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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2026年第1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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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1、论涉外法治的概念  李鸣  黄蓬北

专题:数字法治

2、智能平权:通过数字开源的人工智能立法实现 刘艳红

3、“数字拉齐”:数字法治议题的知识线索与分析框架 戴 昕

专题:认罪认罚制度反思

3、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整体性量刑建议观”反思 杜 磊

4、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程序性信赖利益及其保护 王瑞剑    专论

5、减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范构造与司法审查 程 琥

6、选取与变更姓名的权利规则 一种基于新利益法学方法的分析 梁上上

7、违法解雇法律责任论:从违法行为惩戒论到违约责任论 王显勇

8、从强制到自愿:我国延迟退休改革的逻辑及制度完善 范 围

9、企业违法犯罪的协同共治式行政监管研究 张泽涛

10、从认知主义迈向生活实践:面向司法过程的刑法教义学改造 刘 涛

11、风险预防视角下生物识别信息的刑法保护 贾 元

青年

12、功能性前科消灭理念之提倡 以犯罪前科与犯罪记录的关系为切入点 马   龙

13、“原因力”概念的源流疏证 艾敦义

 

内容摘要

 

1、论涉外法治的概念

李鸣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黄蓬北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师资博士后

摘要:涉外法治概念的提出与党的十八大以来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美激烈竞争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密切相关。要理解这一概念,必须结合这些背景或语境回答三个前提性问题,即涉外法治中的“外”是指什么、涉外法治是谁和谁之间的法治以及涉外法治适用什么法律。法治的两造和可适用的法律是区分涉外法治与国内法治、国际法治的基本标准,中国视角是涉外法治的重要特征。相对于法律的制定,涉外法治概念更强调法律的运用。涉外法治教育应该具备讲政治和注重能力培养两个特质。涉外法治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党和政府各部门及法律服务机构统筹运用国内法和国际法在中外关系主要是中国与外国及外国人关系上厉行法治的系统工程,旨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关键词:涉外法治  对外开放  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视角  

 

2、智能平权:通过数字开源的人工智能立法实现

刘艳红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摘要:智能平权是我国人工智能发展与治理的新要求。开源人工智能具有技术民主化、规模定律脱钩性、监督开放化等宏观价值,应以数字开源的人工智能立法实现智能平权,并设置相应的微观法律保障措施以维护开源方的合法权益。在开源架构下,人工智能立法需要参考客观语境与技术现状,以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机制预防开源人工智能潜在的数据安全风险,具体需对人工智能系统中的公共数据、商业数据以及个人数据提供不同保护模式,并根据数据内涵差异设置不同级别的保护强度。数字开源时代需要实现从部门性立法向领域性立法的转型,以领域性立法框架实现智能平权的人工智能立法,即在横向上优化自身与其他法规的衔接流程,在纵向上吸收人工智能专业知识以提升立法科学性。

关键词:智能平权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立法  开源架构  领域性立法

 

3、“数字拉齐”:数字法治议题的知识线索与分析框架

戴昕 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

摘要:新技术给社会不同人群带来的影响往往是不均质的,这种差异化影响为认知、分析数字法治领域相关议题提示了一种可能视角。作为知识线索和分析框架的“数字拉齐”,将技术应用的出现和扩展视为导致本限于精英群体的受惠与困扰向普通民众扩散的社会过程。“数字拉齐”提供了一种有关诸多数字法治议题生成逻辑的解释。在身份认证、智能法律服务、智能个人助理等典型场景中,“数字拉齐”可能以不同形式呈现,并对应相互区别的治理思路。当新技术应用被认为未给民众带来充分受惠、却使其面临更多新的困扰,即导致“非对称拉齐”时,严格监管的社会呼声更容易出现,也有更强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而若新技术应用给民众带来的受惠与困扰基本相当,或受惠明显超出困扰时,治理者更宜选取审慎监管策略,乃至采取以鼓励创新、推动发展为主旨的举措。

关键词:数字法治  拉齐  对齐  分配正义  智能体

 

4、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整体性量刑建议观”反思

杜磊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教授

摘要: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中的“量刑建议”是针对整个案件全部情节的量刑建议,即采整体性量刑建议观。整体性量刑建议观是导致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采纳问题认识分歧的重要原因之一。从认罪认罚过程看,认为整个量刑建议均是合意结果不符合客观实际,与刑事诉讼基本规律相悖,难以协调立法目的和权力调整的合法性之间的矛盾,和认罪认罚作为独立量刑情节的立法体系也不兼容。应改采认罪认罚情节量刑建议观,即《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中的“量刑建议”是针对认罪认罚情节的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情节量刑建议观下,第201条第1款“一般应当”中的“一般”不具有实质内涵。法院采纳认罪认罚情节量刑建议的标准是合法性标准,而非合理性标准,只要不存在第201条第1款但书规定情形,法院就应当采纳,反之,则属于“明显不当”,此时法院仅承担告知义务,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径行裁判属于严重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应依法予以纠正。

关键词:量刑建议  整体性量刑建议  一般应当采纳  认罪认罚情节

 

5、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程序性信赖利益及其保护

王瑞剑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博士后

摘要:为应对《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理论分歧,相对合理的方案是引入信赖保护理论以改造“约束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基于对国家司法权的信赖作出了认罪认罚,由此产生的合理期待可称为程序性信赖利益。作为一种过程性利益,程序性信赖利益来源于对程序性权利的处分,能够产生对国家司法权的程序性约束力,但受到公共利益、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和认罪认罚裁量从宽原则的限制。第201条体现了对程序性信赖利益的保护:第1款规定约束力的产生,适用时应融入信赖利益的认定,将“一般应当采纳”理解为宣示性条款,结合信赖利益不成立及需保护性缺失的情形适用但书;第2款规定约束力的解除,适用“明显不当”应当对接裁量从宽原则,将“调整量刑建议”视为原则性后果,除非信赖利益被主动放弃。对约束力条款的完善应贯彻保护性逻辑,重点关注约束力解除后的特殊保护。

关键词:认罪认罚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  信赖保护  程序性信赖利益  程序性约束

 

6、减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范构造与司法审查

程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

摘要:当前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小过重罚”“重过轻罚”“过罚失当”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减轻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供给不足,特别是法定减轻处罚量罚情节同质化、酌定减轻处罚法律依据不足、减轻处罚缺乏程序保障等问题。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性质和效力直接关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正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性质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多样,且不属于内部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效力与性质密切关联,且不同形式的裁量基准,效力不同。规章形式的裁量基准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裁量基准具有事实拘束力,行政机关适用裁量基准可以二次裁量。设定和实施减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过责罚相适应、“三个效果”相统一,遵循特定时空环境下的均衡原则。对减轻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司法审查,重在明确司法审查的地位、重点、模式,促进裁判标准统一。

关键词:减轻处罚  裁量基准  立法发展  规范构造  司法审查

 

7、选取与变更姓名的权利规则 一种基于新利益法学方法的分析

梁上上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法院在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案中认为取名“北雁云依”违背公序良俗的裁决引发争议。取名北雁云依其实并不违背公序良俗,但是违反了姓名选取的传统习惯。妥当的方法是采取新利益法学分析方法,探知本案真正的利益主体是新生儿,并将其置于监护制度中分析具体的利益关系。监护制度的制度利益在于维护被监护人最大利益。监护人为新生儿选取姓名时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为防止被监护人利益受到损害,应该遵循随父姓或者母姓的传统习惯,不得选取第三姓氏。姓名变更与姓名选取具有相同的性质,也应该遵循姓名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按照情境主义分析方法,从新生儿、未成年人到成年人的姓名变更形成了一道完整的光谱,自由与限制在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色调。基于最有利于姓名权人利益的原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我利益已有清晰认知,姓名变更可以采取自由主义;0—6周岁儿童不能保护自己利益,变更儿童姓名需要作出严格限制;6—18周岁未成年人对姓名意义已有相当程度的认知,变更姓名时应当征得其同意。

关键词:姓名权  公序良俗  指导案例89号  新利益法学  姓名变更

 

8、违法解雇法律责任论:从违法行为惩戒论到违约责任论

王显勇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摘要:解雇保护规范分为强制性权能规范、行为规范与程序规范三种类型。违法解雇行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劳动合同有效存续。违法解雇行为属于持续性违约行为,拒绝履行是初始违约形态,迟延履行与履行不能是转化违约形态。用人单位承担双阶替代违约责任。在迟延履行违约形态下,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确认违法解雇期间与恢复履行期间继续履行,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替代确认违法解雇期间和恢复履行期间的继续履行,赔偿金按照用工之日至违法解雇行为发生之日这段时间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来计算。在履行不能违约形态下,用人单位在确认不能履行期间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违约责任,支付正常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在不能履行期间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替代不能履行期间的继续履行,赔偿金按照用工之日至裁审确认劳动合同不能履行之日这段时间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来计算。

关键词:解雇保护  违法解雇行为  违约行为  继续履行  赔偿金

 

9、从强制到自愿:我国延迟退休改革的逻辑及制度完善范围

范围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

摘要:我国延迟退休改革呈现出弱化强制、强化自愿的趋向,以适应人口结构和用工方式改变的现实需要,以及退休之义务性减弱、权利性增强的制度变迁趋势。从比较法来看,域外国家和地区强化退休自愿的路径及程度不同,形成了废除强制退休、协议约定强制退休与否、维持强制退休三种模式,并配套延迟退休年龄和弹性退休制度。为平衡劳资和代际关系,通过就业年龄歧视例外和减薪、养老金和税收调整等经济性强制措施对退休自愿予以限制。我国应基于体系化思维从以下方面完善改革配套制度:一是在劳动法中,允许约定退休、完善弹性退休终止劳动合同规则和高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规则;二是在社会保险法中,将退休年龄转换为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建立“前减后增”的养老金计发规则、社会保险费和税收征缴调节规则和不同群体的差异化退休规则

关键词:退休自愿  退休权  延迟退休改革  强制退休

 

10、企业违法犯罪的协同共治式行政监管研究

张泽涛  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通过行政监管预防企业的违法犯罪,是当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党中央和国务院反复强调要通过加强对企业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协同共治式行政监管来预防企业的违法犯罪。但目前学界更多的是关注如何查处已然的违法犯罪,且并未详尽评介国外关于企业在监管阶段的经营行为与责任减免的内在关系。要完善“抓前端、治未病”的协同共治式行政监管,应该以责任主义为立足点,从学理上阐明企业配合监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应当成为判断其主观过错程度并据以减免责任的依据,从而完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与企业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共治式监管。在制度层面,《刑法》和《行政处罚法》应该确立责任主义,明确规定监管过程中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从轻和减免责任的依据;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实行个案办理与行业预防延伸;从有利于查处企业违法犯罪的角度出发,应该健全“行刑”正向衔接机制。

关键词:协同共治  行政监管  责任主义  预防  衔接

 

11、从认知主义迈向生活实践:面向司法过程的刑法教义学改造

刘涛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刑法教义学本质上具有实践面向,但当前以语义解释为中心的犯罪构成理论,往往仅体现为司法定罪活动中参与者之间的认知共识,导致理论与具体的司法过程产生疏离。相比之下,源于生活实践的技术与知识具有本源性,而基于语义分析的认知性知识则具有派生性。因此,刑法教义学的目标不应止步于科学真伪的辨析,更应致力于在价值竞争中寻求对司法过程的意义构建与理解。为克服现有理论的封闭性与抽象性,应在坚持犯罪构成理论作为沟通平台的基础上,回归生活实践本源,对刑法教义学进行面向司法过程的改造。具体而言,应当重视“前构成要件理论”的研究,区分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与前构成要件的整体性规范判断,将不同司法参与者的感受、经验与价值主张纳入理论框架,以应对司法实践中的规范竞争。同时,应坚持以“规范违反说”作为违法性阶层的实质判断标准,强化主体间互动的维度,从而构建一个开放的、能够容纳生活实践智慧的刑法教义学体系。

关键词:认知主义  司法过程  刑法教义学  前构成要件理论  生活实践

 

12、风险预防视角下生物识别信息的刑法保护

贾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编审

摘要:随着生物识别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过限的生物识别信息采集、处理和利用行为不仅侵害个人基本权益,更可能引发重大社会与国家安全风险。传统以权利保护为中心的个人信息治理路径已无法适配信息风险的治理需求,亟需建立以风险预防原则为基础的风险控制模式,将监管范围从生物识别信息本身的保护扩展至潜在危害的预防,将治理重点从个人权利保障转向对公私数据控制者权力的限制和监管。应当通过解构不同风险场景下法益侵害的内在逻辑,设立适配不同风险等级的刑法介入标准,将风险分级监管与场景化区分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同时,通过解释和修改现有罪名的方式实现对侵犯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的直接和间接规制,实现风险社会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国家公共治理需求以及国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三者之间的平衡,兼顾刑法谦抑性与社会治理有效性,为风险社会生物识别信息的治理提供具有实践可行性的刑法方案。

关键词:生物识别信息  风险预防原则  风险分级监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3、功能性前科消灭理念之提倡 以犯罪前科与犯罪记录的关系为切入点

马龙 广州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犯罪前科制度与犯罪记录制度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犯罪记录兼具刑事处罚与行政管理的目的,与犯罪前科在判断视角、生成条件、灭失条件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前科消灭与复权虽然都能恢复犯罪人的权利,但复权是一种“立足当下并展望未来”的制度,而前科消灭是一种“回溯过去并消除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因此二者在本质上也存在差异。世界范围内,撤销刑事定罪(复权与前科消灭的必经程序)与犯罪记录处置之间存在一般关系、亲密关系、极端关系三种对应关系。大体而言,采取复权制度的国家,它们对于犯罪记录的态度相对宽松,而采取前科消灭制度的国家则更显严格。针对这些立法范式,结合犯罪前科的弊端消除、犯罪记录的社会价值以及我国规范的设定模式与刑事追诉体系的制度特点等因素,我国应当采取功能性的前科消灭理念,即我国犯罪记录制度的构建应当以彻底消除刑事法律关系为根本底线,并尽量发挥犯罪记录的社会功效。

关键词:前科消灭  犯罪记录  复权  刑事法律关系  撤销刑事定罪

 

14、“原因力”概念的源流疏证

艾敦义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摘要:原因力是一个根植于中国自主话语体系且以民族语言习惯与民族文化环境为基础的特色法学概念。其在我国法律史中的主流含义有三种,分别指代归责原因、与有过失中兼具主客观特性的减责标准、数人侵权中事实查明的责任分担客观标准。原因力来源于清末民初我国学者对日文刑法文献的引介。民国中期,原因力被我国学者应用于与有过失制度中。我国学者将与有过失中加害人减责事由称之为原因力。新中国成立初期,大量自然科学教科书上的用语习惯诸如原因(力)等用法强化了原因力术语的使用频率与传播速度。上世纪60年代产生的日本法上的减责寄予度为我国学者在与有过失中深度运用原因力提供了比较法借鉴。上世纪90年代左右,原因力所指代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中事实查明工具的含义,在本土化语境中才开始出现并逐步确立。21世纪初,原因力术语由学说进入司法解释、司法行政行业标准,并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稳固的概念含义。

关键词:原因力  历史源流  归责原因  与有过失  多数人责任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