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程序安排,争议案件在仲裁和诉讼阶段均须经过调解,分别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负责执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争议处理的部分程序逐步转移至在线平台,既能够减轻当事人的时间精力负担,也有利于提升制度运行效率。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为应对防疫隔离措施对争议处理的影响,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快速发展,相关平台系统不断完善。实践中,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存在两个重要平台,分别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全国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服务平台(简称人社调解平台)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简称法院调解平台)。这两套平台系统因仲裁权和审判权在程序上的分工与衔接,长期处于并行状态。
为进一步强化调解制度功能、贯彻争议处理中的便民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建立了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所谓“总对总”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将法院调解平台与人社调解平台对接,逐步打通两套调解平台系统,深度挖掘已有平台资源效能,实现信息、技术和人员的优势互补。从“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安排来看,此项改革对于调解制度的创新意义可以概括为协作化、专业化、实效化。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诉讼调解协作化
人社调解平台与法院调解平台对接的目标不是简单建立两套系统的信息共享渠道,而是在“先裁后审”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基于平台对接实现人社调解资源与法院调解资源的优化配置。人社调解可以利用法院相对完备的平台系统,法院调解可以利用人社平台充足专业的调解人员。为此,“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创设了平台协作和人员协作。
平台协作是指法院以当事人同意为条件,将诉讼程序中的调解工作以委派委托的方式转入人社调解平台,以便人社调解人员接受法院调解任务,部分系统未对接的地区可使人社调解人员先使用法院调解平台,而后逐步过渡。
人员协作是指各级人社部门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及相关管理制度,同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将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纳入特邀调解名册并开通法院调解平台账号,以便法院向人社调解平台顺利委派委托调解。通过系统和人员两方面的协作,最大限度地整合两大平台的各自优势,避免不同部门行政资源的重复投资和使用低效。
二、调解人员队伍建设的专业化
调解平台的对接不仅是软件操作系统的对接,也是人员队伍的对接,更是法律意识和工作准则的对接。
在“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下,人员统一是队伍建设的起点,在此基础上的人员专业化是完善调解程序的重点。调解员在日常人社部门组织培训的基础上增加了法院的培训和业务指导,有利于提升调解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将逐步形成法律专业人员的评价标准,每个具体案件的调解须遵循法律规定,强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助力提升劳动人事争议法治化解决水平。
此外,本次创新的另一大亮点是各高级人民法院、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确定省级调解专家资源名册,组建“省级调解专家资源库”,旨在专门处理本地区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这就填补了我国处置重大集体争议案件人才空白,保障了在突发多人争议情况下的调解工作及时介入,也有利于将此类争议引导至法治化解决轨道。
三、调解协议司法保障的实效化
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是调解工作难以开展的重要原因,直接导致部分当事人不重视调解,调解工作机制随之弱化。
在“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下,调解协议的效力获得了司法保障的强化。按照对接工作流程,调解组织调解成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在线司法确认或者出具法院调解书。
调解组织可以通过人社调解平台向法院调解平台提供案件办理情况,为人民法院开展司法确认或者出具法院调解书提供支持。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或者法院在调解程序后出具的调解书生效后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此,当事人在调解中达成的合意能够获得直接的司法保障,有利于当事人对调解程序建立有效的预期和信心,从而推动调解程序进入良性发展轨道。调解协议司法保障的实效化,是裁审调解协作化和调解队伍建设专业化的成果,也将促进两大平台协作的进一步深化、调解队伍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纵观“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以人民为中心是贯穿始终的理念。从依托网络强调在线调解优势,到大力推进两套调解平台建设和对接;从平台和人员协作,到赋予调解协议司法保障;从调解人员名册确认,到音视频功能支持,平台对接机制的设计细节处处体现出“以最小的行政成本、提供最优的公共服务、给予争议当事人最大的便捷”这一工作基调,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宗旨。综上,“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不仅将增强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质效,也为探索机构、权责融合发展的一体化纠纷解决机制指明了方向。
作者:王天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