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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作
1、司法改革中的地方法院:基于改革实践的思考 左卫民
专论
2、法益侵害性的确定与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 周光权
3、危险犯构造下规避型侵犯著作权罪实行行为研究 贺志军
4、初始表达理论的检视及其应用 陈绍玲
5、“原旨主义”宪法解释:一个中国视角 姜 峰
6、多维“公共利益”结构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体系优化 孟 醒
7、论纪检监察证据标准的“差序—协同”结构 阳 平
8、我国业主自治立法的结构性困境及其出路 杨俊锋
数字法治
9、数字技术规范法律化与数字平台善治 孙 晋
10、数据权益容他:理论根源、实践价值与路径选择 付大学
学科反思
11、为什么是侵权补充责任? 制度形成的社科法学和法解释学结合分析 常鹏翱
12、物权行为有价值吗? 基于经济分析的考察 杨 勇
青年
13、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柔性与刚性 钱 坤
14、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改革实践的理论反思 伍素贞
内容摘要
1、司法改革中的地方法院:基于改革实践的思考
左卫民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我国司法改革实践的一个显著趋势是:在中央引领作用彰显的背景下,地方法院始终有用武之地。中央和地方的因素共同决定司法改革需要地方法院积极性。在中央试点型改革模式中,地方法院的积极性表现为在中央试点文件框架下进行政策细化与在预留的空间内探索创新,其目的在于全面、良好执行上级改革要求。在地方主导型改革模式中,地方法院的积极性表现为在中央首肯、支持的前提下,积极设计改革方案和寻求改革经验的扩散,这与地方需求、政策资源、绩效预期和行动能力等因素相关。为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应在坚持中央顶层设计的前提下,重视、支持地方法院的创新实践,通过完善试点改革机制等方式引导地方法院正确发挥积极性,为顶层设计提供良好的基层经验。
关键词:地方法院 司法改革 积极性 顶层设计 试点
2、法益侵害性的确定与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
周光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任何国家刑法的任务都重在保护其本国法益;行为只有侵害从我国宪法中引申出来且为刑法所保护的重大生活利益时,才能成立犯罪。单纯侵害外国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社会法益的行为,如果不会发生危及我国法益的任何危险的,通常就在我国刑法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之外。从这一逻辑出发,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五金配件销售到境外,即便该配件可能被国外用于制造枪支,只要该生产、销售行为不可能对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产生危险的,就不应当成立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此外,对于在国内为国(境)外赌博网站提供不可能被国内公众使用的软件,以及在国(境)外并不针对我国公民开展的开设赌场等行为,如果其法益侵害结果实际或者预计在国(境)外发生的,均难以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认定其构成犯罪。基于此,司法实务应当充分关注我国刑法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并结合宪法精神对动用刑罚时是否实际存在被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进行妥当解释,以实现刑法谦抑性。
关键词: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 法益的宪法关联性 侵害外国的社会法益 属地管辖 刑法解释
3、危险犯构造下规避型侵犯著作权罪实行行为研究
贺志军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规避型侵犯著作权罪的“嵌入修法”模式确立了该罪法益上的“侵权关联要求”,这一要求塑造了其法益侵犯样态的危险犯构造。基于危险犯构造来认定规避型实行行为,需以存在技术措施为前提,进而对行为要素及其危险实质逐步审查判断:“技术措施”认定宜在著作权法上对其概念进行实质的扩大解释后适用于刑法中,接触控制措施需具有“双重效果”才满足“侵权关联要求”;“避开或者破坏”就是使技术措施失效,需区分于规避准备行为及后续侵权行为;“侵犯著作权或邻接权危险”不宜拘泥于传统的权能窠臼,需着眼于“著作权或邻接权”整体法益来判断。规避型实行行为不能涵摄间接规避的行为,从严打击间接规避的刑事政策需求不可逾越刑法藩篱。司法解释中的“间接规避条款”具有规范续造意义,实现了对提供型间接规避从共犯到共同正犯的规制模式转型,但仍需从理论上予以证立。
关键词:危险犯 侵犯著作权罪 规避技术措施 实行行为 间接规避
4、初始表达理论的检视及其应用
陈绍玲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摘 要:初始表达未经任何复制、演绎、传播、实施,以其明确作品的权利边界,判断特定表达的可版权性最为科学,是为初始表达理论。根据该理论,初始表达是“特定思想之表达的原始呈现形态”,其内涵包括两点:第一,初始表达是作者意图呈现的思想的表达,不应包含其他思想或思想的表达;第二,初始表达是特定表达完成之时的原始形态,不应是其完成之后被复制、演绎、传播、实施后的形态。表达同一性规则是初始表达理论的具体应用规则,根据该规则,初始表达与再现表达必须具备同一性,否则该初始表达就无法作为作品获得保护,或者再现表达未侵害初始表达的著作权。即使初始表达未被实际创作,也可以根据表达的思想内涵进行还原。在还原过程中,往往只能做到“质”的还原,但无法做到“量”的精确。但只要实现对“质”的还原,就可以根据表达同一性规则明确在后表达是否再现了初始表达,在解决著作权侵权纠纷和可版权性问题的同时避免对思想的保护。
关键词:初始表达理论 表达同一性规则 思想无版权
5、“原旨主义”宪法解释:一个中国视角
姜峰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美国宪法理论中的“原旨主义”有两个面相,它不只是一种中立的和技术性的宪法解释方法,更是深度形塑社会关系的规范性理论。原旨主义的方法面相不具有国别和时代特征,也没有优先于其他解释方法的效力,它可以被同立场不同的解释者选择使用;原旨主义的理论面相则真正决定了其在与“活宪法”观念对峙中的价值,作为回应特殊历史争议的一种方式,它也是特定政治和司法制度的产物。然而,原旨主义的理论面相在美国的重要性,在我国被置换为“原意解释”方法的重要性了,因而学界对原旨主义的理解存在高度的选择性,专注其方法面相而忽略了理论面相,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原旨主义在我国面临一方面被泛化使用、另一方面被搁置不用的境况。原旨主义不能被简化为“原意解释”,其对我国宪法理论和实践的可能意义,主要不在于方法论,而在于其规范性理论方面,例如其权利理论和司法哲学。
关键词:原旨主义 活宪法 宪法解释 法律方法 权利理论
6、多维“公共利益”结构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体系优化
孟醒 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在社会治理领域迅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暴露出多重起诉主体错综叠加、制度设计与程序革新脱节、检察机关职能协调困难等问题。究其原因,我国公益诉讼制度主要依托各单行法零散发展,且对“公共利益”的外延和内涵缺乏统一梳理,导致诉讼主体与具体程序之间缺乏有序衔接。破解体系困境,须从“公共利益”的多维结构入手,提出基于个人—集体利益平衡的理论框架,将公共利益划分为四类,集合性公益、直接纯粹性公益、间接纯粹性公益和国家利益。基于公益诉讼特性,应将集合性公益排除出公益诉讼,纳入以《证券法》第95条为蓝本加以完善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公益诉讼主要调整直接、间接纯粹性公益与国家利益。公益诉讼应与多维公共利益结构对接,明确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及行政机关的起诉主体职责,并完善诉前公告程序、磋商与和解制度、惩罚性赔偿适用等内容,解决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体系错乱下的程序龃龉。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 公共利益 国家利益 起诉主体
7、论纪检监察证据标准的“差序—协同”结构
阳平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纪检监察教研部副研究员
摘 要:纪检监察证据标准是纪检监察案件证明标准的具体化。该标准是一个复合概念,依案件类型可分为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三类证据标准,每类均涉及定性、处分处置、程序等不同维度的证据标准。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价值追求、证明对象、取证权限与程序要求等实践性因素,以及纪检监察人员认定不同类型案件事实的谨慎程度这一认识论因素,共同塑造了纪检监察证据标准的“差序—协同”结构。在此结构中,不同类型、维度的证据标准之间既呈差异化、层次化的“差序格局”,又彼此关联、相互作用,并存在动态调整、转化衔接乃至竞合的情形。该理论模型突破传统证据标准理论对诉讼程序、单一标准和实体性证据的路径依赖,揭示了纪法贯通场景下差异化证据标准的协同运行机理,可为多类型、多维度案件事实的证明及其证据标准的建构与适用提供理论证成与方法论指引。
关键词:纪检监察证据标准 证明标准 “差序—协同”结构 纪法贯通
8、我国业主自治立法的结构性困境及其出路
杨俊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 要:我国业主自治立法在实践中的严重失灵与文本上的空前重视反差强烈,导致了多输的局面。随着我国房地产逐渐步入老化周期,改善小区治理将愈发困难和迫切。我国业主自治立法的失灵根本上在于其结构性的错位与疏失:第一,我国住宅小区普遍封闭且超大规模、高密度的独特性决定了其治理负荷远超业主自治的承载能力,其实质上主要是我国土地制度下地方政府为成本收益最大化而将市政公共产品私人化的结果,是公法遁入私法的典型体现;第二,业主自治作为私人治理普遍面临着固有的困境,即使立法已预设针对性的应对措施也难以完全克服,而我国立法反其道而行之的逆向规定进一步放大了其实施的难度。上述双重结构性困境叠加,决定了解决我国业主自治立法的失灵问题仅靠私法逻辑或政策层面的调整难以奏效。要破解这一难题,必须妥当界分私法上的自治与公法上的政府责任,并切实针对业主自治的固有困境作充分的立法应对。
关键词:业主自治 立法失灵 结构性困境 政府责任 私人治理
9、数字技术规范法律化与数字平台善治
孙晋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在数字经济时代,技术规范是指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数字技术手段,在数据处理、算法运行与信息交互等环节中形成且具有事实支配力的技术性规则体系。数字平台的搭建与运营以数字技术规范为基础,数字平台的新型违法行为与数字技术规范之间存在深度关联。在数字平台治理中,传统监管面临监管理念滞后、规则表面化、效果低效等问题。推动数字技术规范法律化,借助数字技术实现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或是克服难题的可行路径。为实现数字技术规范法律化,在宏观层面,应通过软法的制度过渡和多方主体的广泛参与,奠定共识与方向;在微观层面,应通过具体的法律技术机制予以落实,实现制度设计与操作方式的有效衔接。借由数字技术规范的法律化,可促进平台法律规则的“良法化”,以及平台自我规制的“善治化”。
关键词:数字技术规范 技术法规 算法 传统监管悖论 平台善治
10、数据权益容他:理论根源、实践价值与路径选择
付大学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教授
摘 要: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之一,其价值的实现依赖于流通与使用,其制度基础在于数据权益的容他性而非排他性。数据权益容他是驱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底层逻辑,旨在通过法律与技术手段促进数据的开放共享与流通交易。尽管学界对数据确权存在争议,但数据权益容他是各方理论观点的公因式,共同目标为促进数据的生产、利用与流通。数据权益容他的理论根源在于:宏观层面以法律价值多元主义为哲学基础;中观层面以财产的人类繁荣理论为社会目标;微观层面以数据的非竞争性为技术支撑。其实践价值体现为:降低“用数”成本、提升数据利用效率、促进创新并抑制数据垄断。基于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的二元划分,数据权益容他应采取差异化路径:原始数据通过强制开放、不予赋权(法定容他)与可信数据空间实现有序容他;衍生数据通过产权分置(法定容他)、契约分享(意定容他)与多元化共享技术实现有限容他。
关键词:数据权益容他 法定容他 意定容他 数据共享 产权分置
11、为什么是侵权补充责任? 制度形成的社科法学和法解释学结合分析
常鹏翱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我国侵权补充责任具有原创性,为了厘定学理和实践的争议问题,有必要探求制度形成的细节,通过社科法学和法解释学的结合分析,以明确其规范目的。我国侵权补充责任有两条制度发展路线,一是对于验资不实导致利害关系人受损害的情形,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与一般保证嫁接的侵权补充责任;另一是在宾馆住客被第三人杀害等情形,宾馆承担与安全保障义务衔接的侵权补充责任。不过,会计师事务所和宾馆都是公共服务提供者,都有在陌生化社会中营造有序社会交往空间,增加人际交往确定性的义务,且两种路线在后续发展中趋于制度一致,都以利益平衡为方法论,因而实际是同质化的。两种路线并轨后的侵权补充责任的义务人范围限于公共服务提供者,且仅适用于有过失的义务人,以实现保护受害人和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并重的规范目的。在社会现实的约束下,目前的侵权补充责任应是最适方案。
关键词:侵权补充责任 制度形成 会计师事务所 安全保障义务 社会现实
12、物权行为有价值吗? 基于经济分析的考察
杨勇 武汉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摘 要:物权行为独立性亦是价值判断问题。基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理念,物权行为具备独立必要性。交易安全保护问题上,无因性可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功能与善意取得并不重叠。若将后手交易受让人恶意界定为其知道或应知前手交易存在效力瑕疵事由,基于前手交易效力瑕疵判断的不确定性,后手交易受让人会倾向于拒绝交易,此时不存在调查成本,但会产生寻找相似交易的成本。是否承认无因性会影响交易成本与资源配置效率。物权行为无因性是原则,有因性为例外。仅在前手交易转让人发生重大误解,同时后手交易受让人以不合理价格受让标的物等例外情形下,才需否定无因性。在返还权利人与义务人的双边返还清算关系中,否定无因性会增加破产管理人或债权人的确权成本等费用。在返还权利人与第三人的三边返还关系中,否定无因性会提升交易成本、返还清算成本。我国民法诸多规则,应立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审思,作相应调整。
关键词:物权行为 处分自由 无因性 配置效率 交易成本
13、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柔性与刚性
钱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摘 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既有柔性特征,也有刚性特征,二者并存具有复杂成因。备案审查职权的构造与审查机关的宪法地位等因素共同形塑了其柔性与刚性。备案审查职权构造与监督权作用方式中的政治、法律二元性是其内因。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对其他国家机关最高地位的相对性、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与协调配合原则,使得其开展备案审查时必须兼顾制度权威的政治、法律二元性,这些因素构成其外因。备案审查的对象、标准与处理有不同类型,应注意其依据与效果上的差异。应审慎进行政治性审查,可逐步以询问、听取报告等方式替代;适当性审查应尊重权力分工,基于不同对象类型化地采用柔性处理方式;在进行合宪性、合法性审查时,应提高说理水平,明确规范判断,相机行使宪法、法律解释权强化制度权威。
关键词: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监督 备案审查 合宪性审查 立法监督
14、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改革实践的理论反思
伍素贞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摘 要:我国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改革实践具有评估内容以综合评估为主、评估方法以结构式经验评估为主、评估指标庞杂且集中于定罪量刑情节、评估程序简单化等特点。该项改革引发了诸多争议,其中包括能否科学评估社会危险性的准确性争议、能否保障犯罪嫌疑人正当权利的公正性争议、能否降低羁押率的实效性争议。这些争议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观念上缺乏对社会危险性的科学认识,以及制度设计上以公权力为主导。通过比较研究发现,注重评估因素与社会危险性的因果关系分析、遵循程序正当原则、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利于破解争议问题。为了完善我国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应当分类设计评估内容,综合、渐进式选择评估方法,阶层化构建评估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评估程序,实质化发挥评估结果的作用。
关键词:逮捕 社会危险性 量化评估 程序正当原则 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