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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律合編序
孙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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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學之不講也久矣。逊清同光之際,刑部有陜豫兩派,於秋審司法,切磋磨礪,蔚然成風。其間較著者,陜人薛允升、趙舒翹,豫人陳惺馴、田我霖,或主簡練,或主精覈,洵為巨擘。他如剛毅、英瑞,出身八旗;沈家本、沈曾植,同隸江表,各有著述,以律名時。更有吉同鈞、羅維垣、汪世琪、方連軫、魏聯奎、蕭之葆、郭昭等,後學先進,不及備舉。然覆巢之下,無有完卵,所謂同光律學,不過霞光晚照,暫放輝煌。庚子一役,國本動摇,創巨痛深,人心思奮。變法之詔甫出,薛、趙、陳、田諸公,或早謝世,或遭横死,無緣參與之機。惟湖州沈家本,劫後餘生,與新會伍廷芳,同被舉薦,偏得修律之命。改中法,去繁苛,數千年悠久傳統一朝抛却;仿泰西,别民刑,百餘載中華法變於焉開啓。數載之間,律學毁棄,法學暢行,死生殊途,判若雲泥,孰意如是之甚也。

或曰:若以薛允升、趙舒翹等陜派人物主政改革,其變化或未必如此之巨,其轉圜亦未必如此之亟,蓋彼認陜派為保守而他派為激進者也。然清末變法,純由時勢主之,非由人性決之。人性固有保守激進之别,於時勢之岌岌,潮流之汩汩,袞袞諸公,隨波逐流,猶恐不及,逆勢而動,則罕有不碰壁者也。且以人性言,保守者一旦猛醒,未嘗不可變為激進,反道而行,大興改革。平心而論,晚清十年,若干人等,於改革之法,或有保守之議,甚至鼓動風潮,阻遏狙擊,然於變法救國,以中華億萬之衆,未嘗不同懷一急進之心也。

然則律學、法學之别若何,又何故强為區分耶?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夫有名須有辨,有辨斯有名,有正辨方能有正名,此乃世之常理。律學法學之辨,自來論者夥矣,然多囿於法學狹窄之地,未能於東西學術分野諦察之。試觀當今各大圖書館藏,海量山積,皆采現代圖書分類之法,自然、人文、社會科學是也。惟漢文綫裝古籍,獨以四庫分類,經、史、子、集是也。法學係出社會科學,明白無誤。至於律學,或屬之經學,或歸於乙部。判案決獄之詞,更常見於子、集。今之人若欲探尋古法遺跡,史部自為大宗,經、子、集三部,亦絶不可忽。是可知,律學法學之别,端在不同知識體系中處不同位置也。律學或可稱為法學,法學則難等律學,名異實異,不容混為一談。

猶有進者,律學以通古今之變為嚆矢,考鏡源流,巨細靡遺,故古律家多為法史專家。法學以究當世之法為鵠的,對於本國既往法律缺乏興趣,知之者少,懵懂者多,甚或罔顧歷史,自我作古者比比皆是,故於法學家中尋法史專家,無異緣木求魚。若以方法論,律學側重注釋,解析名詞概念,往往餖飣考據,罕有長篇大論。法學傾向推理,議論汪洋,下筆動輒千言萬言,等而上者,邏輯暢達,等而下者,燦若桃花。以時間論,律學終結於王朝末路之際,法學興起於帝國革新之時,風格迥異,首尾乃又相接。其間起承轉合,循環往復,機關重重,不及詳述。

又或曰:律學偏於保守,法學趨向激進,二者絶對背反。初聞之,覺為至論,再審之,則知皮相之談,不足為訓。晚清律學家,抱殘守缺,罔知變通者,固自有之,而銳意革新,洞明機務者,自不乏人。即如吉同鈞者,律學俊秀,保守中堅,然其於西學研究有素,遠邁同儔,深知改革之弊,常作痛切之語,甚為禮教諸君引作人盾,與法理派相頡頏,莫之能敵。是可知,法學視諸律學,雖屬嶄新,未必盡是;律學視諸法學,固為陳跡,亦未必全非,以保守激進區分律學法學,實乃大謬。

寄廬主人曰:必真保守者,方能真創新。古今中外,鐵血革命,移風易俗者,代不乏人,然革命之法,鮮有善終者,或僅行於一時,或功敗於垂成,皆因馬上得天下,不能馬上治天下也。若欲維繫世道人心,長治久安,舍法律不為,非法律不能成,故但凡法律、律學、法學,皆保守理性為立命根本。若言律學或法學家為天然之保守派,亦不為過。惟有保守理性,個人方不為利鎖名韁所縛,特立獨行,得大自在。惟有保守理性,國家方不為邪門外道所惑,朝令夕改,倒行逆施,而為天下蒼生,謀得萬世太平。

至於明亡清興,易代更迭,論者多引《國榷》,侈談清初定律,實為明朝翻版。數十年間,竟無一人詳察,以訛傳訛,幾成定論,推原其故,未嘗非律學湮没,由以致之。今將明萬曆律與清順治律逐字逐句,仔細對勘,標其異同,明其變化,俾閲者一目了然,藉知清初於繼承之中,對明律行極大改革,不僅奠定有清二百餘年法律格局,更為傳統中華法系注入嶄新活力。略仿薛大司寇允升《唐明律合編》餘意,擬作《明清律合編》,謹向昔日律學巨匠三致意焉。

疫情岌岌,警報頻傳,困擁書城,草此代抒胸臆。

 

                                        庚子正月初五,於京西寄廬

 

作者:孙家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本文系《明清律合編》(孫家紅編纂,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21月出版)一书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