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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2025年第6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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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精神贯彻落实·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

1.莫纪宏 | 以改革与创新精神科学有序推进京津冀协同立法体系建设

【主题研究一·家事法专题】

2.马新彦 | 论继承纠纷司法裁判中的后果考量

3.胡昌明 |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离婚纠纷中的适用与完善——兼评《婚姻家庭解释(二)》

4.黎乃忠 | 我国《民法典》直接继承制度之反思

【主题研究二·智慧法治要素的价值释放专题】 

5.袁曾 | 第三次分配导向下的数据收益机制构建

6.张华韬 | 动态体系论下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归责与构成

【探索与争鸣】

7.付大学 | 税款滞纳金条款的比例原则检视

8.邢会强 | ESG报告中的“双重重大性”原则

9.付强 | 行刑反向衔接可处罚性审查的规则构建

【青年法苑】

10.郑平心 | 论监督管理过失的义务违反

 

【中央精神贯彻落实·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

 

1.以改革与创新精神科学有序 推进京津冀协同立法体系建设

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京津冀协同发展作为重大国家战略,法治保障至关重要。文章深入探讨京津冀协同立法体系建设,从宪法依据出发,结合《立法法》规定,阐述其立法职权空间与协同可能性。剖析当前京津冀协同立法成果、作用及问题,提出构建科学立法体系的改革创新路径,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举措、协同立法体系层次构建,以及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和统一司法审判标准等,旨在推动京津冀协同立法体系科学有序发展,为区域协同发展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关键词:京津冀协同立法;宪法法律依据;立法体系;改革创新

 

【主题研究一·家事法专题】

 

2.论继承纠纷司法裁判中的后果考量

作者:马新彦(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自从概念法学退场、利益法学和评价法学登场之后,法官已不再是依司法三段论逻辑运行的涵摄机器。后果考量方法作为司法裁判中必要的法律方法,与“规则本位”的法条主义方法形成双重方法论张力,并相辅相成:后果考量以个案实质正义为价值旨归,强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而法条主义则坚守法律规范的确定性信仰,追求形式平等与逻辑自洽的裁判范式。继承纠纷司法裁判的后果考量有利于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家事法中的落实,有利于防范遗产传承中的道德风险,有利于发挥家事司法的道德教育功能,应当引起理论界及司法界的高度重视。后果考量方法旨在以法官的“造法”矫正既有规则适用的负面效应,但恣意地超越法律、任意诉诸法外因素的后果考量应当被禁止。行之有效的方法即以严格的方法论制约法官的恣意。

关键词:后果考量;法条主义;道德风险;适用场域

 

3.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离婚纠纷中的适用与完善——兼评《婚姻家庭解释(二)》

作者:胡昌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内容提要: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是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之一。《民法典》施行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成为处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通行标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并未得到有效贯彻。通过对1854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发现,有裁判未充分考量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过分强调父母的情感需求而忽视了子女的利益,将子女抚养权判归有恶习一方的当事人,或因为过分强调继续性因素,而纵容了藏匿、抢夺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婚姻家庭解释(二)》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进行了系统性重申,为矫正司法实践偏差提供了规范指引。但是,该司法解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只有通过构建系统化的法律适用基准、专业化的家事审判程序以及重构社会支持体系等方式,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规范层面落实到实践层面,才能真正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抚养权争议;《婚姻家庭解释(二)》; 实证研究

 

4.我国《民法典》直接继承制度之反思

作者:黎乃忠(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采直接继承的立法模式,造成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均是继承人以已归其所有的个人财产为之的逻辑悖论。若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小于债务,则已经开始的继承程序毫无意义,不仅浪费法律资源,还会造成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的实践冲突。而为了弥补该制度的缺陷而发展出的限定继承,与该制度存在诸多冲突,并造成限定继承功能的虚化,消耗有限的立法资源。直接继承制度名义上遵循我国古代的继承传统,但以同居共财为特征的我国古代社会,所谓财产继承不过是家族财产管理人的更迭,古代的继承传统不能成为直接继承制度的法源基础。我国传统社会系家族式下团体主义的模式结构,即使需要法律借鉴也不应参照大陆法系个人主义下的继承制度,而应遵循同样作为承继日耳曼法团体主义的英美法系的立法模式,把当前遗产在继承开始后便归继承人的直接继承制度更替为遗产在清偿债务后方归继承人所有的间接继承制度。这不仅能简化立法,更使各方利益各归其位。

关键词:直接继承;间接继承;限定继承;继承传统

 

【主题研究二·智慧法治要素的价值释放专题】

 

5.第三次分配导向下的数据收益机制构建

作者:袁曾(上海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字经济的繁荣加剧了数据收益分配的复杂性,数据要素的价值分配已成为共同富裕面临的核心问题之一。已有的数据产权理论纠结于客观赋权,疏于数据收益分配的机制构建。在数据利用的初次分配环节,因个体用户与数据处理者之间存在知识、议价能力和技术手段的结构性不对等,市场机制天然地倾向数据处理者,导致现有收益分配格局严重失衡。在二次分配环节,当前虽可通过数据税与反垄断等工具进行干预,但其强制性与滞后性存在天然局限。应将第三次分配作为矫正数据收益分配失衡进而实现数据红利共享的关键环节,并以此为核心系统性地构建数据收益分配实现机制。通过规模化确权等政策工具的激励与引导,鼓励数据处理者将数据资产或收益权以公益目的设立公共信托,完善数据资产评估、信托受托人监管和信息公开等配套制度,为第三次分配在数据领域的制度化、法律化提供可行的法治方案。结合数据产生与应用的客观规律,数据利用规则的制度目标应从确权优先转为利益调节优先,将数据规则转化为实现分配正义的工具,破解数据收益分配的体系阻隔。

关键词:数据利用;第三次分配;数据信托;共同富裕;新质生产力

 

6.动态体系论下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归责与构成

作者:张华韬(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生成式人工智能虽存在无法克服和避免的固有技术风险,但行为人在生产、使用和经营等环节享有意志自由,且不同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类型对法益的影响方式和后果存在较大差异,这决定了这一领域的侵权责任不宜采用单一的传统过错或无过错归责原则,而应运用动态体系论,确立过错、危险、支配领域等要素,在个案中综合各要素的权重和强度予以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不宜适用产品责任,而宜适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以同时纳入过错和危险两种要素。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根据保护性规定和合同约定,在其控制的网络空间内履行安全保障注意义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公法义务和用户协议确定的合同义务,可部分作为注意义务履行与否的判断要素。而注意义务应根据侵权预防成本与收益的平衡、识别侵权后果的难易程度、现有行业通行技术水平三个动态体系的因子进行动态基础评价。“避风港规则”“红旗规则”因已纳入注意义务的评价基准,不应单独作为义务不履行的依据或免责事由。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动态体系;归责原则;注意义务

 

【探索与争鸣】

 

7.税款滞纳金条款的比例原则检视

作者:付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现行税款滞纳金条款引发大量司法纠纷,导致“同案不同判”。该条款在合法性、合理性与科学性层面存在缺陷,难以通过比例原则四项子原则的检视。目的正当性原则检视揭示,其惩罚性目的与法律原则相冲突,存在正当性不足;适当性与必要性原则检视表明,滞纳金作为惩罚手段与目的不相称,且存在对纳税人权益损害更小的替代组合手段;均衡性原则检视发现,条款设计存在非过错惩罚失衡与过错惩罚梯度缺失,导致“过罚失当”。针对《税收征管法》第32条与第52条,建议修订如下:一方面,采用“利息+滞纳金+行政处罚”组合手段;另一方面,依据主观过错决定是否加计利息,并设置差异化的追征期。

关键词:税款滞纳金;目的正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 ;均衡性原则

 

8.ESG报告中的“双重重大性”原则

作者:邢会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已经在ESG信息披露领域中引入“双重重大性”原则。“双重重大性”包括“财务重大性”和“影响重大性”两个方面,这对传统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只有“财务重大性”这一“单一重大性”做出了重大改变。“双重重大性”的引入,给现存证券法体系带来新的挑战和风险,尤其是可能引发更多的针对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诉讼。我国证券法的制度体系和实施体系需要提前做好应对和调适,以迎接这一挑战,防范化解相关风险,相关应对举措包括实行强制鉴证、审验制度,充分尊重披露主体的判断权,完善ESG信息披露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ESG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和安全港规则等。

关键词:ESG;信息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双重重大性;影响重大性

 

9.行刑反向衔接可处罚性审查的规则构建

作者:付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内容提要:可处罚性审查是行刑反向衔接制度的关键环节。可处罚性审查具有检察审查权的权力属性,包括处罚法定性审查和处罚必要性审查两部分内容。司法实践中,可处罚性审查面临法定性审查标准模糊和必要性审查体系缺位问题。可处罚性审查规则的构建应遵循两条路径:基于行政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按照“四要件”的顺序递进式审查,判断是否具有行政违法性;基于法定和酌定量罚情节,按照“二维三层”的审查路径,判断是否具有处罚必要性。可处罚性审查的监督缺位容易诱发权力运行风险,需要通过健全参与机制、完善听证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等方式,强化可处罚性审查的程序规制。

关键词:行刑反向衔接;可处罚性;行政违法性;处罚必要性

 

【青年法苑】

 

10.论监督管理过失的义务违反

作者:郑平心(福建警察学院)

内容提要:关于监督管理过失的义务违反认定,目前研究仍困于基础理论中的学说之争,对司法实践的有效供给存在明显不足。只有跳出学说之间的对立,从实质上把握监督管理义务的规范内涵与义务违反类型,才能明确监督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应根据危险演变的不同阶段与义务违反行为的违法程度将监督管理义务进一步区分为监督义务与管理义务,并将监督管理人员违反的义务类型划分为“仅违反监督义务”和“同时违反管理义务与监督义务”。在仅违反监督义务的情况下,应要求行为人为自己未及时中断危险流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但如果行为人同时违反管理义务与监督义务,则可以要求其为创设危险源与未及时中断危险流程的行为承担更严厉的结果责任。在量刑时,也应充分考虑二者违法程度的不同,并予以体现。

关键词:监督管理过失;风险控制义务;监督义务;管理义务;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