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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的国际视野与中国视角
刘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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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方拯和方歆然合著的《世界银行合规研究的中国视角》即将由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可喜可贺!

方拯是我多年前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指导的法律硕士研究生,他当年入读时已是大型国企湖南建工集团的首席合规官兼总法律顾问。其本身也是从高校副教授公选到企业的,因此保留了学者的一些精神气质,无论就学期间还是毕业后,都一直保持对学术的兴趣。记得初次和他见面,他给我的名片上就印着“合规”之类的字眼,我还特意和他探讨了“合规”与“法务”之间的区别。那时,合规在国内还是一个比较新鲜的事物,但我根据与国外刑事法学者的交流,知道在国外刑事合规已经成为刑事法学界的一个研究重点,因此鼓励他多跟踪这方面的理论与实务。他记住了我的这一嘱托,毕业后向国家司法部申请了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从世界银行诚信合规及制裁体系角度论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企业海外经营合规政策与程序的建构”并获得立项。现在这个书稿,就是这个课题的最终结项成果之一。申请到课题不容易,能在繁忙的工作之余顺利完成课题的写作更不容易,这是我为何一开头就说可喜可贺的原因。

方拯从2014年开始担任企业首席合规官,作为我国最早参与应对世界银行制裁与诚信合规体系整改的亲历者,他代表所在企业经历了被制裁、制订措施、实施整改、建立合规、解除制裁的全过程,也因此对世界银行的制裁与诚信合规体系有了较为全面而深入的了解与实践。他的工作与研究成果也得到了世界银行廉政局的认可,20177月他作为世界银行代表团的专家代表参加在中南海由中纪委与世界银行联合举办的共建廉洁之路的研讨会,并发表主题演讲;20183月世界银行廉政局又邀请他在越南河内举行的世界银行全球诚信合规工作经验分享会发表演讲;201910月被中国对外工程承包商会聘为海外合规经营专家委员会专家;202112月被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聘为全国企业合规委员会专家。

我们常说法学研究要有“国际的视野”和“中国的视角”,本书的书名及其研究内容契合了这一研究思路。据悉,与本书同时推出的还有他和陈锡林女士的译著《世界银行诚信合规与制裁体系》。这一著一译两个姊妹篇,无疑为中国企业和学界研究世界银行的诚信合规与制裁体系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视角,因为经过多年的发展和沉淀,世界银行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合规体系。

在我国,对企业合规与刑事合规的研究历史并不长,近几年才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和需求,使这个问题成为学术界、企业界以及司法领域的热点话题。相比起刑事法学界与检察系统对刑事合规如火如荼的研究,作为企业合规工作者的著述反而不多见。这更映衬出本书的价值。一定意义上,前者重视的是由外向内的合规,后者重视的是企业内生的合规,二者相辅相成才能实现1+1>2的效果。这些年,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而违反合规要求的责任由民事赔偿责任转为担负刑事责任、责任承担主体从自然人扩展到法人的教训不少,由此引发我们对企业合规文化和营商环境的认识发生变化,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企业理念转换至社会营商环境最大化的理念。可以说,企业合规与刑事合规衔接的是企业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刑事合规的落脚点还在于企业合规,研究刑事合规如果脱离企业合规这一大背景,就会成为空中楼阁。

借此机会,我也就企业刑事合规谈一点自己的心得。当前,关于刑事合规的讨论可谓“如日中天”,但值得注意的是,围绕刑事合规的讨论主要在刑诉法学界展开,并且重点在刑事合规的实践问题,如刑事合规的适用范围、合规计划的科学性、可行性与有效性,合规官的选认、合规治理效果的保障、第三方监督机制的运行等,有关刑事合规的本质属性与刑法地位的讨论则相对较少。在力倡刑事合规者的视野中,刑事合规是检察权的实质化体现,“检察主导已成为中国企业合规的鲜明特色”。然而,大部分刑事程序研究者似乎有意无意地回避了以下两个问题:其一,关于平等的疑问。例如,有观点认为,不是任何涉嫌犯罪的企业、单位都应存在被纳入刑事合规不起诉的潜质,而是需要筛选。问题是,筛选的标准是什么?这显然涉及到平等的疑问。而本书中世界银行关于制裁主体、被制裁主体、制裁范围,制裁调查与和解程序无疑可以给研究者一些启示。其二,关于公平的疑问。涉嫌犯罪的单位如果被纳入合规不起诉的机制,对于涉案单位和责任人员而言无疑意义重大,但是对其他合法经营的单位,尤其是与涉案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而言,是否公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经营发展模式与守法成本始终处于此消彼长的过程,均是参与市场竞争的构成要素。如果企业的经营发展模式涉嫌犯罪,而其违法成本却被合规不起诉稀释,那么对于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而言是否公平?这将向市场其他主体释放什么信号?以上两个关于平等和公平的法治根基性问题,在当前刑事合规领域依然模糊。而本书所介绍的世界银行先提供诚信合规指南让参与企业周知,一旦违规又有一套严密的制裁程序来平等处理的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

我国正在推行的刑事合规在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认罪认罚,并且是附整改计划的认罪认罚这一基本前提出发,未来在立法层面,可能需要将企业事后的合规整改规定为独立的法定量刑情节,与此同时,还要将企业事前的合规建设也上升为独立的法定量刑情节,这样才能使刑事政策适时刑法化,增强企业合规从宽处理的合法性,避免上述关于平等和公平的质疑。具体而言,可以根据企业进行合规治理是在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之前还是之后、是主动进行还是被动进行,将之分为如下三种情况:(1)在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之前,企业已经主动进行了合规建设;(2)在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司法机关发现之前,企业主动进行合规整改;(3)在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后,企业主动进行合规整改,或在司法机关的建议与指导下进行合规整改。在从宽处罚的程度上,总体而言应是第一种情形下最大,后两种情形依次递减。同时,还应把从宽的重点放在合规整改的企业上,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应从严掌握从宽幅度。

本书虽然主要不是论述刑事合规的著作,但根据社会治理的一般逻辑和刑法保障法的性质定位,刑法必须建立在相关行业治理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而本书恰恰在这方面给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内容:首先,通过研究世界银行的诚信合规及制裁体系,向中国读者介绍世界银行的制裁诉讼与和解程序,世界银行的制裁体系,世界银行的制裁指南,特别是制裁范围,让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明白底线和红线之所在。其次,站在企业的角度提出如何建立和执行世界银行认可的诚信合规体系,以顺利解除世界银行的资格制裁;如何建立一套契合公司发展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通过对业务运行和经营管理流程的分析,找出及时识别合规风险的方式方法,并制定工作措施予以实施,以便预防和控制企业经营和发展过程中的合规风险;最终达到提高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培养诚信合规的企业文化,提升公司与全球商业规范的接轨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责任担当。

本书的现实意义在于,一是面对全球反对商业贿赂强化合规经营的潮流,“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去,显然难以置身潮流之外,面临合规经营的挑战,为此需要建构既符合中国企业海外经营实际又符合世界银行要求的诚信合规程序与政策;二是世界银行在过去的近二十年中于反腐与制裁方面积累的经验,已在国际上形成共识,也证明了通过对被制裁方提出条件以改进其诚信文化、减少再犯机会是降低合规风险的关键手段;三是世界银行作为国际性组织制定并形成的法律规范,远比美国等国家的合规或反贿赂法在国际上更容易被接受,适用范围更广。

“君自故乡来,应知故乡事”,我离开故乡已36年了。方拯作为我在湖南工作的弟子,数次以九三学社湖南省委常委、九三学社湖南省委法律委员会主任的身份组织其九三学社同仁到我偏僻的隆回故里去为那里的“仁文书屋”捐书捐款,为山区的留守儿童带去物质和精神食粮。在商议这些事情的过程中,我深感他的依法依规依纪办事之特点与作风。毫无疑问,这应当与他的首席合规官身份有关,也正因此,我对他办事放心,欣赏有加。此次本来想用心为他的大作好好作一篇序,在分享自己近年来对刑事合规研究的一些心得的同时,也作为师徒间学术友谊的一个见证。无奈一波接一波的工作纷至沓来,为不影响书的及时面世,只好先仓促交差。期冀本书能受到读者的欢迎,尽快推出增订版,到时若有缘,再来打磨一篇增订版序。谨以此与作者约,与读者约。

 

刘仁文

2022720日于北京

 

作者: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研究员。

来源:本文为《世界银行合规研究的中国视角》(方拯、方歆然著,湖南人民出版社20229月版)一书序言,原载《检察日报》20221022日,发表时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