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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度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制度化形式、体系化支撑,是对国家主权、国家性质、政治生活、政权组织、权力关系、政治运行等做出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安排,核心是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国体、政体等根本制度。踏上新征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应当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在法治轨道上建设更加完备、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现代化国家制度体系。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全面加强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各领域基础性制度框架基本建立,许多领域实现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更加完善更加成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开启建设更加完备的国家制度体系新征程,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国家制度体系建设的战略谋划和顶层设计。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断健全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完善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加强党中央对重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推进党的领导权和执政权行使和运行的制度化、法治化,推动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领导在机构设置上更加科学、在职能配置上更加优化、在体制机制上更加完善、在运行管理上更加高效。要全面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努力提高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构建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和司法权有序运行的制度体系;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国家制度建设的全过程,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各方面。
二、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社会性质、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我们党坚持把开拓正确道路、发展科学理论、建设有效制度有机统一起来,用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及时把成功的实践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使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既体现了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建设更加完备的国家制度体系,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守正创新,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而要坚定不移走中国式现代化的民主政治和法治发展道路。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制度文明和法治文明成果,但决不能照搬别国制度模式和做法,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多党制的路子。
三、坚持目标导向。制度体系更加完备是一个动态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实现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目标必须随着实践发展而与时俱进,既不能过于理想化、急于求成,也不能盲目自满、故步自封。应当准确把握国家制度建设分三个阶段渐次推进的基本特征和目标任务:一是未来五年,紧紧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基本形成;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这个目标任务,全面推进国家制度体系建设,着力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二是到2035年,紧紧围绕“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更加健全,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主要任务,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三是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实践证明,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随着中国式现代化高歌猛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快速发展,应当与时俱进地推动我国宪法不断完善,努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宪法化、法治化,为现代化国家制度建设提供更加充分的宪法依据和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四、坚持价值引领和实践检验相结合。建设更加完备的国家制度体系,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平等自由、保障人权、安全发展、富强文明、团结合作等价值理念为引领,赋予更加完备的国家制度体系以深厚的人文精神、鲜明的价值理性和崇高的思想灵魂,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制度文明与精神文明深度融合、相得益彰。必须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坚持实践检验的根本标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管不管用、有没有效,实践是最好的试金石。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除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外,没有任何一种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能够在这样短的历史时期内创造出我国取得的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这样的奇迹。必须把国家制度的价值理性与实践理性有机统一起来,把人民创造国家制度与人民享有国家制度真正统一起来,把坚定不移坚持国家制度与矢志不渝发展完善国家制度紧密结合起来,把彰显国家制度显著优势与实现人民幸福生活紧密结合起来,把价值引领与实践检验紧密结合起来,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国家制度建设,充分彰显21世纪中国制度文明的时代特征和显著优势。
五、坚持全球视野。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与国的竞争日益激烈,归根结底是国家制度的竞争。一要胸怀天下,着眼中国与世界两大存在,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国际法治,努力构建面向世界和未来的中国式现代化国家制度体系。二要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制度化转化和法律化表达,用体现人类共同价值、共同意志、共同利益的制度体系和法律规范,保障和促进各国人民相知相亲、和睦博爱。三要尊重世界制度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多样性,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共同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四要继承和弘扬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努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五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为国际制度文明和人类法治文明作出中国贡献。
六、坚持“四化”推进。建设更加完备的国家制度体系,应当坚持以现代化、法治化、智能化、人性化(“四化”)为着力点和总推手。现代化是新时代中国国家制度发展的显著特征。新时代新征程要建设的国家制度体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制度体系,既有各国现代化制度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应当按照党的二十大对于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和战略部署,加快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国家制度体系。法治化是新时代国家制度更加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内在要求。应当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党和国家各方面工作制度化、法治化,充分实现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的宪法化、法律化。智能化(智慧化)是新时代国家制度创新发展的必然趋势。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融入制度、加持制度,使传统国家制度在要素构成、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功能效率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应当推动国家制度体系深刻的技术革命、智慧革命,使国家制度跟上日新月异的智能化步伐,形成新样态、释放新动能、得到新发展。人性化是新时代国家制度更加完备的内在属性。我们坚持人民至上,把人民性这个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贯彻落实到国家制度建设中,在政治哲学上就要重视处理好制度与人的关系。任何制度都由人创造并为人服务的。国家制度建设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性和主体性,体现人民至上的本质特征和人文精神,突显尊重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和法治精神,彰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人性化特征和社会主义属性,充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有效防止国家制度与人民分离,杜绝国家权力对人民异化。
七、强化法治效能。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必然要求和显著优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一要不断完善我国宪法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把国家制度建设和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充分纳入法治轨道,加快推进国家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的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二要更加重视宪法和法治实施,坚持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抓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入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有力护法,持续强化和提高法治实效,切实把国家制度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显著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良法善治的治国理政效能。三要着眼国家制度体系“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的重大战略需求,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制度优势和保障作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就,为推动党和国家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四要以科学的法治理论、正确的法治轨道、完备的法治体系、至高的法治权威、强大的法治力量,引领和推动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建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制度体系夯实强大法治根基。
作者: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会长。
来源:本文系李林学部委员2023年4月2日在“第三届中国国家制度研究高峰论坛”上的主旨发言。感谢作者授权首发于中国法学网,转载敬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