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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25年第3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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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研究

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的几个重要争议及思考 余凌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研究

从处置走向保护:涉案财产程序规制的思考  左卫民

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条款的体系化适用 宋志红

公司法前沿理论与实践

《公司法》利益相关者保护的学理反思与路径优化 唐林垚

未出资股权转让人出资责任的归责逻辑及实现机制 山茂峰

诈骗犯罪前沿问题研究

论欺骗行为的限定 付立庆

诈骗罪财产损失:司法认定规则的体系性展开  孟红艳

财税法体系创新与制度优化

国家创新体系中财税法的功能适配与规则优化 熊   伟

论破产重整税制的系统优化 ——以新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为中心 程国琴

裁判中的逻辑思维

疑案裁判的技术和逻辑 桑本谦

司法裁判中法人类学思维的运用逻辑及限度 刘顺峰

科技法学新视野

数字时代设计型规制的理念及其展开 高秦伟

“数字人权”的法理再解构 刘志强

法学新青年:探索与争鸣

分配性视角下经济法体系构建的反思与重构 周坤琳

 

文章摘要

 

01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的几个重要争议及思考

作者:余凌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检察公益诉讼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之下的特殊诉讼类型。与普通公益诉讼不同,检察公益诉讼必须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需要在运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基本原理与运行规则的同时,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做诸多适应性的制度改造,主要包括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当有门槛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具有相应的调查核实权,检察机关开启二审程序的方式必须与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的制度能力与运行结构相契合。因此,另行规定检察公益诉讼法是最佳选择。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定位;提起条件;调查权;启动二审程序方式

 

02从处置走向保护:涉案财产程序规制的思考

作者: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制度作为重要议题。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财产权是现代人权保障的要素之一,不断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财产权保障制度是对现代社会的必然回应。当前,涉案财物的传统“物性”特征逐渐消退,权利特征日益凸显,但涉案财物处置机制对“权利”因素的关照却严重不足,其根本原因在于“涉案财物处置机制”的设计缺乏“权利保护”的理念指引,导致财产权主体的实体权利诉求被忽视,程序权利阙如。《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应明确将“财产权保护”作为涉案财物处置程序构建的指导理念,打造具备相对独立性、审理实质化的新型财产权保护程序,通过“刑民”兼具、程序并列或者交叉的设计,以有效实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财产权保护这一目标。

关键词:涉案财物处置;财产权保护;程序规制;刑事诉讼法修改

 

03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条款的体系化适用

作者:宋志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对于《土地管理法》第60条规定的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条款,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适用存在不同认识,该条款主要涉及单独兴办企业的法律效果、入股和联营的法律内涵、共同举办的企业类型、土地使用权和股权的权能限制、是否承担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义务及供地程序方面的问题。应结合入市、入股、联营、乡镇企业、集体资产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入股等多项制度规定对相关问题开展体系化分析,以明确《土地管理法》第60条的适用范围、操作程序及法律效果,防止因其适用范围无序扩张而挤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空间,助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设。

关键词:《土地管理法》第60条;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

 

04《公司法》利益相关者保护的学理反思与路径优化

作者:唐林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摘要:利益相关者的范围不断扩张,但实定化路径却未有增进。传统理论的三大载体— —指标引导、法律干预、董事衡平,不同程度受制于由从业者、评价体系和行业组织共同塑造的“股东至上”的公司治理生态。共益公司(B-Corp),开明股东价值(ESV)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体系(ESG)等新兴实践,均系路径依赖的产物,并未革新解决方案。以需求自主化、股东异质性、法激励结构为突破口,利益相关者保护的路径优化可从三个方面展开:其一,在规则上对冒进股东群体进行“责任微调”,从根源上缓解“法律干预”的规则掣肘;其二,定向活用双重股权结构,以积极股东治理补充“董事衡平”;其三,构造募捐对赌的科斯交易,通过市场化手段确定“指标引导”的范围选取。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股东至上;公共利益;公司治理

 

05未出资股权转让人出资责任的归责逻辑及实现机制

作者:山茂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摘要:《公司法》第88条关于未出资股权转让人出资责任规则的适用溯及力发生转变,实质原因在于规则建构存在法理缺陷。由于组织法强制介入过早,对股权交易双方的风险与利益的契约化分配造成不当干预,不利于促成股权交易。对于未出资股权转让中出资责任的设定,首先应尊重商事逻辑的初次分配,其次应充分发挥合同法在维护公司资本充实方面的积极功能,最后应明确组织性强制的限度和方式,促动公司融资自治规范体系应用价值的释放。转让人因故意或者过失选定欠缺可供执行财产的受让人而承担资本充实责任,责任形式应统一为补充责任。当公司向转让人主张出资责任时,应注意同催缴失权规则的协调适用;当公司债权人向转让人主张出资责任时,应根据股权转让时其是否已获法律文书支持,以代位权或者同时以第三人侵害债权作为请求权基础。未出资股权转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模式包括“推定+抗辩”与“综合认定”两种,并以股权转让时出资是否逾期、债务发生事由是否存在等作为区分要素。

关键词:未出资股权转让;资本充实;补充责任;公司信用;债权人保护

 

06论欺骗行为的限定

作者: 付立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

摘要: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不能仅从字面意思对其进行解释,还需要从行为性质和欺骗程度等方面加以限定。在行为性质上,欺骗行为必须是针对人的行为,“机器不能被骗”的立场需要坚持;所欺骗的“他人”必须是对财物具有处分权限的人;同时,欺骗行为必须是在非法获利目的支配下实施的指向损害被害人财产的行为。在欺骗程度上,欺骗行为需要具有足以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的高度危险性,且应当在与被害人关联的意义上讨论欺骗行为。在被害人存在重大过失时,可以肯定欺骗行为与“骗取”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便是一般人能轻松识破的骗局,也应当肯定行为的欺骗性质。诈骗罪实行行为意义上的欺骗性质,既需要结合市场原理与交易习惯判断,也需要考虑特定的政策目的能否实现。对欺骗行为的这些限定能够限制诈骗罪未遂的成立范围,从而实质性地限缩诈骗罪的范围。

关键词:欺骗行为;“机器被骗”;非法获利目的;被害人关联;市场原理

 

07诈骗罪财产损失:司法认定规则的体系性展开

作者:孟红艳(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诈骗罪财产损失判断路径的选择,必须立足于我国的立法规定和社会现实,采取修正的整体财产说。体系性地建构判断财产损失的具体司法认定规则,有助于解决大量疑难案件。经济性衡量是财产损失司法认定应当遵循的基本逻辑,被害人得到等价补偿的情形不存在财产损失;以欺骗方式行使债权的,不存在整体的财产损失;仅是财产未增加不是财产损害,债权人未取得约定收益,难以认定被害人有财产损失。财产损失的司法认定还需要视情形考察被害人的交易目的是否实现,对此的判断应当是客观的而非个别化的。在普通交易中,交易目的要限定为客观的经济性目的,且刑法不需要对所有目的未实现的情形进行规制;在涉“做法事”等特殊交易领域,应当重点判断服务提供者身份的真实性。古玩、翡翠赌石等行业有特殊的交易惯例,影响对财产损失结果归属的判断,购买者应当自我答责的情形大量存在。成本扣除和涉案财物处置均与财产损失判断有关,当行为人给付的财物有价值,在计算损失时应扣除并发还给被害人。这不仅是修正的整体财产说的题中之义,也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相协调。

关键词:诈骗罪;整体财产损失说;客观交易目的;犯罪成本;法秩序统一性原理

 

08国家创新体系中财税法的功能适配与规则优化

作者:熊伟(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新型举国体制下的国家创新体系不仅充分尊重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而且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方面可以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目前,财税法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不彰,存在系统协调理念未得到充分关注、财税法治建设未受到足够重视、制度协同机制不畅及财税工具针对性不强等现实问题,对新场域新要求也存在很多不适应。立足发展型财税法的理念,国家创新体系中的财税法不再局限于财政资源供给的传统功能,而是转向资源供给、动态激励与风险分担三元功能体系,凭借“财”“政”之间的相辅相成,扮演系统协调者的关键角色。以此为基础,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财税法需要统合形式法制与实质法治,推进职能协同、府际协同及跨境协同,创新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基金等财税工具,实现法治融合、制度协同与工具创新的体系性优化。

关键词:国家创新体系;财税法;新型举国体制;税收优惠;政府投资基金

 

09论破产重整税制的系统优化 ——以新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为中心

作者:程国琴(集美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摘要:世界银行新营商环境评估体系创设了“规则体系—公共服务—整体效率”三维评估框架,实现了从便利化评估向系统化评估的跃升。破产重整作为企业生命周期和经济循环的关键节点,兼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重价值。然而,涉税难题长期困扰破产重整,规则体系不健全、公共服务提供不协调及整体效率提升不顺畅,不仅影响了“纳税”和“办理破产”指标国际排名的提升,也阻碍了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系统优化破产重整税制的价值定位和实现路径,应有效回应新营商环境评估的导向,秉承经济发展和收入保障并重的财税法理念,平衡经济利益和税收利益,强化在“课税特区”征税的妥当性,提高税务审判的专业性。具体来说,在规则体系层面,应促进破产重整中税收“剩余立法权”的法际衔接以提高确定性;在公共服务层面,应推动审判权与税收征管权协调运行以提高满意度;在运行效率层面,应畅通双轨并行的税务纠纷解决机制以降低维权成本。

关键词:破产重整税制;新营商环境;量能课税;税收法定;税收优先权 

 

10疑案裁判的技术和逻辑

作者:桑本谦(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疑案裁判是不确定条件下理性决策的一个子集。关于疑案裁判的数学模型定义了错判损失、错判概率及证明成本等关键变量,比较证明成本和预期错判损失及最小化两种成本之和是分配举证责任、设定证明标准的根据。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首先举证,之后当任何一方当事人诉讼主张的实际证明程度达到证明标准时,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上述结论为所有证据法规则及绝大多数证据法学说上的原则和教义提供了深层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证据优势规则;高度盖然性规则;举证责任;证明标准

 

11司法裁判中法人类学思维的运用逻辑及限度

作者:刘顺峰(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法人类学思维承继社科法学的经验取向,注重以整体主义、经验主义和情境主义视角剖析司法裁判的运作过程及其内在机理。针对司法裁判中是否需要运用法人类学思维,法学界形成了司法排斥论、限缩适用论和普遍适用论等代表性立场。法人类学思维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逻辑,主要循沿案件事实的“描述—阐释—重构”、法律规范的社会情境解释、裁判后果“规范—实效”的统合性考量的进路展开。法人类学思维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限度,受到我国司法裁判的历史传统、一般理论与现实经验影响。在司法裁判中运用法人类学思维,不但可避免司法的教条主义与形式主义,实现“文本法”与“内心法”的有效沟通,还可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背景下司法人类学范式建构提供一种可能思路。

关键词:司法裁判;法人类学;法人类学思维;情境嵌入;司法人类学

 

12数字时代设计型规制的理念及其展开

作者:高秦伟(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通过设计保护隐私”进入法律规范后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面对新技术的发展,数字时代下的政府规制亦要求基于设计而展开。此种设计型规制或通过设计实现规制的理念意味着既需要将设计视为技术架构的一部分,亦需要将设计视为法律的构成,探讨设计的内容及其适法性。这在目前正逐渐成为一些国家对数字技术展开规制的主要理念。设计型规制是一个持续、迭代的法律与社会过程,它在充分发挥私营部门作用的同时,能够使规制机关全流程、渗透性地规制如算法、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尽早预警,并快速、灵活地处置风险。设计型规制可使规制机关在需要不断应对颠覆性技术带来挑战的背景下,既关注公众隐私、安全、生命与健康等议题,又能使规制在步调上与技术发展相协调,从而成为数字行政法规制经济社会的重要方法。在规制展开时,应支持技术人员、企业管理者、用户、外部社会力量和政府等多方主体参与,实现技术与法律的有效互动、合作规制及风险规制的有机衔接。

关键词:设计型规制;数字行政法;技术规范性;规制步调;合作规制;风险规制

 

13“数字人权”的法理再解构

作者:刘志强(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

摘要:运用黑格尔辩证法的“正题—反题—合题”模式分析“数字人权”,可以揭示其理论困境与实践挑战,并提出创新性综合命题。从正题来看,“数字人权”的人性基础、宪法权威、社会功能存在争议,因此需要反题质疑。“数字人权”的人性基础面临双重悖论。一是正当性悖论,“数字人性”论试图重构人性本质,背离人性,未能充分证明“数字人权”的道德正当性。二是必要性悖论,“人性价值”论未能充分论证“数字人权”作为独立法律概念的必要性。从反题来看,“数字人权”无论是通过规范推导还是解释推演,均难以确立其合宪性基础。一方面,“数字人权”概念的实践效果难以有效促进社会沟通;另一方面,“数字人权”会引发功能异化与焦点偏移的问题。从合题来看,经过正反命题的“辩证”交锋,“数字人权”应实现理论超越,形成综合性命题,即人权概念的“数字转型”。应在价值层面坚持“人性保留”原则,在规范层面维护宪法共识,在实践层面构建公私协作的保障机制,最终形成适应数字时代的人权领域法体系。

关键词:“数字人权”;人性基础;宪法权威;社会功能

 

14分配性视角下经济法体系构建的反思与重构

作者:周坤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摘要:确立经济法学科的独立品性,为经济法体系提供理论基础,是实现经济法体系构建的前提。现有体系构建初有成效,也有不足:在市场—政府关系的不断调适中,学界已初步形成共识,却仍有背离之势;引入系统论的尝试,对经济法体系的外在定位及功能阐释有所裨益,但系统论并非经济法体系构建的内在理路。找寻内在理路的场域是内在体系,关键是确立内在体系性,以实现法秩序的内在统一性和评价一致性,这既是体系的本质目标,又是经济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的现实要求。经济法的分配性,作为“圆心”推动经济法内在体系性解释的达成,提供了体系上首尾一贯及理解一致的可能性;作为“塔尖”又为经济法体系内各法律命题的规范性证立提供了相互支持的理据。我们可以在阐释、融贯中刻画经济法体系,增进经济法制度的统领性和制度间的协调性,奠定经济法内部稳定自足的理论品质;同时,以此种共识性的理论铺垫,拓展经济法体系与其他法律体系的合作空间和对话可能。

关键词:经济法体系;内在体系性;分配性;体系构建;法学知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