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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2026年第4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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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试论动态平衡诉讼价值观

作者:陈光中、田博博(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动态平衡诉讼价值观”是深植于中国古代优秀传统文化基因、紧密依托当代中国基本国情与司法实践经验形成的理念与方法体系,是“两个结合”在诉讼法领域的思想凝练与智识结晶,蕴含着深厚的理论根基与丰富的实践内涵。该理论发端于中国古代的朴素平衡哲学观与传统法律中“德刑并用”的治世思想,并以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为科学根据。其在承认诉讼目的与诉讼价值多元性的前提下,以坚持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控辩对抗与控辩和合相统一、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合理平衡为理论主体,贯穿于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全过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及未来的法典化,应继续坚持以动态平衡诉讼价值理念为指引,持续深化刑事司法改革,进而推动中国自主刑事诉讼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为刑事法治的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路径。同时,在数字时代,刑事诉讼的数字化改革应警惕“效率至上”陷阱,以技术赋权与技术赋能的动态平衡坚守司法公正。

关键词:“动态平衡诉讼价值观”;理论根基;理论内涵;司法改革

 

2.生态环境法典“系统治理”原则的教义学展开

作者:秦天宝(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第6条将“系统治理”确立为基本原则,实现了对环境保护法上综合治理原则的规范升级。这一转变的现实动因在于碎片化立法与部门分割、多头监管的实践困境,理论逻辑在于环境法范式的整体转型。系统治理原则以生态学规律与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论为科学机理,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整体系统观与生命共同体理论为法理基础,以宪法生态文明条款与法典体系为规范依据。在规范内涵上,该原则于文义维度强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与治理主体的协同性,于体系维度与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等原则功能互补,于目的维度承载破解碎片化、确立整体保护、统筹保护与发展的三重目标。在执法层面,该原则经由执法体制的规范整合、执法裁量的系统约束与执法程序的协同构造,推动分散执法走向协同治理;在司法层面,该原则作为裁判依据、解释基准与裁量规制,引导单一裁判走向整体救济。系统治理原则的教义学建构,为法典的实施提供了价值指引与规范工具。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系统治理;基本原则;协同治理;整体救济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3.不动产以物抵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构造

作者:唐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以物抵债协议按其功能可区分为“担保型”和“清偿型”两种效力类型,对于未完成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的抵债物领受人利益的保护,将会产生重要影响。执行异议之诉以救济案外人利益为制度目的,第三人对抵债物享有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是异议之诉的实体法基础。因而,在作为抵债物的不动产未完成物权变动公示的场合下,抵债物领受人需要具有优先于执行债权人之债权保护的利益,是其提起异议之诉排除法院对抵债物执行的正当性基础。抵债物领受人能否提起异议之诉排除法院对抵债不动产的强制执行,需要对抵债物领受人之利益与执行债权人之债权实现进行利益衡量,以确定何者具有优先保护的必要。在未完成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的情况下,“担保型”以物抵债可以以权利实现的顺位来考量抵债物领受人的利益保护;而“清偿型”以物抵债则可基于占有的法律地位以及司法政策等多重因素来斟酌抵债物领受人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以物抵债异议之诉;担保与清偿效力;利益衡量;权利顺位;司法政策

 

4.算法辩护权:人工智能时代的权利拓展

作者:陶朗逍(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随着我国“人工智能+司法”的深化发展,各地司法机关参与研发的人工智能司法助手开始在证据审查、量刑建议、社会危险性评估等环节发挥辅助司法决策的作用。这带来了司法决策黑箱化、阅卷权形式化、质证权失焦化等新风险,威胁有效辩护的实现。在此背景下,有必要提出“算法辩护权”这一新兴权利,作为传统辩护权在人工智能时代的拓展,以维护程序正义、重构控辩平等、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利。该权利的核心要素包括算法知情权、质证权、救济权等。确立该权利的制度探索可以从技术管理、立法赋权、司法解释三方面协同推进:建立人工智能司法助手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算法辩护权条款;通过解释论路径活化阅卷、质证、专家辅助人等现有规定。

关键词:算法辩护权;人工智能司法助手;智能量刑建议;算法风险;有效辩护

 

5.裁量基准过程性司法审查研究

作者:任佳艺(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裁量基准作为行政机关道德性自我规制的产物,游离于“授权立法”的规范框架下。传统司法审查囿于主体、权限、内容以及程序等形式标准,导致司法监督不足、裁判尺度不统一。过程性审查则聚焦于案件特殊性、要素之间关联性,以及用动态发展的角度进行分析,既重视审查对象的逻辑推理链条,亦关注法律规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基于此,应构建裁量基准三阶段的过程性司法审查体系:启动阶段审查是否充分调查、个案特殊性识别;适用阶段审查手段—结果的关联性、相关因素综合考量、说理是否充分、逸脱适用合法性;结果形成阶段对立法目的与规范体系的一致性、是否产生不可接受后果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通过司法建议推动裁量基准持续修订完善。

关键词:裁量基准;司法审查;过程性审查;行政裁量

 

【专题研讨:数字法治前沿】

 

6.用户画像风险识别与法律规制

作者:杨芳(海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画像技术的核心是将信息主体既有的原始数据置于智能算法系统中,生成预测个人行为动向或者状态的衍生型画像信息。画像技术对信息主体亦存在实质影响,其风险包括如下三种:画像技术过程中的数据监控风险、画像技术结果之画像信息中的隐私挖掘与人格利益侵害风险、画像信息被用于未来的自动化决策时的错误风险。画像技术与全盘接受画像信息的自动化决策在性质和风险维度上截然不同。画像技术旨在探究信息主体,自动化决策旨在依据探究而对信息主体采取行动。画像技术与自动化决策是两个独立的法律概念,前者不能被折叠为后者项下不具有独立法律评价价值的技术环节。当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旨在规制自动化决策的具体规范必然无法跨界精准防控画像技术风险,需为画像技术打造独立的规制方案。在具体类型上,依据领域理论清晰界分高风险人格画像与其他画像信息,前者适用更加严格的规则。在具体规则上,信息处理者应告知画像技术之存在、可能输出的画像信息类型以及画像信息可能的使用场景,未被告知或者超出信息主体期待可能性的,信息主体的同意无效;原则上禁止收集与言论和表达密切相关的个人信息;画像技术中个人信息处理最小必要性原则应采取分层的严格解释立场,画像技术及其生成的画像信息对信息主体利益的影响越显著,必要性标准越高。画像信息本身也属于个人信息,信息主体享有包括更正权在内的所有信息权利。

关键词:用户画像;数据监控;隐私风险;特殊告知义务

 

7.风险社会中的自动人脸识别措施:宪法回应与刑事诉讼之规制

作者:李倩(天津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风险社会语境下,“危险”逐渐被“风险”重塑,刑事执法的治理重心亦由对“危险状态”的防控,转向对潜在“危险之人”的识别与管理。警务活动因此由“具体危险”驱动的危害防卫,扩展为基于“抽象危险”等前置化危险类型的预防性干预。在此背景下,自动人脸识别技术进入刑事执法领域并被持续测试,但其在未充分告知的情况下对公民个人信息尤其是人脸数据的大规模处理,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强度干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自动车牌识别案中的审查立场及德国联邦行政法院对公共视频监控的限制,体现了对自动识别措施的司法谨慎立场。我国可以参照《欧盟刑事个人数据指令》与《人工智能法》关于远程生物识别的规制方案,在肯认公民对个人信息控制与决定权的基础上,于宪法框架内厘清自动人脸识别措施在刑事追诉中的合法性边界,以实现刑事追诉效率与基本权利保障的均衡。

关键词:人脸识别措施;危险;预防性干预;身份识别;数据比对

 

8.智能视频监控的法律规制:以自动化水平为中心

作者:朱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数字化技术深度融入国家治理的当下,智能视频监控已成为公共安全治理的重要工具。但随着自动化水平的攀升,监控中算法决策能力的增强引发了监控权的扩张和隐私侵害的风险。为此,应以“自动化水平”为逻辑主线,将监控分为个人主导模式和技术主导模式,并有针对性地构建分级分类分场景的动态法律规制框架。在理论上,个人主导模式仍应适用目的限定、告知同意和空间分层等传统理论,但技术主导模式则需切分阶段,在采集提取环节施加严格约束,在关联调取环节适用场景理论防范风险;在制度上,规制重心应由控制“人”向约束“算法”位移,在落实公私法约束的同时,应明确技术主导模式的适用条件,建立第三方审计、动态节点控制和技术风险认定程序;在责任上,无论何种模式,部署者均应承担首要责任,但部署者在低自动化模式下对监控损害后果负责,在高自动化模式下对算法监管负责。对智能监控实施差异化规制,本质上是为数字时代的技术权力划定法治边界,其目的是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之间寻求平衡。

关键词:智能视频监控;自动化水平;公共安全;个人信息;隐私权

 

【论文】

 

9.股东失权与认缴资本信用的系统修复

作者:赵玉(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股东失权制度的核心功能不仅是惩戒未缴出资的股东个体,更是以公司为主体,实现资本信用的系统修复。在体系定位上,股东失权制度并非孤立适用,而应与催缴、前手股东责任、简易减资、其他股东责任等规则形成系统效应。股东失权经公示发生对外效力,失权股权被收回至公司名下,启动公司资本信用系统修复流程:通过公开拍卖处置失权股权,所得价款专项填补失权股东未缴出资额;无人竞拍则触发前手股东补充责任;不能全额填补的,以拍卖形成的客观价格为依据,以简易减资消灭虚置注册资本。自公示之日起6个月内,未完成失权股权转让价款补足或简易减资注销虚置资本的,其他股东承担比例补足责任。由此,股东失权制度从股东个体追责工具,转向以“失权决议—拍卖—前手补充责任—简易减资—其他股东比例补足责任”贯通式链锁为支撑的公司资本信用系统修复机制。

关键词:股东失权;形成权;责任序位;资本信用;简易减资

 

10.论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同意

作者:袁治杰(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同意的规定存在结构性冲突,主要体现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规范在个人信息分类、行为能力制度与信息同意年龄以及个人信息权利配置上存在不同。将个人信息同意行为认定为法律行为,回归到我国民法典行为能力制度的框架中,方可求得体系圆融的解释。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同意,不能反推得出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即拥有完全的信息同意能力。应以我国民法典行为能力制度为基础,明确处理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敏感个人信息需要监护人的同意,一般个人信息的处理则可由未成年人自行同意。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信息同意;法律行为

 

11.人工智能自动行为的法律认定及责任归属

——以“养龙虾”模式为例

作者:游文亭(山西大学法学院)

摘要:人工智能由信息辅助工具向持续性自主运行系统转型,以“养龙虾”为典型的人工智能自动行为具有对外表示性,并以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突破了传统民事法律行为以即时意思表示为核心的基本范式,既有工具说与拟制代理说难以充分解释其运行机制。在民法教义体系下,可通过意思表示前置化的功能性解释,将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工智能自动行为纳入民事法律行为的评价框架,并以限缩解释恪守既有制度边界。同时,在坚持法律效果归属与责任承担规范关联的基础上作有限区分,以使用者为核心归责主体,服务提供者与开发者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构建符合现有制度边界的多主体责任结构,实现技术发展与民事法律规范的体系协调。

关键词:“养龙虾”;数字员工;AI自动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责任

 

12.公平竞争标准嵌入备案审查的法理与实现路径

作者:蔡倩梦(郑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公平竞争标准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背景下公平竞争原则的具体化表达。备案审查在实践中已逐步承担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功能,但主要依赖个案审查实现竞争纠偏,尚未形成稳定的竞争审查基准。公平竞争审查与备案审查既存在制度差异,也具有功能互补性,备案审查的事后纠错、外部监督与刚性约束机制能够弥补公平竞争审查的制度局限。公平竞争标准嵌入备案审查具有规范正当性、功能必要性与结构可行性,能够为适当性审查提供竞争维度的判断尺度,实现备案审查从个案纠偏向规则治理的转型。通过构建竞争损害类型识别、竞争影响评估梯度化裁量基准、涉竞争事项筛查与竞争影响评估程序以及审查协同保障机制,推动公平竞争标准转化为备案审查中的适当性审查基准,从而提升规范性文件监督效能,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关键词:公平竞争标准;备案审查;全国统一大市场;适当性审查

 

13.分层分类体系下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规则的重构

作者:许剑波(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

摘要:我国目前劳动者权益保护实行的是单一分配规则,只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能获得劳动保护。这种分配规则在保护对象、规则适用的认定因素和功能实现方面,均存在明显的局限。分层分类体系能够破除单一分配规则的缺陷,更符合劳动关系理论和当下实践需求。就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而言,劳动给付法律关系的分类,应该遵循“劳动给付—从属性审查—劳动关系/民事关系—权益配置”的分析逻辑,以支配性劳动管理为劳动关系判断标准,同时辅之类型学指标,以确保判断结果的实质合理。在保护水平分层方面,国家应依据经济依赖、受组织管理等从属性特征,依次建立一般型、经济依赖型、受组织管理型自雇劳动者和从属劳动者的梯级劳动保护格局,建构劳动二分基础上的层级保护规则。

关键词:分层分类;单一分配规则;从属性;自雇劳动者

 

14.困境与出路:减刑、假释案件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证明

作者:罗海敏(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摘要:关联机制确立后,刑事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已成为罪犯能否获得减刑、假释的重要限制性条件之一。实践中,减刑、假释案件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证明难问题逐渐凸显,不仅放大关联机制正向激励作用不足的缺陷,也容易滋生新的不稳定因素。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证明难问题能否根本解决,受制于我国涉案财物处置与财产性判项执行的整体制度完善程度。当前,进一步健全我国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立法规制,采取制定针对性证明标准、扩大开庭审理范围与庭审参与者、明确罪犯主体地位、细化法院职责等程序完善措施,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方向下疏解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证明难的应然选择。

关键词: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证明;以审判为中心;程序规制

 

15.从脑信号到作品:脑机接口技术对著作权保护的挑战与因应

作者:夏毓镁[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脑机接口技术绕过神经—肌肉输出通道,开辟了新的表达渠道,消解了传统创作活动对肢体动作的依赖,将脑信号经算法解码转化为外在内容。它不只是新的创作工具,更是一种直接介入人类认知与表达过程的技术,这也让如何协调技术发展与法律规制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就脑机接口形成的人机融合模式,其生成内容给作者身份认定、独创性判断以及思想表达二分基本原则带来了挑战。对于脑机接口生成内容寻求著作权保护问题,应该回归工具论本质进行分析,重视用户创作意图,确立用户实质性贡献标准以满足独创性要求。对新技术应用形成的创作成果,不宜轻易重新解释基础原则;为了保护而轻易扩张著作权保护范围,会对思想施加过度的排他性控制。

关键词:脑机接口技术;用户实质性贡献;创作意图;独创性;“特别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