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域外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发展的路径模式
毛晓飞
字号:

 

在互联网与大数据的时代,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使得国际仲裁面临新的挑战与变革,它不仅触动国际仲裁立法及机构规则因时而变,同时也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国家与地区发展新兴国际仲裁中心创造了时代契机。目前,发展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统筹推进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的重要抓手。从域外的发展来看,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打造并非只有单一路径,也无需将某一模式奉为圭臬,关键是要依据本土优势,因循国际仲裁发展的基本逻辑,走出特色之路。

1.应对国际纠纷的一种手段

人类关于仲裁活动的记录甚至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550年,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的基什城邦国王梅西利姆(Mesilim)在王室铭文中记载自己通过仲裁解决了拉加什与乌玛两个城邦之间的边界争议,而这场激烈的城邦之战也是人类历史上记载较早的战争之一。

今天,仲裁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领域仍大放异彩,它因融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灵活便捷以及裁决跨境执行便利等诸多优点而备受国际商事主体的青睐,成为解决跨境贸易、投资纠纷的优选之法。对于国际仲裁当事人而言,选择何国何地作为仲裁地点至关重要,因为这不仅关乎国际仲裁的费用与成本,还将产生与仲裁协议效力、仲裁程序法适用以及法院司法管辖权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后果。

从全球范围来看,英国伦敦、法国巴黎、瑞士日内瓦、中国香港和新加坡长期以来成为国际仲裁当事人优选的仲裁地。在这里形成了仲裁立法者、司法者、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律师事务以及其他为仲裁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与人员等多主体共同参与的优质国际仲裁法律生态系统,是全球国际仲裁的中心地带。这些国际仲裁中心无疑有着许多共同特征,如拥有健全的仲裁法律制度,仲裁友好的司法,国际公信力高的仲裁机构以及先进的仲裁规则等,但从其发展来看,又有一些自身特点,形成了国际仲裁中心发展的不同路径模式。总体来看,可以归纳为英国伦敦的经济驱动模式、法国巴黎的国际组织模式、瑞士日内瓦的中立国模式与新加坡的国家倡导模式。

2.经济驱动型:英国伦敦

伦敦作为国际仲裁中心具有悠久的历史,它伴随着英国自18世纪工业革命以后国民经济飞速发展的脚步而成长起来,是经济繁荣的自然“衍生品”。频繁的商事交易活动自然会使得交易主体间的摩擦增加,从而会催生更多对公平高效解决商事纠纷的需求。1744年,波罗的海航运交易所在伦敦一家名为“弗吉尼亚-马里兰的咖啡馆”里诞生,后来迁址到伦敦针线街58号。这里聚集了众多从事海上贸易与海上运输的商人与船东,他们彼此之间交换各种商业与航运信息,商谈贸易与运输合同,一开始交易所仅是提供航运信息及中介服务,之后随着客户量与业务量的增长,服务种类呈现多样化趋势,其中就包括协助商人解决纠纷。一些有资历和威望的经纪人以临时仲裁方式解决客户之间的纠纷,这成为英国海事仲裁的雏形,是伦敦成为全球海事仲裁中心的起点。后来,波罗的海交易所将那些愿意承担仲裁员职责的经纪人名字写在一张列表上并张贴于布告栏中,以供商人们自由选择,这就是著名的“波罗的海名单”,它实质上就是一份推荐的仲裁员名册。

19世纪的伦敦在英国经济学家鲍莱看来就像是“欧洲的仓库”,存放并管理着东西方贸易买卖中的各种各样货物;同时随着通信与交通技术的发展,伦敦很快又成为世界金融中心,为需要资金的商人们提供信贷与金融业务。正是在强大的经济驱动之下,1892年世界首家仲裁机构在伦敦诞生,其最初名称为“伦敦仲裁庭”,没有冠以“国际”二字,但实际上参与筹划的伦敦市与伦敦商会是考虑在伦敦设立专门处理跨国商事争议的仲裁庭。1903年,机构更名为“伦敦仲裁院”,由伦敦市及伦敦商会各派代表组成联合委员会进行管理。直到1981年,伦敦仲裁院才更名为现在的“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并在不久之后改组为非营利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如同伦敦一直保持着全球受欢迎仲裁地的国际地位,伦敦国际仲裁院也受到国际仲裁用户的青睐。2021年,伦敦国际仲裁院的受案量达到377件,其中85%以上案件一方当事人来自英国以外。只有英国当事人参与的“纯粹”国内仲裁案件仅占5%,足见其仲裁业务的国际化。非英国籍仲裁员在案件中被指定的比例高达41%,他们分别来自全球46个不同国家或地区,包括法国、意大利、荷兰、丹麦、乌干达、巴西、美国、加拿大等,其中来自普通法系的仲裁员比例稍高。与此同时,伦敦在海事仲裁领域的辉煌地位依然延续,全球大约90%的海事仲裁案件都在这里得到解决。脱离波罗的海名单的仲裁员又重新组成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继续以临时仲裁方式处理着各种租船、造船、保险等与海商海运相关的纠纷。

3.国际组织模式:法国巴黎

法国巴黎成为国际仲裁中心在很大程度上与总部同样设在巴黎的国际商会(ICC)有着密切关系。国际商会是全球工商界规模最大并最具影响力的非政府国际组织,致力于加强会员之间的经济往来,增进自由企业和市场组织的繁荣,推动国际经济的稳定发展。国际商会最初于1919年在美国新泽西州大西洋城举行的国际贸易会议上发起成立,1920年在巴黎设立总部。为了能够向会员提供公正、高效的国际经贸纠纷解决服务,保障国际商贸往来的顺利进行,国际商会于1923年设立了“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ICC仲裁院),当时包括法国政府成员在内的超过500名嘉宾出席在巴黎塞纳河畔商业法庭内举办的成立大会,这一选址似乎已经预示着未来在巴黎的国际仲裁发展将与法院的支持密不可分。

国际商会拥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员,600余万名会员,在世界9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国家和地区委员会。依托广泛的成员与会员网络,ICC仲裁院不论在案件来源、仲裁员指定以及机构人员国际化等方面都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ICC仲裁院每年受案量基本稳定在8001000件之间,远超伦敦国际仲裁院及其他知名国际仲裁机构。2020年的新受理案件数量为946件,当事人来自全世界145个国家和地区,案件平均争议金额高达5400万美元。

为了能够向广大的国际仲裁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案件管理服务,ICC仲裁院十分注重成员的国际认可度与国别多样性。目前仲裁院由1名主席、17名副主席及196名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主席由国际商会专门成立遴选委员会以全球招募方式选任,并在2021年迎来百年历史上的首位女掌门人。17名副主席来自完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委员会委员则由来自116个国家的196名委员组成。仲裁院秘书处负责日常案件管理,有11个案件管理团队,50余名案件管理人员,分别来自30多个不同国家,熟练掌握全球30多种语言。

4.中立国模式:瑞士日内瓦

日内瓦之所以能够成为国际仲裁中心与瑞士中立国的历史传统不可分割。瑞士地处欧洲中心,曾经一直是欧洲历史上各政治势力抢占的要地。自1617世纪以来逐步形成中立国传统,1815年维也纳会议确立了瑞士永久中立国地位,成为世界上首个永久中立国。由此,瑞士可以在国际事务中保持独立立场,不受大国政治左右,这无疑十分有利于其在国际争端解决领域中维持独立、公正的良好形象。

1872年“阿拉巴马号仲裁案”为瑞士国际仲裁赢得了声誉。该案起因是在美国南北战争期间,英国虽声明中立,却暗中为南方军制造并装配阿拉巴马号巡洋舰,结果导致北方近70艘船只遭到阿拉巴马号攻击并损毁严重。为此,美国根据双边条约向英国提出损害赔偿的仲裁请求。仲裁庭就设立在瑞士日内瓦,由争议双方、意大利国王、瑞士联邦总统和巴西国王各指派一名仲裁员组成五人仲裁庭,而仲裁庭最终认定英国在履行中立承诺时未尽到适当注意义务而导致损害发生,应当向美国进行赔偿。这一仲裁案件发生在当时国力相差悬殊的英美之间,但裁决结果并未因此偏向强势一方,反而是仲裁庭通过此案依照国际条约进一步阐明了国际中立义务的内涵。

正是基于瑞士的中立国地位,不少国家间国际组织与民间机构也会选择日内瓦设立总部或办事机构,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劳工组织、国际红十字会、联合国欧洲总部、妇女和平自由联盟等。其中一些国际组织会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协调或解决国际争端,进一步提升日内瓦在国际争端解决领域的地位与影响力。

为了维持国际仲裁的传统优势,瑞士不断努力改善本土国际仲裁法律环境,尤其是渐进式地改变了联邦制下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各州分散的局面,完成从“规则统一”到“机构统一”的历程。在2004年以前,瑞士日内瓦、巴塞尔、伯尔尼、洛桑、洛迦诺和苏黎世均有商会设立的仲裁院,而六家仲裁机构均出台了自己的仲裁规则,但这种“各自为政”的状态使国际商事主体不得不面对瑞士不同仲裁机构和不同的仲裁规则。早在20世纪90年代已有瑞士仲裁协会的成员提议瑞士商会应制定统一的国际仲裁规则。2006年,六家仲裁机构联合接受了统一的《瑞士仲裁规则》(2021年重新修订)。2007年,纳沙泰尔工商会成为联合体的第七名成员,同时接受了统一的仲裁规则。在规则一致后,七家仲裁机构的联合会于2008年宣布成立瑞士商会仲裁院,将总部设在日内瓦。2021年,又更名为“瑞士仲裁中心”(SAC),由瑞士仲裁协会以及七家瑞士商会成为其股东,至此瑞士可以向世人展示出一张统一的瑞士国际仲裁“名片”,而国际仲裁用户也能够迅速知晓瑞士的仲裁规则并使用相近的仲裁机构服务。

5.国家倡导模式:新加坡

不论是伦敦、巴黎还是日内瓦作为国际仲裁中心都历经了百年成长之路,有的甚至更长,而新加坡却只经过了短短三十余年时间,可谓国际仲裁界的一个奇迹。新加坡的成功不仅得益于其自身作为亚洲“四小龙”之一的经济腾飞、独特的地缘位置以及兼容东西方语言文化的优势,更值得关注的是新加坡政府在其中发挥的独特作用,因此可称之为“国家倡导模式”。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新加坡政府意识到发展国际仲裁的重要性。1990年,在新加坡政府经济发展委员会和贸易发展委员会的大力支持下,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新仲)以非营利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成立,成立初期在政府协助下,新仲与美国仲裁协会(AAA)设立合资公司,借助后者在仲裁领域的丰富经验以快速提高案件管理能力。现在新加坡作为优选仲裁地几乎可与伦敦比肩,且新仲也成为仅次于ICC仲裁院受国际仲裁用户欢迎的机构。从一开始每年个位数的案件量起步,2021年的受案量达到469件,其中86%都是国际仲裁案件。案件当事人来自全球64个法域,包括印度、中国、美国、马来西亚、约旦、泰国、越南、澳大利亚等。在仲裁程序管理创新方面,截至2021年,新仲已处理700个快速程序和120个紧急仲裁员程序。

在不干预仲裁的前提下,新加坡政府为倡导本土发展国际仲裁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第一,在仲裁立法方面,新加坡于1994年专门制定《国际仲裁法》。该法以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蓝本,采纳了不同于国内仲裁的制度,为新加坡成为国际仲裁用户优选的仲裁地创造了良好的仲裁立法环境。第二,为开放本国仲裁法律服务行业,新加坡在2004年的《法律职业法》中允许外国律师单独代理以新加坡为仲裁地的仲裁案件;2008年的《法律职业规定》中允许外国律师对包含仲裁协议且以新加坡为仲裁地的合同所涉及的新加坡法律问题发表意见。第三,为便利仲裁员进入新加坡参与仲裁,新加坡自2002年起对国际仲裁员的所得税予以豁免。只要不审理涉及政治、宗教、种族的案件,无需办理工作许可,国际仲裁员可以凭短期旅游签证入境新加坡。第四,政府主动为国际仲裁提供良好的硬件设施。2010年新加坡麦士威争议解决中心开始运营,它可以为国际仲裁活动提供先进的庭审设施(包括虚拟庭审服务),吸引了全球多家知名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仲裁员工作室以及翻译和速录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入驻。中心所在的新加坡前海关总署大楼正是由政府为其精心挑选,为新加坡第88个历史遗址所在地,且地处交通便利的中央商业区,全部翻建与运营工作由政府注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完成。

国际仲裁是兼具自治性与准司法性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其生存之本在于仲裁当事人的合意选择,因此国际仲裁中心成功与否取决于其能否满足国际商事主体对公正、高效解决纠纷的根本需求,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存在多种路径模式,并非只有“华山一条路”,是需要不同国家与地区根据自身情况挖掘本土资源优势,紧贴仲裁发展趋势,营造出本土适于国际仲裁法律活动的优质生态系统。在互联网与大数据的时代,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更是使得一度处于“安逸之境”的国际仲裁面临新的挑战与变革,它不仅触动国际仲裁立法及机构规则因时而变,同时也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国家与地区发展新兴国际仲裁中心创造了时代契机。

 

作者:毛晓飞,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国际法所国别法研究室副主任。

来源:《光明日报》2022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