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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为中心”法治思想及其生成逻辑(范进学)
“社会公平正义”的法理溯源——从《资本论》文本出发的考察(郭晔)
检察公益诉讼证据制度的结构性反思与体系化进路(张硕)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不法属性与解释方向(李本灿)
跨境腐败犯罪属人管辖权的适用逻辑与实现路径(张磊)
恶意违约情形下违约金调整请求权否定之研究——以法释〔2023〕13号第65条第3款为中心(孙良国)
法律行为效力评价体系的反思与重构(张焕然)
诈害行为的民法识别原理和标准(陈韵希)
论电子数据扣押的规范建构(王小光)
职务犯罪涉案财物协同处置中的实体衔接(俞小海)
民生保障的权利关联论证及其社会法展开(伍科霖)
论权威解释在国际裁判中的效力与适用(钱旭)
“以人民为中心”法治思想及其生成逻辑
作者:范进学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摘要:总览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的“十二个坚持”,始终有一个活的灵魂思想一以贯之,即“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活的灵魂,它包含人民至上、人民主体地位、人民幸福生活权、公平正义的内涵,它们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活的灵魂的根本立场与观点。“以人民为中心”法治思想在理论逻辑上传承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人民性立场,接续了党的历代领导人法治思想中的人民观,根植于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在历史逻辑上,它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民本思想精华,历经革命时期人民法制探索、新中国宪法制度实践,在改革开放进程中不断丰富发展;在制度逻辑上,社会主义制度筑牢根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夯实政治载体,人民监督制度规范公权力运行,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领域法治制度全方位保障人民各项权益。总之,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全部法治理论、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目的与法治实践都以人民为中心,以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与追求为价值目标。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以人民为中心 人民至上 人民主体地位
“社会公平正义”的法理溯源——从《资本论》文本出发的考察
作者:郭 晔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社会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标识性概念,是对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创新发展。“社会公平正义”的法理之根深扎于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中,《资本论》是最重要的文本之一。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资产阶级的正义观进行了深刻批判,指出了交换正义之“不欲”、分配正义之“不能”、矫正正义之“不实”,由此形塑了“生产正义”的基本观点,即实现正义的关键不在于分配,而在于生产。“生产正义”意味着消灭私有制,把资本的积累转化为社会财富的积累,把无产阶级的劳动转化为社会有计划的共同生产劳动,从而建立公有制经济和真正公正的分配体制。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把“生产正义”理念与新时代中国实践相结合,提出了“市场正义”和“制度正义”观点,而且基于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创新了“治理正义”理论。新时代“社会公平正义”的法理内涵,体现了一个从批判到建构的生成逻辑,展现出中国共产党在社会公平正义理论上的原创性贡献。
关键词:马克思 《资本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 社会公平正义
检察公益诉讼证据制度的结构性反思与体系化进路
作者:张硕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检察公益诉讼法作为继三大诉讼法之后第四部以独立诉讼法形态呈现的专门性立法,其立法草案并未设置独立的证据规则结构单元,仅采用分散嵌入的方式对部分证据规则作出规定。这种规范构造既难以匹配检察公益诉讼的独立地位,也无法满足检察公益诉讼独特的证明要求。检察公益诉讼证据制度是以审前为中心的证据制度,并呈现出明显区别于其他诉讼证明活动的阶段化构造。在调查核实阶段,证据规则旨在为检察机关证据收集活动设定程序性要求;在检察决策阶段,证据规则作为检察认识论规则,主要服务于检察机关的事实认定与程序推进;在法庭审判阶段,证据规则旨在为对抗制法庭中法官的认识活动提供规范供给,并推动庭审实质化。《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的完善目前应重点修正证据规则,在立法中构建独立的证据结构单元,丰富相关证据规则条款;更新概念术语,以准确的概念支撑科学的制度;完善调查取证规则、专门性证据规则、电子证据规则、证据衔接规则等重点条款,以点带面地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体系化。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 证据制度 证据规则 专门性证据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不法属性与解释方向
作者:李本灿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学界公认的背信类犯罪,其保护法益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作为背信犯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的不法本质是:财产受托人违背财产照管义务,从内部侵害委托人财产权。为此,本罪第1款和第2款中的主体要件应采取差异化的界定方式,即不存在财产委托关系的“其他公司、企业”根本不符合背信罪的基本构造,其工作人员应当被排除出本罪的主体要件。“本单位的盈利业务”应当限缩为“本单位自身实际经营且有能力经营的业务”;“亲友”应当从广义上理解,无须拘泥于关系的密切程度;“明显高于/低于”要件中“明显”的界定应以“绝对总数说”为准;“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非当然的出罪事由,在同意的效力问题上,需要格外考虑相关人员信义义务、禁止权利滥用及绝对禁止事项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背信罪 财产照管义务 主体要件 信义义务
跨境腐败犯罪属人管辖权的适用逻辑与实现路径
作者:张磊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在依法惩治和预防跨境腐败犯罪中,属人管辖权扮演着重要角色。跨境腐败犯罪中的跨境包括行为实施中的跨境和行为实施后的跨境。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了“有适当限制的”属人管辖权。在案件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应积极启动属人管辖权制衡西方国家司法权的不当域外扩张,而不能放弃管辖权。在属人管辖权的适用层面要注意分两种情形对“犯本法规定之罪”进行判断,注意适用属人管辖权的两层内涵以解决“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冲突,根据不同情形把握“中国公民”的准确认定,妥善处理属人管辖权与保护管辖权的区分与协调。在实现层面,要通过国际刑事执法司法合作实现属人管辖权,对于出海企业境外符合单位犯罪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预防出海企业跨国腐败犯罪,要加强中国法律的域外适用,为出海企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关键词:跨境犯罪 腐败犯罪 属人管辖权 长臂管辖
恶意违约情形下违约金调整请求权否定之研究——以法释〔2023〕13号第65条第3款为中心
作者:孙良国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在恶意违约情形下否定违约金调整请求权是法释〔2023〕13号第65条第3款的创新性规定。恶意违约之界定是世界难题,将恶意违约界定为“知道合同债务的存在而发生的需要施加超赔偿数额赔偿之惩罚的违约”是一种虽侧重客观方面但也考虑主观方面的界定。其适用于“一物二卖”等典型场景,但不适用于客观因素引致的违约等典型场景。在恶意违约情形下否定违约金调整请求权更须系统考量多元内在逻辑,例如实现更可取的交易秩序、符合救济条款的性质、体现司法本质以及合乎法治价值。上述多元内在逻辑在整体上设定了法释〔2023〕13号第65条第3款的合理适用边界与解释路径:一是该款应以保护履行利益或者所有合法利益为判断标准;二是不宜简单认为该款及其权威案例完全否定了违约金调整请求权;三是应体系性地将其与《民法典》上的完全赔偿原则、约定违约金调整规则协调适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设定违约金调整限度,经验性地采用损失的1.3倍标准或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标准等均为可选方案,但仍有一定的改善空间。
关键词:恶意违约 违约金调整 救济条款 司法地位 法治价值
法律行为效力评价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作者:张焕然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摘要:“有效、无效、效力待定与可撤销”这一法律行为效力评价体系无法解释我国现行法的诸多规则,应加以重构。“一般生效要件”应改造为“生效阻却一般事由”,“效力待定事由”应修正为“生效阻却特别事由”。若不存在生效阻却事由,则法律行为的评价结果为“有效”,反之则为“无效”。“有效”与“生效”并不等同,法律行为存在“有效但不生效”的情形。由于撤销和追认具有溯及力,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应定性为“未决的有效”,不阻却生效;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应定性为“未决的无效”,不应再使用“效力待定”这一概念。“特别生效要件”仍应置于生效阻却事由之后进行判断,法律行为失效亦应纳入效力评价体系之中。生效阻却事由与失效事由均由主张法律行为不生效或失效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特别生效事由则由主张法律行为生效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重构后的新体系能够与证明责任理论相衔接,妥善安置“未生效”“确定不发生效力”等效力状态,厘清相对无效和相对不生效的关系,且兼顾决议行为的特殊性,具有较大的理论优势。
关键词:法律行为 生效 有效 无效 效力待定 可撤销
诈害行为的民法识别原理和标准
作者:陈韵希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日本研究中心
内容摘要:《民法典》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对诈害行为的界定存在涵摄力不足和标准不够清晰的问题,故有必要从诈害行为的类型分析入手,对诈害行为识别的一般原理和标准予以明确。诈害行为包括两大基本类型,一是债务人在相对人协同下对债权人行权的恶意阻碍,二是公司债务人在资力不足时过度冒险的决策偏差。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对前者的识别需综合考量行为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主观因素的核心即债务人的诈害意思。若无法根据行为所致责任财产的变动推断债务人有诈害意思,就应在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时加大主观要件的权重;若行为尚未导致责任财产明显减少但已构成对债权人行权的恶意阻碍,则应以恶意串通制度进行规制。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对后者的识别应重点关注行为风险之评价以及相对人的风险承受能力,且将公司债务人实施的商事交易作为主要规制对象。总之,对债权人撤销权制度适用要件的有关解释,应根据其所针对的诈害行为的不同类型作相应调整,其涵摄力不足的缺陷则应借助恶意串通制度加以弥补。
关键词:诈害行为 识别原理 债权人撤销权 恶意串通
论电子数据扣押的规范建构
作者:王小光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摘要:传统扣押法则以客体的有体性和对客体的排他控制为基础逻辑,本质上是以有体物为中心的占有剥夺范式,其难以解释数据扣押这种新的扣押形态。对此,应当建构适配数据扣押的新规则。一方面,应明确数据的扣押客体资格,数据因具有相对于物理载体的可分性、可支配性和可特定化等特征,可以成为独立的扣押客体。另一方面,数据扣押是一种新型的非排他扣押。源自民法的占有概念可适用于有体物扣押理论,但其与数据控制的非排他性存在固有冲突。数据持有的概念更适配数据扣押。数据扣押干预的是数据的实际控制状态,其在理论结构上区别于有体物扣押,扣押体系可以扩展为包括有体物扣押和数据扣押在内的差异化制度框架。在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嵌入数据扣押,可以采取“包裹立法”技术,明文确认数据属于扣押的独立客体,根据数据特性设置数据扣押的法律程序,协同修订数据扣押的相关法律规范。
关键词:电子数据扣押 数据客体资格 数据持有 非排他性扣押
职务犯罪涉案财物协同处置中的实体衔接
作者:俞小海
作者单位: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我国规范层面确立的涉案财物协同处置衔接框架具有较为浓厚的程序导向,应有的实体内容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由此,实践中存在司法机关过度依赖对涉案财物情况的说明、涉案财物前置判断影响司法判决稳定性、刑事退赃从宽处罚空间被挤压后的选择性退缴、涉案财物实体处置权错位等乱象。职务犯罪涉案财物协同处置实体衔接具有坚实的法理依据,应秉持处置一体的基本思路,聚焦属性认定、处置证明、退缴从宽、执行实现四个方面的协同。在涉案财物犯罪属性的协同认定上,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涉案财物属性的实质审查和反向制约;在处置证明的协同标准上,建立涉案财物法律属性和权属证明的标准区分、标准梯次和责任共担制度;在退缴从宽的协同评价上,从量刑层面贯通违纪违法和犯罪所得退缴的从宽处遇;在执行实现的协同规则上,应进一步厘清处置权边界,实现部分违纪违法涉案财物的赃款转化和罚金折抵。
关键词:职务犯罪 涉案财物处置 程序与实体衔接 协同评价
民生保障的权利关联论证及其社会法展开
作者:伍科霖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
内容摘要:民生保障的重要性并不必然使其成为一项独立权利。民生保障在规范形态上主要表现为国家对生存、生活与生计条件的持续保障义务,但既有的权利清单论证、受益权功能解释和不可分割性原则均难以充分说明其规范位置。关联论证改变了理解民生保障的方式,使其不再局限于“是否成权”的单一问题,而能够通过其与既有权利实现之间的关联,在权利体系内部获得新的规范阐释。关联论证以既有权利为起点,转向考察民生保障对既有权利实现的支持关系,具体表现为基本生活条件的保障性支持、社会风险管理的维持性支持和平等社会参与的改善性支持。关联论证并未赋予民生保障新的权利名目,而是将其理解为权利实现的制度性支持结构。这种支持结构需要在社会法等相关制度中逐步展开:首先,明确民生保障在法律中的体系性位置;其次,依据支持关系呈现层次化的规范效力;最后,在法律确认、行政实施和个案救济中转化为具体制度责任。
关键词:民生保障 权利关联论证 制度性支持结构 社会保障义务
论权威解释在国际裁判中的效力与适用
作者:钱 旭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摘要:在国际裁判中,条约通过授权条款赋予特定主体作出权威解释的情形并不鲜见,但此类解释究竟只是应予考虑的解释材料,抑或能够对裁判主体产生拘束力,学界对其仍存在明显分歧。权威解释不同于一般解释材料,其拘束力并非源于其内容本身的说服力,而是建立在条约授权条款所确立的权限配置、形成程序与结构性要求上。因此,对其效力性质的判断,应回到授权条款的本质、功能及其结构性要求上进行。权威解释在国际裁判中的适用,应遵循“先审查、再适用”的两段式推理结构:裁判主体首先审查该解释是否依授权成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并防止其逾越解释与修约的界限;审查通过后,原则上应将其作为确定条约含义的规范依据。我国在未来缔结或修订条约时,有必要通过授权条款明确保留缔约方解释权,并细化权威解释的作出主体、形成程序、法律效力与适用边界。
关键词:权威解释的效力 条约授权型解释 条约解释规则 权威解释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