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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9日是我国民法典编纂完成两周年的纪念日,有一个普法的电子网站,在普及民法典知识的题目下,报道了几位民法学界为民法典做出贡献的前辈老师。这些民法老师,我都认识,都敬佩。法典编纂完成,中国法制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赞颂一下对此做出贡献的杰出学者,我认为那是十分应该的事情。但是从我们这些曾经参与法典编纂工作、对这个过程非常了解的人来看,我认为,说到对于我国民法典编纂的贡献,恐怕不应该忘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这个国家级的法学智库中的几位著名学者的重大作用甚至是关键作用。试想,如果没有王家福老师、谢怀栻老师和陈汉章老师等把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定义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那么会不会有“民法通则”这个在改革开放初期发挥关键作用的伟大的立法(社会上风传这个观点来源于某大学老师的说法并不准确,因为这位前辈老师主张民法调整商品经济关系。按照这个老师的说法,人身关系比如婚姻家庭和继承显然都不能纳入民法之中)?再如,2005年在一些高级官员和学者给中央上书强烈反对制定物权法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王家福老师振臂一挥“保卫物权法”,号召民法学界在内的法学界组成万人签名给中央,那么还有没有物权法?如果没有梁慧星老师主动组织中国民法学界十二个学术单位编制合同法学者建议稿,那么我国会不会有合同法?如果没有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编成中国物权法学者建议稿,改造完成中国物权法的基本结构和制度体系,那么我国会不会有物权法?会有什么样的物权法?在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已经明确不再编纂民法典的情况下,如果不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学者作为全国人大代表,顶住压力连续八年提出中国民法典编纂的议案和建议,我国会不会在这个历史关头开启伟大法典编纂的工作?这些在关键的时间点上的发挥的关键作用,恐怕谁都会承认。
去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科学技术部,四个部委给我们授予“全国专业技术人才先进集体”称号并颁发奖状,对此,我们对国家深怀感激,当然,从我本人的角度看,也是对我已经故去的、没有见到民法典的几位老师的一种安慰。
2021年10月28日,第六届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表彰会在京召开,中组部、中宣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联合授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全国专业技术人才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在民法典编纂完成纪念日这一天,我非常怀念已经故去的,我的博士导师王家福教授,硕士导师陈汉章教授,也深深怀念为民法典作出重大贡献的谢怀栻老师、郑成思老师和王保树老师等几位授业老师。我认为,在纪念民法典编纂成功的时候,我们不能忘记他们。在这些老师中,我已经为自己的导师写过了一些怀念的文字,今天我想为名义上不是我的导师,但是不论是学问还是人品同样都是我的老师的几位老师说几句话。
2018年12月18日,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王家福教授荣获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改革先锋”称号
1981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民法起草小组全体同志合影。一排左起:陈汉章、史越、孙亚明、林亨元、杨秀峰、赵伯平、吴克坚、陶希晋、余鑫如、李淳
我觉得首先不应该忘记谢怀栻老师的贡献。谢老师在民国末年就已经是著名的同济大学的民法教授,后来担任国家最高法院推事(法官),日本投降后他代表中国政府到台湾接收台湾地区的法院。台湾当时十六个法院,谢老师主持接收了其中的十三个。新中国成立前,他自愿留在大陆地区。1957年,因为他说了一句“法院不能按照领导人的讲话办案”,就被打成右派,妻离子散,发配新疆劳改。1979年平反,他原来的工作单位中央政法干校还不要他,我的导师王家福老师当时担任我们法学所民法研究室负责人,接他来到法学所。现在媒体和舆论报道1986年《民法通则》立法时期的很多著名的法学家的活动,很少有人提到谢老师的名字。但是我当时在这里念研究生,其中很多事情是亲眼见到的,我们都知道,谢老师才是真正的民法学权威。我看到的事实是,每当立法中出现一些争执不下的法理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却都是直接请教谢老师。而谢老师经常能够通过很多外国立法的比较,阐明法理方面的问题。我在法学所工作后,国家制定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票据法,大量的专业的问题,都是谢老师解答。尤其是公司法票据法,专业性强,立法争议大,谢老师讲的道理,非常通畅透彻,有时候就是一句话,就把道路讲明了。这些事情,是别人做不到的。
谢怀栻先生
在法学传授方面,谢老师的贡献也非常大。因当时主导的民商法理论是前苏联民法,但是这种法学连我们需要的法律基本概念都没有,比如这种法学中连不动产和动产相互区分的规则都没有。这种法学一讲到所有权,就只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经济学概念而没有物权概念,当时大学教科书也只是讲全民所有制企业都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国家所有权具有统一性唯一性。但是谢老师给我们讲西方国家民商法,讲《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讲民法上最基本的原则和理论,从此我们才知道天地之外还有天地。就是这样的传授,打下了我们民商法专业的基础。谢老师不但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上课,也在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上课,现在不少民商法的著名教授,都得益于谢老师的民商法启蒙。
我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这里念书,不但从谢老师讲授和日常的教导,知道了民法商法都是有科学逻辑的,是不可以随意解读的,而且我本人也从他的支持屡屡获得动力。比如我回国后讲物权行为理论,讲物权和债权的区分,这些道理却受到民法学界“多数人”批评,“主导”学者认为两毛钱买一根黄瓜,没有必要搞物权债权的区分。谢老师不止一次在公开的会议上批评他们说,你们不要以为法律交易就是两毛钱买一根黄瓜,你们要想想买波音飞机,一个法律交易包括很多债权和物权的区分。谢老师的支持,对我影响很大。
谢老师的这些实实在在的贡献,很多人不知道,但是我们知道,我们内心遵从,并且把它贯彻在立法和法学研究之中。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谢老师这样的学者,他们的学问,才是中国民法学的基础!所以,我们社科院法学所,一直讲逻辑、讲体系、讲科学。我们的学术传统就是从这个时候形成的。
要说到我国民商法的重大进步,我觉得绝对不能忘记郑成思老师。我们都知道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曾经和美国进行了艰苦卓绝的谈判,其中最核心的争议就是知识产权问题,而在这个核心要点上给我国政府提供理论支持的首席专家,就是郑老师。郑老师早年毕业于伦敦经济学院,专攻知识产权法学,因此在中美专业性争议时,有能力使用“女王英语”、利用美国自己的法律和美国人抗衡,维护自己国家利益。后来,郑老师也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邀请的立法专家,长期参与国家立法工作。他生前一直担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的会长,和大家共同努力,把一直默默成长的知识产权法学变成了我国法学中最热的学科。他也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恢复学部委员体制后第一批学部委员。他为人谦和,对我的学术鼓励很多,我写的《德国当代物权法》,他到很多大学推荐,成为很多大学民法学的必备参考书,这都是我后来才知道的。平时他的学生有事务性质的工作,他也让学生找我。郑老师一生勤奋,生活上克勤克俭,后来因病英年早逝,这使我经常非常难过。
郑成思先生
在我怀念的老师中,我最后提到,但是绝对是最深切怀念的,是王保树老师。王老师专攻公司法,企业法,是商事法方面的权威学者。他长期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研究室副主任,后来担任副所长,最后因为家庭需要调动到清华大学担任法学院院长。在我国民商法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在公司法票据法制定时,王老师是首屈一指的专家之一,其专业知识对立法贡献很大。王保树老师作为王家福老师的副手长期帮助王家福老师工作,一些国家重大项目和课题是他主导展开的。我1995年回国后,王保树老师对我说,关于中国物权法的立法,王家福老师牵头,他和梁慧星教授副主持,给中央起草了一个立法报告,建议在修改合同法的同时,尽快制定我国物权法。这个立法报告中央领导已经批示了,政治局委员二十三个人,其中十九个人批示制定物权法非常必要,希望尽快制定。现在王家福老师和我商量,让你尽快写一个我国物权法草案的大体内容,大概三千字,尽快报上去。王保树老师给我看了那个政治局委员批示的影印文本,上面批示的领导包括总书记在内共有十九个人,时间是1994年(我国《物权法》2007年颁布,立法机关确定该法编制历经十三年,其实就是从这个时期开始计算的)。我按照两位王老师的指示撰写了相关的报告,后来参与物权法学者建议稿的编写工作。从这件事情就可以看出,王保树老师对我国民法典的贡献也是很大的。在法学所的这些老师中,唯一骂过我的,就只有王保树老师一个人;而帮助我最实心实意的,也是他。他组织的学术活动,都让我做一些事情,他对我们几个年轻人的培养,付出了自己真实的感情,对此我终生难忘。在八宝山和他告别的时候,看到他已经十分瘦弱的身躯,我真是痛心不已。
王保树先生
中国民法典编纂完成,很多人做出了努力,其中我的几位老师贡献很大,在此做记。愿我们沿着老师指明的道路,坚持体系化科学化逻辑,建设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发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为依法治国原则的贯彻落实,为保障人民权利和市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初稿作于2022年5月28日,次日修订完稿)
从左至右分别为:谢怀栻、吴建璠、刘翰、张友渔、王叔文、郑成思
受访者 | 孙宪忠,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来源 | 本文首发于中国法学网,202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