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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核心观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一般理论在全面依法治国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各个环节的具体展现,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衔接、一般与重点相统一。全面梳理和深入研究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核心观点,有助于更加深刻地认识和把握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及其实践路径,更加坚定有力地落实法治改革和法治发展的一系列举措,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目标。
一、“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观点
1997年,党的十五大在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目标的时候,明确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零一零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 2011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2]这是一个振奋人心的宣告。我国用30多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二三百年的法治历程,堪称人类法治文明的奇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历史进程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世界法制史上有标志性的重大事件。但是,必须看到,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意味着法律体系内部的结构完备,更不意味着法律体系内在质量完美和切实管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深刻指出的:“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护生态环境,都会对立法提出新的要求。”[3] “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永无止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务依然很重。”[4] “形势在发展,时代在前进,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5]所以,做好立法工作是永恒课题,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提供科学先进坚实有效的规范基础,发挥法律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引领和保障作用,是加强立法工作的当务之急。
关于立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从立法哲学、立法体制、立法方法、立法重点等方面,提出并阐述了一系列重要理论观点。
(一)“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
立法既包括制定新法,也包括现有法律法规的修改、废止、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是立改废释的集合概念。基于这种立法概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立法先行,注重新法律的制定,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要及时上升为法律”;要重视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为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为转变政府职能扫除障碍;还“要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6] “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丰富了立法概念,也是在全面依法治国新形势下对立法理念、立法政策的重大创新,有助于全面改进和全方位推动立法工作。
(二)“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立法领域有一系列突出问题,例如:立法质量不优,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效率不高,改革发展稳定安全急需的一些法律法规久拖不决、迟迟不能出台,法律法规难以发挥积极的引领作用,有些严重滞后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过于缓慢,以致成为改革的“绊马索”;立法目的混乱和立法价值错位,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博弈、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权利义务规定失衡;一些地方利用法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造成障碍,损害国家法治统一等。在这些问题当中,立法质量问题最为普遍、最为突出。立法质量直接关系到法治的质量。所以,改进立法工作,完善法律体系,发挥法律体系在“五位一体”建设中的引领、保障作用,必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7]宋代政治家、思想家王安石就曾说过:“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8]如今,“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9]提高质量已经成为立法工作的生命线,是破解立法领域突出问题的总抓手。
(三)“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
“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10]即尊重和体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与发展客观规律,使法律准确适应改革发展稳定安全需要,公正合理地协调利益关系;同时,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协调性,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使每一部法律法规都切实管用。
“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11]即立法要坚持人民主体原则、以人民为中心,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发挥立法凝聚共识、统一意志、引领公众、推动发展的作用;要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保证良法善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这两个概念提的比较早,并在立法实践中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习近平总书记赋予这两个概念更加深刻、更具有时代性的意蕴,针对性地回答了新形势下“立什么样的法、怎样立法”这一重大命题。
(四)“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立法工作要坚持立法先行,突出重点,急用先立,与改革和发展相适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关切期待,对涉及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生活、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抓紧制定、及时修改。”[12] “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13]根据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现阶段的重点领域立法包括:保障和发展公民权利立法;市场经济立法;民主政治立法;文化事业立法;民生与社会立法;生态环境立法;其他新型领域立法,例如: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加快反腐败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快推进军事立法,为军队建设和部队行动提供基本准则。
(五)“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
坚持立法与改革同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立法思维必将突破“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宜粗不宜细”等传统立法思维,更好地发挥法律在凝聚改革共识、引领改革进程、规范改革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完善立法体制”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推进科学立法,关键是完善立法体制”,“优化立法职权配置”,“明确立法权力边界”。[14]一是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确保立法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实现良法善治。在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的同时,要“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15] 2016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对各级党委领导立法工作的权限、方式、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二是优化立法职权配置,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三是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四是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五是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时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禁止利用法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造成障碍,损害国家法治统一。
二、“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关于宪法法律实施的核心观点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法治建设重点是保证法律实施,并对此进行了深刻论述。
(一)宪法法律实施要“严”字当头
长期以来,无论在直观上,还是参照法治评估数据,我国法律被遵守的情况都低于立法预期。不把宪法和法律当回事、不给宪法和法律“留面子”的事例经常出现。“主要表现在: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16]
针对这种状况,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宪法法律实施做出深刻论述和明确要求,丰富和发展了宪法法律实施理论和法治建设理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17]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必须担负法律实施的法定职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坚决整治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严禁侵犯群众合法权益。”[18]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法律实施要体现“严”字当头。“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严格依宪(依法)立法、严格执法、严格司法、严格监督。
(二)“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对整个法律体系的实施和法治权威具有决定性意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部门只将宪法当作一部高高在上的大法,不少群众认为宪法与普通百姓的关系不大,加上宪法所确立的某些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加以细化等原因,致使宪法被人们戏称为“闲法”,当作“摆设”。针对这种情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20]
习近平总书记以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宪法观为宪法实施进行理论定位。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实践有机结合,创造性地发展了宪法理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必须倍加珍惜。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21]
习近平总书记论述了宪法实施的重大意义,强调“要保证宪法全面有效实施”,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22]
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首先是中国共产党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高屋建瓴地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23]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24]党的领导与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是辩证统一的。“党既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又要发挥好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25] “我们要增强依法执政意识,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26]
习近平总书记也明确指出:“我们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不是要否定和放弃党的领导,而是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27] “我们就是在不折不扣贯彻着以宪法为核心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我们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8]
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必须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关于宪法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29]针对这种情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三)实施宪法的精髓在于“四个坚持”[30]
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机制上的条件。习近平总书记着重强调了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实质性内涵。
第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这一政治发展道路的核心思想、主体内容、基本要求,都在宪法中得到了确认和体现,其精神实质是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促进的。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等,这些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我们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第二,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
第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第四,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我们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三、“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观点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建设法治政府,以深刻的理论观点,科学地阐述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意义,回答了建设一个什么样的法治政府、怎样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问题。
党的十八大之后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就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31]从学理上讲,政府包括在国家之内,是国家的主要构成,法治国家包括了法治政府。习近平总书记把法治政府从法治国家中抽取出来,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就凸显了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布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32]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33]
关于法治政府的标准和建设法治政府的着力点,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和文件曾经有过不同的表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法治政府的六条核心标准,即“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34]这六条标准既遵循了法治政府的一般规律和普遍标准,又突出了在当代中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问题导向。
在提出法治政府核心标准的同时,习近平总书记着重就如何建设法治政府进行了充分论述,并针对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突出短板,提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从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六个方面展开。[35]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建设法治政府,首要的是科学设定政府职能、依法履行政府职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36] “该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该放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坚决克服职能错位、越位、缺位现象。”[37] “要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审批流程,提高审批透明度,压缩自由裁量权。”[38]在履行职能问题上,行政机关必须坚持职能法定这一法治原则,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对于习惯了行政首长说了算的政府机关来说,建成法治政府,必须建立法治化的决策制度和机制。
第一是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二是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是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的关键之一是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39] “要严格执法资质、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法律公正、有效实施。”[40]为深化执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和重点。
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重点在于:(1)大幅度减少市县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坚决清除“大盖帽满天飞”、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的现象。(2)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3)建立完善的执法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实行执法责任制,权责一致,治理争权诿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4)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5)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科学划分执法权限、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把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市县下移,清除多层执法、多头执法,提高执法效能。(6)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诉讼无缝对接。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行政执法对于法律实施起着决定性保证作用,党和政府反复强调行政执法要“严”字当头,“执法必严”、“严格执法”、“从严执法”。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更是把严格执法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务。
严格文明公正执法是一个整体,要全面贯彻。然而,现实生活中的突出问题问题是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松。针对这种情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涉及群众的问题,要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规范执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不要搞粗暴执法、“委托暴力”那一套。但是,不论怎么做,对违法行为一定要严格尺度、依法处理。对违法行为不能迁就,否则就会产生“破窗效应”。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既不能以权压法、以身试法,也不能法外开恩、徇私枉法。行政执法机关面对暴力抗法要敢于担当,敢于严厉打击,决不允许违法者、抗法者恣意妄为,用严格执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威严。尤其是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子孙后代生存发展的民生领域更要强调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41]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都强调加快完善行政执法法律规范体系,特别是行政执法程序法为规范行政执法提供依据。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行政机关拥有资源配置和社会管理的广泛权力,是各种腐败现象的汇合点。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对法治政府建设至关重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对审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要分解权力、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42] “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43]
要加强对政府行政和执法的司法监督。首先是加强检察机关对政府活动和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由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就是新的有效的司法监督。这项改革“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44]其次,要改革和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保障法院独立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公正实施”。[45]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务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制度。要以公开促公平、提效率、保廉洁,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要以制度安排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务运行全过程,权力运行到哪里,公开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
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政务公开要全面推进。“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46] “要创新公开方式,扩大政务公开参与,注重公开实效,让群众看得懂、听得懂、能监督、好参与。”[47]
上述“这些措施都有很强的针对性,也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一脉相承,对法治政府建设十分紧要”。[48]
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关于司法和司法改革的核心观点
在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论述中,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论述最为鲜明,而关于司法和司法改革的论述则尤为丰富。这是因为在全部法治改革当中,习近平总书记最为关注司法改革;在社会公平正义链条中,习近平总书记把司法公正视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全面依法治国和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的新形势下,习近平总书记不断创新司法理论,对一些长期困扰法学界的司法理论问题给出了依据客观规律、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深刻阐述,为司法改革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科学理论。
(一)关于司法的基本理论观点
1.司法、司法机关和司法权的界定
在司法理论体系当中,最基本的概念当属“司法”、“司法权”以及与它们联接在一起的“司法机关”、“司法体制”等。对这些概念,习近平总书记都做出了自己的分析与阐述。
什么是司法?国内外有各种观点。习近平总书记在通常的语境下是把司法作为包括侦查、检察、审判、执行等国家专门活动在内的一个概念来理解,例如“司法体制”、“司法公信力”、“司法腐败”、“司法改革”等。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哪些部门?也有不同观点。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在我国,司法机关是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在内的,并要求“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49]
什么是司法权?更是有不同的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基于对“司法”、“司法机关”的理解,对司法权也做出了符合司法规律和中国实际的科学界定,指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判权。”[50]将司法权界定为“判断权和裁判权”,一方面,给了司法权一个开放的结构,司法各个环节都行使着对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另一方面,又强调了在司法权力当中具有决定意义的审判权。审判权的核心是裁判权,无论是侦查,还是检察,说到底都围绕着定罪量刑,都是裁判的前期工作;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的是人民法院的裁判,只有裁判才是终局意义上的司法。
2.司法的价值和功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围绕公平正义这一核心价值,我国司法担当着“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的功能。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司法职能的科学概括。
3.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体现为社会公众对司法机构、司法人员的信任和信赖程度。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在较低程度徘徊。为此,党的十八大把“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确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法治领域的重要指标。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的核心目标和任务。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把“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作为小康社会“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的重要指标。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51] “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52]
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生明,廉生威。’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两点,一是公正不公正,二是廉洁不廉洁。这两点说起来简单,要做到就不容易了。”[53]
公正司法(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54]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55]
廉洁司法(司法廉洁),是建立司法公信力的前提条件,司法腐败对司法公信力具有更致命的破坏作用。所以,“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要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谁最严厉的处罚,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6] “对司法腐败,要零容忍,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决清除害群之马。”[57]
除了公正和廉洁之外,司法公开、严格司法、高效司法、司法民主也是确保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条件。
4.司法规律
一个时期以来,学术界和实务界在司法规律的概括方面难以形成共识,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司法规律”的语义指向不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规律的论述,有助于解开这个难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司法体制改革一定要遵循司法规律。例如:“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要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58] “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59]
在把司法规律语义指向确定为“司法权运行规律”、“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的理论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规律的内容进行了分析,强调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是司法权运行的根本规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防范这些干扰要有制度保障。”[60] “政法机关……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61]
在揭示司法权独立行使这一根本规律的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遵循司法规律要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62]并在其他讲话中多次提出“裁判终局性”。这五条可以说是对司法基本规律的科学概括。
权责统一。权责统一是任何权力正确运行的基本规律,司法权力的运行尤其如此。针对司法权力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63]
权力制约。司法权力之间的制约或制衡,就是司法权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例如,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刑罚执行权。“推进公正司法,要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安排。”[64]
公开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的底线,维护公平正义是司法与法治的核心价值。如果说公正是司法的本质特征和价值目标所在,那么,公开透明则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尊重程序。在某种意义上,法治就是程序之治。在司法领域,尊重程序,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司法权,是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客观规律和必然要求。尊重程序,一是要求程序公正合理,二是遵循正当程序。
裁判终局。裁判权是司法权的核心,裁判终局就是强调司法权应有终局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65]涉法涉诉信访回归司法程序,就是回归到司法终局性规律中。司法权的终局性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裁决效力的至上性。即对于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除经司法机关依法改判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变更或撤销。二是裁决效力的终结性,即司法机关对一纠纷作出最终生效裁决后,不得再将这一纠纷纳入司法裁判的范围。
(二)关于司法改革的重大理论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司法改革,把司法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中之重。梳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改革的重要论述,有关司法改革的重大理论观点有以下几方面:
1.如何正确认识和评价我国现行司法制度
这是推进司法改革必须解决的思想认识前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评价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关键看是否符合国情、能否解决本国实际问题。实践证明,我国司法制度总体上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必须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信,增强政治定力。”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的司法制度及其运行中也存在着许多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司法应有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的功能发挥,而且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解决这些问题,就要靠深化司法体制改革。”[66]
2.司法改革的政治定性和定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现阶段的司法改革属于司法体制改革,并对司法的体制性改革进行了充分深刻的论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些年来,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67] “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68]解决司法领域的突出问题“就要靠深化司法体制改革”。[69] “要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70]此外,“司法制度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71] “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72]要在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内思考和设计司法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政治方向和限度决定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政治方向和限度。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第三,深化司法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方式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和实践路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73]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74]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提升司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更好发挥司法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功能作用。因此,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层面认识和推进司法改革。
3.司法改革的目标与方向定位
司法改革的总目标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对司法改革目标的阐述中,习近平总书记还着重强调了司法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要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凡是符合这个方向的、应该改又能够改的,就要坚决改;凡是不符合这个方向、不应该改的,就决不能改。简单临摹、机械移植,只会造成水土不服,甚至在根本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75]习近平总书记也在多篇重要讲话中对公正、高效、权威等司法改革的目标要素进行过简明而深刻的论述。
在明确总目标的同时,习近平总书记还为司法改革设定了阶段性目标,即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司法公信力得到显著提升。
4.司法改革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司法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体现为坚持这样一些基本原则。第一,坚持党的统一领导;第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第三,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第四,必须遵循司法规律;第五,坚持科学的改革方法论。
5.司法改革重大举措及其学理基础
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司法改革重大举措,其中包括: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和机制;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推进法院和检察院体系和体制改革;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等。习近平总书记对所有这些改革举措均进行了科学论证和说明,创新了司法和司法改革的理论,为司法改革夯实了学理基础。
五、“让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关于法治文化和法治社会建设的核心观点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建设的依法治国工作布局,揭示出一个现代法治的普遍规律,即,不仅要建设一个法治国家,还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是互为依存、相辅相成的,法治国家引领法治社会,法治社会为法治国家构筑坚实的社会基础。
什么样的社会算是法治社会呢?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论述给出的答案是:党政依法治理、社会依法自治、全民自觉守法、矛盾依法化解、建成平安中国。
(一)党和政府依法治理社会,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社会治理,不断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标志,就是实行依法治理,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党的十八大明确将法治保障纳入社会管理格局,提出“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76]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依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战略思想和总体部署,提出用“社会治理”概念取代“社会管理”概念,提出广泛开展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活动,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77]反映的是法治思维、依法善治,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理论的又一重大创新。
依法治理,首要是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社会实施依法治理。党是社会治理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政府是社会治理的主要实施者,党和政府依法治理,就是要把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社会治理,善用法律调节社会关系、规范人们的行为、强化法律在权利救济和解决纠纷中的权威性作用;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建立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利益表达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正确认识和处理维稳与维权的关系,把维稳建立在维权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保证社会治理于法有据。习近平总书记把社会立法作为立法的重点领域,强调加快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二)社会实行广泛自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法治作为善治和共治,为公民、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主体通过自我协商、平等对话、参与社会治理、依法解决社会问题留出了广阔空间。自治既是社会治理的一种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一个价值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强调“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78]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在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推动下,一个上下分权、自我管理、互动良好、运转有序的社会自治格局正在快速形成。社会组织的整体实力不断提升,已成为政府职能转移的主要承接者、社会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和社会服务的重要提供者,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各种各样的基础组织、社会组织和社区,如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各种中介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慈善机构日益扮演着公共治理的角色。
在社会自治方面,社区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调研时从多个角度强调发挥社区在依法治国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79]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80]
在支持社会组织自治的同时,注重推进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十八大以来,加快社会组织立法,为社会组织的成立和运行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建立社会组织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推进社会规范建设,加快完善各种“民间法”、行业协会规范、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团体章程等“软法”性质的社会规范,充分发挥各种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和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三)全体人民自觉守法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民守法,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81]
“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82]
与以往的法治理念、法治文化建设不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全面依法治国新形势下,法治文化建设必须以人民为主体,体现先进法治精神,指出:
“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83]要“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84]法律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法律的实施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法律要发生作用,前提是全社会要信仰法律。再好的法律,如果没有百姓的信任和主动遵守,也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如果一个社会大多数人对法律没有信任感,不相信法律能够解决问题,还是要靠上访、信访,要靠找门路、托关系,甚至要采取聚众闹事等极端行为,那就不可能建成法治社会。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85]
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第一位的是尊法。而尊法的前提,是坚持以人民为主体,要使人民群众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律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法律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真正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要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培育社会成员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环境,自觉抵制违法行为,自觉维护法治权威。”[86] “引导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逐步改变社会上那种遇事不是找法而是找人的现象。”[87] “要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决不能让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蔓延开来,否则还有什么法治可言呢?要坚决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谁违法就要付出比守法更大的代价,甚至是几倍、十几倍、几十倍的代价。当然,这是一个过程,要逐步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法律的权威,使大家都相信,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88]
(四)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建设法治社会,应着眼于破解影响法治社会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对于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坚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鼓励通过先行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坚持依法治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要着力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搭建平台、强化保障,推动各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衔接配合,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建设法治社会,必须重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信访这一当代中国最为突出、最为普遍的社会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如果老百姓有了意见、有了要求、有了冤屈,诉告无门,连个说话的地方都没有,就根本谈不上人民当家作主,根本谈不上代表人民的利益。基层干部要把好信访第一道岗,领导干部要积极下访,要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这是一种思想观念的转变,一种工作思路的创新,一种行之有效的机制,一种发扬民主、体察民情、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同时,群众上访也要做到依法信访。上访中的涉法案件,很多是因为群众不知道应该去打“官司”、怎样去打“官司”,或者经济条件所限打不起“官司”,这就需要党和政府履行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重要职责,确保让每一位群众遇到矛盾之时先去调解,调解不成也愿意打“官司”,懂得打“官司”,打得起“官司”,信得了打“官司”的最终结果,而不是都到党委、政府上访。司法机构终审以后,也要维护法治的严肃性,特别是法律程序的严肃性,不宜产生终审难终、申诉不断的“马拉松官司”。
在化解社会矛盾上,五十多年前,浙江枫桥干部群众创造了“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并根据形势变化不断赋予其新的内涵,成为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2013年,在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大会前夕,习近平总书记做出批示,强调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89]
(五)深入推进平安中国建设
建设法治社会,要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出要“建设平安中国”,并把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作为平安中国建设的核心价值。强调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绝不允许其形成气候;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关于法治经济建设的核心观点
习近平总书记在地方工作期间,就高度重视法治经济建设,强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观点,为法治经济建设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支撑。他深刻指出:“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高效率就在于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的作用,但发挥市场经济固有规律的作用和维护公平竞争、等价交换、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基本法则,需要法治上的保障。如果不从法律上确认经济实体的法人资格,企业就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如果缺乏维护市场秩序的法治保障,市场行为就会失当,市场信息就会失真,公平竞争就会失序。如果缺乏对不正当市场行为进行惩防的法治体系,守信者利益得不到保护,违法行为得不到惩治,市场经济就不能建立起来。从这一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推进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动因,就是要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坚持平等、自由、正义、效率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价值的追求。”[90]并强调:“要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走在前列,首先就要在法治建设上走在前列,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来调节经济、实施监管,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91]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战略思想和重要理论观点,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为法治经济建设培植了更加深厚、更加科学的理论基础,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厉行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等科学命题提供了学理支撑。根据“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科学定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提出要“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92]
习近平法治经济思想十分丰富,核心观点内容包括:
(一)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法治经济的基石是基本经济制度,建设法治经济的第一要务是以宪法和其他法律确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引领经济体制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关系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93] “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确立的一项大政方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94] “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各种所有制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同时公有制主体地位不能动摇,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能动摇,这是保证我国各族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制度性保证,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保证。”[95] “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96]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到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从《民法通则》到《物权法》,我国立法机关始终跟进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和发展,适时立法、修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法治经济建设铸就制度基石。
(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经济的本质要求就是把握规律、尊重规律。”[97]法治经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遵循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经济规律,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经济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为此,推进法治经济建设,“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98]特别是要加快“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这一基础性、根本性经济法律制度。
(三)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经济法治环境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致力于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他反复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关键是要进一步形成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99] “要积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营造公平有序的经济发展法治环境。”[100] “要深入推进法治建设,着力打造全面振兴好环境”,[101] “在制度上、政策上营造宽松的市场经营和投资环境”,“营造商品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市场环境,破除市场壁垒和地方保护”,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102] “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103] “企业家在推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为企业家营造宽松环境,用透明的法治环境稳定预期,给他们吃定心丸。”要“营造公平的税负环境”。[104]
1.营造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105]要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要着力放开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应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凡是我国政府已向外资开放或承诺开放的领域都应该向国内民间资本开放。”[106]
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必须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统一规范、权责明确、公正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体系。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时强调指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明确审查对象和方式,按照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等,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审查,从源头上防止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要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
建设法治经济,必须调动和保护创业、创新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政策要宽,要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市场主体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政府要加快转变职能,做好自己应该做的事情,创造更好市场经济环境,培育市场化的创新机制,在保护产权、维护公平、改善金融支持、强化激励机制、集聚优秀人才等方面积极作为。”
建设法治经济,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是关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守法经营,这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的一个大原则。公有制企业也好,非公有制企业也好,各类企业都要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法律底线不能破,偷税漏税、走私贩私、制假贩假等违法的事情坚决不做,偷工减料、缺斤短两、质次价高的亏心事坚决不做。”[107]
2. 着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是我国改革发展的成功实践。改革和开放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改革必然要求开放,开放也必然要求改革。要坚定不移实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坚定不移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坚定不移引进外资和外来技术,坚定不移完善对外开放体制机制,以扩大开放促进深化改革,以深化改革促进扩大开放,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增添新活力、拓展新空间。”[108]坚决破除一切阻碍对外开放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形成有利于培育新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的制度安排,从制度和规则层面进行改革,完善市场准入和监管、产权保护、信用体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着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外要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和全球治理平等化,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提高我国服务业国际竞争力。”[109] “要创新和改善利用外资环境,高度重视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高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对内外资企业要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努力保持我国利用外资在全球的领先地位。”“我们反对任何形式的保护主义、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性政策,愿通过协商妥善解决同有关国家的经贸分歧,积极推动建立均衡、共赢、关注发展的多边经贸体制。”[110]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为“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十三五规划纲要》进行了合理的制度安排。
3.自贸区为法治经济发展先行先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是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是适应经济全球化新趋势的客观要求,是全面深化改革、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积极运筹对外关系、实现对外战略目标的重要手段。……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是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的重要平台,我们不能当旁观者、跟随者,而是要做参与者、引领者,善于通过自由贸易区建设增强我国国际竞争力,在国际规则制定中发出更多中国声音、注入更多中国元素,维护和拓展我国发展利益。”[111]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核心任务是制度创新。要深化完善基本体系,突破瓶颈、疏通堵点、激活全盘,聚焦商事制度、贸易监管制度、金融开放创新制度、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率先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加快形成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112]除了自贸区,习近平总书记也很关注经济法治示范区建设。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前海时表示,前海可以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方面积极探索,先行先试,打造最具竞争力的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四)认识、适应、引领经济新常态,以法治化方式领导和管理经济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科学分析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的基础上,以“经济新常态”来概括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经济法治的新逻辑。“我们提出要准确把握、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就是适应国际国内环境变化、辩证分析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作出的判断。”[113]目前,这一重大战略判断已经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要按照适应新常态、把握新常态、引领新常态的总要求,加快完善引领和保障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法律规范体系,改进党领导经济工作和政府管理经济的思维、方式和方法。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党领导经济工作的观念、体制、方式方法也要与时俱进。要加强党领导经济工作制度化建设,提高党领导经济工作法治化水平。”[114]并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门还习惯于仅靠行政命令等方式来管理经济,习惯于用超越法律法规的手段和政策来抓企业、上项目推动发展,习惯于采取陈旧的计划手段、强制手段完成收入任务,这些办法必须加以改变。领导干部尤其要带头依法办事,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115]
适应、引领经济新常态,必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经济体制改革和法治经济建设的“核心问题仍然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进一步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实际上就是要处理好在资源配置中市场起决定性作用还是政府起决定性作用这个问题。……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市场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当然,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仍然要坚持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发挥党和政府的积极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不是起全部作用。”[116] “‘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都要用好,关键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该政府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117]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是要更多发挥政府作用,而是要在保证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管好那些市场管不了或管不好的事情。”“我们要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力度,把工作重点转向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支持创新等,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和活力。”
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使政府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一个行之有效的机制就是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习近平总书记认为,实行这一制度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具有重要意义。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对应该放给企业的权力要松开手、放到位,做到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决定。
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关于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核心观点
“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118] “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119]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120]
基于对权力本质及其运行规律的这种科学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使之在法律和制度的范围内正确行使。
(一)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
制度指相对稳定的、内在一致的、确定的、并具有某种强制力的规则体系和行为范式,如政党纪律、国家法律等。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用于管权管人管事的制度,主要指法律制度和党内法规、党的纪律、军法军纪等。治国治党治军理政,最需要管住的是权力,最难管住的也是权力,这是因为一方面权力总是与自然资源、社会资源、政治资源等利益载体密切关联,国家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及其行使直接影响到公民的人权、物权等基本权利,影响到法人的所有权、经营权等利益表现形式;另一方面权力本身具有天然的扩张性、腐蚀性并极易失控和异化,没有约束的权力必然任性,掌权者必然进行权力寻租、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侵害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没有规制的权力甚至可能走向专制独裁的极端,破坏人民民主和公民自由。所以,把权力管住,防止权力失控、异化、腐败,是执政党和国家领袖集团的首要政治。
如何管住权力?靠道德,太软,管不住;靠说教,难以长久,并且在权钱交易的巨大利益诱惑面前几乎是无效的。事实上,权力之所以任性、之所以被滥用、之所以腐败,根源于制度的缺乏和制度存在缺陷,没有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121]。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分析的那样:“这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搞了不少制度性规范,但有的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形同摆设;有的相互脱节、彼此缺乏衔接和协调配合,形不成系统化的制度链条,产生不了综合效应;有的过于笼统、弹性空间大,牛栏关猫,很多腐败问题不仅没有遏制住,反而愈演愈烈。”[122] “没有健全的制度,权力没有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腐败现象就控制不住。”[123]发现权力规律、找到问题根源,也就有了思路和策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基于对权力本质及其运行规律和权力腐败根源的分析而提出的治权之策。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坚定地提出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要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有什么漏洞就堵什么漏洞,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腐败出现在哪里、制度就完善到哪里,让权力不再任性。强化制度刚性,对顶风违纪、逾越红线的行为和现象一查到底,真正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要把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笼子扎细扎密扎牢,必须做到前后衔接、左右联动、上下配套、系统集成。”[124]要收缩自由裁量的空间,让权力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二)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
习近平总书记既形象地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也对这种提法进行了深刻的学理论述,指出:“我们说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125]
依法设定权力,核心是实行权力清单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依法制定权力清单,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通过清单制度把政府的行政权力关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不仅政府要有权力清单,执政党也要有权力清单。习近平总书记说:“执政党对资源的支配权力很大,应该有一个权力清单,什么权能用,什么权不能用,什么是公权,什么是私权,要分开,不能公权私用。”[126]还要探索对数量很多、但在宪法法律和党规党法上没有依据的的“临时机构”、“协调机构”制定权力清单。
在制定权力清单、建立“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刚性约束的同时,也要有关于公民、法人权利的“负面清单”。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体现“法不禁止即可为”的法治精神和市场规律。权利负面清单是对权力清单的补充和加强。
依法规范权力,就是给权力立规矩、划界线,明确其权力属性、内涵、边界,权力与责任的关系,自由裁量权的基准等。如果权力没有规范或者规范是“稻草人”、“纸老虎”、“橡皮泥”,“权力的滥用就会像洪水一样成灾”[127]。依法规范权力就是让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明白“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上下左右有界受控的,不是可以为所欲为、随心所欲的”。[128]谁把规范权力的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依法规范权力,要注重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讲起来、守起来,即把包括决策程序、执行程序、监督程序等在内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一方面使其具有职能上的法定性、正当性、有效性,避免权力过度膨胀和滥用;另一方面使其按照既定的权限和程序启动和运行,并且以民众看得见的方式行使,提高权力的公信力。此外,还要注重建立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依法制约权力,首先是指权力制约,即国家各种权力之间相互监督、彼此制衡。其次,随着国家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和人民主权原则的确立,产生了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理论、制度和实践。权利制约权力的理论范式和制度建构是: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服务于权利,权力应以权利为界限,权力必须由权利制衡。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对治国理政活动的主体地位和政治权力,以公民权利制约权力,对于推进权力制约监督的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具有根本意义。
依法监督权力,古今中外各国无不实施权力监督,我们的先人们早就认识到制约和监督权力的重要性,并在实践中探索出监察、御史、弹劾、谏官等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这些制度有不少在历代反腐倡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我们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具有借鉴意义。从中国实际出发,在加强对权力普遍监督的同时,要着力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
(三)强化制约、强化监督、强化公开
为了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三个“强化”,即强化制约、强化监督、强化公开。
一是要强化制约。“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不同性质的权力由不同部门、单位、个人行使,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要强化监督,着力改进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129]例如,“要健全政法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通过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执法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个人寻租的机会。”[130]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审定的《中央军委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明确要求:依法规范各级职能权限,完善军队组织类法规;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规范行使权力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二是要强化监督。强化监督,一要建立健全监督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131]二要切实保证人民直接监督的权利,畅通人民监督的渠道、丰富人民监督的形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是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要健全申诉控告检举机制,加强检察监督,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必追究。”[132]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对‘一府两院’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133]三要实施严格监督。“各方面监督要严起来、实起来。无论党内监督,还是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和改进的空间都还很大,有大量工作要做。要总结经验,健全体制机制,使各种监督更加规范、更加有力、更加有效。”[134]四要依纪依法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监督权,各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严格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督权和检察权,人民群众也要依法行使监督权。各级纪委要依法依规依纪实施监督。打铁必须自身硬,监督者也必须接受监督。监督机关除了加强对内部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行使权力的监督外,也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
三是强化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135]权力只有公开运行,才能防止被滥用。“要强化公开,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广大干部群众在公开中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136]公开是最为有效的反腐利器,将公权力活动的各领域、各阶段公之于众,随时接受各方面监督,对公权力的规范行使具有重要的监督作用,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要求。公开才能避免暗箱操作,公开是有效监督的前提。透明政府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完善机制、创新方式、畅通渠道,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对公众关注的案件,要提高透明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137]
八、“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反腐没有休止符”——关于从严治党、依法反腐的理论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着解决管党治党、执行法纪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突出问题和腐败现象蔓延的严峻形势,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强力推进从严治党、依法反腐,并做出了一系列深刻论述,形成了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反腐的思想体系,丰富、创新和发展了党建理论和法治理论。
(一)全面从严治党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调研时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并将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联接起来,形成了四个全面协调推进的战略布局。
1.全面从严治党的思想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对全面从严治党作出了深刻阐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138]
“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是指只有党来管党,才能管好党;只有党来从严治党,才能治好党;党要管党丝毫不能放松。
“基础在全面”,“全面”是指管全党、治全党,覆盖党建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部门。面上的普遍的问题解决了,突出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关键在严”,是指教育要严,管理要严,制度要严,执纪要严,惩治要严。“要害在治”,“治”就是从党中央到省市县党委,从中央部委党组(党委)到基层党支部,都要肩负起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各级纪委要担负起监督责任,敢于瞪眼黑脸,勇于执纪问责。
2.从严治党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思想教育要结合落实制度规定来进行,使加强制度治党的过程成为加强思想建党的过程,也要使加强思想建党的过程成为加强制度治党的过程。”[139]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了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之间的辩证关系,深刻揭示了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规律,指明了管党治党的目标和方向。思想建党是党建的一个原则,也是党的建设的优良传统和自身优势。但历史经验表明,仅靠思想建党远远不够。全面从严治党要靠制度治党保证,将制度建设贯穿全面从严治党的始终。
3.法纪贯通,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这是十八大以来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在修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强调,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是由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过去就存在纪法不分问题,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降低了对党员要求,最后造成的结果就是‘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不良后果。”[140]
4.坚持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廉洁自律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高标准;纪律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重在立规,是不可触碰的底线。[141]坚持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还要坚持以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的结合。既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又严明党的纪律戒尺;“既要奔向高标准,以人格力量凝聚党心民心;又要守住底线,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决不越雷池一步。”[142]
5.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纲纪不彰,党将不党,国将不国。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党的纪律在管党治党中的作用,强调指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143]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在所有党的纪律和规矩中,第一位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守纪律首要的是遵守政治纪律,守规矩首要的是遵守政治规矩。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
6.严格执行法规制度和党的纪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制定纪律就是要执行的。制度一经形成,就要严格遵守。现在,我们有法规制度不够健全、不够完善的问题,但更值得注意的是已有的法规制度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好的法规制度如果不落实,只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编在手册里,就会成为‘稻草人’、‘纸老虎’,不仅不能产生应有作用,反而会损害法规制度的公信力。我们要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更要下大气力抓落实、抓执行,坚决纠正随意变通、恶意规避、无视制度等现象。”[144]提高制度执行力,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党纪国法的红线不能逾越。“法治之下,任何人都不能心存侥幸,都不能指望法外施恩,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券’,也没有‘铁帽子王’。”[145]
(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和预防腐败
十八大以来,面对腐败多发易发爆发的严峻形势,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反腐败重要论述,语气坚定、思想深刻、内涵丰富,深入阐释、系统回答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以新的思想观点极大地丰富了反腐败理论。
1.反腐败斗争事关党和国家政治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在世界范围内,腐败主要指权力腐败。权力腐败集中表现为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权力寻租、权力暴征等。当下中国,腐败已成为侵犯人权、损害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和谐稳定、公平正义的首要政治祸害,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并强烈要求从严治理的突出问题。对我国社会腐败的严重情况和危害,习近平总书记始终保持清醒。习近平总书记在许多场合多次强调:“人民群众最痛恨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最痛恨各种特权现象,这些现象对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最具杀伤力”,[146] “腐败问题对我们党的伤害最大,严惩腐败分子是党心民心所向。”[147] “腐败是社会毒瘤。如果任凭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最终必然亡党亡国。我们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是深刻总结了古今中外的历史教训的。”[148] “坚决反对腐败,防止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腐化变质,是我们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149] “是新形势下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重要内容,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保证。”[150] “全党同志要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151]
2.依法严惩腐败分子,形成不敢腐的高压态势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就是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手段,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的有效机制,通过法治宣传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等方法,形成不愿腐、不想腐的政治氛围。“中外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坚持依法严厉惩治、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和威慑力,坚持完善法规制度、形成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和预防作用,坚持加强思想教育、形成不想腐的自律意识和思想道德防线,才能有效铲除腐败现象的生存空间和滋生土壤。”[152]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反腐倡廉要坚持标本兼治。“在腐败存量比较大的情况下,只有以治标为先,才能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153]早在2012年,习近平同志就任总书记之后第一次主持中央全会,就明确指出:“要深入抓好反腐倡廉工作,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任何人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154]其后,根据反腐败斗争形势,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155]要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上不封顶、下不设限。特别是把法律手段用足,把刑罚手段用到位,不能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要保持惩治腐败的力度,造成“利剑悬在头上的感觉”,进而形成不敢腐的高压态势。
3.完善法律法规,形成不能腐败的制度结构
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如何靠制度更有效地防治腐败,仍然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156] “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要从源头上有效防治腐败,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剖析,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157] “要贯彻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加大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力度,把中央要求、群众期盼、实际需要、新鲜经验结合起来,本着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制定新的法规制度、完善已有的法规制度、废止不适应的法规制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158] “尽快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败制度体系。”[159]要加强国法与党纪有效衔接,形成反腐败的制度合力,让法律法规制度的力量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得到充分释放。
4.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结合、德治与法治并举,形成不愿腐、不想腐的社会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反腐倡廉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指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规范人们的行为,规范社会秩序,不仅要确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而且要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从思想道德抓起具有基础性作用。”反腐倡廉要坚持标本兼治,“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160]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发挥思想教育和制度约束两个优势,把欲望关进自律的笼子,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堂堂正正做官,从根本上减少腐败行为和现象的发生。
5.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切断腐败分子后路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建立反腐败的国际执法、司法合作机制,十分必要。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这方面的工作,提出:“国际追逃工作要好好抓一抓,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交涉力度,不能让外国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五年、十年、二十年都要追,要切断腐败分子的后路。”[161] “要搭建追逃追赃国际合作平台。加大交涉力度,突破一批重点个案,使企图外逃分子丢掉幻想、望而却步。要加快与外逃目的地国家签署引渡条约、建立执法合作。要继续推动在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多边框架下加强追逃追赃国际合作。”[162] “要加强对国际规则和国际组织情况的研究,深入了解和掌握有关国家的相关法律和引渡、遣返规则。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反腐败最新动态,提高追逃追赃工作的针对性。”[163]
九、“厉行法治、严肃军纪,是治军带兵的铁律”——关于依法治军和建设法治军队的核心观点
就依法治军、建设法治军队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阐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中非常鲜明的一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作为党中央总书记、军委主席提出了强军目标、强军之要、强军之基,强调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是建军治军的基本方略,并就军事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新的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建设法治军队的战略地位、根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科学回答了中国特色军事法治建设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丰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军事理论。
十八大胜利闭幕的第二天,习近平主席主持召开中央军委第一次常务会议时就提出了依法治军、从严治军问题。同年12月,习近平主席首次出京视察部队,就鲜明地提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他向部队官兵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牢记,坚决听党指挥是强军之魂,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听从党的绝对指挥,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决听党的话、跟党走。二是要牢记,能打仗、打胜仗是强军之要,必须按照打仗的标准搞建设抓准备,确保我军始终能够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三是要牢记,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必须保持严明的作风和铁的纪律,确保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和安全稳定。”[164]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起草时,明确要求把依法治军、从严治军问题单列一块写进去,纳入依法治国总体布局。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做出重大部署,这是在党中央顶层设计中首次提出依法治军。四中全会结束后不久,习近平主席在南京军区机关视察时,强调要紧紧围绕强军目标,深入贯彻全军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全面加强部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切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庄严使命,指出:“厉行法治、严肃军纪,是治军带兵的铁律,也是建设强大军队的基本规律。要加大政策解读力度,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讲全讲透,引导广大官兵深刻理解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重大意义和丰富内涵,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要强化法治观念,严格部队管理,狠抓条令条例贯彻落实,提高部队正规化水平。”[165]这可以看作是习近平主席向全军发出的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的动员令。
2015年2月,中央军委印发《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这个决定是习近平主席亲自决策起草、亲自审定、亲自批准印发的。《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全面贯彻了习近平依法治军从严治军重要论述,紧紧围绕强军目标,明确提出了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重大改革举措,深刻阐明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提供了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标志着我军法治建设站上新起点,人民军队法治化建设进入“快车道”。
习近平依法治军、建设法治军队的思想丰富而精辟,其核心观点有:
(一)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建设法治军队,是新形势下建军治军的基本方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一支现代化军队必然是法治军队。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强军目标的必然要求。整个国家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军队法治建设不抓紧,到时候就跟不上趟了。”[166] “国家要依法治国,军队要依法治军。”[167]
当前,国防和军队建设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在国防和军队建设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军队越是现代化,越是信息化,越是要法治化。在信息网络时代,战争过程日益科学化,军队建设、管理和作战行动更加强调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这就要对军队各方面进行严格规范,建立一整套符合现代军事发展规律、体现我军特色的科学的组织模式、制度安排和运作方式,推动军队正规化建设向更高水平发展。”[168]
(二)法治是从严治军、建设现代化军队的基本方式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必然要求军队建设和治理要法治化,按照法治原则转变治军方式,把法治化作为治军方式根本转变的目标方向,强化依法开展和指导工作的理念与定力,用法治方式解决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矛盾问题,从而推动军队正规化建设向更高水平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努力实现从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的做法向依法行政的根本性转变,从单纯依靠习惯和经验开展工作的方式向依靠法规和制度开展工作的根本性转变,从突击式、运动式抓工作的方式向按条令条例办事的根本性转变,在全军形成党委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队依法行动、官兵依法履职的良好局面。”[169]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这三个“根本性转变”和四个“依法”,阐明了我军现代化战略转型对变革治军方式的内在要求,明确了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着力点,必将推动开辟依法治军新局面。
第一,实现从单纯靠行政命令向依法行政的根本性转变。我军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习惯用行政手段和方法开展工作,逐步形成了以行政命令为主来处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中各种关系的治军方式。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国情军情变化,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许多问题单靠行政手段已经很难奏效,甚至事倍功半。必须破除单纯靠行政命令抓工作的观念,真正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调节国防和军队建设所涉及的各类军事关系和军事活动。
第二,实现从单纯靠习惯和经验开展工作的方式向依靠法规和制度开展工作的根本性转变。在建军治军中,继承和发扬军队建设中的好经验好传统十分重要,但是任何经验都是既往的,都是在特定条件下形成的,如果过分依赖经验就会陷入经验主义、主观主义,甚至导致人治思维和人治习惯,进而影响决策和行动的科学性。而制度和法规则是在认识和遵循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形成的,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就要强调带兵备战打仗的科学性,强调依据体现规律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开展工作,树立法律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第三,实现从突击式、运动式抓工作的方式向按条令条例办事的根本性转变。确保军队这个结构复杂的机器组织严密、协调一致、运转自如,满足现代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
(三)依法治军、建设法治军队的总目标
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都设定一个总目标相适应,依法治军也要有一个总目标,作为全面依法治军的总抓手。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创新发展依法治军理论和实践,着力构建系统完备、严密高效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军事法治实施体系、军事法治监督体系、军事法治保障体系,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为推进强军事业提供重要引领和保障。”[170]
构建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军事法治实施体系、军事法治监督体系、军事法治保障体系。其中,军事法规制度体系是以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军事规章为主体,以军事规范性文件和基层管理规定为补充的制度规范体系;军事法治实施体系是指军队各级贯彻军事法规制度的一系列方式方法和制度机制;军事法治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党内监督、层级监督、专门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等;军事法治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军事法治理论、军事法律人才队伍、军事法治文化等建设。“四个体系”密切联系、相互作用,必须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形成科学完备、严密高效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构建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第一,要以强军目标审视和引领军事立法,坚持与我军履行使命任务相适应,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相协调,与国家法律体系相衔接,不断健全完善具有我军特色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军事法规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操作性。第二,加大军事法规执行力度。军令如山,军规似铁。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必须加大法规执行力度,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不能让军事法律法规形同虚设,蜕变成“纸老虎”、“稻草人”。正如《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所强调的:“坚持从严治军铁律,加大军事法规执行力度,明确执法责任,完善执法制度,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推动依法治军落到实处。”第三,建立完善军队法治工作体制。这是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重要依托和组织保障。我军军事法制工作机构尚不健全,专门人才队伍薄弱,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不够科学,影响军事立法和法规制度贯彻执行。组建新的军委政法委,调整军事司法体制,按区域设置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就是要补齐这方面的短板。
(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基本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必须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着眼全面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坚持战斗力标准,坚持官兵主体地位,坚持依法和从严相统一,坚持法治建设与思想政治建设相结合,创新发展依法治军理论和实践,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171]习近平总书记的论述反映了我军性质宗旨的特殊要求与法治建设一般规律的高度统一,是我军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个坚持”确定为依法治军、建设法治军队的基本原则,即“坚持把党对军队绝对领导作为核心和根本要求”,“坚持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
“坚持官兵主体地位”,“坚持依法和从严相统一”,“坚持法治建设与思想政治建设相结合”。做到“五个坚持”,才能牢牢把握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正确方向,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军情的法治道路。
(五)加强军队法治文化建设,让法治精神深入军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强化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把法治教育训练纳入部队教育训练体系,把培育法治精神作为强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将法治内化为政治信念和道德修养,外化为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依法治军关键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领导干部要做依法治军带头人,自觉培养法治思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按规则正确用权、谨慎用权、干净用权。”[172]
十、“建设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法治队伍”——关于法治队伍建设的核心观点
法治队伍建设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公正司法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把法治队伍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问题提出来,并进行了系统而深刻的论述。
(一)建设法治队伍的极端重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173]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十八届四中全会上的讲话、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多次会议上的讲话、以及关于政法队伍建设的多次批示中,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了法治队伍建设的极端重要性。
第一,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急需的组织和人力保障。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保障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监督守法、全民普法的实现。
第二,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是人才强法的根本举措。人才强法是人才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主持起草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第二部分至第六部分分别论述和部署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队伍建设,使人才强法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共同构成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布局。针对法治建设中对制度建设和体制改革比较重视而对作为法治实践主体的人的因素重视不够,强调法治建设要以人为本,把法治队伍建设作为立法体制改革、执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法治政府、法治经济、法治社会建设的根本保证来抓。
第三,建设一支优秀的法治工作队伍,才能实现良法善治。法治工作核心是依法治理国家和社会,处理公共事务,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长期持续发展,其基本内容是政治性、思想性、智慧性、专业性、技术性相当复杂的事务,需要高级专门人才。这就需要大批受过良好专业训练,具有明辨是非、定分止争的实践理性和实践经验的法律专家。
(二)法治队伍的基本构成及其素质要求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法治工作者”、“法治队伍”等概念,用以取代“法律工作者”和“法律工作队伍”等概念,凸显了法治精神、法治职业。法治工作者队伍,涵盖的范围比较广泛,举凡在党政军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队、社会各领域专职从事涉法工作和法治工作的人员,都可称为法治工作者,都隶属于法治队伍和法治职业共同体。具体而言,包括:
第一支队伍,也可以说是最核心的一支队伍,是法治专门队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专门的法治队伍主要包括在人大和政府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在行政机关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这几支队伍建设好。”[174] “立法、执法、司法这三支队伍既有共性又有个性,都十分重要。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立法人员必须具有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备遵循规律、发扬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的能力。执法是把纸面上的法律变为现实生活中活的法律的关键环节,执法人员必须忠于法律、捍卫法律,严格执法、敢于担当。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人员必须信仰法律、坚守法治,端稳天平、握牢法槌,铁面无私、秉公司法。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教育和引导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者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恪守职业道德,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175]
第二支队伍,是法律服务队伍。主要是律师,也包括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以及法律服务志愿者。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在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支持司法机关定分止争、提高司法公信力中能够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支队伍,是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在联合国及其所属组织的国际立法、国际执法、国际司法和其他国际法律事务中,我国参与的程度仍然有限,主要原因在于我们缺乏相关法治人才。因此,必须把涉外法治人才和国际法治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作为一项国家战略任务加以落实。
第四支队伍,是法学专家队伍。法学专家队伍对于探索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法治理论体系和法治话语体系,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占领法治意识形态阵地,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要求“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176]
此外,党中央还把法治队伍建设扩大到了依法治港和依法治澳人才队伍建设上。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是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的重要基石。要努力打造勤政、廉洁、高效、公正的法治政府,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施政,使特别行政区发展始终沿着法治轨道展开。要加强公职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依法履职能力。要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共同维护法治秩序,培养造就一大批熟悉“一国两制”方针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具备深厚专业素养的法治人才,为依法治港、依法治澳提供坚强人才保障。[177]
(三)政法队伍建设的基本任务和要求
在法治专门队伍建设中,政法队伍即法官、检察官、警官队伍建设至关重要。因为他们身处法治第一线,直接面对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他们的法治观念、职业操守、办案能力直接关乎公共安全、社会公正、权益保障、和谐稳定,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任和信仰,直接涉及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新形势下,政法队伍肩负的任务更重,人民群众要求更高。要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第一位,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锐意改革创新,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178]
政法队伍建设,一要着力进行思想政治建设和理想信念教育。“坚定的理想信念是政法队伍的政治灵魂。……必须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政法队伍建设第一位,不断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永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179]
二要培育法治精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就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法不阿贵,绳不挠曲。’这就是法治精神的真谛。如果不信仰法治,没有坚守法治的定力,面对权势、金钱、人情、关系,是抵不住诱惑、抗不住干扰的。”[180]政法干警“要把法治精神当作主心骨,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一是一、二是二,不偏不倚,不枉不纵,铁面无私,秉公执法。”[181]
三要加强职业道德。“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有,甚至连做人的良知都没有,那怎么可能做好工作呢?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182] “职业良知来源于职业道德。要把强化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作为必修课,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认识到不公不廉是最大的耻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183]
四要大力改进作风。政法干警要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要想人民群众所想、急人民群众所急;要勇于奉献、敢于担当;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当事人一视同仁。“面对重大政治考验,必须旗帜鲜明、挺身而出,绝不能当‘骑墙派’;面对歪风邪气,必须敢于亮剑、坚决斗争,绝不能听之任之;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必须豁得出来、顶得上去,绝不能畏缩不前。要敢于在对敌斗争最前沿、维护稳定第一线去迎接挑战,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集中的地方去破解难题,在奋斗和奉献中实现人生价值,赢得人民群众信任和支持。”[184]要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杜绝找门路托关系就能通吃、不找门路托关系就寸步难行的现象。
五要加强纪律建设。“政法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政法队伍必须严明纪律。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纪律,政法队伍必须始终坚守政治纪律的底线。广大干警要做维护和遵守各种纪律的模范和表率。……要加强纪律教育,健全纪律执行机制,用纪律规范行为、用纪律约束干警、用纪律保护干部,引导广大干警把遵守纪律铭刻在灵魂中、熔铸在血液里,以铁的纪律带出一支铁的政法队伍。”[185]要坚持从严治警不动摇,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生态。
六要大力加强能力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同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相比,政法队伍能力水平还很不适应,‘追不上、打不赢、说不过、判不明’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面临着‘本领恐慌’问题,必须大力提高业务能力。有才无德会败坏党和人民的事业,但有德无才也同样会贻误党和人民的事业。”[186]各级政法机关要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全面提高政法干警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确保更好履行政法工作各项任务。
(四)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人才培养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衡量,我们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还很不适应。针对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推进法学教育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也提出,要着力“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187]并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措施:
第一,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的导向,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形成培养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良好制度环境、理论环境、人文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二,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从培养社会主义法治人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需要出发,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并从制度上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考场、进头脑。
第三,深入实施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把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治职业人才作为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把培养涉外法治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治职业人才的突破口,把培养西部基层法治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治职业人才的长期工程。
第四,大力推进法学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培养一大批政治立场坚定、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第五,切实抓好法学教师队伍建设。“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大批德才兼备的法治人才,建设好法学教师队伍是关键。重点打造一支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吸收更多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一定理论素养的专家型法官、检察官、律师、立法工作者、执法工作者上讲台、当导师;安排法学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轮流到法治工作第一线直接从事审判、检察、侦查、狱政、行政执法等工作,直接参与国家立法、政府立法和地方立法工作,增加对法治工作的感性认识,弥补法治实践知识的不足,提高对学生进行实践能力教育的意识和本领。
十一、“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关于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核心观点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这是习近平总书记良法善治思想的生动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观点更是以其深刻的理论思维和鲜明的问题导向,正在把先进的法治理念转化为伟大的法治实践。
(一)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守法的带头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事实证明,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坏作用。”[188] “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主要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来实现。”[189] “高级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和任务的关键所在。”[190]
所以,全面依法治国,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首先要解决好思想观念问题,引导各级干部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191] “所有领导干部都要警醒起来、行动起来,坚决纠正和解决法治不彰问题。”[192]
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进一步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也不要去干预依法自己不能干预的事情,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做到法律面前不为私心所欲、不为人情所困、不为关系所累、不为利益所惑。不懂这个规矩,就不是合格的干部”。[193] “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194] “一个干部能力有高低,但在遵纪守法上必须过硬,这个不能有差别。”[195] “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依据。”[196]
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还必然要求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克服权力任性。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都是党和人民赋予的,“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不想接受监督的人,不能自觉接受监督的人,觉得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很不舒服的人,就不具备当领导干部的起码素质。”[197]
(二)法治思维是对人治思维的革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思维是与人治思维相对立的思维方式。人治思维是个人英雄主义历史观在政治领域的集中表现。人治思维崇尚贤人政治、官本位、家长主义、父爱主义,过分信赖当权者和领导人个人或少数人的智慧、能力、美德、经验,凭借个人的愿望和权威治国理政;人治思维也不是一点法律都不要,但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在人治思维中,权力决定一切,权大于法,当个人的意愿和判断与法律冲突时,不是“人依法”,而是“法依人”。法治思维则是一种理性思维、科学思维。法治思维是基于对法治的信仰和尊崇,自觉运用法治理念、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法律逻辑来分析和解决问题、推进各项工作的思维方式。法治思维有若干基本的要素。
1.规则意识
法治就是规则之治。法治思维首先是规则思维,养成规则思维,就要凡是决策、执行都要想到法律法规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允许什么、禁止什么,权利(权力)、义务、责任都是什么,增强对规则的内在需要,养成遵守规则的习惯。在我国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规则虚无主义和规则机会主义盛行,权大于法、以权压法、以权废法,甚至法自言出、以言代法、以言废法习以为常;特权文化、潜规则文化大行其道;人民对规则毫无敬畏之心、毫无恪守之意,对规则采取傲慢的、不屑一顾的态度。所以,强调法治思维,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弄明白法律规定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做遵守规则、执行规则、维护规则的模范;要坚持法律至上,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让“潜规则”在党内以及社会上失去土壤、失去通道、失去市场,形成弘扬正气的大气候。
2.制度意识
作为法治思维对象的制度是以法律法规体现出来的国家各种制度,制度体系就是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能力就是制度的运行力和执行力。国家制度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保持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协调性,按制度办事,把制度挺在前面,坚守制度底线,这就是法治思维。
3.程序意识
在某种意义上,法治也是程序之治、程序法治,依法办事就是依照程序办事。在法治国家,法律的正当程序(程序正义)至关重要。程序是制约权力、防止权力任性的伟大发明;程序最能确保效率,减少决策失误,避免“瞎指挥”、“瞎折腾”,劳民伤财;程序还能够促进公民行为理性化,引导公民有序参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程序思维和程序方法。习近平总书记很有针对性地指出:“现在,一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存在,大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这种现象不改变,依法治国就难以真正落实。”[198]
4.人权意识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的精髓与真谛所在,也是法治现代性的根本体现。纵观法治的历史不难发现,近现代法治是适应人权和权利的需要而产生出来的,并随着人权和权利需要的扩展而演进。尊重和保障人权更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价值和宗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要高度重视人权意识、人权思维的培育,使之根深叶茂。坚持人权思维,就要牢固树立在各项考量中人权具有优先性、绝对性、普遍性的观念,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拿人权做交易,不能以牺牲人权为代价而换取片面的“经济增长”、“社会稳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和权利,在思维深处要坚决杜绝权力任性,强化权力(职权)法定、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观念,制定刚性约束机制,把权力限定在规则和程序之内。
5.公正意识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核心价值追求,也是法治思维的重要要素。习近平总书记不仅把公正作为法治的生命线,而且提出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体系。作为领导干部,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改革、发展、稳定问题,关键的一条就是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根本尺度,使利益各方各得其所、利益均衡又能和谐相处。
6.理性精神
“法律是定分止争的实践理性”,“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199]当然,在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中,“理性”并不仅仅意味着法治要合乎认知理性,更重要的是合乎道德理性、价值理性;法治不仅要合乎真理,还要合乎情理;不仅要合乎私理、个人理性,更要合乎公理、公共理性(法律中的正义、平等、自由、人权、道德价值等)。领导干部尤其要树立理性的法治观,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要善于与人民群众理性对话,善于与持有不同意见的当事者协商,使执政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做到合法合理,合真理、合情理。
(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实践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从实践的角度,对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作出了由浅入深的系统要求,指出:
首先,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求领导干部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在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200] “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把握不准的就要去查一查党纪国法是怎样规定的,还可以请法律专家、法律顾问把把关。”[201]并指出:“现在,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普遍增强,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渴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如果领导干部仍然习惯于人治思维、迷恋于以权代法,那十个有十个要栽大跟头。”[202]
其次,“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关键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二是要牢记职权法定,明白权力来自哪里、界线划在哪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三是要保护人民权益,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四是要受监督,这既是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也是对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制度保护”。[203]
再次,“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204] “每个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彻底摒弃人治思想和长官意志,决不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领导干部要挺身而出、坚决斗争。”[205]
最后,领导干部不仅要自己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还要积极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消解遇事不信法、不找法,而是找关系、找门路、托人情的不良风气。“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206]
十二、“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关于全球治理体制和治理规则变革的核心观点
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统筹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两个大局,就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和治理规则变革、构建公正合理的经济政治新秩序,进行了既高屋建瓴又求真务实的论述,极大地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和国际法治理论。
(一)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两个大局
统筹两个大局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经验。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今年全国人大通过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遵循的六大原则之一,就是“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在法治领域,同样要坚持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两个大局,正确处理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关系,更好地运用国内规则和国际规则两个规则体系维护我国的合法利益,为中国的繁荣富强、持续稳定发展构建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已经进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阶段。中国与世界的关系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同国际社会的互联互动也已变得空前紧密,我国对世界的依靠、对国际事务的参与在不断加深,世界对我国的依靠、对我国的影响也在不断加深。我们观察和规划改革发展,必须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国际国内两类规则。”[207]
统筹两个大局,促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有效衔接,推动国际法治建设,包含丰富的思想内涵。
1.坚决维护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石的世界秩序
2015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大会上指出:“70年前,我们的先辈以远见卓识,建立了联合国这一最具普遍性、代表性、权威性的国际组织,寄托人类新愿景,开启合作新时代。这一创举前所未有。70年前,我们的先辈集各方智慧,制定了联合国宪章,奠定了现代国际秩序基石,确立了当代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这一成就影响深远。……中国是第一个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的国家,将继续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208]在国际关系和世界秩序上,联合国是我们参与全球治理、推进国际关系重组和建构世界新秩序的最重要的平台。除了联合国及其所属国际组织之外,我国还广泛利用二十国集团(G20)、世界贸易组织(WTO)、金砖国家组织、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APEC)、中美、中欧、中法对话、七十七国集团、上海合作组织等全球性和区域性对话与合作平台。利用这些平台,中国领导人阐发中国对世界重大问题和国际法治的深刻理解和中国方案。
2.积极参与国际立法
在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用好我国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上升的机遇,主动参与规则重构,……为我国发展创造有利国际环境。”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209]《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中国将积极参与网络、深海、极地、空天等新领域国际规则制定。中央军委《关于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也提出:“积极参与国际军事规则制定,增强我国我军在国际军事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这些都是推进国际立法的重大决策和举措。通过积极参与或主导国际立法,把我国的立场主张、利益诉求和价值观注入国际法律之中,推进全球治理领域的良法善治。在国际立法上,我们不能缺席。
3.积极参与国际执法
中国始终是国际秩序的维护者。特别是在联合国维和行动中,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参加维和行动已经25年,成为维和行动主要出兵国和出资国,受到国际社会的肯定与赞誉。中国还要进一步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
4.积极参加国际司法机构和司法活动
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防线,也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国际司法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尊重和支持说公道话、做公正裁决的国际司法。出于对国际法和国际司法的尊重,我国多部法律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5.做好涉外和国际法律服务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210]同时,要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良好的法律培训和法律服务。
6.加强国际法治人才队伍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能力建设和战略投入,加强对全球治理的理论研究,高度重视全球治理方面的人才培养。”[211]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也要求“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212]
7.积极开展法律外交
善于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在外交活动之中,以法律的规则和程序处理外交事务、依法化解外交纠纷,转变外交方式方法,开辟外交工作新局面。
(二)推进全球治理格局、治理体制、治理规则变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们前所未有地靠近世界舞台中心,前所未有地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前所未有地具有实现这个目标的能力和信心。同时,我们越发展壮大,遇到的阻力和压力就会越大,面临的外部风险和挑战就会越多。发达国家总体上仍然主导着全球治理和世界秩序。中国的快速崛起必定要面临既有国际规则和国家秩序的限制,受到美国等西方守成大国的钳制。我们推进全球治理体制变革,给国际治理格局和国际体系定规则、定方向,争取在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长远制度性安排中体现和尊重中国应有的地位和作用,争夺发展的制高点。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我们参与全球治理的根本目的,就是服从服务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要……推动全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为我国发展和世界和平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213]
推进全球治理体制变革也是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义不容辞的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际规则需要不断革故鼎新,以适应全球增长格局新变化,让责任和能力相匹配,推动国际经济秩序顺应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力量上升的历史趋势。国际社会应该推动变革全球治理体制当中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安排,使全球治理体制能够更加平衡地反映大多数国家的意愿和利益。一些发展中国家希望中国能够在推进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机制方面多作贡献。中国也有责任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推进全球治理体制变革,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构建广泛的利益共同体,推动国际格局的良性构建和国际力量对比趋向平衡。
最近几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一系列国际重大场合,旗帜鲜明地主张推进全球治理体制变革,建设新型国际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球治理体制变革正处在历史转折点上。……国际力量对比发生深刻变化,新兴市场国家和一大批发展中国家快速发展,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这是近代以来国际力量对比中最具革命性的变化。数百年来列强通过战争、殖民、划分势力范围等方式争夺利益和霸权逐步向各国以制度规则协调关系和利益的方式演进。……随着全球性挑战增多,加强全球治理、推进全球治理体制变革已是大势所趋。”[214] “不管全球治理体系如何变革,我们都要积极参与,发挥建设性作用,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为世界和平稳定提供制度保障。”[215] “要加强在国际和多边机制内的协调和配合,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为发展中国家争取更多制度性权力和话语权。”[216]
(三)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
推进全球治理体制和治理规则变革,就是要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
1.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在,世界上的事情越来越需要各国共同商量着办,建立国际机制、遵守国际规则、追求国际正义成为多数国家的共识。”[217] “我们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世界的命运必须由各国人民共同掌握,世界上的事情应该由各国政府和人民共同商量来办。垄断国际事务的想法是落后于时代的,垄断国际事务的行动也肯定是不能成功的。”[218]
2.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
法治化是推进全球治理格局和治理体制变革、构建世界新秩序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我们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法者,天下之准绳也。’在国际社会中,法律应该是共同的准绳,没有只适用他人、不适用自己的法律,也没有只适用自己、不适用他人的法律。适用法律不能有双重标准。我们应该共同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国都应该依法行使权利,反对歪曲国际法,反对以‘法治’之名行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和平稳定之实。”[219]习近平总书记还提出:“我们应该创造一个奉行法治、公平正义的未来。要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国际规则有效遵守和实施,坚持民主、平等、正义,建设国际法治。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历史责任、发展阶段、应对能力都不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不仅没有过时,而且应该得到遵守。”[220]
3.推进国际关系合理化
习近平总书记近年来在许多国际场合呼吁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指出:“我们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合理化。适应国际力量对比新变化推进全球治理体系改革,体现各方关切和诉求,更好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正当权益。”[221]合理化实质上就是公正化。所以,习近平总书记通常用得比较多的词语是“公正合理”。
(四)构建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
在推动国际治理变革,构建民主法治公正合理的世界秩序的基础上,向着建设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的方向前进。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国强必霸”、“中国威胁论”,提出了建设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的主张。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的演讲中首次明确向世界阐释命运共同体,指出:“当今世界,人类生活在不同文化、种族、肤色、宗教和不同社会制度所组成的世界里,各国人民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222] 2015年,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全面系统地阐释了人类命运共同体及其发展方向,指出:“当今世界,各国相互依存、休戚与共。我们要继承和弘扬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此,我们要建立平等相待、互商互谅的伙伴关系;要营造公道正义、共建共享的安全格局;要谋求开放创新、包容互惠的发展前景;要促进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要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223]习近平总书记还在一系列双边和多边重要外交场合强调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提出了共建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中国巴基斯坦命运共同体、亚洲命运共同体、中拉命运共同体、中非命运共同体等,表明中国同世界各国共同致力于促进世界的和平、稳定、繁荣与进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在洞察国际形势和世界格局演变大趋势的基础上,对人类社会发展潮流的前瞻性思考,是习近平总书记给未来世界秩序的中国定位和中国方略,构成了新型国际关系和世界秩序的理论基石。
构建人类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必然也要打造价值共同体。我们反对西方国家把自己的价值观和价值体系奉为“普世价值”强加于人,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鲜明地提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224]人类共同价值观的提出,使我们站在了价值和道义的制高点,为人类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的建设奠定了价值基础。
结 语
深入学习和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推进法学理论创新,建构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的迫切需要;是全面推进法学教育改革,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的迫切需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迫切需要;也是全面推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升中国法治话语权的迫切需要。《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上中下三篇,正是在这些迫切需要的强劲推动下启动和完成的。跟进研究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法治思想、理论和实践,并将其作为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石,使中国法学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理论定力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新鲜活力,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自信,这不仅是数十年来新中国法学界逐渐形成的良好传统,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法学得以持续发展进步的优势所在。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仍需进一步继承并发扬这种学术传统和制度优势,本文的写作亦志在于此。
由于本人理论境界有限,未能十分精准地梳理、概括和表述习近平总书记的法治思想,甚至可能存在误读误解之处;习近平总书记一些重要讲话尚未公开发表,依照学术规范不可公开引用,因而本文未能完整地反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丰富内容;习近平法治思想来源于实践、指导着实践,并必然随着法治建设的实践需要和实践经验而不断创新发展,本文仅仅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初步的、阶段性的研究。基于这些局限和不足,希望法学界、理论界和有关部门的同志们指正。
[责任编辑:彭 巍]
【注释】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现实问题研究”(2015MZD042)
作者简介:张文显(1951-),男,河南镇平人,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团队首席科学家,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哲学博士。
[1] 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载《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3页。
[2]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人民日报》2011年3月11日,第01版。
[3] 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载《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43页。
[4]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54页。
[5] 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9月6日,第02版。
[6] 参见注[3],《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7日),第51页。
[7] 同注[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8页。
[8] 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678页。
[9] 同注[3],《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第43页。
[10] 同注[4],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第54页。
[11] 同注[4],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第54页。
[12] 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第7页。
[13] 同注[3],《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第47页。
[14] 参见注[12]。
[15] 同注[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9页。
[16]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2年12月5日,第02版。
[17] 同注[4],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第55-56页。
[18] 同注[5]。
[19] 同注[3],《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第44-45页。
[20] 同注[4],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第52页。
[21] 同注[16]。
[22] 同注[16]。
[23] 同注[16]。
[24] 同注[4],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第43页。
[25] 同注[12],第4页。
[26] 同注[12],第6页。
[27] 同注[3],《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4年2月17日),第21页。
[28] 《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国共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人民日报》2015年2月3日,第01版。
[29] 同注[16]。
[30] 同注[16]。
[31] 同注[16]。
[32] 同注[12],第6页。
[33] 同注[16],第6页。
[34] 同注[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15页。
[35] 参见注[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16-20页。
[36] 同注[12],第6页。
[37] 《正确发挥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日报》2014年5月28日,第01版。
[38] 同注[3],《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1月13日),第63-64页。
[39] 同注[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15页。
[40] 同注[12]。
[41] 同注[12]。
[42] 同注[3],《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1月13日),第64页。
[43] 同注[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19页。
[44] 同注[4],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第61页。
[45] 同注[4],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第60页。
[46] 同注[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20页。
[47] 《扭住全面深化改革各项目标落实主体责任拧紧责任螺丝》,《人民日报》2016年1月12日,第01版。
[48] 同注[4],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第57页。
[49] 同注[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21页。
[50] 同注[3],《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第102页。
[51] 《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人民日报》2015年3月26日,第01版。
[52] 同注[51]。
[53] 习近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载《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18页。
[54] 同注[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20页。
[55] 同注[3],《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第67-68页。
[56] 同注[53],习近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第720页。
[57] 同注[3],《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第76页。
[58] 《增强改革定力保持改革韧劲扎扎实实把改革举措落到实处》,《人民日报》2015年8月19日,第01版。
[59] 同注[53]。
[60] 同注[3],《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第69页。
[61] 《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人民日报》2014年1月9日,第01版。
[62] 同注[51]。
[63]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3-34页。
[64] 同注[12]。
[65] 同注[3],《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第67页。
[66] 同注[3],《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第76-77页。
[67] 同注[63],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第79页。
[68] 同注[4],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第57页。
[69] 同注[3],《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第77页。
[70] 同注[3],《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第78页。
[71] 同注[53]。
[72] 同注[63],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第79页。
[73] 同注[61]。
[74] 同注[51]。
[75] 同注[3],《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第77页。
[76] 同注[53],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第27页。
[77] 《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加强和创新特大城市社会治理》,《人民日报》2014年3月6日,第01版。
[78] 同注[6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50页。
[79] 参见《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动力和保障》,《人民日报》2014年11月3日,第01版。
[80]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42页。
[81] 同注[3],《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第87-88页。
[82] 同注[12]。
[83] 同注[53],习近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第721页。
[84] 同注[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26页。
[85] 同注[12],第4页。
[86] 同注[12],第6页。
[87] 同注[53],习近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第722页。
[88] 同注[3],《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第88页。
[89] 参见《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人民日报》2013年10月12日,第01版。
[90] 《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载习近平:《之江新语》,浙江出版联合集团、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03页。
[91] 同注[90]。
[92] 同注[80],《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第6页。
[93] 同注[63],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第72页。
[94] 习近平:《毫不动摇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人民日报》2016年3月9日,第02版。
[95] 《立足我国国情和我国发展实践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人民日报》2015年11月25日,第01版。
[96] 同注[94]。
[97] 同注[3],《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第115页。
[98] 同注[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12页。
[99] 同注[63],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第66页。
[100] 《习近平李克强张德江俞正声刘云山王岐山张高丽分别参加全国人大会议一些代表团审议》,《人民日报》2015年3月9日,第01版。
[101] 同注[100]。
[102]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人民日报》2015年12月22日,第01版。
[103] 同注[94]。
[104] 同注[102]。
[105] 同注[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12页。
[106] 同注[94]。
[107] 同注[94]。
[108] 《坚持以扩大开放促进深化改革坚定不移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人民日报》2015年9月16日,第01版。
[109] 《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人民日报》2014年12月7日,第01版。
[110] 《坚持构建中美新型大国关系正确方向促进亚太地区和世界和平稳定发展》,《人民日报》2015年9月23日,第01版。
[111] 同注[109]。
[112] 《保持锐意创新勇气蓬勃向上朝气加强深化改革开放措施系统集成》,《人民日报》2016年3月6日,第01版。
[113] 《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方法论提高解决我国改革发展基本问题本领》,《人民日报》2015年1月25日,第01版。
[114]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人民日报》2014年12月12日,第01版。
[115] 同注[3],《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2月9日),第115页。
[116] 同注[63],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第69-71页。
[117] 同注[112]。
[118] 同注[3],《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第37-38页。
[119] 同注[3],《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14日),第59页。
[120] 同注[53],习近平:《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第342页。
[121] 《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坚定不移把反腐倡廉建设引向深入》,《人民日报》2013年1月23日,第01版。
[122] 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5年6月26日),载《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64页。
[123] 习近平:《在河北调研指导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时的讲话》(2013年7月11日、12日),载《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125页。
[124] 同注[122]。
[125] 同注[3],《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第127-128页。
[126] 同注[122],《在参加河南省兰考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的讲话》(2014年5月9日),第55页。
[127] 同注[122],《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第59页。
[128] 同注[122],《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第59页。
[129] 同注[3],《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14日),第59页。
[130] 同注[3],《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第76页。
[131] 同注[12],第6页。
[132] 同注[5]。
[133] 同注[5]。
[134] 习近平:《党员、干部都要按照“三严三实”要求鞭策自己》,载《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679页。
[135] 同注[53],习近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第721页。
[136] 同注[3],《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14日),第60页。
[137] 同注[53],习近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第720页。
[138]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党内监督》,《人民日报》2016年1月13日,第01版。
[139] 《历史使命越光荣奋斗目标越宏伟越要增强忧患意识越要从严治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9日,第01版。
[140] 同注[122],《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一百一十九次会议关于审议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党纪处分条例修订稿时的讲话》(2015年10月8日),第65页。
[141] 参见注[122],《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一百一十九次会议关于审议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党纪处分条例修订稿时的讲话》(2015年10月8日),第66页。
[142] 同注[122],《在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10月29日),第68页。
[143] 同注[122],《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一百一十九次会议关于审议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党纪处分条例修订稿时的讲话》(2015年10月8日),第9页。
[144] 参见注[122],《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5年6月26日),第89页。
[145] 同注[122],《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第87页。
[146] 同注[123],《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4月19日),第6页。
[147] 同注[123],《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14日),第7页。
[148] 同注[123],《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1月22日),第5页。
[149] 同注[123],《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14日),第7页。
[150] 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5年6月26日),载《习近平关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9页。
[151] 同注[123],《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14日),第97页。
[152] 同注[122],《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5年6月26日),第62页。
[153] 同注[122],《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5年6月26日),第62页。
[154] 同注[123],《在中共十八届一中全会上的讲话》(2012年11月15日),第93页。
[155] 同注[53],习近平:《依纪依法严惩腐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第135页。
[156] 同注[123],《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4月19日),第124页。
[157] 同注[53],习近平:《依纪依法严惩腐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第135-136页。
[158] 同注[122],《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5年6月26日),第62页。
[159] 同注[3],《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4月19日),第45页。
[160] 同注[122],《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1月13日),第85页。
[161] 同注[123],《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14日),第98页。
[162] 同注[123],《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上关于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讲话》(2014年10月9日),第132页。
[163] 同注[123],《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上关于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讲话》(2014年10月9日),第101页。
[164] 《坚持富国和强军相统一努力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人民日报》2012年12月13日,第01版。
[165] 同注[3],《在视察南京军区机关时的讲话》(2014年12月14日),第116页。
[166] 同注[150],《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2014年12月26日),第109页。
[167]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年版)》,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58页。
[168] 同注[167],第259页。
[169] 同注[167],第259页。
[170] 同注[167]。
[171] 同注[150],《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2014年12月26日),第109页。
[172] 同注[167]。
[173] 同注[12]。
[174] 同注[12]。
[175] 同注[12],第7-8页。
[176] 同注[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33-34页。
[177] 参见《习近平会见梁振英》,《人民日报》2014年11月10日,第03版;习近平:《在庆祝澳门回归祖国15周年大会暨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届政府就职典礼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12月21日,第02版。
[178] 《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第一位努力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人民日报》2016年4月26日,第01版。
[179] 同注[3],《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第99-100页。
[180] 同注[53],习近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第719页。
[181] 同注[53],习近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第719页。
[182] 同注[53],习近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第718页。
[183] 同注[53],习近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第718-719页。
[184] 同注[3],《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第100页。
[185] 同注[3],《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第100-101页。
[186] 同注[3],《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第101页。
[187] 同注[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33页。
[188] 同注[3],《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第120页。
[189] 同注[3],《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第120页。
[190] 同注[3],《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第121页。
[191] 同注[12],第4页。
[192] 同注[3],《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第120页。
[193] 同注[3],《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第110-111页。
[194] 同注[3],《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第121页。
[195] 同注[3],《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第122页。
[196] 同注[12],第5页。
[197] 同注[53],习近平:《依纪依法严惩腐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第136页。
[198] 同注[12],第4页。
[199] 《胡锦涛会见出席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代表》,《光明日报》2005年9月6日,第1版。
[200] 同注[3],《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第124页。
[201] 同注[3],《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第124页。
[202] 同注[3],《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第124-125页。
[203] 同注[3],《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第125页。
[204] 同注[3],《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第110页。
[205] 同注[3],《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第121页。
[206] 同注[16]。
[207] 《中央外事工作会议在京举行》,《人民日报》2014年11月30日,第01版。
[208] 习近平:《携手共建合作共赢新伙伴,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民日报》2015年9月29日,第02版。
[209] 同注[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40页。
[210] 同注[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40页。
[211] 《推动全球治理体制更加公正更加合理为我国发展和世界和平创造有利条件》,《人民日报》2015年10月14日,第01版。
[212] 同注[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40页。
[213] 同注[211]。
[214] 同注[211]。
[215] 习近平:《携手合作共同发展——在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五次会晤时的主旨讲话》,《人民日报》2013年3月28日,第02版。
[216] 《习近平在巴西国会发表重要演讲弘扬传统友好共谱合作新篇》,《人民日报》2014年7月18日,第02版。
[217] 同注[211]。
[218] 习近平:《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6月29日,第02版。
[219] 同注[218]。
[220] 习近平:《携手构建合作共赢、公平合理的气候变化治理机制——在气候变化巴黎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5年12月1日,第02版。
[221] 同注[218]。
[222] 习近平:《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的演讲》,《人民日报》2014年3月28日,第03版。
[223] 参见注[208]。
[224] 同注[208]。
【期刊名称】《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年份】 2016年【期号】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