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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著:《刑事政策研究(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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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研究(修订版)》

刘仁文著

当代中国出版社 2026年版

 

作者简介

 

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长城学者、法学研究所二级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前言

 

本书初版于2004年,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收入其当时的一套丛书“博士文丛”。20多年后重新修订这本书,感慨良多。

先说为什么要修订本书。直接动因有二:一是几年前我接到一位立法机关领导同志的电话,问我最近在刑事政策方面有什么新成果,他想找来看一看。这说明,立法机关领导同志在从事立法工作时,刑事政策在其头脑中占有重要位置。我们常把规范意义上的刑法学研究分为刑法立法学和刑法解释学,事实上,这里的刑法立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刑法政策学,因为刑法立法的内容,一定是在相应的刑事政策指导下出台的。尽管刑法立法还会涉及语言学、逻辑学等内容,但最根本的还是受刑事政策的影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被誉为“流动的政策”。二是去年我应邀参加一个中央政法委关于政法工作的专家座谈会,按照事先的分工,我重点围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一主题作发言。在我的发言过程中,有关领导同志就如何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防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际执行中走样多次提问和展开讨论。从交流中我深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绝不只是一个笼统的提法,而是会实实在在地影响到政法工作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在某些具体问题上,究竟是该从宽还是从严,是以宽济严还是以严济宽,该如何以宽济严或以严济宽,都会直接影响到政法工作的开展和相关当事人的权益。

这让我联想起另外一件事来:早几年一位热衷于刑法教义学的刑法学界同人和我说,应当取消刑事政策这门课,因为它太空洞、太不规范了。当时我权当作一家之言姑且听之,没去多想,但现在觉得,有必要对此作出我的回应。由于刑事政策对实现刑事正义客观上起着无可回避的作用,因而不管是从正面发挥其积极作用还是从反面防止其消极作用,不管是强调刑法与刑事政策要有意区隔还是融为一体,都决定了以刑事政策为研究对象的刑事政策学是一门与刑法学有着密切联系、既相互渗透又彼此独立的学科。那种过于狭隘地将刑法学研究视域局限于刑法教义学、认为只有那一套理论才够得上登堂入室的观点,确实是小看了刑事政策这门学科在整个刑事学科群里的地位和作用。刑法学者必须关注和重视刑事政策,这是因为:首先,刑事政策影响刑事立法。这方面的例子比比皆是,大家只要看看美国“9·11”事件后全世界在反恐立法方面的演变就再清楚不过,反恐政策大大地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的预防性刑事立法,我国也通过修正刑法和制定反恐法,在反恐领域提前了刑法的介入时间。当今世界,各个法域均表现出刑法立法修改频率加快的迹象,这背后恰恰是刑事政策在起作用。其次,刑事政策影响刑事司法。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常发布各类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和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它们都是一定刑事政策的载体,对刑事法治有直接的影响力,研究刑法教义学不借鉴和研究这些本土资源行吗?而且,刑事政策也是每一个刑事司法实务工作者必须面对的问题。在处理案件和解释法律时,要避免机械司法,就必须精通刑事政策,在法律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的功能。再次,刑事政策也影响刑法教义学。例如,基于国家安全的战略考虑以及国际反洗钱组织评估的要求,近年来国家确立了加大洗钱犯罪打击力度的刑事政策。在这一刑事政策影响下,《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了修改,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将自洗钱入罪。本来,我国过去关于洗钱罪的刑法教义学通说都认为自洗钱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但自洗钱入罪后,这一曾经的通说就不再具备规范基础,刑法教义学就需要转而论证自洗钱属于可罚的事后行为。

至于如何避免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中的过于活性化,控制好刑事政策介入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所可能导致的模糊性与任意性,更是需要在刑事政策学与刑法学的互动中确立彼此的边界。我们要防止陷入刑事政策与刑法二元对立的认识误区——要么以刑事政策直接突破刑法规范从而导致罪刑法定原则虚化,要么将刑事政策完全隔绝于刑法的规范体系之外从而削弱刑法的治理回应能力;致力于建立一种刑事政策学与刑法学相辅相成、双向奔赴的关系,这样才能既保障治理需求的有序传导,又维护规范体系的安定性,进而实现政策效能与法律权威的功能协同。需要指出的是,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刑事政策不得直接作为个案裁判依据,而应把政策诉求转化为刑法教义,通过刑法教义将其融入刑法规范,在得到规范确认后才能作为裁判依据。这种观点旨在约束刑事政策的任意性,出发点是好的,但本质上还是将刑事政策学视为刑法学的附庸,忽视了刑事政策学的独立地位。事实上,有些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经常直接运用,但在教义学上很难找到转化点,例如,在开展某项专项行动时,有的司法文件往往会规定,某类犯罪行为人在某一个时间节点前自首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否则就要从严处理,这既不是法定量刑情节,也不是酌定量刑情节,就是刑事政策的直接适用。当然,这种适用不是任意的,而是有刑事政策的规范依据。我曾就此与主张刑事政策不得直接作为个案裁判依据的青年刑法学者崔志伟博士交流,他也同意我的观点使他受到启发。在我们的进一步讨论中,志伟博士还提出,除了我前面所举的例子有明确的规范依据外,实践中还有一些没有明确依据但司法机关也通常会给予适当考虑的政策因素,如拟判处一个人的刑罚时会考虑诸如他还有年迈的父母或未成年子女需要赡养或扶养等,对于此类存在独立适用空间的刑事政策,如何处理好其与刑法的关系,确实需要更深入的研究。

可见,研究刑法的人,无论如何都不能无视或回避刑事政策的存在。即使只研究刑法教义学的学者,也不能置身于刑事政策之外。例如,当代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罗克辛在刑法教义学上所取得的一个重大成就就是提出将刑事政策的价值判断纳入刑法体系之中,为此,他为传统的三阶层犯罪构成要件分配了特定的刑事政策任务:构成要件是为了实现罪刑法定的要求,违法性则是为了化解个人利益之间或个人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而有责性则是要解决当罚性和需罚性的问题。特别值得指出的是,罗克辛早先也将第三个评价阶层称为“有责性”,但后来他将之重新命名为“负责性”,其理由是,有责性只是施加制裁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是否施加制裁还要取决于“负责性”,即除了有责性之外,还需要具有制裁的一般预防必要性和特殊预防必要性,这与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几乎异曲同工,即在确定某些边界性案件的刑事归责时,必须有刑事政策上的考量。再如,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发展出一种法益恢复理论,它最初就是在一系列刑事政策的作用下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形式在某些个罪中呈现出来的,后来经过学者的提炼,现在已经上升成为一种覆盖罪责刑全链条的刑法理论,其核心要义是,在某些情形下犯罪既遂后的法益恢复举动,可以而且应当从既往的酌定从轻量刑情节提升为法定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甚至作为一种免予刑事处罚和出罪事由(当然,此时要接受更严格的审查机制,毕竟法益恢复是一种事后行为),这种理论上的重塑,正是刑事政策在刑法阐释和适用中的投射。

我对刑事政策的研究源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3年4月,我刚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工作,就被借调到中央政策研究室从事中央一个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文件的起草工作。为此,我跟随有关领导南下海南、北上黑龙江,在全国多个省市进行调研。后来,我连续十多年受邀参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一年一度的《社会蓝皮书》写作,每年负责“社会治安分析与预测”一章的撰写。与此同时,我以《刑事政策及其过程》为题完成了在职博士学位论文的写作,该论文成为本书的雏形。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曾在其主编的《刑事法评论》第1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的主编絮语中指出:“曲新久和刘仁文都是以刑事政策为博士论文题目的,这些论文代表了我国刑法学界在刑事政策研究上的最高水平。”最高水平不敢当,但当时我有关刑事政策的几篇论文和稍后出版的拙著确实引起过学界的一些关注。拙著出版后,不少高校也曾将其列为刑法学研究生的参考用书。

本书的学术努力,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一是对刑事政策的概念、范围和结构作了较为深入、细致且带有一定创新意义的阐释。我在坚持广义刑事政策观的同时,也对刑事政策的不同层级及其内部构造进行了剖析。最近还看到一篇论文在论述以刑事政策为中心构建刑事一体化的方法论时,列举了几位学者持广义刑事政策说的观点,其中提到“刘仁文教授的观点更加全面”。二是应当在刑事政策的研究中引入公共政策学的视角。公共政策学致力于公共政策的科学化,刑事政策也是公共政策的一部分,其制定、执行和评估自然要遵循公共政策学的基本原理。从学科历史看,刑事政策学的诞生要早于政策科学,这也可能是刑事政策学者在路径依赖上更多地局限于刑事科学内部而较少将视野拓展到政策科学的一个原因。但正反两方面的事实表明,刑事政策学还是应当从政策科学中汲取养分,从而使刑事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更加科学、规范。例如,近年来司法机关对刑事合规的探索,就由于其突破了现有法律的规定而造成一些负面效果,有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在犯罪后通过合规整改之类的渠道获得不起诉的过宽优惠,引发了对合法经营的其他市场主体是否平等和公平的质疑。现在回过头来反思,该司法政策在制定时是否存在科学化程度不够的问题,在执行时是否存在跟踪评估不够的问题?三是坚持动态的刑事政策观。“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我一直主张动态的法治观和动态的法学观,因而持动态的刑事政策观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例,20年前刚提出时,因为当时面对的是“严打”,所以其时代意义主要在于“以宽济严”,但近年来,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中央提出了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所谓“全面”,就是要在多个领域、各个方面做到宽严融通,既不能简单从严,也不能简单从宽;所谓“准确”就是要在各项工作、各个环节中把握好宽与严的尺度,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四是融通刑事政策与刑法教义。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在当今时代愈加明显,越来越多的政策性内容被吸纳进刑法(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这类带有鲜明政策性的内容过去一般最多作为量刑情节,现在则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影响入罪),那种主张将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学截然分开的观点不仅不现实,也不科学。刑法学者要将目光往返于刑法与刑事政策之间,既要将刑事政策牢牢地圈进刑法的笼子,又要在刑法立法和刑法适用中保持对刑事政策的敏感和重视。

时隔20多年,国家的刑事政策发生巨大变化,受刑事政策的影响,法律制度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如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遣送、收容审查等均已废止,这给此次修订带来很大的挑战和困惑。经过慎重思考,我在书的结构上并没有大动,只就部分内容做了增删,即便那些已经废止了的制度如劳动教养等,仍然保留原来该章的基本内容,因为这不仅具有学术史的价值,也能让人看到我国法治的进步。对正文中涉及的有些或已废除的制度、或已修改的法律,尽量采用注释的方式予以说明。对书中类似“近年来”“晚近20年来”等行文,原本想根据修订本的时间加以调整,但后来发现这个问题的处理难度很大,因为不只是改一个时间的问题,而是涉及上下文的行文语境,比如,初版时说的“晚近20年来”,正是我国社会治安严峻的“严打”时期,而如果改成修订版时的“晚近20年来”,则是严重暴力犯罪呈显著下降趋势的“宽严相济”时期,这个时间若一改,整个行文都得重来,那就不是修订了,而是重写了,所以原则上这些时间也没动。当然,有些新增加的章节,里面的时间节点含义会有差异,相信读者能结合上下文分辨清楚。这些新增加的章节,来源于我近年来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几篇论文,在此也对发表这些论文的刊物和编辑老师表示感谢。

感谢当代中国出版社将拙著列入“当代中国法学家文库”,特别谢谢蔡继辉副总编和李昭编辑对本书再版的关心和付出。在本书修订过程中,我指导的博士生李同梁和硕士生宋兆航、张世聪、邓盎然、魏鸿旭在书稿校对等方面协助我做了大量的工作,在此一并致谢。要感谢的人还有很多,请允许我默默把大家的深情厚谊记在心底,化为动力。

本书为中国社会科学院“长城学者计划”资助项目“中国特色刑法学话语体系建构研究”(2025CCXZ011)的阶段性成果,特此说明。

由于时间仓促,加上此次修订距离初版时间已有20余年,有些地方的修订难度较大,这个修订本肯定还会有不少遗憾。时光荏苒,初版时30几岁的小伙子,再版时已近花甲之年。古人云,“朝闻道,夕死可矣”,希望继续得到大家的指教和鼓励,以便在为学为人的道路上不断超越自己,日有所进、日有所获。

刘仁文

2026年1月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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