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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丛》2023年第6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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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的宪法学阐释

作者:苗连营(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中国式现代化”不仅是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也决定了我国宪法的价值取向、功能定位和发展规律,并赋予了中国宪法以丰富的理论内涵和鲜明的实践特征。我国宪法不仅从中国式现代化的“富矿”中汲取着丰富的思想文化养分和规范建构资源,也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集中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要素与主体内容,并以其至上的法律地位和强大的法治力量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着根本的法治保障。二者之间的内在关联与良性互动,演绎了我国宪法和中国式现代化独特而深厚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展现了一种全新的现代化发展模式和人类宪法文明形态。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 宪法学 阐释

 

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失灵与税法规制

作者:许多奇(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金融法规制的种种失灵现象表明,守住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不能只限于金融监管部门的单方面职能,尚需金融税制发挥金融规制的作用加以补充。庇古税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体现了系统性金融风险征税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虽然实施金融风险矫正税依然存在诸多现实困境,但次贷危机之后,各国已经开始探索金融交易税、金融行为税和金融杠杆税三种规制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税法实施路径。站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更高历史起点上,我国金融体系改革和税收政策应同步演进,形成以金融监管为主、税收规制为辅的协同模式。向金融机构的交易或行为征税则不啻为一种既能减少风险性操作、又能提升税收收入的柔性有效的经济治理方式;其中,矫正性的金融交易税有助于缓解债务危机,仍是最受欢迎的金融税种;向系统性金融风险征税适宜将触发纳税义务的关口与时点向前移动,并将银行税等金融杠杆税作为储备税种并做好开征前的基础性工作。

【关键词】系统性金融风险 税法规制 金融交易税 金融杠杆税

 

大科技金融监管有限性及其新治理进路

作者:王兰(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大科技金融监管尚未脱离宏观审慎、微观审慎与行为监管三位一体的大框架,而被寄予厚望的金融混业监管亦未能解决大科技金融监管的权力配置与平台垄断遏制问题。虽诉诸于监管科技,但也难以应对非线性系统性风险与数据伦理监管之困。对此,从新治理理论模型入手,结合大科技金融监管的特殊性,通过增进政府之外其他主体的治理参与性,推动监管权力下放与向外放权的治理运动以改善金融混业监管的权力配置问题,并促进公私治理资源间的有序流动以走出数据伦理监管的峡口,是增益数字金融治理绩效的大科技金融治理优化方向。

【关键词】大科技金融监管 监管有限性 新治理 公私协同

 

我国财产损害行政赔偿标准的司法适用及其展开

作者:杜仪方(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行政赔偿解释》通过对行政赔偿标准相关规范中计算基准、计算节点、举证责任及证明责任等梳理,就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重申、发展或调和。以行政赔偿标准为切入口,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在救济原则上已实现从适当弥补到完全弥补转变,在填补规则上由特有制度向民事侵权赔偿靠近,且在体系构成上逐渐与行政补偿制度趋同。

【关键词】行政赔偿标准 相应赔偿 计算基准 计算节点 举证责任

 

行政处罚减免制度的内在逻辑

作者:张倩(武汉大学副教授)

【内容摘要】如果说处罚是苦涩的,那么由《行政处罚法》第30-33条所构建的行政处罚减免制度则折射出人性的温暖和关怀。这种温暖和关怀蕴含在支撑处罚减免制度的法律父爱主义、后果判断理论、责任能力理论和主观过错归责理论等法理之中。比如,关于特殊个体行政违法的减免之规定,闪烁着法律父爱主义的关怀;关于“无后果不处罚”和“首违不罚”之规定,反映着后果主义判断理论在行政处罚法中的运用;以责任能力为“量罚”要件之规定,贯彻了法律责任能力理论;“主观过错”条款,则在行政处罚中嵌入了主观过错归责理论。

【关键词】法律父爱主义 后果判断 责任能力 主观归责

 

人工智能法的基本问题及制度架构

作者:侯东德(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我国人工智能法的立法工作已经启动,目前亟待明确人工智能法的属性、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等基本问题,并在明确这些基本问题的基础上进行人工智能法的制度架构。人工智能法宜定位为兼具私法属性的公法,并以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和防范人工智能技术风险为立法目的,以人工智能技术研发活动、应用活动、风险管理活动为调整对象,在公平原则、可靠可控可信、安全与发展并重、合规性原则的指引下进行人工智能法的制度架构设计。具体而言,人工智能法宜从实现人工智能技术的重大突破和推动人工智能多元应用场景落地方面建立人工智能发展与促进的制度体系;通过建立人工智能准入制度、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错容错监管制度、协同性监管制度构建人工智能安全风险防范的制度体系;从人工智能研发者和提供者的一般义务和特殊义务两大方面构建人工智能研发者和提供者的义务体系。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 人工智能 立法目的 制度架构

 

训练数据主体权益保护的新型数据财产权构建

作者:李爱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三大要素包括训练数据、算力和算法,其中训练数据量决定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想象力”和创作能力,但生成式人工智能处理训练数据进行模型训练之时也产生了对训练数据承载的主体权益的侵害,而且已成立的权利(权益)保护制度难以适应训练数据主体权益保护。为此,应当建立符合训练数据性质、结构和特征的新型数据财产权制度,以此实现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承载的各主体权益的保护,落实国家《数据二十条》“构建适应数据特征、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彰显创新引领的数据基础制度”的指导思想,进而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训练数据 数据 数据结构 新型数据财产权 数据财产权内容

 

患者近亲属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法定情形

作者:杨会(成都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患者近亲属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法定情形是《民法典》第1291条第1款后段规定的患者无同意能力、保护性治疗两种。当患者不拥有理解、分析、决定能力时,不赋予其同意的资格,而由其利益维护者近亲属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不能向患者说明”就是指患者无同意能力。患者患有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对患者保密,患者无法知悉治疗的相关信息而不能行使知情同意权,此时也由近亲属代为行使;“不宜向患者说明”就是指保护性治疗。由于不存在法律漏洞、不具有相似性、与判决的其他理由相矛盾,有的法院创设的“类推适用保护性治疗”并不妥当,不应当是患者近亲属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法定情形。不论是基于解释论的视角,还是基于立法论的视角,有的法院创设的“在医院一直护理”不应当是患者近亲属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法定情形。

 

【关键词】知情同意权 患者近亲属 同意能力 保护性治疗

医疗数据使用权的私法保障与边界厘定

作者:任颖(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医疗数据使用权配置是激活医疗数据要素作用的关键所在。医疗数据使用行为受到法律规制,但片面强调行为规制,无法满足医疗数据流通激励的现实需求。医疗数据使用权配置亟待完成。在具体的权利配置过程中,分散化、多点源的数据权利配置方式,不利于医疗数据公益保障,应当采用集中配置方法,以医疗机构为核心完成医疗数据私法赋权。医疗机构享有法定医疗数据使用权,并可对商业主体进行意定授权、向管理机构传输特定范围内的医疗数据。医疗机构对商业主体的意定授权,原则上以非个人数据为限,并需遵循许可方式限定的要求。管理机构调取和使用医疗数据,需要说明理由、保证效率、及时补偿。在紧急情况下,管理机构基于公益目的有权调取和使用医疗机构控制的医疗数据;在常态情形下,管理机构调取医疗数据需要经过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和授权。医疗数据使用权的实现以分层义务的履行为前提,具体包括一般义务、附随义务、特别义务三个层次。

【关键词】医疗数据使用权 私法赋权 有限排他使用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体系化及法典构造

作者:刘长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行政法律责任是环境法的重要内容,在现行法律中的规定相对分散,推动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体系化发展是环境法的重要课题,也是环境法典编纂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应当以环境保护目标为导向,立足于传统行政法律责任的运用,并充分考虑环境行政的特殊性进行创新发展,推动政府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环境行政处罚制度、环境行政处分制度的体系化。环境法典编纂中应当适当考虑立法技术要求,对三类责任进行适当编排:一是主要在法律责任编的一般规定中规定政府的环境行政法律责任,以概括性条文规定政府的环境质量责任、生态补偿责任、环境损害补偿责任等;二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规则分别规定在法律责任编的行政法律责任章以及污染控制等分则编中,前者规定环境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则、通用性规范,后者主要针对具体的环境行政管理制度配套规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规则;三是对公职人员的处分以相对概括的方式集中规定在法律责任编的行政法律责任章中。同时还要做好环境行政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一般规定、民事责任制度、刑事责任制度的衔接,在法律责任体系中对其进行妥当安置。

【关键词】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政府责任 体系化 环境法典

 

碳排放权益的法律保护——以配额控制为视角

作者:魏庆坡(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特聘研究员)

【内容摘要】减排主体碳排放权益在法律上如何确权和保护是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中面临的理论难题。当前主流理论认为从物权或行政许可两个范式将碳排放权纳入既有法律框架,参照传统私权或公权规则对减排主体碳排放权进行调整,不过两种范式虽有可取之处,但因面临权利客体缺失和交易利益保障不足而无法胜任碳排放权保护的目的。通过分析减排主体碳排放权益保护问题的类型性质,提出整体上应作为一个纯粹的配额问题予以讨论并探讨其法律意义,为碳排放权利益形态和保护方式奠定理论基础。减排主体的碳排放权在利益形态上表现为对配额的有限自我控制,这种事实控制所含法律利益本质上体现为配额流动自由。据此,碳排放权的保护应以维护配额控制为基础,依据实际利益被侵害的类型,提供不同的保护方式,具体可分为行政法、侵权法和合同法保护模式。

【关键词】碳排放权 配额 物权 行政许可 碳交易市场

 

电商平台单位犯罪成立标准的检视与调适

作者:江岚(湖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电商平台在参与犯罪时,大多通过不作为或中立帮助的形式,其意志来源多为雇员履职行为或自动程序行为,因此无法依据传统单位犯罪的成立标准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要求履职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则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参考民法中的职务代理制度,探寻新型网络犯罪的立法原意,在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可参照组织体责任论观点,将电商平台单位犯罪的主体修正为多名履职员工,同时将“为单位谋取利益”不再作为电商平台成立单位犯罪的必要标准。如此调适可更好适应当前电商平台的运营模式,同时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关键词】电商平台 单位犯罪 职务代理 信赖保护原则 新型网络犯罪

 

新型医疗法益刑法保护论

作者:景年红(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新型医疗法益是随着现代医学科学进步和医疗技术发展而产生的与满足人们利益新需求相关联的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对新型医疗法益的刑法保护,既需要具备保障人的尊严和人格尊严的宪法根据,还需要具备正当性根据。该正当性根据来源于将保障人的尊严作为尖端医疗领域科研自由的边界和通过确认伦理规范的效力,解决尖端医疗领域伦理规制的弱势。刑法对新型医疗法益保护的核心任务在于准确划定尖端医疗技术基础研究与临床应用中相关行为罪与非罪的边界,在预防和打击严重侵犯法益的行为与尖端医疗技术带来的风险和利益之间寻求各种利益冲突之间的平衡,最终实现在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同时鼓励尖端医疗技术的创新与发展。

【关键词】新型医疗法益 宪法根据 刑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