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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的异邦——欧洲汉学家笔下中国法律形象之转换
孙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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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谚有云:一千个人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欧洲汉学家笔下的中国法律形象自来瑰丽多样,姿态万方。以往有学者利用西方汉学家的历史记录和研究成果,从专业角度系统梳理过欧洲学者有关中国法律历史的研究成果,对我们整体上重新认识欧洲的中国法律形象转换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法律史的研究与汉学研究在概念上非但不能等同,恰恰相反,很有必要在明确各自旨趣基础上,发现彼此异同与关联,方能呈现法律史专业相对独特的学术风景;其二,从历史上看,欧洲的中国法律形象既有短时间相对静态的特定表现,也有较长时段的动态变迁,因而绝不应胶柱鼓瑟、刻舟求剑,应该注意在特定时空背景下理解中国法律形象的意涵,理解该种形象形成的历史机理,从而形成相对客观的认知研判。换言之,欧洲汉学家笔下的中国法律形象,其实远超出某一特定专业的研究范畴(如中国法律史),并在广泛的西方社会产生历久弥深的多元影响。

如果自13世纪马可波罗时代算起,中国法律文化在欧洲的传播以及欧洲的中国法律形象塑造,至少经历了一次次从正面到反面、再经反转回到正面的变换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欧洲汉学家们自然功不可没,但很难说是决定性的;同样,我们也不能忽视文学、宗教等因素,在普通民众身上产生的潜移默化影响。若欲宏观把握欧洲汉学家笔下的中国法律形象的转换,我们应该以何时为讨论的起点?或者说,我们从何时开始讨论欧洲的中国法律形象,才是有意义的?目前绝大多数学者,或倾向从19世纪40年代——即第一次中英鸦片战争之后开始讨论,或提前至16-17世纪,根据明清之际西方传教士的活动记录及著作展开讨论,但即便是后者,亦不足以揭示中国法律在欧洲产生影响、形象塑造的完整历史,因为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中国与欧洲包括法律在内的文化交流,并不是从如此晚近才开始的。故而,我们有必要将考察的视野拓宽放远,以便能观照到更多富于启发性的历史线索。

夏商周三代作为中华文明的重要开端,虽然我们很难在与此对应时期的欧洲文化遗存中找到显著印记,但近两三百年考古学、古人类学等领域层出不穷的崭新成果告诉我们,在地理或时空意义上的东西(或中西)文化交流源远流长。公元166年由中间商冒充的“大秦王安敦的使者”沿着海上丝绸之路出使东汉,尽管后来被证实为一场外交骗局,却无比清晰地表明:此时汉王朝的典章制度在“大秦”(即古罗马帝国)人的心目中至少是以一种正面形象存在。大约500年后,景教流行东土,香火不绝,以至唐建中二年(781)树碑纪念。即此反观,盛唐时期的中国文化乃至整个唐朝法律文化在西方世界传播并产生影响,并非没有可能。9世纪中叶,阿拉伯佚名人士所作《中国印度见闻录》,谈及中国唐朝时期的法律形象,虽然认为“中国人没有法律科学”,辗转对西方世界产生影响,但似乎并未妨碍“中国神话”的形成。

13世纪大元一统寰宇,马可波罗东来,开创欧洲中国法律形象之新纪元。法国学者安田朴(Etiemble)对此评论道:“从此之后,并在几个世纪之中,《马可波罗游记》就成为我们了解亚洲的主要史料来源。它搅乱了人们的思想,并诱惑了那些想入非非的人。”整体而言,《马可波罗游记》对于元朝或元帝国的法律内容着墨较少,或许由于他本人对法律不太感兴趣,亦非法律专家;但更主要原因,或许在于他在生活的年代,并没感到法律在他与元朝政府之间形成多大障碍。我们同时看到,马可波罗不仅在元政府顺利获得官职,并为这个鞑子王朝四方宣力,充分说明:尽管因为此前蒙古人对欧洲大举征伐,被普遍视作“疯狂的野蛮人”,但毫无疑问,元帝国法律在彼时欧亚大陆各地各国之间扮演了沟通中西的角色。

自马可波罗之后,将近两百年时间里,西方世界逐步实现了从对“丝国”或“契丹国”(Cathy)的孜孜以求,到对富丽堂皇的“汉八里城”(即北京城)的无限神往,中国法律在欧洲仍整体上呈现出一种正面形象。及至16世纪以降,尽管利玛窦等西方传教士的在华传教事业屡次受挫,除了认为中国人和中华法律根本上缺少上帝等因素外,也很少对中国法律横加指责。这种积极的价值倾向,在另外一批葡萄牙传教士身上表现得更是淋漓尽致,有过之而无不及。一批至今保存在里斯本图书馆中的16世纪手稿,记录了若干名葡萄牙人九死一生的旅途经历。他们除了传教之外,曾在中国沿海充当“海盗”,被浙江巡抚朱纨逮捕后,完整接受了明朝政府的司法审判,并最终在完成刑期后,死里逃生,回到了葡萄牙。他们在亲手写就的“中国回忆录”中,对于当时中华帝国法律毫不吝啬溢美之词,甚至认为明朝司法是世界上最具公平正义的制度设计。这种情况基本维持到18世纪末期英国的马嘎尔尼访华。作为随员的小斯当东将《大清律例》带回英国,并为西方世界提供了最早的《大清律例》英文翻译节本。在这个早期译本的例言中,小斯当东公开承认《大清律例》是相当系统成熟的法律制作。

此后欧洲关于中国法律形象的转折或负面叙事,中国读者似乎就比较清楚了。诸如:欧洲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等人在著作中对于欧洲君主专制进行批判同时,对于遥远的东方中国法律,亦冠以专制的名号。然而,这些内容能否直接拿来作为批判中国传统法律的武器,其实是很值得怀疑的。一方面,正如法国巩涛教授所言,“培尔、孟德斯鸠、伏尔泰或杜尔阁这些18世纪的作家,可能不大了解中国所发生或所思考的事”。因为这些欧洲的启蒙思想家既没有亲身到过中国,也严重缺乏阅读汉语的能力,更没有任何一位启蒙思想家以“汉学”为业。最新研究表明,包括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内,欧洲自启蒙时代逐渐达成共识,并构成现代刑法学基石的“罪刑法定原则”,其真正的思想源头很大可能来自于古老的中华法系中早就存在的“断罪引律令”之类的成文规定。不仅如此,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对于“东方专制主义”的引述,是否具有明显的价值评判,以及所谓“法律东方主义”或“东方专制主义”是否真的存在,也完全可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值得进一步讨论和甄别。换言之,启蒙时代多数思想家的斗争矛头主要集中在欧洲当时的君主专制,与相隔千万里的东方中国并没有多大关系。因而,这些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对于中华帝国法律的描述或讨论——不论其趋于正面还是负面,虽然对于后来中国法律的负面形象发生潜移默化影响,但很难说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彼时中国法律历史的真实面貌。

然自15世纪以降,随着大航海时代正式开启,欧洲商人、传教士、旅游家、探险家不断向东方涌来,并逐渐生成新的“汉学家”群体,在后续构建欧洲的负面中国法律形象过程中,产生了极深刻影响,乃至今天仍有很多专业和非专业人士,活生生陷在彼时所挖就的“认知陷阱”当中而不自知,难以自拔。尤自第一次中英鸦片战争后,在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面前,随着国力竞争中屡战屡败,中华帝国的“底细”渐渐被一览无余,往昔东方世界的传奇神秘感被现实的惨淡景象所取代。与世界上其他列强的殖民地命运大致一样,中华法律的负面形象一旦树立,便很难改变,甚至日益变得刻板起来。法国著名学者爱斯嘉拉(Jean Escarra)即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曾数度来华,并成为国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参与中国商法的编纂起草,但在其名著《中国法律》中竟然宣称“中国人缺乏法律思维的能力”。此说固属诞妄,但在某些欧洲人士看来,即系如此。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洲汉学家对于中国法律的形象不断进行检讨,更加注重基础材料的精细研读,研究领域不断拓展,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诸如荷兰汉学家何四维(Anthony Francois Paulus Hulsewé,1910-1993)、英国汉学家鲁惟一(Michael Loewe)皆从基本法律文献出发,从事中国法律历史的研究,试图重新构建中华帝国的法律形象。法国法兰西学院的魏丕信(Pierre-Etienne Will),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的巩涛(Jérôme Bourgon)、施振高(Claude Chevaleyre),巴黎第十大学的梅凌寒(Frédéric Constant)、瑞士日内瓦大学的陆康(Luca Gabbiani)、张宁(Laure Zhang),在中国法律史研究领域各有专长,对于此前形成的关于中国法律的欧洲“偏见”,皆具相当程度的批判性认知。位于德国法兰克福的马普所Duve、Lena等人领导的专业学术团队,近年则倡导在全球史或比较法史的角度,重新认识包括中国法律历史在内的人类法律移植转型,对于国内学者研究反思欧洲的中国法律形象,十分具有参考价值。

总之,新一代欧洲汉学家笔下的中国法律形象正在逐渐走出“想象的异邦”,与此前数十乃至成百上千年间形成的刻板印象不可同日而语,更主张立足于广泛扎实的史料进行细致科学的研究,兼以自然或社会科学崭新理念、工具方法等不断引入,或许能够成为我们重新认识中国法律文化深邃意蕴的“他山之石”,因而值得进一步的观察和讨论。

 

作者:孙家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法治周末报》2022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