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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单独将法治中国建设作为专章予以系统论述并专门部署,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这不仅彰显出法治建设在治国理政这一系统结构中的重要地位,也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涵,是中国共产党锐意进取、与时俱进,进一步助力法治中国建设的纲领性文献。就法治中国建设这一独立章节而言,这一部分可视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各个具体领域的实践展示,是新时代十年法治实践的缩影,既承载了对过往法治建设取得的成绩总结,又指引了未来法治建设的方向。笔者试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立场观点与方法论视角出发,从五个维度对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法治中国建设”这一独立专章,做进一步的学习领会与思想解读。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深刻阐释了全面依法治国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尤其是新时代背景下,一个重要变化便是“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这一政治论断将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关系提升到新的时代维度,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之间也就此实现了内在逻辑的统一。党的二十大报告从超大人口规模治理、共同富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及和平发展等诸多维度,鲜明指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尽管并没有直接点明法治在现代化转型中的功能,但实际上法治建设作为隐藏的脉络,与中国式现代化在各个领域的转型推进紧密相关。因此,在法治轨道上助力推动各项改革措施,充分发挥法治的激励保障效果,进而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一发展模式也应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一论断最早源自201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随后,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论述提法进一步被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提炼吸纳。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再次强调,“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不仅说明了这一法治议题的重要性与延续性,同时也意味着在新时代背景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议题深度、广度以及精神内涵等方面有了进一步的拓展进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如何与时俱进,尤其是怎样结合中国式现代化这一崭新命题,进一步实现法治理论创新与法治实践转型,将成为法律工作者需要重点关注的一项核心议题。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了依法行政的特殊意义,特别指出“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新时代的十年间,中央通过新一轮的国家机构改革以及“放管服”改革,实现了政府职能转变与简政放权的组织改革目标,尤其是持续十年的“放管服”改革极大提升了行政效率与政府公信力,进一步理顺了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市场之间的二元关系,大幅削减了行政许可的数量,极大激励了市场积极性,并推动了政府监管模式的法治化转型。党的十八大以来,相比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行政救济等法治政府建设的其他环节,习近平总书记对于行政执法的论述最为全面也最为深刻,并系统阐述了行政执法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特殊价值。党的二十大报告浓墨重彩详细论述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裁量基准、行政执法监督以及行政执法责任制等一系列行政执法领域的重大改革措施,并专门强调需要“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鲜明体现出执法为民的法治人文关怀。行政执法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领域,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行政执法改革不仅需要加强程序控制与外部监督,不断巩固基层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同时也需要逐步顺应数字政府与信息社会的发展,借助信息工具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实现行政合法性与治理有效性之间的平衡。
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推进司法改革
党的二十大报告点明了公正司法的底线价值,鲜明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通过顶层设计不断加快部署各项司法政策试点工作,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司法责任制、检察监督以及公益诉讼制度等司法改革议题取得突破性进展。典型譬如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经过两年的地方试点,2017年被《行政诉讼法》修法吸纳,成为一项正式的诉讼制度装置,并逐步在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可以说,通过顶层设计与地方试点的结合,依靠试点机制来推动司法制度的渐进式发展,已然成为中国特色司法制度改革的鲜明特征。党的二十大报告还提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论述无疑充分彰显了司法为民的人民司法属性。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
党的二十大报告论述了法治社会的重要定位,并指出“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是提升全体国民法治意识与法治素养的重要途径,缺少法治社会这一基础根基,法治国家也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报告中提出,通过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以及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特别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从功能视角来看,法治社会建设能够最大限度上降低整个国家正式法律体系的运行成本,通过“硬法”与“软法”、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融合,起到对正式法律体系的替代性与补充功能。法治社会建设更类似于法治文化层面的信仰革命,在借鉴移植域外先进法治制度的同时,也需要挖掘本土法治文化基因,从而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建设夯实社会基础与思想根基。
作者:卢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行政法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