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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贷的异变、成因与治理
郝俊淇、席月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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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校园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衍生品,发挥着普惠金融功能,有助于促进大学生获得均等的金融服务,但是一些异变的校园贷也产生了一系列社会危害。因此,有必要重树监管规范与促进发展并重的理念,从准入、运营、征信等方面完善监管体系,通过立法引领、平台自律、学校管理、家庭协同、司法助力、社会支撑等形成多方参与的治理格局。同时,应着力强化大学生价值观、消费观等教育引导,切实提升大学生的财商和网络素养。

关键词:校园贷;普惠金融;异变风险;政府监管;公共治理

 

一、校园贷的源流、异变及危害

 

(一)校园贷的源流

校园贷,即校园网贷,是指一些网络贷款平台面向在校大学生开展的贷款业务。在我国,校园贷最早可追溯到21世纪初,一些银行纷纷把推广信用卡的目光瞄向大学生群体,为其提供校园信贷服务。2004年9月2日,金诚国际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联名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发行了国内首张大学生信用卡。这张信用卡突破了以往银行对无收入人群的发行“禁区”。随着Young卡、Fantasy卡等相继面世,各银行呈现出一片竞争激烈的态势。[1]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发卡门槛被不断降低,导致大学生信用卡出现“高逾期率”“高坏账率”“高注销率”“高睡眠率”。[2]为了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原中国银监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大学生发放信用卡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几近于“叫停”大学生信用卡的发放[1]。

由于政策的限制,大学生信用卡很快陷入沉寂。然而,大学生的信贷需求是客观存在的,有需求就有供给,这符合市场规律。2005年,我国互联网用户总数已经突破1亿,互联网迎来了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3]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和普惠金融[2]迅速发展,互联网金融逐渐渗透到大学生群体,大量非银行机构与平台依托互联网进军校园市场,各种新型校园贷填补了大学生日益高涨的消费和信贷需求。目前,校园贷主要包括五种类型:一是电商平台提供的信贷服务,其基本模式是“电商场景+网络小贷及分期购物服务”,如阿里的蚂蚁花呗和借呗、京东的白条、美团的生活费、苏宁的任性付等。二是分期购物平台提供的信贷服务,如向大学生提供分期购物和现金消费的趣分期、分期乐等。三是社交平台提供的信贷服务,如腾讯的微粒贷,其借助腾讯社交数据以及京东、美团、大众点评网(腾讯入股企业)等消费场景和消费数据,满足了大学生应急、购物消费等一些短期资金周转的需求。[4]四是P2P网贷平台提供的信贷服务,如名校贷、爱学贷等平台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助学类贷款。五是民间借贷平台提供的贷款服务,即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私贷,其主体是民间放贷机构和放贷人,通常会进行虚假宣传、线下签约、收取超高费率。

相较于其他借贷形式,校园贷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在校大学生是主要的借贷主体。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大学生每月的生活费主要来自其家庭供给、勤工俭学,集中在800元到2000元之间。[5]但是这仍难以满足部分大学生的日常开销,由此引发了校园贷的需求。以蚂蚁花呗为例,我国近1.7亿90后中,开通花呗的人数超过了4500万。[6]其二,借款用途广泛。主要涉及用于购物、娱乐、交友、恋爱等消费性的校园贷和用于学习、培训、求职、创业以及被动借贷等非消费性校园贷。相关数据表明,消费性借贷占总借贷的比重约为63%。[7]电商平台、分期购物平台提供的校园贷中,消费性借贷占到了95%。[8]专注于大学生助学和创业的名校贷等P2P网贷平台,仍有部分大学生将贷款用于消费和旅行。[9]其三,放款门槛低。一方面,诸如“0抵押0担保”“小额贷款,随借随贷”“当天放款,方便快捷”等宣传语泛滥于网络和校园;另一方面,大学生一般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学生证以及父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宿舍地址、同学或老师的电话号码信息就能完成注册和放贷。[10]其四,隐形费用高。一些平台将部分利息变成服务费或者对实际收费标准、逾期滞纳金、违约金等刻意隐藏或模糊化。其五,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我国央行征信系统还未完全覆盖大学生群体的信用数据,因校园贷市场上借贷双方信息收集的成本高昂,一些大学生可以多头借贷或者假借他人信息、身份获得贷款。

(二)校园贷的异变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在政策层面得到了一定支持[3],如蚂蚁花呗、微粒贷、京东白条、趣分期、名校贷等网贷业务本质上都是互联网金融的衍生品。作为公民,大学生也具有获得普惠金融服务的基本权利。[11]发展普惠金融就是“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均衡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增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12]

然而,校园贷是一把“双刃剑”。近年来,校园贷愈发偏离普惠金融的价值定位,异变为花样翻新的骗局和陷阱,如“美容贷”“培训贷”“刷单贷”“多头贷”“高利贷”“套路贷”“裸条贷”等违法违规贷款不断披上校园贷的“马甲”,使校园贷沦为“校园害”(见表1)。

表1 典型恶性校园贷事件

 

资料来源:根据新闻报道整理

 

(三)不良校园贷的危害

校园贷引发的恶性事件造成了多方面的社会危害。一是不良校园贷误导大学生的价值观、消费观,使大学生的消费欲望被过度刺激,形成了透支消费、符号消费、攀比消费等不良恶习。二是不良校园贷危及大学生和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安全,使得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盗用、非法利用的风险增加。三是不良校园贷阻塞大学生合理适度的金融需求空间,侵犯其正当权利。四是不良校园贷损害大学生身心健康,使其处于自责、无助、愧疚、惶恐等心理状态,不利于大学生健全人格的养成。五是不良校园贷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严重危害大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校园贷异变的成因探析

 

(一)校园贷异变的外部原因

1.校园贷平台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网贷平台兼具企业经营者和市场管理者的双重角色,[13]作为校园贷的供给方或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完善平台治理结构、全面加强平台自律。现实中,一些平台只顾盈利、疏于管理,主体责任意识淡薄,欠缺最基本的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合规体系建设滞后,贷前调查评估虚置,不严格审核评定贷款大学生的资质,存在违法违规操作;为了抢占市场和牟取私利,一些平台故意将借贷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忽略,不断简化手续,降低放贷门槛。

2.政府对校园贷的监管理念不适应市场需要。对校园贷采取“一刀切”的叫停方式背离了监管规范与促进发展并重的理念。近年来,我国监管部门多次发文叫停校园贷,如要求“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逐步消化存量业务”;[14]“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禁止发放‘校园贷’”;[15]“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贷款客户身份的实质性核验,不得将大学生设定为互联网消费贷款的目标客户群体,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精准营销,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16]但是这种“一刀切”的叫停方式,“造成校园贷在异化中的畸形发展,花样不断翻新,形式越来越隐蔽,其顽强求生折射出校园贷市场监管的‘不作为’嫌疑”。[17]校园贷业务有助于推进普惠金融,使大学生享有更均等的金融服务,给予一定的“缓冲区”。因此,校园贷的负面案例“不应该成为一刀切禁止校园贷款、普惠金融的理由”。[18]金融监管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其宗旨是切实防范风险,促进校园网贷业务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3.校园贷的监管机制不健全。一是校园贷的主管部门不明确,实践中缺乏协同监管机制。校园贷涉及的领域较为广泛,其产生的风险具有跨部门性、跨区域性的特点,金融、网信、工信、公安、教育、人社、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都担负一定的监管职责,但是由于缺乏协同监管机制,未能真正形成监管合力,容易出现监管盲区。二是校园贷市场准入机制尚不完善。金融是特许行业,必须持牌经营。所以,校园贷业务也应实行市场准入管理,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没有将校园网贷信息中介平台与普通网贷信息中介平台作出区分,一些校园贷类P2P平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只需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的金融监管部门备案,通过研发或购买一个P2P软件系统就可以运营,实际上处于一种无准入门槛的状态。三是大学生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滞后。作为个人信用的一部分,大学生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接入央行征信系统的大学生信用信息有限,建立覆盖全国大学生的征信体系存在一定的障碍。

4.校园贷的风险治理结构不均衡。我国对于校园贷的治理一直采用的是行政主导的模式,采用反复叫停的措施容易给校园贷的多元治理带来信任危机。治理的本质在于“它所要创造的结构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强加,而是多种统治过程和互相影响的行为体的互动带来的结果”。[19]网络治理中,不同主体有着不同的立场、知识、信息、资源和能力,网络治理强调多元主体的合作与参与,通过不同主体共享、动员、聚合分散的资源,协调利益和行动,进而实现治理目标和任务。[20]校园贷的治理应是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业、学校、家庭、大学生、公众等主体共同参与,以正式的规则制度或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方式来化解相关风险的相互协调和持续互动的过程。然而,民间借贷、网络借贷以及校园贷的相关立法长期滞后于社会实践,导致校园贷治理的规则体系不完备。[21]同时,高校的教育管理存在短板、家长的示范引导存在误区,这些因素与大学生一些不成熟的心理、观念以及淡薄的财商金融法律意识叠加在一起,加剧了校园贷风险治理结构的失衡。

(二)校园贷异变的内部原因

目前,我国的大学生多是00后,是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原住民”。新型媒介环境为大学生提供了接触新知识、新信息、新事物的快捷渠道,但也诱发了大学生强烈的好奇心和超前消费的冲动,给不良校园贷提供了成长的温床。[22]一方面,大学生尚未完全跨越青春期,难免存在一些不成熟的思想与心理。(1)部分大学生具有从众、攀比、虚荣心理。如为了所谓的“面子”,通常把身边的同学作为参照,导致自身被尊重的需要过分夸大,容易通过借贷购买超过其消费能力的非必需品。(2)部分大学生具有不易克服的即时体验或满足欲望。延迟满足是心理成熟的表现,“指一种个体甘愿为更有价值的长远结果而放弃即时满足的抉择取向,属于人格中自我控制的一个部分”。[23]面对物质欲望、体验快感、宣传诱惑,部分大学生为了满足一时的欲望,步步跌入了校园贷的陷阱。(3)部分大学生具有潜在的自卑心理。自卑是自我情绪体验的一种形式,心理学将其视为性格上的缺陷。奥地利著名心理学家阿德勒认为,由于人不能长期忍受自卑感,他一定会采取某种行动来解除自己的自卑状态。[24]其中,校园贷以及与之相伴的地位消费、炫耀性消费,可以起到通过商品的符号价值来彰显自我,实现缓解自卑感的补偿作用。另一方面,大学生缺乏财商、金融、法律方面的知识。(1)部分大学生的财商偏低。一般认为,财商是一个人认识金钱和驾驭金钱的能力,是与智商、情商并列的现代社会能力三大不可欠缺的素质之一。[25]部分大学生财商偏低的结构特点,使其对校园贷心存侥幸,对于逾期不能还款引起的严重后果缺乏审慎考虑。(2)部分大学生对于个人信用的认知比较模糊。根据中国人民大学信用管理研究中心发布的《全国大学生信用认知调研报告》显示,超过80%的大学生没有听说过个人征信报告,近40%的大学生出现过逾期还款的现象。(3)部分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相对淡薄。目前,部分大学生缺乏基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最终成为了不法分子的“猎物”。同时,部分大学生对“高利贷”在法律上的界定也缺乏认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但是部分大学生不清楚“高利贷”识别的“四倍红线”标准,容易给自己和家庭造成巨大的损失。

 

三、校园贷的治理路径

 

(一)健全校园贷政府监管体系

1.严格校园网贷业务的准入标准。(1)目的和功能限定标准。校园网贷业务应遵循小额、分散、高效、应急、精准等原则,发挥数字普惠金融功能,重点保障大学生和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学习、培训、创业、求职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4]和适度的消费需求。(2)资本信用标准。校园网贷平台须具备较大的自有资本金,满足“高门槛”的法定注册资本要求。实行注册资本制,旨在保证信用的相对确定性和商事交易安全。相较于线下借贷和普通网贷,校园网贷领域的风险更具复杂性、隐蔽性、突发性、涉众性和传染性。因此,应对其设立较高的法定注册资本门槛,建议采取不低于城市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10亿元。(3)场景信用和大数据风控标准。从事校园网贷业务的平台须具备其他关联业务、场景或平台,如兼营网络销售、生活服务、社交娱乐、信息资讯等互联网业务,使其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于个人同意或法定情形,可以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信息技术手段,运用关联业务场景的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公平、公正地分析评定大学生客户的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贷款额度,降低不良贷款率,形成良好的数字化普惠金融能力。[26]由于P2P网贷平台[5]、[27]民间借贷平台不符合准入标准,应予以重点排查整顿。

2.校园网贷业务的运营监管。(1)明确主管部门,构建监管协调机制。应明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是校园网贷业务的主管部门,由其制定并细化校园网贷业务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督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金融监管部门对当地校园网贷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在中央和地方层面,可以设立“校园贷监督管理部门联席会议”机制,由金融监管部门的负责人作为召集人,协调网信、工信、公安、教育、人社、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具体分工。(2)综合资金成本监管。校园网贷平台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大学生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即不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3)融资渠道和杠杆比例监管。校园网贷平台发放的贷款,除源于自有资本金外,只能来自正规银行贷款、股东借款或者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而绝不能通过高息揽储或刚性兑付向网民借款、“众筹”。同时,总债务杠杆比例应限定在适当范围,如明确“资本金和融入资金余额总量的杠杆比应控制在 1:10”,[28]不能无限次数、过高比例地向外融资,以防止泡沫风险。(4)贷款用途和金额监管。校园网贷平台发放信贷应主要用于支持大学生学习、创业、求职、培训等正当活动,而不能用于从事炒股、期货等高风险活动。此外,应根据大学生信用状况、总体负债、资产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保证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5)负面清单与从业限制相结合的监管。应当严禁校园网贷平台设立资金池、自融、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产品、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以及标的、采取暴力等非法催收方式,一旦违反“负面清单”管理要求,可以作出从业限制的行政处罚。

3.构建大学生个人征信体系。>(1)各校园网贷平台或者其控股股东可以合资申请批准设立主要面向大学生的个人征信机构,由该机构对网络销售、生活服务、社交娱乐、信息资讯等平台场景中大学生的相关信用数据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校园网贷平台等信息使用者依法提供。(2)作为一项强制性要求,校园网贷平台应统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鼓励其接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个人征信机构[6]并依法报送、查询、使用相关信用信息。(3)积极探索高校、个人征信机构、央行征信系统的多方征信合作机制。如将大学生在校期间考试作弊、学术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承诺等不端行为作为间接性或替代性征信数据,充分评估其信用状况,为防范不良贷款风险构筑新的屏障。

(二)构建多方协同的公共治理格局

1.加强立法引领、健全治理规则体系。一是尽快制定互联网信贷业务条例或管理办法,明确校园网贷业务的法律地位,规定其所适用的一般以及特别监督管理制度、经营管理规则和法律责任。二是加快制定普惠金融促进法或条例,整体上“将普惠金融确立为与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并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金融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29]将大学生创业创新、求职就业等纳入普惠金融服务范围,明确普惠金融服务供给、需求、监管三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2.落实平台自律、强化风控合规建设。一是校园网贷平台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大学生明确贷款金额、期限、价格、还款方式等内容。二是校园网贷平台不得以任何方式诱导大学生过度借款,导致部分大学生陷入高额贷款的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大学生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审慎确定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三是校园网贷平台应落实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加强风险数据来源、风险模型设计的管理能力,健全基于数据驱动的风险识别、风险监测、风险处置等风险防控机制。四是校园网贷平台应设置债务违约、争议解决等相关处置机制,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的方式催收贷款。

3.优化学校管理、切实防范风险。一是高校应建立不良校园贷日常监测机制,定期开展校园贷集中排查,畅通举报渠道,加强校园秩序管理;重视网络流量监测在不良校园贷预警中的应用;[30]借助大数据技术,从用户画像的视角描绘不良校园贷用户的群体行为特征,设置预警信号。二是高校应建立不良校园贷应急处置机制,发现不良校园贷应及时告知家长,尽量将负面影响控制到最小范围。三是高校应建立不良校园贷责任追究机制,对校内有关部门和院系开展校园贷教育、警示、排查、处置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院系和人员的责任。四是高校应完善大学生资助体系,切实做好大学生帮扶工作,全面落实各项资助政策,提升大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性、精准性。

4.强化家庭协同、筑牢风险源头防线。一是家长应重言传、重身教,教知识、育品德,身体力行、耳濡目染,帮助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消费观。二是家庭与学校是大学生接受教育和人格形塑的两个重要阵地,双方应建立常态化的信息交流、意见反馈、协同教育机制。三是不良校园贷已经发生且造成不利后果的情况下,家长既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训诫方式,也不能一味地“乖乖买单”,而应与学校同步跟进,积极寻求法律援助。

5.激活司法功能、丰富治理维度。一方面,法院通过合同审查和具体案件裁判,可以及时解决个案纠纷;另一方面,法院可以归纳和列出同类校园贷案件的问题清单,对内形成审判纪要和司法解释以统一裁判标准,对外可以利用司法建议的信息传递和反馈机制,提醒和敦促市场监管者、学校和家长认真履职履责、及时介入校园贷治理。

6.加强社会支撑、拓宽融资帮扶渠道。一是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应把面向大学生的信贷服务简单地视作“鸡肋”,而应建立大学生金融服务信任机制,着力化解供需错配,通过金融科技和业务模式创新,为大学生提供定制化、规范化的金融服务。二是鼓励建立校友融资贷款模式,降低借贷中的不信任因素和风险程度,帮助校友相互拓展社会关系,分享助学、求职、创业等富有价值的经验。[31]三是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应完善特殊困难救助机制,设立专项资助资金,对于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的大学生进行心理安抚和紧急救助,解决大学生的临时性、紧急性资金需求。

(三)加强教育引导和相关知识普及

1.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宣传教育形式。一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教育,培养选树勤俭节约、自立自强方面的先进典型,营造崇尚节约的校园文化环境。二是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引导大学生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践行者。三是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及时关注大学生的消费心理。四是鼓励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开展勤工俭学,培养节俭自立意识。同时,高校要善于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拓宽媒体渠道、巩固网络教育阵地,将校园贷可能包含的风险、危害以短视频、情景剧、漫画等能够吸引大学生点击量的方式,从多个渠道和平台向学生宣传;高校教师要善于借助大数据技术,挖掘、分析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相关数据,从中洞察大学生思想、观念、行为的发展动态,使抽象的大学生思政教育有据可依,深化、强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32]高校还可以与企业或技术部门合作开发“模拟校园贷App”,根据真实的校园贷平台进行利率、还款期限设置,积极开展实践教学系列活动,让大学生更直观地了解借款后应还的表面利息、实际支付利息、实际支付总金额,使其更深刻地认识到校园贷隐藏的风险和陷阱。

2.加强大学生财商和网络素养教育。一是优化高校课程体系,将财商教育引进课堂。教育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高校,加快财商教育教材的规划、制定和出版,使高校的财商教育工作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高校教务部门应将财商教育课程设置为公共课或必修课,开设金融和法律基础方面的选修课程,帮助大学生了解逾期滞纳金、违约金、单利与复利、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侵权救济等基本常识。二是拓宽财商教育的途径。首先,高校可以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将实务专家请进校园,组建财商教育专家团队,定期开展财商教育讲座。其次,高校应重视校外财商教育实践,可以与银行、企业共建财商教育基地,组织大学生实习、参观,提高大学生的财商意识。再次,可以通过开展社团活动,组织模拟创业大赛、应聘大赛,全方位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最后,强化大学生网络素养教育。高校应建立正规化、体系化、渐进化的网络安全与网络素养教育课程,引导大学生树立科学的网络文化价值观,使其文明上网、理性上网,不断增强大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

 

注释:

[1]《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审慎原则向学生发放信用卡。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放信用卡(附属卡除外)。向经查已满18周岁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的学生发放信用卡时,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方应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信用卡前必须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已书面同意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否则不得发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向学生家长或其他有关管理人告知学生申请领用信用卡的相关信息。”

[2]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这是党中央在正式文件中首次使用“普惠金融”概念。2015年,国务院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

[3]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对互联网金融提出“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

[4]2021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提出:“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商业可持续原则对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金融服务,解决大学生创业融资难题”。这为校园贷遵循规范有序、可持续原则发展提供了政策指引。

[5]实际上,从P2P网络借贷平台备案工作的一再推迟到《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整治办函〔2019〕83号),再到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鼻祖”拍拍贷向助贷平台转型,意味着P2P网络借贷平台己经走向末路。2020年11月,全国实际运营P2P网络借贷平台已完全归零,实质上宣告了P2P网络借贷平台模式的失败。

[6]目前,已获批的两家机构分别是百行征信有限公司和朴道征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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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郝俊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席月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来源:《行政与法》2022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