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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6年第4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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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特稿

 

1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之应有特质——基于习近平总书记“5·17”重要讲话十周年的学术阐释

江必新  中南大学“中国法治实施报告”项目首席专家

摘要: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大战略任务。行政法学作为规范公权力、保障公民权、支撑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学科,其自主知识体系建设是提升中国法治政府理论解释力与实践引领力的关键。我国行政法学历经本土探索发展,但仍存在西方路径依赖、理论实践脱节、原创性与体系化不足等问题。面对数字治理、基层治理、应急管理、平台监管等新时代治理新场景,法治政府建设纵深推进,迫切需要构建扎根中国本土、契合中国治理实践的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本文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凝练行政法学十大核心特质:政治性与法学性统一、公权性与民权性并重、本土性与原创性贯通、实践性与制度性耦合、规范性与功能性兼顾、实体性与程序性融合、监督性与救济性共生、时代性与适应性兼具、系统性与开放性平衡、人民性与公正性彰显,为构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学理支撑与体系化路径,赋能法治中国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行政法学 自主知识体系 法治政府 十大特质

 

专题二:司法制度现代化

 

1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的可诉性问题研究

纪格非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吴越桐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目前仅规定了公司决议无效、可撤销与不成立三种决议瑕疵诉讼,未明确公司决议有效之诉的可诉性,但司法实践中此类诉讼频发,裁判立场分歧严重。本文以诉的利益理论为核心分析工具, 从客观、主观、时间三个维度构建判断框架,论证在特定情形下确认决议有效之诉具有诉的利益。通过比较德日立法与我国制度环境差异,指出我国公司决议有效推定在实践中难以对抗执行障碍与效力悬置,故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具有填补救济空白的本土功能价值。本文认为,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可诉性,司法应在例外情况下有限开放确认决议有效之诉,以平衡诉权保障与防止滥诉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公司决议 确认有效之诉 诉的利益 可诉性

 

2《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辩护律师侦查阶段“有限阅卷权”

谢登科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已将辩护从审判阶段延伸至审前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有权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也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但却未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在司法实践中,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通过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等方式获取案件信息会存在各种障碍, 侦查阶段的辩护活动呈现出“摸瞎式辩护”或者“盲辩”的实践形态。这既会阻碍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实现有效辩护,也会导致相关诉讼制度运行失灵。为消除侦查阶段的“摸瞎式辩护”,实现侦查阶段的有效辩护,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和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建设,《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就需要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有限阅卷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 有限阅卷权 “摸瞎式辩护” 刑事辩护全覆盖 有效辩护

 

专题三:技术创新与法治

 

1数智时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困境及优化路径

张雅萍  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教授

摘要:在数字经济纵深发展进程中,新质生产力催生数据知识产权资本化诉求,成为科创轻资产企业破解融资约束的重要担保支撑。数据要素迭代快、价值波动大、权利边界模糊,与传统物权规则、银行信贷体系形成结构性矛盾,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困境凸显。本文依托金融生态理论,梳理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沿革与区域实践,系统剖析估值失灵、中介追责缺位、标的合规瑕疵、资产流转受阻等现实症结。借鉴域外成熟法治经验,从确权平台搭建、中介规制完善、多元风险分担、智能风控建构层面提出优化路径,弥合制度规则裂隙,推动融资向市场内生转型,为我国科技金融法治完善与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学理支撑。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数据知识产权 金融生态 信赖利益保护 智能风控

 

2企业数据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规则优化

郭  远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法治发展研究中心讲师

摘要:委托代理理论在以企业为研究对象的组织行为学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企业对其数据中的个人信息所实施的行为属于组织行为,因此并未脱离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框架。为强化企业数据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应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确立以控制企业行为为主基调的规范路径。在此规范路径下,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优化须回应两大核心要求。第一,从企业整体层面来看,鉴于不同类型企业在个人信息保护上的委托代理成本存在差异,应根据企业的资本属性和个人信息处理规模,对各类型企业设置差异化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第二,从企业个体层面来看,企业与个人信息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来源于企业内部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有必要明确企业内部的个人信息安全管理细则,以降低相关委托代理成本。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 企业数据 委托代理理论 行为控制 数据安全管理

 

专题四:部门法专论

 

1公司停业规范体系重构

林少伟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何伟晖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公司法》第260条的歇业备案制度仅适用于因不可抗力陷入经营困难的公司。此种条件限制产生了“名为备案,实为登记”的审查要求,不利于实现公司停业自由。究其根本,我国长期对停业公司采取行政取缔的规制模式,未区分停业状态下不发生交易与不履行义务的规制逻辑,过于强调风险防范,忽略了市场主体正常停业需求。我国公司停业规制模式不仅过于严厉,而且欠缺精细,应重构停业规范体系:确立休眠公司与歇业公司两种并存的营业中止形态,为遭遇不可抗力情形之外的公司提供暂不交易的合法存续空间;健全休眠公示、歇业登记、司法解散等外部风险规制手段;明确公司简易生存权利以及决定进入营业中止状态的内部程序性规则。

关键词:公司停业 歇业备案  吊销营业执照 商事登记

 

2论地方执行性法规的“执行”与“创制”

胡弘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雅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执行”和“创制”是地方执行性法规需要同时回应的两大命题。实践中,两者呈现出复杂的互动共生关系,并以地方执行性法规在立法形式和立法内容上的选择与双向影响为表现。梳理发现,地方执行性法规在立法形式、立法内容上的“执行”与“创制”程度受上位法的直接作用,也由立法事项隐性支配,同时还化为“不重复抑或体系化”的合法性判断问题由地方立法者抉择衡量。为进一步推动地方执行性法规兼顾“执行”与“创制”的内在要求,可以通过给予立法形式根据立法目的自由选择的空间,确立从纵向与横向两个维度对立法内容进行必要性考量的工作步骤,以及在合法性审查标准中引入合目的性、可接受性与利益权衡三要素等方式。

关键词:地方执行性法规 立法创制 地方立法 立法权限 合法性审查

 

3论发挥立法批判机能的法益:来源、本体、类型

郑二威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摘要:法益能否在刑法立法中发挥批判机能至今仍存在争议,争议的根源在于随着社会转型,法益的范围出现了泛化的趋势且无法得到有效限定。从逻辑上而言,发挥立法批判机能的法益必然是前实定法的法益。从自由与正义的价值追求而言,法益的实质内容必须来源于宪法,并且由宪法的基本权利条款划定具体的范围。从基本权利的实现机制来看,法益不仅包括个人法益,还应包括促进个人法益完整实现的集体法益,其中的集体法益必须满足价值面与事实面的标准。

关键词:前实定法的法益 基本权利 个人法益 集体法益

 

4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中引入证据标准指引的必要性证成

贾  敏  陕西警察学院治安系讲师

摘要: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体现为刑罚执行事实向司法裁判事实的转换,事实判断需同时完成回溯性证明与前瞻性评价,由此形成行为证据与人格证据二元构造。减刑与假释因程序目的、证明重心存在本质差异,需在二元构造基础上适配类型化证据规则。现行证据规则未能回应该二元构造对证据收集与审查提出的差异化要求,证据标准指引的引入可以有效弥补这一规范缺口,实现实体与程序双重正义。证据标准指引以统一证据标准深化改革、案件自身高度适配、案件卷宗电子化、数字化证据标准探索为实践基础,具有证据校验、减刑裁量辅助、再犯风险评估三项主要功能,在统一标准与个案裁量间保持动态平衡,有效强化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

关键词:减刑假释 实质化审理 证据标准 证据标准指引

 

专题五:青年学者论坛

 

1违约责任获利交出否定论

单靖轩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不应在违约责任中引入独立于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的获利交出请求权。从事前威慑看,获利交出对于实现其威慑目标——令债务人依债之本旨履行合同——作用有限,且会带来多重负面效果,获利交出请求权缺乏正当性。从事后救济看,既有学说认为应当适用获利交出的案型,均可在期待利益损害赔偿及不当得利中妥善解决,获利交出请求权缺乏现实必要性。此外,用以替代获利交出的效率终止、协商性赔偿等方案或缺乏正当性,或可被期待利益损害赔偿所囊括。在极其例外下,为维护公共利益或基于当事人授权,裁判者需进行事后利益分配并据此剥夺违约方获利。这已突破救济私人权利、贯彻“矫正正义”的传统合同法,应被单独处理。

关键词:效率违约 合同严守 一物二卖 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