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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中国人权道路 践行和维护文明多样性
(2022年7月30日)
刘小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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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样性是人类文明的内在属性和魅力所在,更是世界发展的活力和动力之源。因此,文明相处需要“和而不同”(《论语·子路》)的精神,终结“历史的终结”(弗朗西斯·福山《历史的终结与最后的人》)是文明发展的必然规律。只有在多样性中相互尊重、彼此借鉴、和谐共存,这个世界才能丰富多彩、欣欣向荣。人权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体现,同样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样板”,必须秉持平等和尊重,按照各国国情和人民需求走多样化的发展道路。正是在此意义上,中国的人权观、人权实践、人权道路,提供了人权文明多样性的方案,是影响和推进世界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全球人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理论逻辑看,人权源于人的本性,是以人为本、以人为目的的价值体系和制度体系,要符合人的本性特征,适合人的全面发展。在理解和设计人、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人与社会、国家的关系时,不同文明凝聚着不同民族的智慧和贡献。《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中的人人“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中的“良心(conscience)”一词,便是源于1947年时任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副主席的张彭春提出的“仁”的概念。“仁者人也,亲亲为人”(《礼记·中庸》),这是中华文明对人以及人的存在方式的理解。从字形结构分析,“仁”写作“[人二]”,由“人”和“二”构成,字面上应当翻译为“人与人之间的感知”(two-man mindedness),即人在本性上、在存在方式上是相互内在性、相互关联的人和人之间的统一体。“人”从孤立的自我走出来,走到一个家族、国家乃至天下的广阔空间中去,并形成“人”与人、社会、国家、世界关系的塑造。马克思指出“个体是社会存在物”,人的本性包含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个方面。卢曼(Niklas Luhmann)、斯门德(Rudolf Smend)等著名社会学家、法学家也深刻反思和批判了将个人与社会、国家二元对立的西方传统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观念,提出个体与共同体是“社会性地咬合着的”,是“辩证的关联秩序”,集体是个体之结构(实在的社会结构),是个体的必然属性。可见,在理解和设计人、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人与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时,不同文明凝聚着不同民族的智慧和贡献,不同文明、制度、道路的多样性及交流互鉴可以为人类社会进步提供强大动力。

从历史逻辑看,人权既是人类的共同追求,又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不能脱离不同国家的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空谈人权。近代中国的权利观念与西方超验的、先验的“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观念相去甚远:一是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坚持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二是积极的人权观,将“发展”作为人权保障水平提高和保护范围扩展的根本途径,坚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从实践逻辑看,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华文化历来强调对人的尊重和关怀。1840年以来,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过程,就是为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而不懈努力的过程,就是中国人民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其他各项基本权利保障不断向前推进的过程。中国的人权观、人权实践、人权道路是立足中国国情,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结合的典范,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贡献了智慧,提供了人权文明多样性的方案,是全球人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面向世界,中国在人权领域倡导的一系列有价值的理念,中国人权实践和人权事业的重大成就,对于丰富全球人权治理内涵、开辟全球人权治理新路径,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例如,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受阻给国际人权治理带来挑战,中国提出优先保障生存权和发展权;平衡发展公民政治权利和经社文权利;以发展促人权,消除一切形式贫困;以和平促人权,保障人民和平权;以对话和合作促人权,反对单方面强制措等,对国际人权理论和实践产生重要影响,并提升了在全球人权治理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中国主张,人权不仅包括每个人的个人权利、民族的集体权利,还要考虑人类的集体权利的问题,以及人类的集体权利、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之间的平衡,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一带一路’倡议,努力为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创造条件和机会。

面向未来,中国的人权内涵具有开放性,必将随着时代发展和人民需求的变化而发展变化。将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进行建设是中国人权道路的鲜明特色,其中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内容是分层次的,也是发展变化的。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认识发生了深刻变化,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并6次出现了“幸福”一词。这里的“美好生活需要”,实现了从仅仅满足“物质文化需求”的低度生存权到实现“美好生活需要”、获得幸福感的高层次的生存权,其背后的价值是人民群众对幸福的追求权。发展是实现人民幸福的关键,既包括衣食住行等传统经济、社会、文化领域的发展,也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需求方面的发展。与此相应,安全人权、数字人权、环境人权等新人权理念进一步丰富和提升了发展权的内涵。随着发展权内涵的不断丰富和发展,发展权便演进出更高层次的“幸福权”。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国家内部,幸福权是国家、社会、个人层面的共同发展的结果,因此幸福权不是一种单纯的对抗性权利,而是融和、和谐与共赢;在国际社会,通向幸福的道路不尽相同,各国人民有权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和制度模式,这本身就是人民幸福的应有之义,此即所谓“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

综上可见,世界文明是丰富多样的,人权不是也不应只有西方的一种模式、一条道路,各国的人权观念、制度和道路都应得到平等尊重,并谋求和谐共处、合作共赢。由此,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本身就是践行和维护文明多样性的生动体现,就是对全球人权治理的积极参与和重要贡献。

 

作者:刘小妹,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法治宣传教育与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来源:本文系根据作者在北京人权论坛(2022)上的发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