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是道德责任还是法律责任?政府部门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是倡导还是强制?银行业、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与民营、外资企业有何区别?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和原则如何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与会代表们就上述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研讨会的主要议题包括社会责任立法回顾与政策动态、央企与银行社会责任的最新发展、银行业社会责任的实践、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及其中国化等。来自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花旗银行、瑞银证券、东亚银行、上海美国商会、全球报告倡议系统GRI的代表也分享了他们在此方面的经验,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我国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方面,浦东发展银行于2006年6月发布了第一份银行业社会责任报告,中国远洋集团和国家开发银行2006年12月加入了联合国全球契约,兴业银行在2008年成为中国首家“赤道原则银行”,自2009年起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牵头26个部委参与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26000相关工作,中国企业积极参与了2011年德班世界气候大会并将踊跃参加2012年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
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已成为公众和企业自身愈加关注的问题。企业社会责任强调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应对股东、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和自然与社会环境承担责任,进而实现企业、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已引起政府部门、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非政府组织的重视。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十二五”和谐发展战略实施纲要》,银监会正在起草《绿色信贷指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管理办法》,拟将社会责任纳入监管体系。
据了解,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始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中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银监会于2007年12月公布了《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对银行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倡导和鼓励;国资委于2008年1月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要求中央企业全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环保总局于2008年2月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8年5月发布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鼓励上市公司披露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特色做法及取得的成绩,并要求在披露公司年报时同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香港联交所于2011年12月公布了咨询文件《环境、社会及管制报告指引》,对在港上市公司的环境与社会风险防范提出了更高要求。
(清华大学法学院供稿)
来源:中国法学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