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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力与平衡:《民法典》对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的调整
姚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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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良好、和谐的医患关系始终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要话题。医学本身具有专业性、未知性、风险性和特异性等特征,这就决定了医者既要对抗科学发展本身存在的风险,同时又要面对个体差异性所带来的风险与不确定性。

面对医学本身的复杂性,各国都在自身的体系与脉络中发展医事法,中国医事法的发展也体现出行政体制与法律制度的二元结构矛盾,出现了案件案由、法律适用和责任鉴定等双轨制。

中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定与发展以及《民法典》的编纂,逐步完善了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司法实践中也在逐步调试,使医疗纠纷走入法治轨道。面对医患关系之间的张力,法律上规定了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病历资料查阅复制权、隐私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医方则负有包括诊疗护理义务等合同义务以及不得拒绝提供诊疗义务等非合同义务,医患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趋于平衡。然而,对于过度医疗、患者获得紧急救助权和医者权益保护等问题,仍应十分重视并完善相应制度建构。

 

 

《民法典》因应社会变迁中的医患关系发展

 

总体而言,《民法典》因应社会现实发展中的医患关系,主要面对以下矛盾与挑战。

第一,不断寻找医患关系平衡点的挑战。

第二,行政体制与法律制度二元化体系的矛盾。

第三,法技术的冲突与矛盾。

 

患者的权利与医方的义务

 

“权利—义务”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对应关系最为显著。在医患关系中,患者的权利基本上都会体现在医方的义务上,但实践中由于医方为避免被认定为侵害患者权利而希望减轻自身的法律责任,也催生了“过度医疗”等现实情况。这导致二者之间关系的平衡也障碍重重。

(一)患者的权利

就患者而言,其权利主要包括知情同意权、病历资料查阅复制权、隐私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二)医方的义务

关于患者与医方的法律关系,一般认为属于医疗服务合同与侵权责任之间的不真正竞合。对于医方的义务,大部分属于合同义务,同时也包括非合同义务。

 

如何面对医患关系中的未竟难题

 

近年来,法律、社会与道德层面的医患关系已然获得一些改善。无论是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内部还是更广泛意义上的民事法律与其他医事法律、医事行政体制关系的协调,医患关系中仍存在一些始终无法较好解决的难题。这也是世界范围内医事领域共同遇到的问题,主要包括过度医疗、患者获得紧急救助权以及医者权益保护等问题。

 

结语

 

医患关系犹如著名的“戈尔迪乌姆之结”(Gordian Knot,谁能解开此结谁就能成为“亚细亚之王”。在世界范围内,在人类许久以来的社会关系中,医患关系都是一个旷世难题。

中国在自身发展的脉络中,尝试从侵权法角度解决已有的社会难题,从近年来的立法进展以及实践做法来看,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仍留有较多漏洞待填补。在此基础上,如何协调民法、医事法、社会法等多法域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好患者、医者、医方之间的关系,成为全社会均应关注的问题。只有尽可能协调好医患关系,才能促进人类健康,才能推动医学进步,也才能真正实现马克思主义所追求的解放全人类等共同的价值目标。医者守伦理,患者守理性,医院守公益。唯此,各方关系才能协调,社会发展才能有不竭的发展动力。

 

作者:姚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审。

来源:陈甦、田禾主编:《中国卫生法治发展报告No.1202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