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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在机理(公丕祥)
论司法政策的扩权现象及其治理思路(贺译葶)
领域还是范围: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边界的立法方案(练育强)
宪法通信权双重保护的体系重构(屠振宇)
虚开发票罪的刑法解释与限缩适用(王新)
数智时代犯罪化立法的优化路径(李海良)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牵连性理论重构——均衡牵连关系理论之提倡(吴逸宁)
附保证保险借款合同的法律构造及成本负担规制(王吉中)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建构(曾新华)
由倾斜性到差异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模式转变(郭创拓)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人概念的规范构造(高利红)
国际投资争端中的不可或缺第三方问题研究(刘子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在机理
作者:公丕祥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个原创性的具有标识性意义的重大法治命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道路理论,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从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5000多年文明史和人类文明发展史的高度,科学揭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在逻辑,深刻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特征、演进轨迹、历史底蕴及文化主体性。独特的国情条件、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文化传统注定了中国必须走适合自己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中国大地上走出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开辟出来的、既与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规律相融通又符合本国国情状况的自主型法治现代化道路,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提供了中国方案。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文化主体性 自主型法治现代化道路
论司法政策的扩权现象及其治理思路
作者:贺译葶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学部
内容摘要:司法机关借由司法政策将司法权延伸至“规则创制”领域,使指导性案例、会议纪要、意见、通知等司法政策载体形式的规范性文件遭受到权力僭越的指责。就司法政策扩权的制度逻辑而言,其反映了司法机关基于统一法律适用的职责,为应对疑难问题进行的制度适应与创新。就司法政策扩权的历史逻辑而言,该现象的产生与政策文本在不同历史阶段的“混同”应用及国家在不同时期的中心任务和治理需求相关。就司法政策扩权的政治逻辑而言,扩权现象本质上是权力结构、社会需求与司法功能博弈的结果。需理性看待司法政策扩权现象,反思不同载体形式司法政策的功能定位,对之进行科学区分,并强化司法政策制定的程序约束,以降低扩权风险。
关键词:司法政策扩权 制度逻辑 历史逻辑 政治逻辑 程序约束
领域还是范围: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边界的立法方案
作者:练育强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内容摘要: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涉及不同社会主体、不同国家机关在公共利益保护上的职能配置,这种配置因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而有所不同,并且直接影响检察公益诉讼的办案边界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中基于“领域”并采用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方式来确定检察公益诉讼的办案边界存在局限,除了不能精确覆盖办案范围之外,还影响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办案边界的厘清,并且限制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探索。因不同国家机关在《宪法》上的定位及职能的分工不同,采用《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中关于“受案范围”的立法方式来界定检察公益诉讼的办案边界更符合立法需求。由于检察公益诉讼不存在“申请—受理”的方式,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相较于“受案范围”,采用“办案范围”的表述方式更加妥当。因此,区分不同种类的检察公益诉讼,并基于正面列举加概括,以及反面排除的立法模式是“检察公益诉讼法”中关于“办案范围”(亦是办案边界)的可选方式。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 案件领域 办案范围 办案边界
宪法通信权双重保护的体系重构
作者:屠振宇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宪法通信权条款在数字时代面临“约束不足”与“约束过度”的双重困局,其症结在于“检查之外无限制”的文义解释已难以回应通信技术迭代与治理角色转型的现实需求。为破解困局,有必要重返制宪与行宪的历史场域,从中提炼保护通信自由与秘密的“原则与精神”,并以此作为指引进行教义学体系的重构:将单一、刚性的“通信检查”模式,更新为以“风险场域”(通信是否处于国家专营体制之下)与“干预强度”(是否触及权利核心)为维度的“双层双阶”保护体系。以通信是否实行国家专营为标准,区分国家专营领域与非国家专营领域,分别适用特别宪法保护与一般宪法保护。在国家专营领域,“双阶”表现为绝对禁止(针对隐匿、毁弃等阻断行为)与相对禁止(通信检查须满足严格三要件)的两级构造;在非国家专营领域,参照“双阶”区分逻辑,依据干预是否触及通信权核心权能而在要件严格程度上梯度调节,形成动态化的合宪性审查基准。
关键词:宪法通信权 双重保护体系 风险场域 干预强度 合宪性审查
虚开发票罪的刑法解释与限缩适用
作者:王 新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在我国实行“以票管税”的传统税收管理体制下,《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虚开发票罪,主要的规范保护目的是保障国家税收。鉴于虚开发票罪的对象被限定为专用发票之外的普通发票,基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功能性差异,两者不是特别与普通的包含关系,而是互斥关系,故不应将虚开发票罪理解为发票虚开类犯罪的“兜底”罪名。面对虚开发票罪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扩张适用的异状,亟须立足于发票功能和我国税收监管改革的新形势进行限缩适用。在虚开发票罪属于行为犯的规范结构下,从刑法体系解释和罪刑均衡原则出发,对其也应设置“出罪口”。鉴于虚开发票罪属于“逃税型”虚开的范畴,应紧扣“国家税款是否损失”的底层逻辑,这有别于从“目的+实害结果”两个维度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设置“出罪口”的模式。对于作为逃税手段的虚开发票行为,在与逃税罪进行竞合适用时被逃税罪吸收后,当行为人具备“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不以逃税罪论处时,不应再“回头看”而以虚开发票罪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否则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关键词:虚开发票罪 刑法体系解释 限缩适用 禁止重复评价
数智时代犯罪化立法的优化路径
作者:李海良
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数智技术的快速演进加剧了刑事立法的滞后问题。我国刑事立法对技术风险的总体回应,非但未能充分解决危害规模、规制门槛与风险形态三重理论难题,反而存在实害评价标准模糊、前置法与刑法衔接不畅、法律拟制尚无专门规范的立法症结。法益侵害的实质性迭代、前置法体系的规制失灵及“补丁式解释”的困局,强化了刑事立法优化的需求。积极刑法观与消极刑法观在数智风险治理上均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不足,应当确立以担当刑法观为核心理念的立法理论范式,实现立法理念从“是否要立法”的二元争议向“如何负责任地立法”的转变。担当刑法观以社会治理主动性与权利保障审慎性为辩证内核,并对数智领域犯罪化立法的动因、对象与程度,分别进行目的正当性、行为类型化与损益相当性审查。未来,新型数智犯罪立法应当重塑适应规模化与累积性犯罪后果的评价基准,调整衔接前置法的罪状与罪名,以及构建共犯行为正犯化、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罪名体系。
关键词:数智技术犯罪化立法 担当刑法观 目的正当性 行为类型化 损益相当性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牵连性理论重构——均衡牵连关系理论之提倡
作者:吴逸宁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摘要: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牵连性源于双务合同中两项债务之间的对价关系,其本质在于原因理论中当事人“负担债务”的意思内容,然而这一理解难以实现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追求的广泛公平理念,亦仅为德国法中给付抗辩权特殊体系下的理论产物。从制度史考察,履行上的牵连性在思想、格言、定式、范围及理念上均有更为广义的注解,应以均衡牵连关系理论对我国法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牵连性基础予以重构。均衡牵连关系理论旨在表明两项对立性债务须起源于同一法律关系,且一方不履行债务而强制对方履行对立性债务会破坏法律关系的均衡时,债务间的牵连关系始得成立。对均衡的判断应综合考量履行安排、交易目的、给付间价值及合理妥当等要素并据此作出规范性评价。均衡牵连关系理论在实现进路上契合我国法“合同构成”的整体分析框架,但在性质与功能上区别于德国法上“债权性留置权”、我国法上物权性留置权、关联债务抵销制度中的牵连性构造。该理论不仅可兼容我国现有规范体系,也可回应包括双务合同中“非主要债务”、合同关系外债务以及继续性合同、合同联立等新型交易形态中的债务在内的各类履行抗辩难题,展现出广泛的解释力与实践价值。
关键词:履行抗辩 对价牵连 原因理论 均衡牵连 公平理念
附保证保险借款合同的法律构造及成本负担规制
作者:王吉中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搭售保证保险的行为并非当然违法,但搭售使得保证保险与借款合同合成为一项整体交易,抬高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对高利管制而言,这也意味着应当将保费与利息合并计算,并在必要时借助公序良俗条款,将堆叠多种不法因素的整体交易判定为无效。此外,为确保借款人明晰其负担的实际融资成本,贷款人与保险公司均应对借款人负有息费披露义务,且应加深此种披露的深度。在整体交易的视角下,还应尝试在借款人支付不能时排除保险公司对借款人的求偿权,并在起算时点与请求方式等方面限制保险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权利,以缓和“借款+保险”给借款人带来的结构性负担。总体来看,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保险偏离了“保险”的典型形象,因为其以贷款人作为被保险人,而其对借款人而言只是一种有偿增信服务。这不但没有分散反而加剧了借款人的支付不能风险。对此,未来应当探索新险种(如信用人寿保险)的开发,将被保险人设定为借款人,以根本性改善借款人的负债状况。
关键词:保证保险 借款合同 高利贷 代位求偿权 违约金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建构
作者:曾新华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涉及有犯罪记录人员再社会化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动态平衡,应当规定在《刑事诉讼法》执行编。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的“轻微犯罪”应当限定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包括微罪和轻罪。微罪与轻罪的区分界限应当是非监禁刑,而不是拘役。在封存方式上,微罪适用自动封存,轻罪适用裁判封存。在适用程序上,应当通过初封、半封、全封的“三封程序”,分阶段、分幅度地逐步封存轻微犯罪记录。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建构还应当妥善处理好其与审判公开、个人信息删除权的制度衔接。
关键词:犯罪记录封存 轻微犯罪 附随后果 “三封程序” 《刑事诉讼法》修改
由倾斜性到差异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模式转变
作者:郭创拓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价值在于通过保护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以塑造有效的市场交易秩序框架,实现社会整体经济效率和实质公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因忽视特定时空下整体社会秩序的性质与发展走向,过于强调消费者抽象的弱者身份并塑造其主体性,而对消费行为的主体间性与角色变迁等认知不足,进而阻碍消费者保护目标的实现。对此应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差序格局与多元价值追求,从基于“身份逻辑”的倾斜性保护向“角色逻辑”的差异化保护拓展与升级,以经营者行为为调整对象,以维护消费者决策自主为目标,并由单行法思维向法际衔接转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应增加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理性消费的基本理念,并通过完善消费者的义务与责任,优化信息披露制度、限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等,为消费者提供能够融合底线思维与差序正义的精准保护。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模式 差序正义 消费理性 经营者合法权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人概念的规范构造
作者:高利红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内容摘要:受行为责任人无力承担巨额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归因困难或责任人难以认定等现实因素的制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扩展至多种类型,大量非行为人成为责任人,使得责任人的认定具有了风险分配的新功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人的认定实际上推动了公私法交互的生态环境损害风险吸收责任体系。应在规范上构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人的概念并对之进行结构化安排,在人与生态的关系视角中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人的概念表述逻辑,吸收原有的环境侵权责任人、环境损害责任人的概念,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人既包括对人身健康和财产的损害,也包括纯粹对生态环境自身的损害,涵盖行为责任人、物权责任人和关联责任人三种类型。规范上可表述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人是指对生态环境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负有民事责任的个人或实体,包括直接或间接行为者、生态环境损害场地或设施的物权人或实际控制者以及对生态环境损害产生实质影响的特定法律关系人。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责任人 行为责任人 物权责任人 关联责任人
国际投资争端中的不可或缺第三方问题研究
作者:刘子珩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伦敦大学学院法律系
内容摘要:国际投资争端中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情形愈发常见,但第三方在争端中的法律地位仍存在较大争议,特别是“不可或缺第三方”能否存在于国际投资争端之中,迄今尚无明确答案。通过梳理不可或缺第三方理论的内涵并分析相关典型案例,可以发现该理论以可受理性为基础,其适用逻辑能够延伸至国际投资争端领域。根据部分投资争端案例所揭示的识别标准,在投资位于争议领土或水域、投资标的所有权不确定,以及投资活动产生负外部性等典型场景中,均可能存在不可或缺第三方。为更有效地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争端当事方及潜在第三方应妥善运用该理论维护自身权益,国际社会应推动相关规则的澄清与完善,以促进国际投资法的规范、有序与可预期发展。
关键词:国际投资争端 不可或缺第三方 货币黄金案原则 可受理性 争端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