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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2026年第4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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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专题:数字法治

1、人工智能时代的规范延迟:问题与应对基于法哲学视角的考察 舒国滢

2、数智时代版权侵权平台责任判定的权责匹配逻辑 管育鹰

3、数字平台权力行使的正当程序研究 罗  英

专论

4、合宪性审查中立法事实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陈  鹏

5、中国宪法上外国人地位的反思与重述  李蕊佚

6、补办结婚登记存废论《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条的再解释  王 成

7、单独侵权视角下的比例连带责任研究以《民法典》第1172条的法律适用为核心  孙维飞

8、专属管辖之概念诠释与规范完善  周   翠

9、刑事涉财产判项执行的主体反思与程序建构  张  栋

10、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质内涵及其合宪性调控  牟绿叶

11、被害人自我答责视角下的诈骗罪认定  朱晓艳

12、论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的知识转型与方法重构  江  山

青年

13、重构法条竞合理论基于全面评价原则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互动机制 罗鸿燊

14、个人信息对价化理论之检讨 高济民

 

内容摘要

1、人工智能时代的规范延迟:问题与应对基于法哲学视角的考察

舒国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人工智能技术狂飙背后潜藏着多重结构性挑战,它使人类现有的法律、伦理等规范跟进速度迟缓,难以穿透人工智能设计、生产和应用的全链条进行监管,由此产生调整滞后的规范治理时间差,甚或治理真空,此即所谓“规范延迟”现象。这需要我们审视有关“人工智能作为对象的治理”和“借助人工智能的治理”这两种治理类型,考察它们在人类现实生活中展现的相互交错关系,设计既尊重人类基本价值、又能发挥人工智能治理潜在效能的“人主机辅”“人—机规范协同”的秩序与规范世界图景。如果未来强人工智能(通用人工智能及超人工智能)在模拟人类的“意识”上真正实现了实质性的技术突破,则如何让人工智能变得更加安全便应当成为人类社会在发展和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时的首要考量因素。我们应建立一种“安全防御”的新型治理范式,有必要将“人类主导权原则”和人类“不可让渡领域”以代码形式直接强制写入所有强人工智能系统的底层架构,确保最终撤销权与解释权属于人类本体。

关键词:规范延迟 责任稀释 科林格里奇困境 人—机共生 借助人工智能的治理

 

2、数智时代版权侵权平台责任判定的权责匹配逻辑

管育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摘 要:版权法是维系多方利益平衡的法律框架,“先授权再使用”规则一直支撑着内容产业的健康发展。信息技术的快速更迭改变了传统的内容产业生态链,互联网发展初期对仅提供技术服务、不介入版权内容经营的平台中立性之假定,已不适用于数智时代越来越多以技术控制内容生产和传播、以流量分成作为营收的多功能综合平台。基于“避风港”规则适用在我国遭遇多重困境和平台“注意义务”标准设定无法形成共识的现实,结合数智技术掌控者已深度介入和实质性控制内容产业运行的实际,应更新平台版权侵权责任判定的理念,依权责匹配逻辑按“技术—市场”控制力高低,分层判定不同类型平台的侵权责任,尤其是基于用户协议直接控制用户内容传播并以此获利的平台之替代责任。

关键词:避风港 注意义务 技术—市场控制 权责匹配 替代责任

 

3、数字平台权力行使的正当程序研究

罗英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如何规范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是重要的时代命题。面对数字平台巨大的事实权力,仅为其设置实体义务不足以保护平台用户的基本权利,正当程序原则于此具有适用空间。平台的事实权力在规范层面或归入行政法上的第三方义务,或归入私法上的用户协议和安保义务。在前一种情形下,平台履行第三方义务是行政机关进行利害调整的环节之一,受到基本权利的直接拘束。利害调整的不同环节均需适用完整的正当程序原则,不同利害调整环节下的具体程序规则存在差异。在后一种情形下,程序规则根据利益分布状态进行个案调适。在平台为一方当事人的双边关系中,程序设置需要对称衡量平台与用户的基本权利,通过特定程序化解基本权利冲突;在平台居中处理用户纠纷的三边关系中,程序设置以平等对待为核心。

关键词:平台治理 平台权力 正当程序 经由程序的基本权利保障

 

4、合宪性审查中立法事实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陈鹏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我国通说将合宪性审查中的立法事实理解为“支撑立法目的正当性与手段妥当性的事实”。这种理解不同于立法事实概念提出时的原初含义,且有必要予以反思。一方面,合宪性审查能够发挥法的创设这一准立法功能,这体现在审查主体需要从高度原则性和抽象性的宪法规范中发展出具体的规范性命题,以及合宪性审查中的宪法判断往往具有超越个案、形成或改变法秩序的效果;另一方面,即便与立法目的正当性与手段妥当性无涉的宪法判断也时常需要有事实基础。因此,合宪性审查中的立法事实应当被理解为“支撑合宪性审查中法的创设的事实”,包含宪法法理事实、宪法审查事实以及用作立法事实的个案事实三种类型。重构立法事实概念体系的实践意义有二:其一,在合宪性审查工作中,应当妥善考虑事实归类对于合宪性推定原则的适用以及对于字面违宪与适用违宪之区分的影响;其二,应当设置有助于探知客观事实的程序机制,并针对不同的事实类型采用不同的证据真实性标准。

关键词:合宪性审查 立法事实 造法 合宪性推定 适用违宪

 

5、中国宪法上外国人地位的反思与重述

李蕊佚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近年来,我国行政诉讼领域屡现外国人直接援引宪法主张基本权利的案件。这引发了宪法解释上的一个争议:外国人是否具备中国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主体地位?尽管学界多数观点倾向于肯定,但基于规范分析的视角审视,该主张与我国宪法文本的内在逻辑存在深层张力。从宪法整体结构出发,特别是结合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意图及相关条文的排他性表述可知,外国人既非我国宪法普遍承认的基本权利主体,也无法直接依据宪法条文主张特定基本权利。通过体系解释与条文对比,并以《宪法》第32条为基础,可将其定位为“法定权利主体”与“客观受益对象”,即其权利主要来源于普通法律的具体设定,并在国家履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义务的过程中间接获益。这一界定旨在推动基本权利主体理论的本土构建,并为涉外权利案件的司法裁判提供具有解释力的规范依据。

关键词:外国人地位 基本权利主体 法定权利主体 客观受益对象 宪法解释

 

6、补办结婚登记存废论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条的再解释

王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结婚登记条款不是命令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选择结婚登记形成婚姻关系,也可以选择不进行结婚登记而维持同居关系。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男女,不存在一个“应当进行结婚登记”的时点;不存在一个补办结婚登记溯及力的妥当时点。将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效力回溯至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创造了一种隐含的事实婚姻关系,公示性、确定性都存在问题,不符合生活实际,不具有操作性,也会产生严重后果。补办结婚登记不应当产生溯及力,而应当与结婚登记相同,从登记完成开始产生效力。不存在溯及力的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规范意义。与复婚登记一样,补办结婚登记条款似可以废除。

关键词:结婚登记 补办 溯及力 婚姻关系 婚姻家庭编

 

7、单独侵权视角下的比例连带责任研究以《民法典》第1172条的法律适用为核心

孙维飞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摘 要:侵权法中的比例连带责任研究应从《民法典》第1172条入手考查。自单独侵权视角看,《民法典》第1172条应为数人分别侵权时任一侵权人的减责抗辩事由的规定。由此,比例连带责任可分为虚假的比例连带责任与真正的比例连带责任,可将“仅某部分侵权人不得主张以《民法典》第1172条作为减责的抗辩事由”作为描述真正的比例连带责任的公式。从《民法典》第1172条入手,数人分别侵权时,真正的比例连带责任与完全连带责任情形,关键问题都在于:“某一侵权人为什么对外应负全部责任?”针对上述关键问题,分析相关法条,可得如下原理:①故意之侵权人不可援引“另需他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作为减责事由;②不可一般性地认为无过错责任侵权可适用或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172条;③应控制或承受自身或他人的“易偏离按理性人标准行事的风险”的人,在这种风险实现造成受害人损害时,不得以对该“人员素质风险”的形成可能起到引发或助成作用的第三人的过错作为其减责的抗辩事由。

关键词:数人侵权 单独侵权 虚假的比例连带责任 真正的比例连带责任 完全连带责任

 

8、专属管辖之概念诠释与规范完善

周翠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法使用的专属管辖概念主要指专属地域管辖。这一狭窄的概念界定已不再符合法院组织结构改革后的管辖分工状况。为了明确管辖协议的效力,未来有必要根据管辖规范是否具备强制性将管辖权分为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从而将一切具有排他性和强制性的管辖权纳入专属管辖的概念。这意味着,专属地域管辖、专属国际管辖、级别管辖、专门管辖、集中管辖以及职能管辖,在我国均属于广义的专属管辖的概念范畴。而且,为了避免矛盾判决和实现诉讼经济,我国未来还有必要扩大专属管辖的适用范围,例如在公益诉讼、代表人诉讼、专业纠纷(例如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以及特殊程序类型(例如非讼程序、家事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破产程序)中引入专属管辖规范。

关键词:专属管辖 专属审判籍 专门管辖 集中管辖

 

9、刑事涉财产判项执行的主体反思与程序建构

张栋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

摘 要:刑事执行是追诉活动的终端环节,执行权力的配置直接影响刑罚目的的实现效果。实践中,刑事涉财产判项“低实执率”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执行权分配存在一定的问题。现行涉财产判项的执行机关调查能力不足,非诉讼结构下的检察执行监督难以实现对涉财判项执行的有效督促。从比较法经验和诉讼规律来看,确定涉财产判项的执行机关需统筹考虑三个关键因素:该机关的性质和定位是否与执行权的运行机制相契合;该机关是否有充分的权能对涉案财产进行调查;对涉案财产查控和处置等活动的介入是否及时。在刑事涉财产判项执行中,由法院或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刑事涉财产判项的执行主体,在法理和操作层面存在一定的障碍。检察院作为唯一全程参与刑事诉讼的机关,可以依托提前介入侦查、补充侦查和调查核实权,实现从单一的执行监督模式转向以证据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增强刑事涉财产判项执行机关的主观意愿和客观能力。

关键词:刑事涉财产判项执行 执行主体 执行监督 检察指挥执行

 

10、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质内涵及其合宪性调控

牟绿叶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摘 要:无罪推定原则的形式内涵主要关注证明机制,体现了形式法治和民主人权的基本特征。然而,形式内涵无法跟进程序法理论和制度的发展趋势,在实体法领域放弃了对立法权的间接调控,更无法因应以安全和预防为导向的刑事立法和政策对该原则的冲击和侵蚀。无罪推定原则实质内涵之提出凸显了该原则的宪法位阶和基本权属性,符合实质法治和刑事一体化要求。实质内涵填补了形式内涵的盲区,将无罪推定的规范效力延伸至量刑、涉案财物处置等领域,协助罪刑法定原则在划定犯罪圈、分配证明责任、设置推定和抗辩、界定主观要素等方面落实内容适正和实质正义的双重要求。无罪推定原则之限制应通过比例原则及其教义体系的合宪性审查,尤其是在狭义比例原则的判断层面维系争点重要性和被告人防御权之间的损益均衡,判断和论证系争条款是否构成对无罪推定的合理限制。

关键词:无罪推定 形式内涵 实质内涵 罪责原则 比例原则

 

11、被害人自我答责视角下的诈骗罪认定

朱晓艳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研究员

摘 要:被害人在交易过程中消极懈怠,受行为人“套路”影响,未能审慎地阅读合同条款,不理性地盲目借贷造成损失,此类事实被当作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的判断资料,已经造成诈骗罪处罚过宽的实践争议。诈骗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在于保证交易基础信息的正常沟通,从而防止被害人因受他人蒙蔽导致财产不当减少,并非不加区分地保护被害人免受所有因自身认识错误造成的损害。有鉴于此,被害人自我答责原则应作为检验诈骗罪是否成立的指南。具体而言,被害人自我答责是欺骗行为的判断准则,判断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欺骗行为,必须考虑被害人的信息收集义务与信息确认措施。以“一般性的被害人形象”作为基准,只要被害人做到了一般性形象的被害人所能完成的信息收集与确认,就应认定被害人无法认识到被骗风险,对该风险不具有可管辖性,不需要自我答责。反之,若被害人毫无作为,则需要对损失自我答责,据此可排除行为人欺骗行为的成立。

关键词:欺骗行为 被害人怀疑 自我保护义务 自我决定权 被害人自我答责

 

12、论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的知识转型与方法重构

江山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长期以来,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落后于实践发展,其在传统社会尚可勉强维系,但在数字经济下则凸显出与时代的脱节。症结在于,没有厘清权利保护亦或秩序维护、追求自由竞争亦或公平竞争的定位,且过于依赖对商业道德的法解释。当前实践中,已呈现由商业道德秩序为中心朝向以市场竞争秩序为中心之解释范式漂移的趋势。法解释理论应尽早在观念上穿透商业道德的面纱,直抵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之中信息传递机制的法经济学内核,完成自身的知识转型。进而,应当重构法解释方法,确立扭曲经营者质量信息传递成本的一般分析框架,在已有规范类型下区分适用“可反驳的推定”规则和“提高经营者信号传递成本”标准分析,并确立“一般条款”解释中规则与标准的分阶适用。最后,还应提升从商业道德秩序走向市场竞争秩序的观念自觉,以建构更具确定性与妥当性的竞争的法定秩序。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 商业道德 信息经济学 质量信息传递

 

13、重构法条竞合理论

基于全面评价原则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互动机制

罗鸿燊 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摘 要:法条竞合在定罪时适用特殊法就可同时实现全面评价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前者是第一目标,后者是附随效果,定罪和量刑均应排除一般法。为实现全面评价原则,应以构成要件为标准对不法(责任)内容作整体判断,法益同一性是既不充分也不必要条件。想象竞合在定罪时适用数条文先完成全面评价,后退至量刑通过从一重处规避重复评价,无法排除轻罪条文对量刑的封锁。只有包容关系和实质补充关系属于法条竞合,伴随行为、不可罚的事前和事后行为可由想象竞合及我国的牵连犯、数罪不并罚等既有概念消化。受到刑事立法或者犯罪实施阶段影响,不能全面评价一般法的不法(责任)时,特殊法失去优先根据,应适用想象竞合。基于裁判与评价规范的视角,《刑法》中“另有规定的”应当指不法(责任)与法定刑均能评价一般法的特殊法。封锁特权原理优先但独立于法条竞合原理,因其内容的开放与专享性,应对其审慎解释。作为“一罪一罚”的法条竞合及其原理可以充分揭示竞合论的分析范式和三分结构。

关键词: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 全面评价 特殊法优先 封锁特权

 

14、个人信息对价化理论之检讨

高济民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在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对价化理念有助于提升消费者的隐私意识、帮助消费者重视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但所谓个人信息对价化现象并不意味着“免费”数字服务合同必然采取有偿合同构造。因为在经营者普遍使用非必要个人信息商业利用条款的现实背景下,该理论无法回避《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6条的捆绑禁令,还造成了既有理论的体系违和,缺乏实益。解除非必要个人信息商业利用与数字服务的绑定,既有规范依据,也是数据合规实践的未来走向。将“免费”数字服务合同定性为基于营销动机的无偿合同,是更妥当的解释选择。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法和数据保护法的体系解释,无偿合同的定性并不会降低消费者保护水平。可以在相关制度构建中将“个人信息对价化”视作描述性概念。

关键词:个人信息对价化 同意 无偿合同 商业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