞尔效应” ;贸易反制;平台;数字贸易

 

7、正当防卫的社会伦理限制

陈昊明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正当防卫的社会伦理限制旨在为特殊情形防卫权的限缩提供规范依据,但域外理论与我国司法实践存在分野:我国司法实践未承认亲密关系中的防卫限制,却对防卫人具有重大过错的情形采取宽泛立场,既有“法确证利益说”与“权利不得滥用说”难以解释。对此,以社会团结义务为基础,可构建社会伦理限制规范体系,并依义务强度形成三个层级。第一层级针对无/限制责任能力人的侵害,以人道主义为基础,要求承担最低限度的回避义务;第二层级针对极端轻微侵害,以最低限度容忍为基础,要求适度克制;第三层级针对防卫人具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以规范违反、风险创设与可归责性为基础,要求承担更高程度的回避与风险避免义务。社会伦理不能直接限制防卫权,须经由社会团结义务具体化而成的规范进入合法性判断,并受可归责性、风险创设与比例性约束。该理论回应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本土限缩现象,为防卫权限制提供统一可控的教义学框架,避免道德评价泛化与司法裁量失范。

关键词:正当防卫;社会伦理限制;社会团结义务;防卫限制;道德评价

 

8、共同防卫中过当结果的归责判断

杨建民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当前司法实践对共同防卫中过当结果应否归责于全体防卫人问题的判断具有不确定性。违法相对性理论存在逻辑疑问,无法用于解决共同防卫的结果归责问题。应当依从共犯论路径,将共同过限防卫意思联络的有无作为个别归责或共同归责的判断标准。对意思联络附加明确性与双向性要求会不当地将共同防卫误认为同时防卫,共同防卫意思的形成与否以及形成时间对过当结果的归责判断具有决定性影响。在共同防卫意思形成后,应当提倡个别归责为原则、共同归责为例外的结果归责判断方案。防卫参与者原则上成立正当防卫,不对其他个别防卫者造成的过当结果负责。只有在例外情况下,防卫参与者的话语促成了过限防卫行为的实施,或是防卫参与者的行为创设了超越必要限度的法所不容许的风险,才能肯定共同归责。

关键词:防卫过当;共同防卫;共同犯罪;违法相对性;结果归责

 

9、贷款人适当性义务的制度构成

冯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贷款人适当性义务的制度目标在于抑制贷款人诱导借款人冲动、过度负债,系金融法治建设中实质公平和精准治理的体现与要求,契合了信用贷款商品化以及网贷行业呈现借方市场特征的新情势,也是对既有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义务制度的拓展和借贷交易监管制度的整合。贷款人适当性义务的制度构成以统一贷款利率管制标准和限制个人信用消费贷款的最高额度为前提;核心规则是要求贷款人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水平和偿还能力并与贷款条件相匹配,明确向借款人提示违约风险及不利后果并设置冷静期,以及对其向负信用群体和大学生等特定群体贷款设置特别规则;贷款人违反适当性义务应依不同情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借款人可以主张清偿义务的相应减免以达到损害赔偿的实际效果。贷款人诱导行为的监管、催收行业监管、个人破产、违约责任保险等配套制度对于贷款人适当性义务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的保障意义。

关键词:贷款人适当性义务;诱导;贷款利率管制;个人负债总额限制;公私法融合

 

10、论法秩序统一中行刑衔接的梗阻与调适

张杰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行刑衔接最为生动彰显着国家法秩序统一的要求。《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后,从法秩序统一视角考量和推动行刑衔接更显必要。以法秩序统一为视角,当前制约行刑衔接的关键因素在于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代表的行政法与刑事法存在衔接空白、矛盾及脱节之处,导致行刑处罚措施出现界限模糊、力度不均、证据转化困难、可罚性认识不统一、检察法律监督不力等问题。针对问题,应当基于法秩序统一的要求,从立法上强化行刑衔接内容协调、衔接顺畅;从司法上推动行刑衔接证据转化标准明确;从执法上实现反向衔接中可罚性认识的统一;并强化检察法律监督作用,推进行刑衔接顺畅,实现法秩序统一建构。

关键词:行刑衔接;法秩序统一;证明标准;可罚性认识;法律监督

 

11、超越所有权保留的名实之争

区别性救济的证成

李运杨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摘要:基于出卖人双重给付义务在履行状态上的分裂,出卖人保留所有权可能具有两种功能,一是在债权法层面维持给付义务的同时履行,具有牵连功能,二是在物权法层面为价款债权创设担保,具有担保功能。具有牵连功能的所有权保留与具有担保功能的所有权保留立基于完全不同的逻辑前提,出卖人应分别获得所有权的救济与担保物权的救济,单一性救济或选择性救济均存在不足,应在准确识别所有权保留具有何种功能的基础上为其提供区别性救济。若出卖人有提前履行给付义务的意思或者出卖人的提前交付对买受人具有经济意义,所有权保留具有担保功能;若无提前履行给付义务的意思且提前交付也无经济意义,所有权保留具有牵连功能。只要秉持区别性救济思路,我国法中原本相互冲突的所有权保留相关规范将和谐共处。

关键词:所有权保留;牵连功能;担保功能;区别性救济

 

12、合同拘束力的正当性基础:为惯例主义辩护

张梓萱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合同拘束力原则并非在任何历史时期都得到承认,且长期受到学者的反思与质疑。关于合同为何具有拘束力,存在不同的理论流派。意志理论认为合同拘束力源于承诺人的意志。契约主义与行为功利主义期待论认为,债权人对合同享有值得保护的期待。规则功利主义主张遵守承诺乃是最有效用的规则,而法经济分析的效率违约理论则强调期待利益损害赔偿能够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上述理论对于合同拘束力的论证均属无效论证。权利转让理论认为,在合同订立后债务人的某项权利转让给债权人,该理论只能证成物权合同的拘束力。惯例主义理论认为合同拘束力依赖于承诺的社会惯例,基于禁止搭便车的公平原则,承诺人应履行合同。相较之下,惯例主义理论能够有力论证债权合同的拘束力,且能够解释诸多合同法具体规则。

关键词:合同拘束力;意志理论;功利主义;权利转让理论;惯例主义

 

13、法秩序统一视角下合同保全的理论重构

以共益和私益的价值分立为起点

曹舒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债权人得以侵入债务人的财产管理,核心理据源自对私益或共益的保护。在保护私益的程序中,这种侵入是对债务人财产的剥夺,合法性源自特定债权在经胜诉判决确认后产生的执行力,因而至少须要求债权人提起本案诉讼;在保护共益的程序中,侵入的本质是对不充分责任财产的维持,合法性源自债权整体陷入风险的事实,不必以本案诉讼为前提。合同保全采取了保护共益的程序设计,唯有在实体方面贯彻该定位,方可维系体系的内外兼容。但随着被改造为保护私益的制度,代位权的价值设定同程序设计产生龃龉,结合同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的对比,后者所内含的价值平衡亦因此被打破,法秩序统一性发生动摇。为消解矛盾、避免代位权的意义被债权执行所取代,应使其回归保护共益的定位。至于在既往实践中习惯性通过代位权处理的、涉及私益的案型,均应通过嫁接抵销或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等方式,予以更具针对性的解决。撤销权亦应循此逻辑,以实现对合同保全体系的理论统合。

关键词:代位权;撤销权;诉讼保全;强制执行;法秩序统一性

 

14、封建帝国体制的法律表达:重思《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吴训祥  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摘要:当代法律史叙事强调《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作为近代国家和近代国际法的开端意义,但片面地忽视了其在17世纪的历史语境里作为神圣罗马帝国国内政制性法律的重要地位。帝国自中世纪盛期以来在摆脱开放性政制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皇帝—等级”的制度化二元主义结构,领地等级的发展和宗教改革所带来的教派化冲击加剧了帝国内部的分裂。皇帝与各等级共同缔结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应当在中世纪统治和约的传统下理解,但其对帝国等级的领地高权、宗教高权和同盟权等事项的规范表达具备了近代政制性法律的要素。《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一方面延续了帝国的二元主义封建结构,另一方面则通过对领地高权的确认,促进各等级在内外部关系中逐步向近代意义上的主权国家转变,最终未能实现帝国向邦联制国家的转型。近代德意志国家的建立是以《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所确定的政治秩序为基础,在实力较大的等级主导下实现的。

关键词: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神圣罗马帝国;帝国等级;领地高权;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