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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新解(李超群)
论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中人之实现路径的“颠倒”及其当代意义(李亭慧)
数字化治理背景下行政参与权遮蔽的生成逻辑与制度因应(娄金炜)
超越法条主义:盲盒经营行为司法入罪化的功能主义批判(叶良芳)
论作为社会构建的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一种“未来法”视角的疏释(吕建高)
原则信守与例外慎设——民法上“原则性规范”之卫护(易军)
论指定特定财产的遗嘱概括处分(徐育知)
“刑拘直诉”机制之正当性反思(郭烁)
基于过程的环境法律责任配置论(刘长兴)
《增值税法》的立法理念与制度创新(刘剑文)
投资东道国反措施抗辩的法理难题与制度构造(徐树)
马克思主义“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新解
作者:李超群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内容摘要:马克思主义“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并非如部分学者误认的人权的“经济决定论”。在“人—物质”关系中确立人的主体性,是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在该命题的本源维度中,人权的物质基础应是人的“物质生产活动”,其实质即“自由而有意识的创造”,体现了人之于物质力量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这一观点确证了人的主体形象,指明了“人的解放”的人权理想及其实现路径。“物质生产力”维度是“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在现实历史语境中的体现,是人实现主体地位的中介环节,其异化形式“物质力量颠倒决定人”,反映了阶级社会中现实人权制度的正当性危机。整合两个维度可知,“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不仅解释了人权在现实历史中的物质制约性,而且具有人权本体论和价值论的双重意涵,体现了人权的内在目的和外在框架的有机统一,统合了人权基础标准和高阶标准的多维要求。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人权观 人权的物质基础命题 物质生产活动 物质生产力
论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中人之实现路径的“颠倒”及其当代意义
作者:李亭慧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深入探究了人从抽象的人格主体到国家公民的演进过程,建构了一个以国家为最高伦理实体的法体系,主张人的自由在于自觉遵循作为客观精神体现的伦理法,从而实现具有特殊性的主观意志与具有普遍性的法的最终和解。马克思对此作了深刻的理论批判,指出黑格尔通过将理念作为主体、将市民社会等真实经验实体作为其谓语,神秘化了理念与现实的关系,是一种对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颠倒”。马克思认为,人永远是一切社会组织的本质,只有建立自由人的联合体,人才能真正摆脱异化劳动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束缚,实现自由全面的发展。马克思关于人之实现的理论在当代中国得以延续,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服务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价值目标,并为其实现提供制度环境保障。
关键词:马克思 黑格尔 人的实现路径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数字化治理背景下行政参与权遮蔽的生成逻辑与制度因应
作者:娄金炜 作者单位: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
内容摘要:权利遮蔽是指法定权利由于客观情势变更造成的权利内容无法被完全实现的现象,环境变动和介质基础变化是其关键成因。在数字化治理中,具体行政行为中的相对人面临着行政参与权遮蔽的困境,需要系统探讨其生成逻辑。就技术引发的环境变动而言,数字化治理引发了公开行政异化、协商行政萎缩及责任行政混沌,造成了行政参与权遮蔽的不良结果;就数字化治理引发的程序介质变化而言,程序折叠下的流程结构再造和法律关系隐匿均带来了相应的行政参与权遮蔽问题。对此,宜分别从保障义务补位和权利迭代发展出发寻求解题思路,包括以实质可理解为落脚点、以有效交互为内核、以切实可问责为方向强化治理部门的行政参与权保障义务。同时,从推进技术与知情权融合、完善陈述申辩权的保障性制度群、设置人工服务可及权三方面推动行政参与权的迭代发展。
关键词:数字化治理 行政参与权遮蔽 技术环境变动 程序介质变化 保障义务补位 权利迭代发展
超越法条主义:盲盒经营行为司法入罪化的功能主义批判
作者:叶良芳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摘要:盲盒经营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兴业态,司法实践对其采取单一的形式入罪的立场,呈现出参照“开设赌场罪”比附适用的倾向。立足于法条主义与功能主义相融合的视角,并借助诠释学循环方法进行分析不难发现,此种形式入罪路径衍生出三重教义学悖论:在行为定性上混淆“射幸合同”与“赌博”的界限;在构成要件层面虚化“赌场”的核心内涵;在法益保护方面掏空“集体法益”的内容。比较法经验显示,对盲盒经营采取非罪化处理,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和共通实践。基于此,我国有必要建构一套“以行政监管为主导、民事救济为辅助、刑事处罚为例外”的阶梯式规制体系,推动司法裁判从机械套用法条向功能主义衡量的范式转型,从而为数字经济的良性发展提供兼具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盲盒经营行为 开设赌场罪 司法入罪化批判
论作为社会构建的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一种“未来法”视角的疏释
作者:吕建高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
内容摘要:现行刑法理论在解释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时面临诸多挑战,而从“未来法”视角出发,运用法社会学方法可以对现有犯罪构成要件进行重释,进而确立一种作为社会构建的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人工智能未来能够实施刑法上的犯罪行为,但该行为是特定社会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通过社会交往、权力运行和文化规范建构而成的,其目的不仅在于技术或法律逻辑的自洽,更在于对受损的刑法法益进行社会选择与秩序重构。不同强度形式的人工智能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刑法中的主体概念和人格问题密不可分,但本质上都是社会建构的产物,而非生物物理事实,它以一种既普遍又规范的方式予以确立。传统刑事责任理论中的自由意志概念存在潜在不稳定性,应将其理解为社会建构的一部分。人工智能自由意志的社会构建必须同时满足意向能动性、替代可能性与因果控制性三项条件。就此而言,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是可欲的,其具体形态受制于社会系统的功能需求。当且仅当功能必要性与人格拟制均被满足时,人工智能才能成为适格的刑事责任主体。任何脱离刑法功能目标的人工智能刑事责任都是不充分的。
关键词:人工智能 刑事责任 自由意志 法社会学 社会构建
原则信守与例外慎设——民法上“原则性规范”之卫护
作者:易 军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摘要:“原则与例外”不仅是一种极重要的法律上体系关系,也是一种极基本的思维方式与行动策略。“原则信守与例外慎设”在我国渐受重视,已获一定程度的践行,但在理论与实务上仍存在较轻率突破原则、不审慎创设例外之现象。由于原则具有极端重要性,即原则是常态、可发挥决疑辅助功能等,原则应予信守。例外固属不可或缺,但亦有破坏性,因此应慎设例外。可采方案包括从严解释例外规定、禁止类推适用例外规定、反向推理例外规定、立法明定例外规定、由主张例外者承受论证负担、由主张例外者承担举证责任等。揭示原则重要性、例外必要性及其慎设缘由与方式,并非要予以僵化或固化,而是要珍惜、卫护《民法典》或民法理论所确立的民法赖以立基的弥足珍贵的基本原理或制度,在民法“自我保护的需要”与“自我扩张的需要”之间实现精妙平衡。
关键词:原则 例外 原则信守 例外慎设 体系
论指定特定财产的遗嘱概括处分
作者:徐育知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罗马一大法与经济学院
内容摘要:遗嘱处分按照处分标的的差异可区分为概括处分与个别处分。作为前者的特殊类型,在指定特定财产的遗嘱概括处分中,遗嘱人以处置特定财产的方式概括处分遗产之全部或部分。正确识别此种类型的遗嘱处分对于遗嘱人内心真意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对未周延处置型遗嘱的识别属于遗嘱处分定性的核心难题。对此可进一步区分为主要财产处置型遗嘱和法定继承人资格排除型遗嘱。在解释此类遗嘱意思表示时,需运用类型概念的整体评价方法,综合考察遗嘱文本内外的多元表意要素。在正确识别此类遗嘱处分的基础上,针对受益人继承份额的确定、遗嘱未处置财产的归属以及嗣后财产变动对遗嘱效力的影响等传统疑难问题,均应结合此种遗嘱概括处分的特殊之处,围绕遗嘱人内心真意的探寻形成体系化的解释方法。
关键词:遗嘱处分 指定特定财产的遗嘱概括处分 遗嘱继承 遗赠 遗嘱解释
“刑拘直诉”机制之正当性反思
作者:郭 烁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内容摘要:为纾解司法资源配置困境,实现从审判提速到刑事诉讼全程提速,部分地方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中探索刑拘直诉模式改革,多地还出台效力层级不一的文件加以规范和推行,持续至今。所谓“刑拘直诉模式”,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不再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公检法机关在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该模式虽然充分体现效率优先价值,但相较原先取保直诉等模式,被追诉人以确定的全程羁押为代价换取可疑的、不确定的诉讼提速。更为重要的是,在正当性评判上,该模式既有悖拘留的功能定位和权限配置、损害被追诉人权利,又隐含配合制约原则的异化风险,无论从合法性抑或合理性等角度均难以证成。法治改革观要求改革须经法治方式,不得突破上位法之规定。于法有据是刑事司法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底线逻辑,应当在法治轨道上稳妥推进刑事司法改革。
关键词:刑事拘留 速裁程序 刑拘直诉 法治改革观
基于过程的环境法律责任配置论
作者:刘长兴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内容摘要:环境污染往往是多重因素、系列行为共同导致的结果。环境法律责任最初关注对污染后果的直接救济,但简单针对污染后果救济而设计的规则并不能反映污染形成的过程性特征,导致了责任设置的定位偏差。应当回溯环境法律责任的义务基础,将关注点从污染后果扩展到污染形成过程,全面改进环境法律责任体系。这需要超越环境义务的伦理论证,回应环境目标的宏观性和长期性,从环境污染形成过程的角度约束和限制相关行为,并立足于法律关系框架、沿袭部门法划分路径,完成环境法律义务的类型化和法定化,其中主要是污染者(包括潜在污染者)应承担的私法义务和公法义务。在“义务—责任”框架下,基于法律责任的惩罚和赔偿属性,主要根据环境污染过程管理的需要对行政法律责任进行合理配置,考虑预防的需求和可能合理设计预防性法律责任,同时不能忽视对环境污染结果责任的设计。总体上,应充分考虑环境污染形成的过程性特征和相应的控制需要,综合运用多种责任方式才能形成有效的环境法律责任体系。
关键词:环境风险 环境污染过程 环境法律责任 制度设计
《增值税法》的立法理念与制度创新
作者:刘剑文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增值税法》的制定是回应我国经济转型升级与税收法治现代化双重需求的重要立法举措。《增值税法》以经济发展需求为驱动,通过党中央政治决策锚定立法方向,依托四十余年改革积累的实践经验,推动税收治理体系由政策主导向法律治理跃迁。在立法理念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根柢,秉持刚柔并济的治理理念,以培育新质生产力为导向推动高质量发展,并促进征纳双方权义平衡。制度创新覆盖体制、实体与程序层面:体制层面基于事务重要性程度促进了法条授权的体系化、授权机制的多元化以及评估机制的试点化;实体层面实现征税范围合理化、税率结构科学化、计税规则精准化及税收优惠规范化;程序层面推进征管要素精细化、流程数字化与法际协同化。这些制度创新既是对本土改革经验、数字时代治理需求的立法确认,也客观反映了各立法理念在制度层面贯彻的广度与深度,为未来各理念的持续深化指明了制度改进的基本方向。
关键词:增值税法 税收立法理念 税法制度创新
投资东道国反措施抗辩的法理难题与制度构造
作者:徐 树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针对投资者母国的国际不法行为,东道国可能会采取限制投资的反措施,但该反措施可能引发国际投资条约下的投资仲裁诉请。在投资仲裁中,东道国能否援引反措施抗辩以排除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仲裁诉请,学界仍有争议。东道国的反措施抗辩面临三大难题:一是投资者在投资条约下是否享有独立权利,二是习惯国际法下的反措施制度是否被投资条约下的条约责任制度所取代,三是投资仲裁庭对东道国反措施抗辩是否具有管辖权。对此,投资条约尚未提供明确的规则指引。试图借助条约例外条款或者另行提起国家间仲裁程序,难以有效回应反措施抗辩的制度需求。最佳方案是在投资条约中设置制度化的反措施抗辩条款,明确肯定反措施抗辩的可适用性。同时,明确国家间磋商、国家间仲裁程序对东道国反措施抗辩的优先认定权,并强调该认定结论对投资仲裁庭的约束力,避免东道国滥用反措施抗辩。
关键词:投资东道国 反措施抗辩 投资条约 国家间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