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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法理社会》前言
胡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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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纪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理研究室初创六十周年、正式成立四十周年,法理研究室于2018年选编了这本学术文集。

十年前,同样是为了纪念,我们编过另一本文集《民主法治之道》。当时选编的主要是法理研究室人员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和《法学研究》上的论文。此次选编,未再采用这样的标准,而是按照主题分为上、下两编,上编侧重在“学”,下编侧重在“法理”。

这两个主题,也是近十年法理研究室的两个工作重点。法理研究室这些年的研究工作,大体可用“法理学”、“民主法治”七个字来简要概括。在“法理学”方面,我们主编了《法理学的新发展:探寻中国的政道法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法理学的新发展(2012)》(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也出版了可视作法理学高级教程的《法理讲义:关于法律的道理与学问》(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在“民主法治”方面,我们主编了《民主法治之道》(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连续出版了几卷《民主法治评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2013/2014/2015),还组织召开了“民主法治与中国传统”等学术研讨会。

古人有言,“学道贵虚,任道贵实”,而同时具有理论性和实践性的法理学,既需要讲虚,也需要务实,兼顾“学”、“理”与“法”、“治”两个方面。这本文集的编选,在主题上延续了这两个方面,很大程度上是法理研究室这些年工作的深化。

作为本书上编主题的“学”,通常是法理学教科书开篇即要讨论的内容,主要涉及法理学的概念、历史、性质、作用、研究对象和方法,法理学与法学以及其他学科的关系等。这是学科意义上的“学”。从这本文集的上编看,法理研究室学者特别是老一辈学者对此有长期关注和研讨,与法理学相关的学科体系、知识体系、价值体系和方法体系因此得以澄清。而且,比较法研究从一开始就被摆在了重要位置。对比较法研究方法运用的高度重视,以及对外国法学的充分准确了解,可以说是法理研究室创立初期的一个显著努力方向。苏联的国家与法的理论,西方的自然法学、实证法学、法社会学,以及对中国传统学术的钻研和反思,都曾是法理研究室学者的关注点。由此而展开的对权利和法治的现代追求,也成为法理研究室学者一直以来的学术目标。此外,从中也可看到探讨从知识层面向学理层面的转移,诸如“法理学与法哲学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法理学一定要对部门法学给以理论指导或作出理论回应吗?”之类的问题,随后被提出来并得到深入思考和研究。再后来,鉴于来源上的域外背景,法理学在文化和国家层面的主体性,也开始受到关注。

“学”看上去并未只限于字里行间。编选这样一部文集,阅读老一辈的文字,既是学习,也是通过文字对那代人物的默默感知。学与人、学与行,在这里是契合一致的。有老一辈学者曾谦逊地说,他们当年于风起云涌之时所写所讲,其实只是法学ABC,学术赶不上后来的年轻辈。然而,细读那些留存于历史中的文字,每每能感受到老一辈学者的治学严谨、下笔不苟、言说有据。制作一盒又一盒的学术卡片、在手上用墨水写满读书笔记……昔年那些学者而又学生般的种种诚恳学习研究方式,对于资讯时代的学术晚辈来说,已经很难再做到了。而自负使命地站在国家、民族乃至人类立场思考建言,对晚辈或学生举一反三式的文字点评和批注,在信封上用铅笔写字以重复利用的节俭细节,长年心平气和微笑对人而不妄生暴躁,对青年时时有意的言语点拨和爱护期许,对同事职员秘而不宣的提携帮助,等等,也都体现出“学”。此种“学”,如同清冽深流,在法理研究室的代代学者之间潜移默化。这称得上与“纸上之学”相对的“身上之学”。此种“身上之学”甚至被看得比“纸上之学”还重。“纸上之学”究竟能走多远,往往受制于这种“身上之学”。

无论是学科知识之学,还是学者德行之学,于法理学而言似乎还不是全部。法理学研究,至高深处,有一个古老的“自然法”问题。正因为“自然法”,在古希腊最初出现的哲学形态中就有法哲学,源远流长。尽管“自然法”因其看不见、摸不着,而被现代实证法学者排除在法理学范围之外,也被一些法律史学家视为虚构,但此种无形无相的“自然法”在古希腊之后的几千年里何以一直成为人们思考的对象,仍值得深思。深入至此,古今学者实际都面临着难以触及的宇宙本体或生命实相。用中国话讲,这涉及的是“道”。“朝闻道,夕死可矣”,孔子的这一话语讲出了“学”的极致目标。而知识之学、德行之学似乎都还不足以达到这一目标。若将《论语》开篇“学而时习之”的“学”,只解作知识之学或德行之学,恐怕是小看了孔子的学问。古人有言,“不知《春秋》,不能涉世;不精《老》、《庄》,不能忘世;不参禅,不能出世。此三者,经世、出世之学备矣,缺一则偏,缺二则隘……”或许,只有上升到“道”的层面,才会发现“学”的基要、前提或高深地位。

为学过程中这样一种对“道”的朝夕追问,在此次编选的这本文集中展现得尚不够充分,但在法理研究室的一些学术长辈及其著作那里确有一定体现。至少,学者对此种学问是有所察觉的,或者说,对此种学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是有的。从法理学的历史看,作为哲学基本乃至首要问题的本体论,自古就是自然法学的要义所在。然而,现代之后,本体以及本体论在法理学中明显衰退下去直至消逝殆尽。在诸如奥斯丁所讲的法理学中,本体以及本体论基于实证立场而被割舍或搁置了。这与康德所讲的人对“物自体世界”不可认知有着紧密联系,由此也造就了现代学术的特质。现代学术中诸如功利主义、历史法学、实证法学以及基于自然权利的古典自然法理论等,并不能说是毫无理据的,但相对古代自然法学看,在本体和本体论层面则是空置或缺的。现代学术愈是朝这些方向精致发展,愈是容易让人觉得本体、本体论或关于“道”的追问,于学术而言可有可无。

如果将法理学乃至现代学术铺设于久远的中国文化底垫上审视,关于本体或道的传统学问也会鲜明地映衬出来。沿此脉络,可以发现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有一个发人省思的传统文化维度。这一维度,在古希腊表现为世界本体,在中国文化语境集中表现于“道”,二者共通于“道体”或道德本体。弥合疏通西方法理学中几近断裂的古源与新流,辨明查证中西文化的相通道德本体,可谓现代学术的一个重要使命和方向。“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将器物之学与道体之学融通起来,而不是脱离道体之学而只讲器物之学,甚至沿着器物层面机械生硬地探究言说道体之学,才称得上完整之“学”。这是“道”或本原意义上的学。至此,才可说学得本原,学有本原。少了这样一种“学”,法理学、现代学术以及现代世界,即使能够基于人的情智而一时枝繁叶茂,却也仍可能由于根源滞塞不通而成为无本之木。关于现代世界,有观点认为,21世纪会成为“亚洲世纪”。从文化或“学”的角度看,如果本原之学在亚洲特别是中国不得复兴,很难说“亚洲世纪”真会如期而至。这也透显出东方文化乃至中国理论的世界意义。

法学,为正义之学、权利之学、法律之学,有明显的经世致用品格。务实地寻求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有效方法,是法家理论、儒家学说、自然法学、实证法学、社会法学所表现出的共同气质。时至今日,“法治”业已成为我国的治国基本方略,亦是得到全球社会普遍认同的治理方式。法理研究室学者几十年来坚持不懈努力推进的重要目标也在于此。自“依法治国”被确立为基本方略以来,每隔十年法学研究所都会专门对依法治国作出回顾和展望。关于法治是什么、现代法治原则、法治理论和体系、中国法治发展道路等的研讨,亦成为法理研究室学者长期反复开展的工作。本书下编以“法理”为主题,部分地收集了不同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尤其是中青年学者的文章。这些文稿,内容各有侧重,但总体上都未脱离开“民主法治”的大方向。

现代社会选择“法治”作为治理的主要方式,有现代法理作支撑。按照历史学家、社会学家等的看法,近代社会经历着从“礼俗社会”向“法理社会”的转型。以人权和公民权利为基点,构建起保护个人权利的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使政治权力严格依循法定的政治程序和法律机制运转,并将促进个人权利的保障和发展作为自身的价值目标和存续条件,由此,个人权利、经济贸易和社会自由得以免受不必要的人为干扰和侵犯,社会得以沿着刚性体制客观而安定有序地自由伸展,这可谓现代社会的运行逻辑。在理论上,现代法学为此种治理逻辑和方式,既设置了自由和权利价值,也铺就了规范和法律基础。现代法治因而有别于法家自上而下的权威管制,亦有别于中外社会基于宗教或礼教、以道德的法律强制为主要特征的传统治理。对于仍然处于社会转型和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而言,这样一种现代法理值得进一步正视和重视。21世纪的头二十年,是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时期。小康社会建成后,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应该会迈出更稳步伐,取得更大成就,随之可以期待的当是中国法理社会的真正到来。

法理,在韦伯的理论划分中与“魅力”和“传统”相区分,标示的是人的理性作主的状态。此种状态,也就是康德在论及启蒙时所说的“在一切事情上都有公开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的状态,不同于传统社会对圣贤教诲或习惯方式奉若神明、不经审思的遵从。雅斯贝斯有关“轴心时代”与“新轴心时代”的划分,也触及此种古今差异。就“学”而言,这种差异集中表现于,学者即使缺乏对“道”的觉悟、不曾通解幽微古义、未必读得懂传统经典,在现代条件下也可成为某些方面掌握学术话语权的专家。一如实证法学的开创人物奥斯丁,只在实证领域建立法理学的基础和范围,而将涉及形而上学的古代自然法学存而不论。现代社会在知识来源上对人的理性的依赖,不同于传统社会以圣贤言行或“道统”为渊源和权衡。这是现代性的特质所在。由此特质看,在包括学术体系、法治体系在内的现代体系与“道”之间建立连接,实现融通,仍可谓现代未尽的使命。现代世界在朝技术化方向发展的同时,也需要一种深得本原的“学”作为据以前行的依托。在博大精深的中国文化背景下,这是中国法理社会在形成过程中值得留意的重要方面。自觉涵容中国文化的法理社会所体现出的法理,是实现“道”与人的理性相融通的法理。至此,才呈现出“道”的层面的法理。“亚洲世纪”的到来,或许需要从此种具有普遍意义的中国法理呈现去审视。

这本文集,作者都是曾在或正在法理研究室工作的研究人员,收集了建室以来这些人员具有代表性的、与“法理学”和“民主法治”相关的学术论文,至今仍具有一定现实意义。这本文集,透显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理研究室不同时期工作人员的研究风范和风格,在很大程度上也可视作见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理学和法治理论发展进程的历史标本。因为篇幅所限、避免重复及其他原因,曾在本室工作过的一些人员的文稿,本该编入但终究未得收入。法理研究室还有七十、八十乃至百年诞辰,这一遗憾可望在未来弥补。无论无何,我们谨以这本文集,对曾在法理研究室工作过的所有同事及其辛勤卓越的工作,致以由衷的敬意和感谢!

附:目录

 

 

作者:胡水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本文原载胡水君主编:《迈向法理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2年3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