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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尊严死概念的演变与界限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 死亡自古以来就是全人类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尊严死概念的形成端赖于人们对死亡问题的长久讨论。在我国,尊严死概念经历了域外转译、学界关注与民众参与等历史演变,逐步形成了具有特定含义的公共话题。但总体上讲,社会对这一议题尚未形成共识。尊严死概念承载了一个民族对死的文化认同、共同体价值观与人类生活方式的体验与选择,体现对生命意义的认知。尊严死概念有“尊严死”整体结构和“尊严+死”复合结构两种形式,前者即“自然死亡”,后者可进一步区分为“尊严作为死亡结果的评价”“尊严作为死亡行动的理由”两种理解,三种不同含义对应着不同的生死观。在同样关涉临终问题的尊严死与安乐死讨论中,我们既要看到两者的内在联系,更要区分两者的性质与界限,明确尊严死不同于安乐死的含义,并以生命尊严为基础凝聚尊严死的基本共识,营造生命尊严受到尊重的文化。
关键词:尊严死 安乐死 生命尊严 生命神圣 自主 最佳利益
荷兰安乐死制度: 法律框架、前沿争议与借鉴意义
黄明涛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在荷兰,安乐死是以患者自愿请求为前提,医生根据法定要件评估判断并完成生命终结操作的一种特定医疗处置。安乐死的合法化,其核心是医生实施安乐死行为的“除罪化”,医生在满足法定六大要件,即“恰当履职标准”的情况下,可豁免于刑事定罪。为确保严格落实安乐死法定标准,荷兰建立了以地区审查委员会为主体的专门监管机制,对安乐死个案进行事后审查,并与其他法律部门衔接联动。荷兰安乐死制度总体运行良好,社会认知度、认可度较高;与此同时,在涉及痴呆患者等较复杂类型的安乐死适用时,目前法律制度仍有值得完善之处。总体而言,荷兰安乐死制度展现了严谨、合理的设计思路,其除罪化路径、医生的核心角色及其保障、专门化的监管机制、充分的信息公开等等都是颇有特色的制度板块。虽然中国尚未正式接受安乐死合法化,但荷兰的经验仍有启发意义。
关键词:安乐死 荷兰《安乐死法》 恰当履职标准 地区审查委员会 多美康案
死亡、生命与宪法: 法国安乐死法律秩序的宪法棱镜
王蔚 中国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安乐死问题在宪法棱镜下涉及临终问题层面个人自主性和国家责任的配置。法国安乐死法律框架改革朝合法化迈进,逐步提升了个人自主性。然而,传统刑法规范与安乐死法律框架之间仍然存在冲突,医生或家人“协助自杀”的行为仍存在高度刑事风险,直接关涉刑法场域下罪刑法定问题以及医疗伦理与医生权利的界限等。在对立法的合宪性调适中,法国宪法委员会试图在宪法原则与生命伦理之间寻求平衡,以确保既“进一步”尊重个体自主权,又“退一步”维护社会团结与法律安定。进退之间,文明互鉴,在个人主义与团结之间持续博弈的法国模式或可成为未来我国改革的参照。
关键词:安乐死 合宪性审查 个人主义 团结原则
论我国尊严死合法化的渐进路径
方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尊严死合法化意在对临终患者本人以及其家属、医疗方等主体中止治疗行为作出法律评价,保障临终患者的善终。参酌比较法上的尊严死合法化模式,结合我国尊严死合法化的实践探索与制约因素,我国当前宜按照渐进稳妥路径明确中止治疗行为中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减免规范。在临终条件下,各方主体减免承担法律责任存在三种情形:(1)在患者具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家属、医疗方等通过信息提供等方式协助患者表达真意,尊重患者真意中止治疗的;(2)在患者不具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家属、医疗方等按照患者的最佳利益解释患者真意而中止治疗的;(3)在患者不具有意思表示情况下,因为医疗达限且无效而中止治疗的。在这三种情形中,本人以外的其他主体进行中止治疗行为所负论证义务依次递增。此外,由于各类制约因素的存在,在设置责任减免规范的同时,也需要强调国家在化解各类制约因素上的积极义务,从而逐步推动我国尊严死合法化从责任减免向权利保障的规范进路转化。
关键词:尊严死 生命权 善终 安宁疗护 生前预嘱 生命与死亡教育
数字经济刑法保护中“数据信息”概念之提倡
郭研 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副编审,法学博士
摘 要:“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客体,数据刑法保护体系构建的前提是厘清数据的概念边界。刑法保护的应当是数据信息,数据信息与数据不同,数据信息有价值而数据本身无价值。数据信息是以数据作为载体的对人有价值、有意义的内容,具有法律意义。数据信息所指向的法益能够通过刑法规定的犯罪使其特定化、具体化,具有传统价值属性的数据信息可等价转换为传统保护法益,其他价值属性的数据信息则可等价转换为数据信息安全法益。应当构建以数据信息为中心的刑法保护体系,对于侵犯指向具体法益的数据信息的犯罪应依据传统罪名定罪量刑,对侵犯其他数据信息的犯罪应依《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第2款定罪量刑。
关键词:数据 数据信息 法的价值 等价转换
参与式再造:二次创作短视频的法理分析
胥国一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法理分析包含法律的内部视角与外部视角。法解释学作为法律内部视角的重要工具,提供了三种应对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方案,有效地纾解了制度困境,它们分别是引入“转换性使用”、设立“公众使用权”以及设置默认许可制。法律的外部视角将法律作为固定变量,考察的是在权利配置与许可机制的固定组合下,著作权人与二次创作作者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以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后果,因此,可以借助法律经济学的卡-梅框架达成这一目的。作为对权利配置规则效率的评价体系,卡-梅框架不仅可以帮助规则制定者加深有关制度安排的体系性思考,还可以发现既有著作权框架下的变通规则以及拓展著作权法未能展开的理论想象,进一步为法律规范的选择提供明确的标准。在互联网平台时代,考虑到交易主体增多对财产规则的负面效应以及互联网兴起对责任规则的正面影响,相较于财产规则,规则制定者应当将责任规则作为具体制度安排的指引,结合著作权法、合同法甚至劳动法的框架保护二次创作短视频。
关键词:二次创作 转换性使用 卡-梅框架 互联网平台 责任规则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治理: 逻辑、任务与路径
梁平 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河北省重点培育智库“华北电力大学区域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首席专家
摘 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此进程中的国家治理以“现代化”“中国式”“法治化”的逻辑展开,集概念勾连的理论逻辑、中国特色的自主逻辑、法治实践的治理逻辑于一体,本质上是制度之治、中国之治。当前正分为“两步走”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国家治理的时代任务是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首要任务、以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本质要求、以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为坚定基石,实现路径包括将牢固坚持和切实落实党的领导作为根本保证,以推进和深化制度创新确保治理资源供给,以制度执行为关键提升治理效能,在发扬和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础上通过多元合作共治实现良法善治。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 法治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国家治理 全面依法治国
规章及以下规范在行政协议诉讼中的适用
陈国栋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从学界主张、审判实践与一些法律规定来看,将规章及以下规范纳入行政协议诉讼的审判依据体系既具有坚实基础,也符合实践需要,但这需要我们解决其所面临的难题与风险。基于行政协议所交易资源的公共性,行政协议中并不存在契约自由、意思自治,规章及以下规范不存在侵犯契约自由的问题,不因此缺乏适用于行政协议之诉的正当性。而且,因为规章及以下规范之于公共资源的法治化分配、公益维护及相对人公共资源分享权的不可或缺性,人民法院应该充分尊重并适用这些法律规范。为了避免适用这些规范带来的风险并体系化协议之诉的审判依据,应当建立相应的审判依据审查与适用框架。一方面,应当限定这些规范在协议之诉中的适用领域与适用场景;另一方面,要结合资源公共性对这些规范进行合法性与抵触性审查。
关键词:行政协议诉讼 审判依据 规章及以下规范 资源公共性 审查与适用
基于信息重大性的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效力判定
樊健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新《公司法》第140条第2款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权。司法实践则经历了认定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有效到无效的转变。股权代持协议一概无效的观点,不符合新《公司法》的规范意旨,过分干涉了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增加了股权代持协议中的道德风险。应当以股权代持协议是否具有重大性,即是否会对不特定多数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作为判断股权代持协议有效性的标准。这种相对明晰的标准符合新《公司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范意旨,有助于市场主体事前对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减少事后纠纷的发生。同时,该标准较好地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也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保持一致。
关键词:新《公司法》 上市公司 股权代持协议 信息重大性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辅助监管制度构造
卢玮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原则及其衍生的市场主体参与食品安全监管规则,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由普通的民商事保险制度延伸为辅助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受保险市场供给侧要素分配结构性失衡的影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辅助监管存在保险经营者权利与义务失衡、辅助监管规则欠缺、保险合同规则与保险监管规则互抑等方面的系统性制约。《食品安全法》第43条实质上是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中的权力(权利)和职责(义务)交给市场监管机关和第三方保险企业,此被视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权力来源和证成基础。基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辅助监管法理基础,构建和完善政府和保险企业监管权的法律适配,规范以风险防控为目标的食品侵权责任体系,调整保险合同与监管法律规范,实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辅助监管的制度构造。
关键词:辅助监管 《食品安全法》第43条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制度构造 社会共治
关于完善破坏自然空间资源罪的构想
吕霞 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我国《刑法》没有建立明确的自然空间资源保护概念,涵盖的自然空间资源范围过窄。耕地、森林地、草原地与海域、滩涂、湿地、海岛等属于自然空间资源,是自然资源的类型之一。特定类型的自然空间资源存量减少、资源质量下降或价值贬损,都属于自然空间资源破坏的具体表现形式。出于对空间资源保护的现实需要,《刑法》应废止当前第342条使用的“农用地”概念,将与耕地、森林、草原相关的一类犯罪明确修正为破坏自然空间资源罪,并按照我国国土空间资源管理的自然空间资源分类,增设破坏海域资源、海岛资源、滩涂资源、湿地资源等自然空间资源的罪目。
关键词:自然空间资源 资源损害 破坏自然空间资源罪
清末民初上海会审公廨中的中美会审权力竞逐 ——以钞本史料《上海华洋诉讼案》为考察中心
蔡晓荣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历史学博士
摘 要:钞本史料《上海华洋诉讼案》共辑录1909—1913年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美国会审官呈致会审公廨的往复函件693帧,其较为生动地映现了该时期会审公廨美国会审官围绕中美会审案与中方会审官进行交涉的丰富细节。美国会审官通过与中方会审官展开权力竞逐,不仅把持了中美会审案诉讼程序之运作,而且实质性操控案件的实体裁判。上述情形在辛亥革命后愈加恶劣。中美会审官在会审案审理和裁判过程中的权力竞逐,揭示了隐于正式诉讼制度背后的“外交挟制”,是导致会审公廨中外会审实践滑向“泛外交化”误区的主因,也是决定会审公廨中外会审机制运作的最关键因素。
关键词:《上海华洋诉讼案》 会审公廨 中美会审 权力竞逐 “外交挟制”
BBNJ协定的临时适用:法理阐释与规则补强
房旭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特聘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BBNJ协定临时适用可以缓解协定生效机制的滞后性、检视协定内容的合理性,从而应对海洋突发紧急情况,有助于提高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海洋治理成效。然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BBNJ协定有关条约临时适用的规定较为简略,BBNJ协定临时适用的规则供给不足。就BBNJ协定的临时适用而言,临时适用的自主性可能削弱临时适用效果,临时适用终止的灵活性影响国际海洋秩序的稳定性,临时适用的单边性与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存在矛盾,BBNJ协定与其他相关国际法的关系不够明确。在BBNJ协定的临时适用中,反向规定“不同意临时适用需要另作声明”可以强化临时适用效果,临时适用产生的义务不因临时适用的终止而立即终止,未同意临时适用的缔约方也应当尊重BBNJ协定的临时适用,BBNJ协定应当“优先”其他相关国际法适用。
关键词:BBNJ协定 临时适用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法律效力
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尊重 ——新公司法的进步与再厘清
钱坤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原公司法虽然确立了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但在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平衡中,未能充分尊重公司法人财产权及公司利益,存在利益保护失衡的问题。在本次公司法修订过程中,立法者关注到了这一问题,在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违法分配利润、违法减资以及抽逃出资等涉及公司财产权及其利益的保护方面,为制度漏洞打上了补丁,也增加规定了侵害公司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比较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四次审议稿,新公司法在公司财产权规则的一致性、体系化方面仍关照不够,将会对新公司法的适用产生困扰。新公司法在有关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违法分配利润、违法减资以及抽逃出资等法律责任的建构上,将法定孳息作为损失的范围,采取了损害赔偿的路径,而不是以不当得利返还的方法处理,这就要求在司法裁判中应处理好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关系。对于长期承诺出资,应确认公司对股东认缴出资额享有利益,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时应当承担缴纳法定孳息的义务。民法典有关法律行为无效的请求权基础对于违法分配利润、违法减资有适用的余地,民法典有关共同侵权的请求权基础对于抽逃出资也有适用的余地。
关键词:公司法人财产权 新公司法 法律解释 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