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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精神贯彻落实·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
1.李旺|中国法院适用国际民商事实体法条约的路径——对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的展开
【主题研究·证券法治研究】
2.缪因知|证券内幕信息利用标准研究:基于信息内容因素和属性因素的细化
3.樊健|价格敏感性标准下证券虚假陈述重大性要件研究
【主题研究·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4.范伟|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结案条件的体系性设定
5.朱钰奇|论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衔接
【探索与争鸣】
6.高景峰|检察机关法律政策研究范式体系构建的逻辑范畴
7.宋阳|论国际惯例的“当事人法”属性与规范适用
8.张德峰|论我国托育合作社立法——以《托育服务法》制定为契机
9.陶朗逍|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方法论探索——以改革与法治相统一理论为指引
10.王睿|差额补足的双重法律性质及其规范路径
【青年法苑】
11.陈佳举|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司法解释评析
12.顾洪鑫|论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与罚金的衔接优化——基于508份食药案件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党中央精神贯彻落实·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
1.中国法院适用国际民商事实体法条约的路径——对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的展开
作者:李旺(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依据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第30条及第31条的规定,国家应善意履行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并采取适当措施实施和适用国际条约。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亦因该法的废止而失去效力,关于国际条约的适用出现制定法的空白。在此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发布《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制度,并进一步规范了中国法院适用国际条约存在的问题。同时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的典型案例,其中多涉及国际实体法条约的适用问题。国际民商事实体法条约在中国法院如何被适用一直是国际法学界关注的问题,虽然国际条约的适用需要视具体国际条约的性质及内容而定,但可归纳出一定的适用模式或路径。本文结合上述司法解释及发布的典型案例等中国司法实践,系统阐述国际民商事实体法条约作为合同条款以及通过非国际私法模式、国际私法模式、当事人选择模式而适用的路径,并强调在司法实践中,应加强对国际条约作为合同条款及国际私法模式的理解和掌握,明确区分作为合同条款与当事人选择模式的不同。
关键词:合同条款;国际条约;非国际私法模式;国际私法模式;当事人选择模式
【主题研究·证券法治研究】
2.证券内幕信息利用标准研究:基于信息内容因素和属性因素的细化
作者:缪因知(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增加资本市场包容性”的提出需要提高证券执法法治化。认定对内幕信息的利用,是内幕交易责任施加的关键。这需要结合主客观要件予以细考。客观要件指行为人在事实层面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因素和属性因素(未公开性、重大性、专属性),主观要件可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仅适用于内部人的)过失。在缺乏认定利用心态的直接证据时,可通过行为人的交易行为与其对内幕信息的知悉在时间线上的匹配及与公开信息或通常行为的不匹配,来合理推论。实践中与利用标准相竞争的获取标准并无上位法依据,也缺乏法理基础,更不应蜕化为接触标准。从本文提出的理论分析框架来看,境外发达法域内幕交易法的主流依然重视利用标准。一些法域形式上虽然采取知悉标准,但仍然会重点考察信息的属性因素和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在适用法律时也受有力的司法法治制约,而不会成为简单的客观归责。我国应坚持利用标准。
关键词: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证券欺诈
3.价格敏感性标准下证券虚假陈述重大性要件研究
作者:樊健(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将重大性作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独立构成要件之一,并将价格敏感性标准作为判断虚假陈述是否具有重大性的终局标准。针对推定具有重大性信息的推翻,被告应当提供优势证据来证明虚假陈述并未导致证券价格产生明显变化。针对未推定具有重大性的信息,原告仅需证明虚假陈述被实施和/或被揭示后,证券价格发生明显变化。观察证券价格变化的时点可以是虚假陈述被实施和/或被揭示后。通常虚假陈述被揭示当日即可作为窗口期,但可以适当延长至三天。司法实践中,在扣除其他影响证券价格因素的情况下,如果证券价格涨跌幅大于2%则表明发生明显变化。当交易证券的场所或者市场不具备有效性、虚假陈述被实施和被揭示后证券并未交易或者虚假陈述在被揭示前已得到纠正,无法适用价格敏感性标准时,则应当采用理性投资者标准。
关键词:证券虚假陈述;重大性要件;价格敏感性;事件分析法
【主题研究·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4.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结案条件的体系性设定
作者:范伟(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第25条关于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结案条件的设定,存在结案事由模糊、设定结构单一、认定主体封闭等问题,亟需以确定性标准为指引进行体系性优化。从结构层次而言,结案条件应贯穿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全流程,覆盖诉前程序中的“立案与调查”“检察建议及行政履职”两个阶段以及诉讼程序中的“起诉与受理”“开庭审理及判决执行”两个环节。就具体事由而言,结案条件应以因果关系阻断与司法最终裁判为核心导向,具体涵盖以下情形: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未受到侵害;行政机关没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发送检察建议后,受到侵害的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已得到恢复;发送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已依法履行职责;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裁定已生效;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且已执行完毕。在程序约束维度,诉前程序中检察机关应恪守检察权与行政权的边界,充分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并增设附条件结案决定机制;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应坚守公益诉讼起诉人定位,针对生效裁定或者判决及时作出结案决定。
关键词: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结案条件;确定性标准;因果关系阻断;司法最终裁判
5.论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衔接
作者:朱钰奇(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存在交叉,出于诉讼经济和避免矛盾裁判的考虑,有必要明确二者的衔接路径。在审理规则方面,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不构成诉的合并,因此不宜合并审理。在后诉已经提起而前诉尚未审结的情形,原则上应当优先审理民事公益诉讼,同时允许私益诉讼原告向其所在法院申请诉讼中止。在前诉的判决效力对后诉的影响上,若民事公益诉讼认定“侵权行为存在”,这一要件事实向私益诉讼原告发生有利扩张,其理论依据既非既判力也非争点效,而是在“法定证明效”的基础上,叠加“法律真实”与“替代性程序保障”原理,使用扩张规则进行的差异性制度安排。同时,考虑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对损害的认定不同,故而该要件事实无法发生效力扩张。同理,作为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客观联系的因果关系和作为评价性要件的过错这两个要件事实自然也不发生效力扩张。此外,私益诉讼判决认定的要件事实对公益诉讼亦不发生效力扩张。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审理顺序;诉的合并;证明效;替代性程序保障
【探索与争鸣】
6.检察机关法律政策研究范式体系构建的逻辑范畴
作者:高景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内容提要:检察机关法律政策研究是检察机关调查研究与法律政策研究、法学研究方法的集成,具有其自身研究视角与智力支撑功能,并兼具融合与横断式的研究范式。从结构范式把握,检察机关法律政策研究注重理性,强调实现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有机统一;注重改革实践活力,旨在推动中国特色检察制度更趋成熟稳健;注重法秩序统一规制,统筹融合法教义学与法秩序统一规制。同时,必须正视算法、人工智能对检察机关法律政策研究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把握数字时代法律政策研究的实践逻辑、改革逻辑与治理逻辑,促进数字正义“可视可感”,既富含科学性又符合规律性,立足数字法治监督制约体系建设整体,保障严格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中国特色检察制度;法律政策研究;范式体系;数字正义
7.论国际惯例的“当事人法”属性与规范适用
作者:宋阳(广西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国际惯例的识别与适用长期面临概念不清、规则冲突与适用困难等困境。其根源在于传统理论将国际惯例错误地等同于形式化的法律规范或独立的“商人习惯法”体系。辨析表明,国际惯例本质是一种“当事人法”,其约束力根植于特定商业群体的重复实践与当事人的默示同意,具有分散性、内源性及高度情境依赖性。因此,完善适用机制应超越僵化的成文法列举模式,转而构建以当事人真实的交易意旨为核心、充分结合个案交易背景的司法裁量路径。具体而言,裁判中应系统审查惯例的客观要素(稳定、公认的行为模式)与主观要素(当事人明示或默示接受),并倚重行业证据进行认定。国际惯例的一般功能在于补充解释合同与填补法律空白,仅在当事人意旨明示或默示接受约束时,方可优先于任意性法律规范适用。此务实路径有助于平衡法律确定性与商业灵活性,保障涉外民商事裁判的合理预期,从而切实服务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需求。
关键词:国际惯例;交易意旨;当事人法;识别适用
8.论我国托育合作社立法——以《托育服务法》制定为契机
作者:张德峰(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托育合作社是由有共同托育服务需求的家长设立的“合作制”托育机构,是对公办和其他民办托育机构供给托育服务的必要补充。较之于其他民办托育机构,托育合作社在破解利益相关者“不合作”困境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独特优势。同时,托育合作社能够有效供给托育服务,其提供的托育服务质量高、价格合理且供需平衡。在我国托育实践中,具备托育合作社基本特征的互助型托育组织正大量涌现,其亟需依据立法取得法律主体资格。因此,我国应当以《托育服务法》制定为契机,从立法上引入托育合作社组织形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立法规范托育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支持、引导托育合作社的发展。我国托育合作社立法需结合托育合作社的特殊性对社员制度、治理结构制度以及发展支持制度三项核心制度重点加以规定。在立法体例上,《托育服务法》可以仅就托育合作社的设立及其法律主体资格取得作原则性规定,而将托育合作社立法的其他内容授权国务院规定。
关键词:家长合作社;托育团结合作社/多方利益相关者合作社;互助型托育组织;特别法人;托育服务法
9.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方法论探索——以改革与法治相统一理论为指引
作者:陶朗逍(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方式分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前者确立的制度实践适应性较低,后者确立的制度虽然有效,但易因改革过程中的“超法规”实践而面临正当性质疑。该困境缘于立法在先论和司法在先论的分歧,域外“法典运动”能体现这一理论博弈过程,争议核心是司法能否独立于立法开展制度创新。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改革与法治相统一理论为解决该争议提供了依据,刑事诉讼法修改应遵循司法在先的基本规律,采取先试点后立法的路径,并确保全过程于法有据,以防范立法在先论所忧虑的法制破坏风险。为此,中央司法机关应健全司法创新管理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完善立法试点授权程序,并建立科学的试点叫停、延期、立法转化规定。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刑事诉讼法修改;改革与法治;司法在先;试点
10.差额补足的双重法律性质及其规范路径
作者:王睿(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差额补足是我国本土市场形成的交易工具,现行司法解释采用的判断标准难以对其法律性质进行准确定性,由此导致法律适用的困境。差额补足交易结构和合同功能的复合性使其法律性质呈现双重属性:一方面,其为投资者提供交易关系中额外获得本金回收和预期收益获取的权益,是从属于基础合同关系的额外保障性债务,具有担保功能,应当认定其担保性质;另一方面,差额补足的基础法律关系大多是非债权性投资关系,通过差额补足的独立性提前分配投资关系的预期收益和交易风险,此时的差额补足应当识别为投资关系中的利益分配条款。基于差额补足的双重性质,对其有效规范应采担保法和金融法的双重规范:一方面,应识别差额补足的非典型保证性质,可以不苛求从属性要件,但对于保证人主体适格性、意思表示生成程序等强制性规范层面,应类推适用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对于金融领域的差额补足,应当审慎适用金融法的相关规范,在尊重意思自治和维护金融秩序之间实现平衡。
关键词:差额补足;担保功能;融资工具;规范路径;金融风险
【青年法苑】
11.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司法解释评析
作者:陈佳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纠纷根源于财产法与家庭法的分野,本质上是个人财产利益与婚姻家庭团体利益的冲突,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价值立场选择。鉴于我国同居共财的历史传统、公正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以及司法正义的根本要求,应坚持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回归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立场,在规范目的上,该条区分婚前与婚后出资法律效果、推定相应出资为赠与、实现不动产登记与赠与意思表示脱钩;在具体适用上,该条构建了“双层维度+动态调适”的规则体系:原则上出资来源及比例等财产性因素确定房屋归属,婚姻存续时长、家庭劳务贡献等非财产性因素裁量补偿金额;例外情形下,当非财产性因素叠加显著超越财产性因素贡献时,应以家庭伦理校正财产规则。
关键词:婚姻家庭;司法解释;房屋归属;动态系统论;利益平衡
12.论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与罚金的衔接优化——基于508份食药案件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作者:顾洪鑫(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
内容提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当前公益诉讼实践的重要模式,而惩罚性赔偿与罚金则是其中的主要判决内容。但对涉食药犯罪的508份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与罚金的适用出现了裁量冲突与执行混同的问题,折射出现有理论无法与我国公益诉讼实践契合的困境。基于这种现状,应当发掘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维护公共利益、实现整体预防的特殊制度价值,并将其定位为一种与罚金不同的拟制性公法责任。为了优化惩罚性赔偿与罚金的衔接机制,各自激发它们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功能作用,需要摈弃“唯数额论”的做法,为惩罚性赔偿的裁量标准增添多元化的酌定情节,并设置与罚金相协调的数额上限,保证二者的判决平衡。可以考虑引入社会公益组织参与惩罚性赔偿的监督与管理,实现惩罚性赔偿与罚金的执行分流。同时,由于惩罚性赔偿与罚金的功能面向不同,二者既不能相互折抵,也不会造成责任重复。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罚金;实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