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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共同富裕的民法促进
作者:肖新喜(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强调“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包括财富增长和妥当分配财富两个层面。在财富增长层面,民法是推动共同富裕的激励法;在妥当分配财富层面,民法是初次分配的基础法,是第三次分配的平衡法。民法激励法作用的发挥须贯彻权利保障,确立民法在共同富裕实现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法地位。民法基础性作用发挥的关键在于通过民法的实施,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卡点堵点,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初次分配既应扩张意思自治的适用范围,又需增加其适用强度,对于限制意思自治的条款,在解释论上应最大化限制其范围。在第三次分配中,民法应发挥利益平衡作用,是慈善领域的一般法,民法与《慈善法》竞合时,优先适用《慈善法》,但应以不挫伤主体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为前提,以倡导性规范鼓励主体进行慈善捐赠。
关键词:共同富裕;三种分配;民法;解释论;意思自治
【主题研讨——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
2《国家发展规划法》实施背景下规划法治化研究
作者:江必新(中南大学“中国法治实施报告”项目首席专家、法学博士)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正式以法律形式规范、保障国家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是我国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工具,是中国之治的成功密码。“十五五”规划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的关键规划,承载着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使命。从历史维度看,从“一五”计划到“十四五”规划的实践历程证明,规划的成功制定与有效实施,始终离不开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国家发展规划擘画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目标、路线图,而法治为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国家发展规划的法治化建设并非简单地将规划“法律化”,而是通过制度设计明确规划的法律地位、运行规则及其与其他规范体系的关系,使规划在发挥统筹和引导功能的同时,能够接受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约束。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高水平法治;规划编制;规划实施;高质量发展
3“十五五”时期超大特大城市治理法治化的理念升级、制度创新与实践突破
作者:王东(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超大特大城市治理法治化是“十五五”时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抓手与关键路径,其深层要义在于通过理念、制度与实践三个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的维度,实现城市治理从传统模式向现代化法治模式的系统性跃迁。在理念层面,通过以质量与效率相统一的效能观锚定价值航向,借由硬法规范与软法机制的耦合共生拓展治理内涵,依凭全域覆盖的法治思维重塑治理逻辑,完成治理的认知升级。在制度层面,通过以多元主体协同机制优化治理结构,以制度供给的系统整合与动态调适完善规范体系,以闭环式运行机制保障治理效能的稳定输出,夯实治理体系的法治化根基。在实践层面,通过以数字化转型的法治赋能创新治理手段,以公共安全风险的法治规制筑牢治理底线,以治理成果的长效化巩固推动治理效能的持续迭代,实现治理能力与城市发展需求的深度适配。
关键词:超大特大城市;治理法治化;理念升级;制度创新;实践突破
4金融赋能新质生产力的作用机理与法治进路
作者:刘盛(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金融作为主体之间跨时空价值交换的契约安排,需要借助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运动赋能新质生产力。金融主体契约关系既是生产关系的主体性要素(主体力量结构)在金融市场的具象化,也是赋能新质生产力的法治要素。金融法通过调整金融主体契约关系影响与新质生产力相匹配的新型生产关系的产生。金融公私主体契约关系的异位化容易造成金融抑制,需要以金融效率为主导,从传导型向服务型转变;金融私权主体契约关系的复杂化容易导致金融排斥,需要以金融公平为主导,从偏利型向共益型发展;金融公权主体契约关系的原则化容易引发金融风险,需要以金融安全为主导,从分立型向协同型升华。
关键词:新质生产力;新型生产关系;金融契约;金融公权;金融私权
【经济刑法】
5数据犯罪的刑事归责理论反思与数据持有权的刑法建构
作者:王霖(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数据作为数字社会中的新质生产要素需要刑法为其提供周延保护,既有刑事归责图景反映出数据犯罪治理路径从侵害对象并合式保护向法益内涵独立性构建的路径转型,但以“安全论”驱动的法益确立思路仍存犯罪对象模糊性、侵害方式局限性、结果限定差异性等归责问题。对此,衍生于数据三权分置构型的数据持有权理念可以为数据犯罪的法益确定提供必要借鉴。通过数据持有权的“民刑衔接”与“刑法证成”,数据持有权的二元法益构造以一般性数据的竞争性利益与非竞争性利益为保护面向,并衍生出数据支配权与数据访问权两个子权类型,以对“破坏数据型犯罪”与“获取数据型犯罪”形成归责指引。数据持有权法益有助于数据犯罪的范畴厘清、弥合其归责间隙、契合数据犯罪的预防性治理思维。以数据持有权为基础完善数据犯罪的刑事归责,需要在侵害对象层面对一般性数据类型进行正向识别与反向排除,以数据支配权与访问权为依据展开实质违法性判断,以保护法益与侵害对象的双重考察消解数据犯罪与其他犯罪的“泛竞合”趋势,从而保障数据犯罪条文的独立品格与实现其立法功能。
关键词:数据犯罪;数据持有权;一般性数据;实质违法性;归责完善
【专论】
6算法参与法律规则生成的规范性危机与规制路径
作者:徐冬根(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算法技术对法律规则生成过程的重构,正引发规范性危机。在数字法学视角下,法律规则生成方式的数字化转型成为算法时代的必然趋势,国家中心主义立法范式由此面临算法权力的颠覆性挑战。实验法理学的实证分析表明,算法在法律规则“发现-验证-优化”的全周期中构建起动态演化的数字法秩序。算法参与法律规则生成本质上是技术理性与法律价值之间的博弈,其规范性困境根植于算法权力与立法主权的结构性张力,具体表现为法律规则生成算法化导致的民主赤字、技术寡头规则越界引发的主体危机及形式理性蚕食实质正义的价值侵蚀。算法正义的实现需要搭建三维协同治理框架:以程序协同为支撑,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算法规则生成协商机制;以权力制衡为核心,构建算法规则生成权限的规范化约束机制;以价值校准为导向,构建算法规则生成的实质正义审查机制。由此,为算法时代法律规则生成范式转型提供理论解释与制度设计双重维度的创新性解决方案。
关键词:算法;法律规则;规范性;算法权力;技术理性;算法正义
7备案审查中合宪性判断标准的体系构建与应用
作者:陈斯彬(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作为中国法治实践中形成的自主宪法知识范畴,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三者并列的审查标准勾勒出宪法的内在价值体系。在体系功能视角下,宪法规定指宪法的具体明文规定,宪法原则指宪法的局部性主导思想,宪法精神指宪法的根本目的和价值。其中,宪法精神在规范属性上与宪法原则同属广义原则范畴,是为宪法基本原则。体系思维有利于区分三者,从而阐明各自的具体内容。在审查实务中,合宪性判断标准的体系化建构为三者明确了审查功能、方式与深度的有效分工。除需准确应用外,其审查援引顺序应为:规定优先,原则次之,精神再次之。审查深度则相反:违反精神最为严重,违反原则次之,违反规定再次之。审查者应避免轻易得出“违反宪法精神”的结论。
关键词:宪法精神;宪法原则;宪法规定;备案审查
【争鸣园地】
8民事管理权立体构造论
作者:张平华(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民事管理权制度普遍存在理论与现实的脱节,亟待整体研究并完善其体系建构。民事管理权应采用立体式定义,以“权力”为内核、“成员权”为外围,从而克服传统意义上的不足。一是平面式定义无机罗列了各种管理手段,却缺失层级化的管理;二是传统权利本质观忽视了管理权本质的复合性,甚至将管理权排除在外,立体化体系构造有助于民事管理权体系之科学展开。居于体系顶层的是民事管理权的本源权利,具体体现为绝对权与相对权。中层是权能分离机制,本源权利原则上应采取“一元论+权利树”结构,权能分离是显现管理权的必要机制,并可进行多层分离。底层是民事管理关系,存在附随、兼容、纵横交错、管理侵权等结构类型,管理义务涉及维护、保护、处理事务等内容。
关键词:民事管理权;立体构造;权能分离;民事管理关系
【实务研究】
9传统文化融入司法说理的方法论检视
作者:吕思远(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摘要:将传统文化用于裁判说理是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环节。尽管传统文化常充当司法裁判的重要说理素材,但对传统文化司法说理的相关方法论研究仍显不足。作为裁判理由的传统文化,其本质是法官在个案中引入的、具有碎片化和中立性特征的法外价值判断。在实践中,它或通过公序良俗等法定概念充当间接裁判依据,或作为裁判理由直接参与论证,其独特的说理价值则贯穿于过去、当下与未来。然而,援引传统文化也面临着内容不确定、说理不充分以及可能产生反效果等方法论风险。因此,以制定法为核心的法律适用技术仅赋予传统文化辅助性地位,法官须优先穷尽法内理由,同时强化传统文化理由的融贯性论证。
关键词:法律论证;裁判理由;价值判断;习惯
10认真对待表决前程序:股东会决议程序规则的反思与优化
作者:吴维锭(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在公司法上,股东会决议程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有关规则的设置和适用总是分歧丛生。分歧的背后是重视抑或淡化表决前程序的观念之争。从历史维度看,股东会决议程序规则虽不断演化但始终遵循还原现场股东会这一制度逻辑。这是因为,现场股东会最有利于股东会发挥其交流功能。股东会交流功能之发挥又依托于表决前程序的信息传递功能,因此表决前程序在股东会决议程序中占据核心地位。然而,从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来看,我国股东会决议程序规则存在一种淡化表决前程序的观念传统,其根源在于对集体决议普遍约束力之正当性基础和表决前程序信息传递功能之实际价值的双重误解,这也是我国公司治理效能不彰的重要原因。优化我国股东会决议程序规则的关键在于认真对待表决前程序、充分发挥表决前程序的信息传递功能,使得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可以在公司与股东间以及在股东内部充分流动。具体而言,可以从信息传递形式的改进和信息传递行为违法的法律后果两方面入手。前者旨在优化信息传递渠道,消除信息传递所受阻碍、拓展信息传递通道;后者意在激励掌握信息的主体积极传递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
关键词:股东会;公司决议;电子股东会;决议程序;信息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