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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2026年第3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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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 根据国法制定党规:党规与国法关系的新形态

作者:陈明辉(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百人计划研究员、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研究员)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党的领导的强化和党政机构改革的推进,根据国法制定党规已成为党内法规领域的新常态。截至2025年底,现行公开有效的180部中央党内法规中有94部在第一条明确将国家法律列为制定依据。从援引对象来看,虽然同时援引党规和国法为依据最为常见,但也有不少党规只援引国法作为依据,并且宪法、法律、法规均在援引之列。援引国法对党规的性质和效力有何影响,需要根据党规的制定主体、制定形式和制定依据进行综合判定。党政合并机构援引国法制定的党规具有国法性质,党政联合制定的党规援引国法的兼具党规与国法性质,其他党的机构单独制定的党规援引国法的仍属党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公法领域形成了交叉重叠,以公权力为调整对象的党内法规已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公法。根据国法制定党规的常态化意味着党规与国法关系并不局限于实质意义上的融合,而是从形式上的二元分立演变为相互嵌入的新形态。

关键词:党内法规;制定依据;党法关系;依规治党

 

【主题研讨——数字经济发展中的法律问题】

2 平台用工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表现与规则回应

作者:艾琳(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与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在数字时代,平台企业借助算法决策对平台用工中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与处理,虽然提升了人力资源管理效率,但也因其机制内含设计者的价值判断,加剧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风险。需要基于场景公正理念,从平台用工中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性出发,系统剖析其面临的困境表现,并提出规则回应路径。从研究价值而言,算法控制机制导致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处理呈现异化特征,平台从业者虽符合新质生产力要素标准,但其不具备与平台企业进行平等抗衡的力量,需对其进行倾斜保护。从困境表现而言,知情同意规则在实践中难以落实,个人信息分级保护机制尚未明确;个人信息规则制定权呈现单边化特征,集体协商机制持续缺位;个人信息处理的监管体系亦存在不足。从规则回应路径而言,应从三个方面进行规范:强化个人信息收集与处理的透明度与分级保障;将个人信息处理的算法规则解释为劳动规章,并进行集体协商机制优化;健全平台用工中个人信息处理的全过程监管和问责机制,以实现算法正义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平衡。

关键词:平台用工;个人信息保护;知情同意;集体协商;异化劳动

 

3 我国数据资产确权登记的三重逻辑与制度构想

作者:林全玲(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我国数据资产确权登记的“物权编制主义”模式说、“知识产权登记”模式说和“人的编制主义”模式说,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不能为数据资产确权登记制度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撑。数据资产确权登记采纳何种模式以及登记的路径设计,必须厘清三个方面的理论逻辑:一是数据资产的权属定位。这是数据资产确权登记模式的理论根基。因为权属定位决定了数据资产确权登记的客体及其内容,也决定了登记主体审查的形式与标准。二是数据资产确权登记是采用强制登记主义原则还是采用自由登记主义原则,即数据资产是否必须进行确权登记,需要厘清强制登记或者自由登记的底层逻辑,为数据资产确权登记提供立法指引。三是数据资产确权登记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及相应的逻辑。这可以为数据资产确权登记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提供理论指引。数据资产权属本质上应定位为数据权利,其区别于传统物权,我国数据资产确权登记应当选择“数据产权编制主义”模式,数据权利主体可以遵循“自由登记主义为主体,强制登记主义为例外”的原则,进行数据资产确权登记,数据资产登记主体通过对数据资产的实质审查,明确数据资产权利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

关键词:数据资产;权利属性;审查模式;实质审查;强制登记

 

4 数字经济视野下算力产业资助的规范进路

作者:林轲亮(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在法律激励数字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算力产业资助是值得关注的热点话题。算力产业资助存在的必要性源于数字经济规模化发展催生的算力产业发展需求、国家对公民在数字社会中的生存及发展权益的回应。当前算力产业资助的相关法律规范缺乏直接性,规范依据缺乏可操作性,在精细化立法、行政给付法治化、领域法潮流的推动下,亟需研究算力产业资助专门立法的规范进路。应以算力经济促进原则、算力产业资助补充性原则、算力产业资助补偿性原则作为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将算力生产资助、算力使用资助、算力汇集资助界定为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规定资助对象要件、技术资质要件、特定交易对象及场所要件作为算力产业资助要件;构建申请程序、评审程序、发放程序共同组成的算力产业资助申请发放程序;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责任入手,完善算力产业资助监管机制。

关键词:算力产业资助;行政给付;数字经济;算力产业;领域法    

 

【经济刑法】

5 合同诈骗罪构成特征的目的限缩

作者:彭文华(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

摘要:目的方法论围绕着立法目的或规范目的对法律规范进行合目的性解释,立足于目的方法论的刑法目的解释以刑法的规范目的为基础,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具体阐明和诠释。刑法的目的解释需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得突破刑法规范的文本含义,因而属于在刑法规范的文本含义内进行的限缩解释。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不包括行政合同、无偿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包括民事借贷合同和商事借贷合同,民事借贷合同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对于合同诈骗罪而言,如果客观上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合同也不具有合法性,不存在有效益的交易,可以认定为诈骗罪;如果合同具有合法性,只是在个别事项上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影响有效益的交易,可以认定为民商事欺诈;如果合同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且具有一定的交易性,但在重大事项上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符合条件的对赌协议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数额时,应将对被害人具有价值和交易性的犯罪成本排除在犯罪数额之外。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目的解释;民商事欺诈;诈骗罪;犯罪数额

 

6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司法适用中的关键问题

作者:陆诗忠(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销售金额的准确认定、伪劣产品的准确认定、犯罪既遂标准的合理确立以及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并存时对犯罪人如何处罚,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司法适用中的关键问题。尽管相关司法解释和理论研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必要的解读,但认识上依然存在分歧。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解释和理论研究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中的积极功能,该罪中的销售金额应被解读为伪劣产品的“可售金额”;该罪中的伪劣产品应被解读为具有不合理危险的产品;该罪的既遂标准应当被解读为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已经进入消费领域,而非仅仅进入流通领域;当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并存时,应对犯罪人适用数罪并罚的规定予以处罚。

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伪劣产品;犯罪既遂的标准

 

【专论】

7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股设立专业合作社中的盈余分配

作者:高海(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参与设立专业合作社,作为以集体经营性财产参股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途径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股设立专业合作社,既可克服前者不具有完全市场主体地位的不足,又能促进两者扬长避短、优势互补,并凸显相对于参股设立公司而言的比较优势,但应当遵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成员惠顾、按惠顾返还为主分配盈余、以一人一票为主的民主表决等核心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财政资金等经营性财产参股设立专业合作社,经由参股兼具“出租+出资”或“出借+出资”双重属性的阐释,不仅可以满足成员惠顾专业合作社的法定要求,而且能够符合专业合作社惠顾返还为主的盈余分配方式。引导更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参股,在决议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等方面既能遵循民主管理原则,又可以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专业合作社中表决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参股设立;惠顾返还;按股分红

 

8 论商事调解的发展路径:从市场化迈向产业化

作者:周建华(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商事调解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商事调解进入市场化运作的快车道。面对国内外商事调解的迅猛发展,我国应尽早确立与实施商事调解从市场化迈向产业化的发展路径。商事调解的市场化是商事调解发展的初级形态,商事调解的产业化则是高级形态,指在市场化基础上统筹规划各种调解资源,按照产业经济构造原理发展独立产业。商事调解从市场化迈向产业化乃现实需求,既有助于整顿与规范国内商事调解市场,也能够增强国际商事调解竞争力。商事调解从市场化迈向产业化的实施路径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要完善商事调解的市场构造,保障商事调解服务从供给侧向需求侧持续有序流动;二要构建商事调解的完整产业链,实现价值链的利益增长、企业链的分工协同、供需链的持续循环、空间链的集聚布局。

关键词:商事调解;市场化;产业化;新加坡调解公约;商事调解条例

 

【争鸣园地】

9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司法审查的实效困境与前置调适

作者:周乐军(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制定程序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基本要件。在当前所实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中,制定程序司法审查实践呈现出审查意愿低与违法认定率低两大实效困境。其成因是系统性的:在制度上,特殊的诉讼构造让法院存在选择性审查的空间;在规范上,模糊的法律规定难以为法院提供明确的审查规则与处理机制;在行为上,消极的审查策略抑制了法院审查的积极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前置直接审查模式,具有效力确定、消解政策风险、保障公众参与权能实现与重新启动制定程序等方面的优势,可以作为实效困境的调适方案。但仍应明确前置审查与附带审查之间的关系,并从前置审查的申请主体、时机、期限、管辖以及裁判五方面展开制度设计,以实现前置审查与行政诉讼之间的价值平衡。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司法审查;实效困境;前置审查

 

10 《民法典》中的“不利于起草者解释”规则研究

作者:包丁裕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民法典》第498条第2句规定了格式条款的“不利于起草者解释”规则,但理论和实践对该规则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与其他解释规则的关系仍存在较大分歧,这需要通过明确其正当性予以回应。该规则的正当性在于通过客观确定意思表示以保护相对方的合理信赖,促进信息披露与合理配置风险,而非矫正合同不公平条款或维护合同公平性。基于此,“不利于起草者解释”规则也应当适用于非格式条款的解释,其规范依据是《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该规则的适用条件是一方当事人具有“措辞主导权”且具有应当合理消除歧义的可归责性。在适用中,该规则需要与“有效解释”规则、合同效力规则相协调,且优先于“有利于债务人解释”规则。

关键词:不利于起草者解释;疑义解释;格式合同;有效解释;合同解释

 

【实务研究】

 

11 道德义务视角下夫妻间无偿给予约定的拘束力

作者:刘恩志(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夫妻间无偿给予约定的拘束力,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规范的可适用性密切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立场,已从支持任意撤销转向采取弹性的拘束力裁量规则,但其背后的理论依据尚待澄清。当前主张概括排除任意撤销权的观点,或忽视了婚姻法中夫妻财产约定以利益双向归属为特征而不包含单向给予,或误认为夫妻间给予的报偿目的足以阻却赠与的构成。鉴于此类约定兼具财产法与家庭法的双重属性,应重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中作为任意撤销权例外的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规范,提炼婚姻法中的互惠道义,以给予方的道德义务范畴作为拘束力判断的基点。此项道德义务包括补偿对方贡献和矫治自身过错两个维度,给予方亦可主张自身贡献、对方过错、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等因素对其限度加以修正。从道德义务视角构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5条第1款的解释论,在规范正当性、证明责任、裁量指引等方面,均优于情势变更的论证进路。

关键词: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道德义务;互惠公平;情势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