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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立法研究》
孙宪忠 主编
2026年3月版
ISBN:978-7-5227-6563-1
内容简介
本书是围绕我国供销合作社立法问题所形成的系统性研究成果。全书通过历史梳理与现实调研,全面阐述了供销合作社自延安时期至今,在不同历史阶段、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服务“三农”、保障民生的关键作用与重要贡献。本书认为,供销合作社作为具有政策保障功能的特殊市场主体,在当前国民经济尤其是边疆民族地区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书主体包括两部分:一是详尽的立法研究报告,论证了国家层面制定供销合作社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必要性、立法目标与体系构建思路;二是据此拟定的《供销合作社条例》学者建议稿,为立法实践提供了具体方案。此外,书中还附录了相关地方立法文本,以资参考。本书旨在为推动供销合作社事业健康发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和立法建议。
主编简介

孙宪忠,第十二届、第十三届、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三届、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一级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特聘教授。担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全程深度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
序言
本书的主体,是本人负责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课题组所完成的一项委托立法研究项目的成果。委托方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立项目的是为我国供销合作社法(或者供销合作社条例)的制定提供理论准备,并提出立法的学者建议稿。本课题已经在2024年完成结项。成果第一部分是供销合作社立法研究报告,我们通过历史钩沉和现实调研,基本上理清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供销合作社,从延安时期发展到现在的不问阶段所发挥的作用,重点是阐述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供销合作社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作用,以及为什么要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这一立法应该解决什么问题、立法的体系选择等方面的问题。成果的第二部分是我们提出的供销合作社立法学者建议稿。考虑到供销合作社的立法不但在地方立法层面已经普遍展开,而且国家层面也在积极筹划,因此我们将这一研究成果结集出版,以对这一领域的立法提供理论支持。

在我们接受这一项目委托后,曾经有不少人问,现在我国还有供销合作社吗?供销合作社不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吗?现在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供销合作社还有必要存在吗?我们课题组的研究说明,供销合作社作为合作社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思想的产物,而不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当年中央红军到达陕北,南区合作社以人背马驮的形式给红军运来了布匹、粮食和盐巴,解决了红军的生存问题。新中国成立后,包括供销合作社在内的各种合作社曾经成为社会主义经济中最为活跃的力量。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供销合作社担负着全部农村地区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农业自产自需的粮食和蔬菜除外)的物质供应和保障的任务,还担负了将农业产品吸纳进入城市的流通任务。这些业务活动很多是政策扶持性质的,体现了供销合作社服务于农业的特殊担当。此时虽然供销合作社的部分活动纳入了指导性计划的范畴,但是其基本的经济活动仍然是按照市场规律来运行的。改革开放至国家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农资和农产品市场基本放开,供销合作社虽然不再是农资和农产品的唯一经营主体,但是仍然是最为重要的经营主体。尤其是化肥农药地膜等农资的经营领域,供销合作社不但是主要的经营者,而且是广大农民和农业从业者最为信赖的经营主体。目前,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活动范围相比改革开放初期已经有相当的扩展,除传统经营之外,供销合作社系统为解决农村空心化以及农业荒芜等问题也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近年来,供销合作社每年的营销金额总数在五万八千亿元以上。这个数字的意义是,假设把供销合作社作为一个省份来计算,那么,供销合作社经济总产值可以和国内前几位的经济大省相提并论,远远排在中等省份之前。仅仅这一点就完全可以说明供销合作社在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现实地位和重要性。

值得注意的是,迄今为止,供销合作社对我国尤其是边疆和民族地区的农业和农村,以及部分城镇地区的人民生活,仍然具有政策保障职能,这一点意义十分重大。在遭受自然灾害时,或在农业生产或者城乡居民生活遇到重大困难时,供销合作社接受政府委托,为当地居民提供廉价甚至是无偿的生产或者生活用品,或者以平价收购滞销农产品以保障农民收入等,这些活动的政治意义要远大于经济意义。尤其是在内蒙古、新疆、西藏等地区,供销合作社依据其全国每一个乡镇都有布点的优势,为当地居民提供米面粮油布匹煤炭等的社会生活保障,其政治效应非常显著。虽然这些地区的居民生活资料不一定全部都是由供销合作社经营的,但是供销合作社的供应是最稳定的、最平价的,在特殊时期甚至是降价或者无偿的。这对于我国边疆的安全保障意义重大。

总之,供销合作社系统在贯彻中央“服务农业、保障农业”的要求上,是积极主动的,而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但是到目前为止,这个重要行业的各种活动还没有得到国家立法的保障,供销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权利还无法彰显。近年来也只有部分省区市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法规。虽然我国《民法典》已经在“特别法人”的规定中体现了供销合作社这一类法人的主体资格,但是供销合作社展开活动所需要的立法保障,目前尚付阙如。也就是因为这样,我们认为,国家应该尽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立法,保护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的权利,规范供销合作社的经济活动,促进供销合作社事业进一步发展。在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出台之前,可以由国务院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
在进行广泛实际调研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了供销合作社立法的研究报告,以及供销合作社条例立法建议稿。同时,我们也把截至2025年10月所出台的六个地方立法作为附加资料,在此一并提出,供各级立法者、供销合作社业务从业者和有兴趣的研究者们参考。
课题的完成,首先得益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项目委托,也感谢总社合作指导部的领导对于项目调研的精心组织和安排。课题组的几位成员,都是杰出的青年法学家,他们勤学好问,刻苦钻研,精益求精,贡献很大。项目定稿之前修改近二十次之多。当然,项目的研究还有不深入不准确之处,在敬请各位批评指导时,相关的文责当然应该由我本人来承担。
孙宪忠
2025年10月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