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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会典》性质考辩——“官修典制史书”“行政法典”说驳正
杨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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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何看待《明会典》的性质?学界长期存在争议,代表性观点有“官修典制史书”说、“行政法典”说,两说各讲各话,并行流传。然考察《明会典》的纂修宗旨、典文构成、《会典》事例的性质和功能、《明会典》是否行用等问题表明:“增修《诸司职掌》,成一代画一经常之典”是《明会典》编纂的动因;正德《会典》典、例分述,典文以整合祖宗成法有效条款为核心内容,事例由精心删定的现行事例和仍适合行用、参用的先年事例构成;万历《会典》典、例一体合编,所有条款都提升为“经久常行之法”。《明会典》全面规范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被明人称为“大经大法”,其颁行后被广泛行用。“官修典制史书”说混淆了法典与史书编纂目的、方法的不同,忽视了《明会典》的法律效力和长期行用的史实,“行政法典”说忽略了《大明律》458条列入《明会典》的史实,两说均难成立。

关键词:整合祖宗成法;刑律入典;《会典》事例;《明会典》行用

 

如何认识《明会典》的性质?学界多年存在不同看法。论及《明会典》性质的著作、教材、论文数量可观,原瑞琴著《〈大明会典〉研究》对持不同见解的代表性著述作了详细的介绍,本文不再赘述。就其学术观点而论,主要有两种:一曰“官修典制史书”说,一曰“行政法典”说。法史学界编写的教材及相关论著,持“行政法典”说者居多;研究明史学者的论著,持“官修典制史书”说者居多。两种对立的观点各说各话,并行传播,鲜见争鸣。

现见的涉及《明会典》的文献有数百部,记述其编纂过程、内容、行用的文字比比皆是。“官修典制史书”说忽视了《明会典》的编纂宗旨、典文内容构成、法律效力及在明一代广泛行用的史实;“行政法典”说则忽略了《大明律》作为刑事法律入典后,《明会典》内容不宜用“行政”二字概括的常识,因而应予修正。

 

一、编纂《明会典》的动因:增修《诸司职掌》以完备大法

 

关于《明会典》的编纂宗旨,明孝宗于弘治十五年(1502年)十二月十一日发布的《御制〈大明会典〉序》云:“累朝典制,散见叠出,未会于一......我圣祖神宗百有余年之典制,斟酌古今,足法万世者,会稡无遗矣。特命工锓梓,以颁示中外,俾自是而世守之,不迁于异说,不急于近利。”明武宗于正德四年(1509年)十二月十九日发布的《御制〈大明会典〉序》云:“我太祖高皇帝稽古创制,分任六卿,著为《诸司职掌》,提挈纲领,布列条贯,诚可为亿万年之大法也......然岁月既积,簿籍愈繁,分曹列署,或不能偏观尽识,下至遐方僻壤,闾阎草野之民,盖有由之而不知者”“皇考孝宗敬皇帝继志叙事,命官开局,纂辑成编,厘为百八十卷。其义一以《职掌》为主,类以颁降群书,附以历年事例,使官领其事,事归于职,以备一代之制。”

从孝宗、武宗《序》可知,《明会典》编纂的目的是为了完善洪武间颁行的国家大法《诸司职掌》,以克服“累朝典制,散见叠出,未会于一”“岁月既积,簿籍愈繁,分曹列署,或不能偏观尽识”及“闾阎草野之民,盖有由之而不知者”的弊端,成“足法万世”之法典,要求“颁示中外”“而世守之”。

持“官修典制史书”说的著述在论述《明会典》性质时,有的也引用了孝宗、武宗《明会典》序中的词句,但没有把编纂《明会典》置于明代立法过程中考察,也忽略了它与修定《诸司职掌》之间的关系,除泛泛论述《明会典》纂修的社会、学术背景外,没有对编纂的原因作出合理的解释。为此,有必要对编纂《明会典》背景、宗旨作简要的考察。

“自古帝王君临天下,必有一代之典,以成四海之治”。这是古代中国君主立法、行法的基本理念和法制方略。秦汉法律,以律、令为主干。魏晋至唐、宋的法律体系,以令典、律典为国家大法,统帅诸法。明建国之初,仿效唐、宋,颁行了《大明令》和《大明律》。《大明律》于洪武间多次修定,洪武三十年(1397年)定型。《大明令》系战乱之时仓促草拟,条文过分简约,故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前期,又颁行了《大明集礼》《宪纲》及诸多法令,弥补《大明令》之不足。洪武中期,明太祖为完善国家大法,命臣下编纂《诸司职掌》,后有续定,于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颁行天下。

《诸司职掌》以职官制度为纲,下分十门,分述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和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五军都督府断事官的官制及职掌,把《大明律》门目收入其内,全面规范了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明人程敏政对明初最重要的几部法律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了这样的概括:“仰惟我太祖髙皇帝,以武功定海内,以文德开太平,其所以贻谋垂宪者,有《皇明祖训》以著一代家法,有《诸司职掌》以昭一代治典,有《大明集礼》以备一代仪文,有《大明律》以定一代刑制。”显然,《诸司职掌》是居于“一代治典”地位的国家大法,是“上位法”,而《大明律》是“一代刑制”,与《大明集礼》《宪纲》《皇明祖训》《洪武礼制》等法律一样,是“下位法”,即“常经之法”。考明太祖洪武间颁行的诸法,在弘治十年(1497年)始修《明会典》前的百余年间,《诸司职掌》一直被各级衙门奉为必须遵行的国家大法。正如正德《会典》书前“凡例”云:“本朝旧籍,惟《诸司职掌》,见今各衙门遵照行事”。

随着社会发展和职官制度的变化,明朝“衙门名目、制度改革、官员品秩、事体更易,又多与国初不同,亦多该载未尽者”。特别是自永乐朝始,几朝后嗣君主遵奉明太祖“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的遗训,在健全“常法”方面无多少建树,对于治国实践中层出不断的新问题,采取广颁事例等权宜之法应对,致使事例浩瀚,“一事三四其例者有之,随意更张每年再变其例者有之”。因事例过多,前例与后例的内容往往有冲突之处,使人难以遵守。在这种情况下,增修《诸司职掌》以完备大法,已势在必行。天顺二年(1458年)闰二月丁丑,吏部尚书兼翰林院学士李贤等上书云:“臣等伏读《诸司职掌》,系洪武年间所修,彼时制度尚未有定,以后渐加增损,与前或异,若不重新编纂刊正,难于考证遵行。乞令各衙门查照洪武、永乐以来更定在京衙门并官员职名等项,逐一备细明白,开报本院。委官数员,仍照旧式类编为书,完备进呈。官为刻印,颁与各衙门遵守施行,是亦皇上继志述事之一端。”英宗皇帝采纳李贤等建议,“命内阁儒臣,纂辑条格,以续《职掌》之后。”“条格”即法律条款,有些著作把“条格”说成是一种法律形式,是不妥当的。因英宗逝世,续编《诸司职掌》半途而废,然要求修定《诸司职掌》的呼声却越来越高。成化六年(1470年)春正月,翰林院侍读尹真等上书云:“虽有《诸司职掌》一书,然遗漏尚多,更革不一,或事同而例异,或名有而实无,百年于兹,未有定制,欲示治平之永则,合稡典章之大成。”成化年间和弘治朝前期,有不少大臣要求续修《诸司职掌》,“必得删订增广成书,使一代之制,粲然明白,垂之万世而足征可也。”弘治十年三月初六日,明孝宗敕谕内阁,要求“仰遵圣制,遍稽国史,以本朝官职制度为纲,事物名数仪文等级为目,一以祖宗旧制为主,而凡损益同异,据事系年,汇列于后,稡而为书,以成一代之典。”经五年纂修,十五年十二月书成,凡180卷,弁以宗人府1卷,自1-163卷为六部职掌,164-178卷为诸文职,末2卷为诸武职,详记明初至弘治的典章制度。但未及颁行,明孝宗去世。明武宗继位后,于正德四年五月,命大学士李东阳等重校,六年(1511年)颁行,世称“正德《会典》”。

“成一代画一经常之典”,是弘治时编纂《明会典》的动因和指导思想,也是嘉靖、万历两朝先后续修、重修《明会典》的宗旨。《明会典》在嘉靖间两次续修。嘉靖八年,将弘治十六年至嘉靖七年(1528年)续定事例以类附入。嘉靖二十四年(1545年)至二十八年(1549年),又诏阁臣续修新例,嘉靖前后续修达53卷,世称“嘉靖续纂《会典》”,然未颁行。神宗万历四年(1576年)六月重修《明会典》,十三年(1585年)书成,共228卷,增补了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至万历十三年事例,十五年(1587年)二月刊行,世称“万历重修《会典》”。阅万历《会典》书首载世宗皇帝嘉靖八年(1529年)四月初六日敕谕、神宗皇帝万历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敕谕及万历十五年二月十六日《御制重修〈明会典〉序》,可知嘉靖《会典》的续修宗旨是:“成一代完典”“百司之所遵行,后世以之为据。”万历时为克服“岁历绵远,条例益繁”、官吏“弄智舞文”的弊端,又重修《明会典》,当时君臣也是把《明会典》的性质确定为“一代画一经常之典”,而非修史。

在中国古代,法典和官修史书虽然都是朝廷组织儒臣编纂的,但二者的编纂宗旨和方法有别。修史是为了“存信史”和“以史为鉴”,史料和史实准确是基本要求。而编纂法典的目的在于“遵行”,法律的规范性、严密性和稳定性是立法的基本要求。明代亦是这样。明代官修的法典以《明会典》法律地位最高,官修的史书以《明实录》最具权威性。只要阅读有关纂修《明会典》《明实录》的皇帝敕谕及大臣题本,就会明了二者编修的宗旨、要求和方法的不同。

首先,《明会典》采集的资料,仅限于正在行用的现行事例和仍可通行的先年事例

正德《会典》是以“斟酌古今,足法万世”为标准,选择祖宗成法和通行事例编成。万历《会典》是在“先行文各该衙门选委属官,将节年题准现行事例分类编集,呈送堂上官校勘明白”的基础上形成的。两部《会典》的纂修,都是先由中央各衙门按照“经久常行”的要求编集、校勘,再经《明会典》编纂官悉心考定、折中同异,最后呈皇帝批准。而《明实录》等官修史书的编纂,要求收集的资料尽量齐全,包括典章制度在内的所有文牍都是其选材的来源,编纂的内容既有国家典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也有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对外关系等各个领域的重要决策、活动和重大事件以及各类代表性人物的言论、事迹等。隆庆时户部尚书陈于陛在论及编纂本朝正史的体例及史书与法典的区别时说:“史家之法大者有二,一曰编年之体,以事系日月而统之年者是已;一曰纪表志传之体,凡君臣事迹、朝家大政各自为始终者是已。左、马以来,代有述作,两者并行”,并说:“至于《大明会典》,屡修颁布,凡六曹政务,因革损益之宜。虽已该载,而庙堂之谟谋册诰,臣工之议论文章不与焉。但可谓之国家典制,百司遵行之书,而非史家之体。”万历时张居正在论及修万历《会典》的难度时明确指出:“今《会典》事理,又与《实录》不同,考索讲求,尤费心力,非有专责,决难奏功。”

其次,祖宗成法和事例都是在“参互考订”“议拟停当改正”后纂入《明会典》

明人论述《明会典》时所说的“祖宗成法”,主要是指明太祖颁行的《诸司职掌》和其他12种法律,一些用以增补《明会典》新设门、目典文的累朝通行定例,也属于“祖宗成法”的范畴。纂入《明会典》的所有法律条款,都是精心选编,经过了严格的立法程序。既使一些重要的祖宗成法,如认为“立法未能悉协于中”,收入《明会典》前,先要将该法令法规重新修定,做到“至精且当”方可收入。以《宗藩条例》为例。为解决宗藩支派浩繁、䘵粮匮泛、宗室之冒滥滋多的积弊,规范各王府事宜和活动规则,明世宗于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二月颁行了《宗藩条例》67条。万历七年(1579年)二月,大学士张居正等在请求重修《明会典》的题奏中,指出该条例“集议之始,未暇精详,中间或减消太苛,有亏敦睦;或拟议不定,靡所适从;或一事而或予或夺,或一令而旋行旋止;或事与理舛,窒碍难行;或法与情乖,轻重失当,徒使奸猾得以滋弊,有司无所持循”,应“将该前项条例再加斟酌,并上请圣裁,著为宪令,然后开送臣等纂入《明会典》,庶法以画一,万世可遵矣。”经神宗皇帝允准,吏部又重修了宗藩诸例,万历十年(1582年)三月书成,“分为四十一条,附奏格式于各条之后,题名《宗藩要例》”,颁行全国遵行,并把《要例》的重要条款纂入《明会典》。收入《明会典》的成法和定例,除明太祖颁行的祖宗成法是选编仍可行用的有效条款外,其他条例、事例都经过了反复审定和最后呈送皇帝钦准的立法程序,而《明实录》等官修史书的编纂,虽然最后也需经皇帝批准,但无需经过慎密的逐条考究、核定的编审程序。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明廷在纂修《明会典》时,为了使臣工领悟太祖制定《诸司职掌》的立法初意,理解《会典》与《职掌》的传承关系,在修正《诸司职掌》一些条款、制定新规时,保留了这些条款的旧文。其编纂方法如正德《会典·凡例》云:“衙门官职品级有定于《诸司职掌》之后者,今仍书《职掌》旧文而各注其下曰:后改为某衙门。”“户口赋税等项数目、则例,《诸司职掌》所载后有增减不同者,各书于原数之后。”有些学者以此为据,把《明会典》的性质界定为资料汇编。其实,修新典并保留前典旧文,也是古人编纂法典的一种方式。如洪武三年(1370年)修成的《大明集礼》,在“国朝”(本朝)礼制之前,就罗列了历代旧制,以此明沿革,标榜一遵先圣正统,旨在为新法立威。在新规的前、后注明旧法,旧法废止不言自明。增修、改正《诸司职掌》一些条款的枝节,属于完善典文,不是选编先年事例入典,不可把二者混为一谈,也不能把这种法律编纂方式视为史料汇编。

有明一代,人们也都是把《明会典》作为具有“大经大法”性质的最高法典看待的。明代史籍中有许多这样的记载。万历八年(1580年),内阁首辅张居正为重修《明会典》题《请专官纂修疏》云:“窃以《会典》所载,乃昭代致治之大经大法”。“大经大法”,是明廷对《明会典》性质的定性。清代沿袭了明人的观点。清人孙承泽撰《春明梦余录》在论及《明会典》时云:“其书以《诸司职掌》为纲,以度数、名物、仪文、等级为目,附以历年事例,使官各领其属,而事皆归于职,用备一代定制......一代之大经大法备焉。其余诸书不具载”。清朝仿效明朝,也把《大清会典》性质定性为“大经大法”,并写进了乾隆《会典·凡例》:“《会典》以典章会要为义,所载必经久常行之制。兹编于国家大经大法,官司所守,朝野所遵,皆总括纲领,勒为完书。”

 

二、正德《会典》典文构成:以《诸司职掌》为纲整合祖宗之法

 

以往研究《明会典》者,其论证多是以万历十五年(1587年)颁行的《明会典》为据,极少涉及正德《会典》。其实,正德《会典》在正德、嘉靖、隆庆、万历朝前期实施76年之久,在明代法制建设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万历《会典》是在正德《会典》及未颁行的嘉靖续修《会典》基础上纂修而成,内容与正德《会典》大同小异。正德《会典》的编纂水平相对粗糙,然采用典、例分述体例,典文与所附事例眉目清晰。万历《会典》内容更为完善,但因采取典、例不分体例,后人不精通明代立法者,如不把两部《会典》与明太祖颁行的《诸司职掌》《大明令》《大明律》《大明集礼》等13种法律比较研究,就很难厘清法典条文哪些源于祖宗成法,哪些源于累朝事例,也很难弄懂法律条文的时效、功能和立法者的意图。因此,要弄清《明会典》的内容构成及其功能,最简易的办法,是从剖析正德《会典》的典文构成入手。

同一法典中典文与例分述合编,是明清时期经常使用的一种法典编纂体例。明万历时刊行的《大明律例》,清朝颁行的《大清律例》,名曰律例合编,但每一条款的编纂方法,采取的是律为正文、条例附后的律例分述体例。正德《会典》开明清两代典后附例、典例分述合编体例之先河,该书中典、例的法律地位和功能是:典文为纲,表述的是国家基本制度;事例为目,表述的是各项具体制度。

为理清正德《会典》典文的内容结构及各法律条款的渊源,笔者将它与明太祖颁行的《诸司职掌》《大明令》《大明律》《大明集礼》《宪纲》《洪武礼制》《大诰》《礼仪定式》《皇明祖训》《稽古定制》《教民榜文》等祖宗成法一一对照,制作了《正德〈会典〉典文收入明太祖成法一览表》。详览此表,弘治朝君臣如何整合祖宗成法、增修《诸司职掌》以成一代完典的情况清晰可见。

 

表1 正德《会典》典文收入明太祖成法一览表

说明:上表中《集礼》为《大明集礼》简称,《祖训》为《皇明祖训》简称,《大诰》为《御制大诰》简称,《续编》为《御制大诰续编》简称。

从表1可知,正德《会典》各门、目、类典文的构成,以《诸司职掌》为主,从明太祖颁行的12种法律中选择仍可适用的条款,并新增了一些新的门类,补充《诸司职掌》的欠缺。

纂修《明会典》是继明太祖之后,明朝完善典例法律体系的又一重大立法实践。洪武年间,朱元璋为革除前代法律形式混杂、法令冗繁的弊端,变革传统的律令法律体系,创立了以《诸司职掌》为纲,以例和明太祖颁行的12种法律为目的法律体系。当时,把国家“大法”“常经之法”之外的一切法律形式简化为“例”。这种变革,优点是法律形式更加简约,缺点是由于多是仓促制定,又缺乏立法经验,表述“常经”之法的法律名称不够统一,彼此内容多有重复,甚至有互相牴牾之处。通过编纂《明会典》,对祖宗成法进行了重新整合和补充修订。

其一,对《诸司职掌》内容不完善之处,用明太祖颁行的12种法律中仍适合行用的条款予以补充

《诸司职掌》于洪武二十六年颁行时,因“洪武二十二年律”已刊行,为节省篇幅,该书《刑部》只列了《大明律》门目名,未详列各条款律文,编纂《明会典》时把458条律文补入。其他11种法律选入典文的情况是:《大明令》63条,《大诰》7条,《续编》5条,《军法定律》2条,《教民榜文》5条;《皇明祖训》《宪纲》除少数条款外,几乎都被收入;《诸司职掌•礼部》的疏漏,则用《大明集礼》《洪武礼制》《礼仪定式》《稽古定制》的相关条款补充。《诸司职掌》与明太祖成法构成《明会典》典文核心内容。整合祖宗成法的意义,一是《诸司职掌》的内容更加完善;二是消除了太祖成法彼此之间内容重复或相互牴牾之处,实现了法制统一,便于臣民遵守;三是确认了太祖成法中仍能适用的有效条款,解决了太祖成法“不可更改”与现行立法的矛盾。依照朱元璋不允许变乱成法的遗训,洪武时颁行的13种法律直到明末都未宣布废弃。通过编纂《明会典》,确认了这些法律的有效条款继续行用,这样做,就巧妙地解决了在不违背“祖训”的前提下适时立法的难题。

其二,对《诸司职掌》未载的中央衙门职掌及已载衙门职掌未设的目类,以现行法律和制度为准予以增补

《诸司职掌》记载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和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五军都督府断事官职掌,其他衙门未列入。编纂《明会典》时,新增了两京宗人府、太常寺、詹事府、光䘵寺、太仆寺、鸿胪寺、国子监、翰林院、尚宝司、钦天监、太医院、上林宛监、六科、五城兵马指挥司、僧录司、道录司、神乐观、中军都督府、左军都督府、右军都督府、前军都督府、后军都督府、上二十二卫等衙门的职掌。同时,新增了《诸司职掌》所载衙门职掌疏漏的目、类。如正德《会典》中,《户部》详列了十三清吏司职掌、各布政司所属各州县名称和《南京户部》,《礼部》新增了《登极仪》《册立仪》《巡狩》《亲征》《王国礼》《新官到任仪》《蕃国礼》《朝贡》等多目;《兵部》新增了《镇戌》《东北诸夷》《西北诸夷》等目、类;《刑部》新增了《除授官吏》《会计粮储》《月支俸给》《营造》等目及《审录罪囚》《差官审录》《皂隶狱卒》等事类。

其三,对于官署设置、税粮征收数额和国家制度变化及《诸司职掌》的过时条款,以现行法律和制度为准予以修正

弘治中叶始修《明会典》时,较之明初国情的变化,以官署设置、岁粮征收数额等为甚,故对《诸司职掌》的增补和修正,以这方面内容为多。比如,《吏部》的《官制》目下,写明了《诸司职掌》颁行后添设或变动的官署称谓、属官;《官员勋级》的“资格”中,注明了现行的官职增减和品级升降标准。《户部》的《十三清吏司》门下,详列了现行的十三清吏司;《州县》目下,详列现行的各布政司所属府州县、十三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实在田土;《户口》目下,详列弘治四年造册户口数目;《兵部》的《五军都督府》目下,详列现行的全国都司卫所等。编纂《明会典》时对《诸司职掌》的修正,是以现行设置的衙门、卫仓、卫所、品级制度和征收赋役所依据的户口和田土数、起运数目、税办铁课和野味等标准,代替已变化的、不符合实际的条款。

万历《会典》在正德《会典》基础上,续编了弘治十六年至万历十三年事例,把祖宗成法条款与累朝事例整合,并多有损益,实现了典、例融合,使“大经大法”更加规范。

 

三、《会典》事例的性质和功能

 

明代两部《会典》中编纂了大量的事例。有些学者之所以把《明会典》性质界定为官修史书,一个重要的理由是:这些事例很多是前朝颁行的,属于历史资料而不是法律。

据笔者统计,正德《会典》共收事例4831件,万历《会典》又续编事例4991件。把两部《会典》事例与明代制定的法律法令、行用的案例结合研究,就不难看出,《明会典》收入的事例都是能够“补法”“辅法”的累朝通行的法令,并非一般的历史资料,也非随意编入。

事例是明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明初变革传统律令体系,把所有因事而立、属于“可变通之法”性质的单行令,统称为“事例”。正德《会典•凡例》对事例的性质作了这样的概括:“事例出朝廷所降,则书曰‘诏’,曰‘敕’;臣下所奏,则书曰‘奏准’,曰‘议准’,曰‘奏定’,曰‘议定’;或总书曰‘令’。”也就是说,事例是“令”的同义语。明代事例就其内涵、适用范围和功能而言,有泛称的事例、通行事例和《会典》事例之别。泛称的事例是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发布的命令的总称,其中许多事例是针对某一特定事项或特定对象发布的,并不一定有法律的规范性和普遍的适用性。通行“事例”,是指经皇帝钦准“著为例”并在全国或某一省区、某一特定领域通饬遵行的定例。“通行”的本意是“通令遵行”,是唐以后各代在律令或律例无文情况下,为应急之需向全国或某一省区下达单行法令的一种颁布形式。明代发布的通行事例,其原始文本通常是皇帝圣旨或钦准臣工题奏的制例文书,它与朝廷颁布的单行条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仅是未加删定,故明人又把通行事例称为“条例”。至于《会典》事例,它是国家最高法典的组成部分。从通行事例上升为《会典》事例,要以“足法万世”为取舍标准,选择、删定那些能够长久适用或参用、具有“补法”功能的事例编入。明代累朝颁布的事例浩瀚,不是所有事例都可编入《明会典》,如《皇明条法事类纂》实辑成化、弘治两朝于天顺八年(1464年)至弘治七年(1494年)31年间颁行的刑事事例1259件,收入《明会典》的仅6件,且对原事例题奏作了删定、提炼。所以,不能把《会典》事例说成是各朝事例的汇编。两部《会典》所收各事例的开头,一般都写有颁行年代和“令”“诏”“敕”“奏准”“奏定”“议准”“榜谕”等字样,以此表述该事例是以皇帝的诏、敕、令颁行的,还是皇帝批准的臣工题奏或议奏,用以明确该事例的来源和立法程序。至于正德《会典•凡例》所说“采辑各衙门造报文册及杂考故实”,其意是《会典》事例是通过查阅各衙门文册及考察法律实施情况后选辑出来的,不可把这句话曲解为《明会典》是泛搜各类法律资料编成。

两部《会典》中的事例,由现行事例和先年事例组成。弘治朝编纂正德《会典》时,所称现行事例是指本朝正在行用的事例。万历《会典》中的现行事例,该书《凡例》有明确说明:“《会典》重修,遵奉敕谕,将弘治、嘉靖两朝旧本校订补辑,及嘉靖已酉以后六部等衙门见行事例,分类编集,审订折衷。”这就是说,嘉靖二十八年至万历十三年行用的事例为现行事例。毫无疑义,现行事例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要准确界定《会典》事例是法律还是历史资料,关键是要弄清编入《明会典》的先年事例的性质。

围绕《明会典》中的先年事例是法律还是历史资料这一疑义,笔者查阅了现存于世的明代法律文献及其他史籍上千部,未找到禁止行用《明会典》中先年事例的文字,却找到大量“查照”“乞照”“依照”“仍照”“俱照”“务遵”《会典》先年事例的记载。这说明《明会典》所收先年事例与现行事例一样,具有表述国家各种具体制度的功能,对于“成一代完典”和完善国家法律体系有重大作用。

其一,从《明会典》内容构成看,表述国家基本制度的典文中编入了不少先年事例

《明会典》中表述祖宗成法的典文,绝大多数由《诸司职掌》和明太祖颁行的12种法律中仍适用的有效条款构成,也有一些新增的目、类是采集先年事例构成。如正德《会典·礼部》载洪武二年(1369年)定“耕籍”,永乐六年(1408年)定“巡狩”,洪熙元年(1425年)定“皇太后上尊号仪”,宣德二年(1427年)续定“皇太子册立仪”,正统七年(1442年)定“天子纳后仪”,成化元年(1465年)续定“视学”等;《明会典·兵部》载永乐三年(1405年)增订“卤簿”“仪仗”等;《明会典·国子监》载洪武十五年(1382年)定“监规”。这些事例虽出自先年事例,但在编入《明会典》列为典文后,其性质已由“可变通之法”上升为国家“大法”。

其二,从记载中央衙门活动规则的有关法律和法律文献看,《明会典》中的先年事例被普遍遵行

《明会典》的编纂体例是以职官制度为纲,中央各部、院、寺、监及五军都督府等各衙门职掌和活动规则分门而立。正德《会典》典、例分述,《诸司职掌》和明太祖颁行的12种法律中的有效条款作为典文列于前,累朝法令作为事例附其后。万历《会典》典、例一体合编,“皆类事编年”,明太祖颁行的祖宗成法称年份不署法典法律名称,“凡《职掌》旧文,俱称洪武二十六年定”“《大明令》则称洪武元年令,《大诰》则称洪武十二年诰,及《大明集礼》《洪武礼制》等书,皆称年分”。考察有关明朝各中央衙门遵行《明会典》的记载,可知各衙门对于《明会典》列入的先年事例,除少数随着国情变化由现行事例替代或修正者外,仍须遵守。《兵部武选司条例》《南京都察院志》两书分别记载了遵行正德《会典》、万历《会典》先年事例的情况,是论证这个问题的最为典型的实证资料。

《兵部武选司条例》,不分卷,天一阁博物馆藏明嘉靖抄本。从该书记有嘉靖九年(1530年)事例看,它应是嘉靖九年后兵部武选司遵行的条例。该书《凡例》云:“今类编条例,主《大明会典》《武选条例》《邦政》并本部堂稿所载。《会典》该载而《条例》《邦政》不载者,只依《会典》”“今取条例,除《会典》该载,其《条例》《邦政》、堂稿必须有著为定例,今后据照此例行”。此句话的意思是,《兵部武选司条例》条款选自正德《会典》《武选条例》《邦政》和本部堂稿,《会典》之外的三种文献,只选择今后能够通用的定例收入。除通行定例外,兵部武选司活动只依《明会典》。将《兵部武选司条例》与正德《会典·兵部武选清吏司》对照考察:(1)《铨选》目下“官制”“勋禄”“武官资格”“土官资格”条款,全部照录正德《会典》典文,表明典文作为“经久常行”之法仍被遵行。(2)“除授”“升赏”“考选”“袭替”各类之下条款,在照录正德《会典》典文后,收入兵部武选司活动应遵循的事例,内有正德《会典》先年事例44件,其颁行年代是:洪武4件,永乐4件,宣德8件,正统1件,景泰7件,天顺5件,成化15件,表明自正德六年(1513年)颁行《明会典》至嘉靖初20余年后,相当多的《会典》先年事例仍被行用。

《南京都察院志》,40卷,明祁伯予等纂辑,日本内阁文库藏明天启刻本。该书对南京都察院的历史沿革和遵行万历《会典》的情况有详细记述。书中有关遵行万历《会典》先年事例的记载甚多,这里仅就公署、管理存恤等12类遵行万历《会典》先年事例的情况列表于后。

 

表2 南京都察院遵行万历《会典》先年事例举要

将《南京都察院志》与万历《会典》所载事例对照考察:(1)南京都察院遵行的万历《会典》事例中,有先年事例150件,其制定年代为:国初2件、洪武10件、永乐8件、洪熙1件、宣德5件、正统3件、景泰2件、天顺1件、成化18件、弘治23件、正德18件、嘉靖初至二十七年(1548年)49件。(2)万历《会典》“南京都察院”门下,编入累年事例30件,其中先年事例24件,现行事例6件,都属于南京都察院的遵行规则。(3)该院遵行的185件《会典》事例,有155件选自《会典》吏部、户部、工部、都察院等机构门下事例。以上情况表明,南京都察院遵行的《会典》事例,大多为先年事例;行用的先年事例与现行事例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万历《会典》所载“南京都察院”门下事例,无论是现行事例还是先年事例,本衙门必须遵守。万历《会典》载其他衙门先年事例,凡是适合南京都察院行用者,也是该院遵守的规则。

其三,从散见于史籍中的明代立法资料看,《明会典》中先年事例被广泛遵行或参用

详阅明代臣工题奏可知,各级衙门处理事务遇到新发生的法无明文可依的问题,欲援用《会典》先年事例时,需事先呈报皇帝,皇帝通常也是允准照旧例执行。现见的明朝皇帝圣旨、臣工题奏及执法史料中,有关“查照《会典》事例”和行用先年事例的记载不胜枚举。比如,正德十一年(1516年)十二月,“户部复巡抚大同都御史王宪议处边储事:大同镇虏等卫地在极边,北虏不时侵犯,地多抛荒,其屯粮草束,先年事例:厚腴者征收本色,沙薄者石折银三钱,草每束折一分,军民两便,征收易完,所当遵守......从之”。嘉靖十三年(1534年)十一月甲申,户部复两淮巡盐御史陈缟所陈盐法事宜:“厚优恤。灶户各有盐课,而有司概以徭役苦之,宜照先年事例,灶田不许派差徭......从之。”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五月戊申,陕西总督杨应聘奏:“四月二十二日陕西等处大雨雪,冻死各营马嬴驼共一千九百九十九匹,头只乞照先年事例,动支马价银两,买补并俵牧茶马匹,以便秋防。从之。”

全面考察《会典》事例,笔者得出的结论是:《会典》事例承担着实施典文确认的国家基本制度的职能,它与典文是目与纲的关系,具体制度与基本制度的关系。纂修、重修《明会典》之时,先年事例与现行事例一样,都是以其具有行用或参用价值选入的。因时移世易,部分《会典》事例随着国情的变化,被新的定例替代或修正,仅存参用价值。中央和各级机构在行用《明会典》过程中,对于规范本衙门具体活动规则的《会典》事例,是全部遵行,还是选择性遵行,取决于《会典》事例表述的具体制度是否发生变化。各衙门在现行事例不备的情况下,依《会典》先年事例。颁行新例,须先查照《会典》事例。处理新发生的法无明文可依的问题,若援用《明会典》先年事例,或某一衙门援用他衙门《会典》事例中非重申通用的先年事例,要经过皇帝批准。综上所述可以断定,在明代法制建设中,《会典》事例具有行用、参用两种功能。

 

四、行用《明会典》述略

 

《明会典》是否行用?这是界定它是法典还是官修史书的重要标准。本文第三节已就《明会典》中先年事例的遵行情况作了简要论述,本部分结合具体实例,对行用《明会典》作进一步考察。

明代史籍中有大量各级衙门依据《明会典》处理国家事务的记载。笔者检索了中国古籍基本库,记有行用《明会典》实例的文献达500余种,仅《明实录》和《南京都察院志》两书所载行用《明会典》的实例在600件以上。笔者曾对《明经世文编》《万历会计录》等15种文献所记行用《明会典》实例作过初步统计,近几月又编写了“四朝(世宗、穆宗、神宗、熹宗)《实录》所载行用《明会典》实例举要”。前者因核准实例数需较多时日,后者因篇幅过大,未收入本节。详阅明代史籍所载行用《明会典》众多实例,可知《明会典》于正德初颁行后,在明代中后期得到了较好的遵行。

其一,各朝都三令五申,要求臣民遵行《明会典》

除《明会典》书首载孝宗《御制〈大明会典〉序》要求臣民“世守之”外,各朝君主还随时针对发生的不遵国家大法的问题,重申遵行《明会典》。如正德十六年(1521年)四月壬寅,明世宗即位诏曰:“吏部便查《会典》开载选拔吏役旧例,申明遵守。”嘉靖八年(1529年)二月甲戍,诏给奉先殿“自今献新品,岁荐品味,悉依《会典》事例供办。”隆庆六年(1572年)八月,穆宗采纳兵科给事中李熙建议,令“今之司民者,程课百工,各按其度诸有造作,一依《会典》,毋得踰越。”泰昌元年(1620年)九月庚辰,天启皇帝即位,颁诏大赦天下诏曰:“今后内外大小衙门合行事宜,查照《会典》开载及累朝旧章,著实奉行。间或事久势穷,法宜通变,须明白奏请会议妥确始行,不许擅自更张,紊乱成宪。”

为了使《明会典》的规定得到全面实施,明廷还把该书刊印下发各级衙门,要求熟习遵守。据万历三年(1575年)十二月南京职方司郞中骆问礼、李焘《题职方司〈大明会典〉》载:“内外大小衙门,俱有颁行《大明会典》而贮之。”并云:“我朝之有《会典》,犹周家之有《周礼》。盖为政者,不可一日缺贮之”。除向各衙门下发《明会典》外,朝廷还把《会典》中收入有关民间事务条款,张榜向百姓公布。正德十六年十一月,明世宗采纳礼部建言,命将《大明会典》等书中“凡服舍器用之式,婚丧傧燕之仪,榜示天下。”嘉靖二年(1523年)三月,针对边境私茶盛行、马政日坏的问题,明世宗采纳户部建议:“今宜严禁私茶,陕西责之巡茶御史,四川、湖广责之守巡兵备,一切市茶未卖者验引,已卖者缴引截角,凡引俱南京户部印发,郡县无得擅印。痛革私税,一归于批验茶引所、茶课司。其总镇守备家人头目豪贩者,抚按论劾无赦”,并将《大明会典》及律例所载申明榜示。

其二,“一依《会典》”成为各级衙门活动的规则

《明会典》是明朝官修典章制度的汇编,也是当时国家机构及其职官处理公务的法律依据。从《明实录》《礼部志稿》《南京都察院志》《盐政志》及各类府志等史籍看,中央和地方各级衙门的行政和司法活动中,基本上遵行了《明会典》的规定。仅以《南京都察院志》载该院的办事规则为例。该书记载了明初至天启三年(1623年)250余年间南京都察院的公署、职官、职掌、仪注及运行规则等。书内辑录万历《会典》典文73则、事例185件,其中本院典文19则、事例36件,这些都是南京都察院日常活动遵行的规则。

正德朝以后制定条例和各种事例时,都要先查照《明会典》,新的立法只能是对《明会典》的补充和完善,而不允许与《明会典》确认的基本制度相冲突。比如,《明史》卷六十载:隆庆元年(1567年)十二月,礼部议上恤典条例,“凡官员祭葬,有无隆杀之等,悉遵《会典》。”天启六年(1626年)闰六月,兵部尚书王永光在向皇帝报告兵部如何制定“边镇叙功事例”时说:“查得本部见行事例,凡边镇叙功,俱照《会典》。”

《明会典》的内容以行政方面的法律为主,在刑事法律方面,除把《大明律》458条列入典文外,还增加了许多有关审判制度、司法行政制度方面的详细规定。《明会典》颁布后,《大明律》仍是定罪量刑依据的基本刑法,行用《大明律》与行用《明会典》是一致的。《大明律》未规定的司法制度,则以《明会典》为据执行。明代史籍中记载了不少这方面行用《明会典》的实例。如,嘉靖三十六年(1557年)二月,冯岳任南京刑部尚书时,十三道侵越畿内刑狱词讼事多有发生,他以“祖宗旧制,刑部理畿内刑狱词讼,具载《会典》”为由上疏,经皇帝批准,恢复了南京刑部专理畿内刑狱词讼的制度。万历十一年(1583年)八月内,节奉圣旨:“自宫禁例,载在《会典》。我皇祖明甚严,乃无知小民,往往犯禁私割,致伤和气,着都察院便行五城御史及通行各省直抚按衙门,严加禁约。自今五年以后......如有私割的,照例重治。邻佑不举的,一并治罪不饶。”

其三,对于臣工建言或处理国家事务中违背《明会典》规定者,君主一般都是予以驳回或纠正

比如,嘉靖元年三月,“己未,鲁府新蔡王当泘,乞赐食盐,以《会典》有禁,不允。仍定为例。”嘉靖九年(1530年)六月丙戌,吏科都给事中夏言以“蒙恩加臣四品服奉”为由,上书请求能够在孟秋祭祀太庙、世庙时陪祭,并建议“六科都给事中参与陪祭”,世宗皇帝钦准夏言陪祭,至于六科都给事中是否参与陪祭,要礼部议定。礼部以“夏言的请求”“与《会典》事例不合,罢之”。万历七年四月庚子,郑王厚烷奏更立王庙,礼部复查《大明会典》,认为郑王奏立七间并后殿寝室,“似属踰制,当悉遵《会典》改正。是之”。明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二月,“吏科都给事中李瑾,以文选司署郎中事,主事胡来朝例推兵科都给事中张国儒为藩司官。援《会典》纠之。”

其四,朝臣可依据《明会典》建言,匡正皇帝的失误

《明会典》是祖宗成法的汇集,后嗣君主也要遵守。正如天启时工部尚书姚思仁所言:“今日皇上与所有臣工共守者,《大明会典》一书耳”在专制社会中,君主一言九鼎,臣下稍有冒犯,就有可能获罪。《明会典》的一个特殊功能,就是臣下可以“遵行《会典》”为由向皇帝谏言,对其错误决定提出质疑,这样做皇帝易于接受,招至灾祸的几率也较低。比如嘉靖八年二月,“南京龙江关长随郭良等,以进贡南还,奏求车辆、人夫及马快红站船,上许之。兵部执奏,以为故事进贡官止有马快船,载在《会典》,其余不得增给。且今公私困穷,驿传尤甚,乞停前旨,以《会典》从事。诏从部议。”隆庆四年(1570年)三月辛卯,“初,上用都御史庞尚鹏议,将河东行盐地方南阳、镇平、唐、邓、泌阳、桐柏六县,改行淮盐。南京户科给事中张应、治河东巡盐御史郜永春言:南阳、汝宁二府,据铜板则兼行淮盐,据《会典》则专行解盐......尚鹏议不便,请罢之。上以为然,令南阳所属州县仍隶河东行盐,以后不得纷更。”明代史籍记载的类似实例还有多起,表明《明会典》是匡正皇帝错误决策的有力武器。

《明会典》不仅在正德至天启110余年间得到较好的实施,既使在崇祯乃至南明时期,它都是作为“大经大法”行用,从未间断。据《度支奏议》载,崇祯二年(1629年),为解决辽宁左卫军事过冬皮袄和军饷,毕自严上疏朝廷。“崇祯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奉圣旨:览奏皮袄,银两那借给发,具见权宜济急赈冬衣《会典》计录例,属户部。以后还查,照经制行。该部知道。钦此。”又据《明史》载:崇祯十年“令天下府、州、县学皆设武学生员,提学官一体考取。已又申《会典》事例,簿记功能,有不次擢用、黜退、达操、奖罚、激厉之法。”

南明时,《明会典》仍继续行用。崇祯十七年(1644年)五月,福王朱由崧于南京即位,改元弘光。同年八月,礼部尚书管绍宁上奏说,崇祯十七年甲申三月十九日,李自成军占领北京后,大小文武诸臣降的降,逃的逃,“慷慨徇君者仅有二十余人,盖忠臣义士,若斯之寥寥也”,提出要依照《会典》,给徇节的北京诸臣补谥祭葬。福王批准后,给工部尚书范景文、户礼两部尚书倪元璐、兵部侍郎王家彦、太常寺少卿吴麟征、左春坊庶子周凤翔、左春坊左中允刘理顺、太仆寺丞申佳允、太傅惠安伯张庆臻、太子太师驸马都尉巩永固,依照《会典》规定的品级,分别从优致祭,加赠品级和谥号。南明弘光元年(1645年)闰六月,唐王朱聿键于福州建立反清政权,“福州府知府熊经奉启,恭请冕旒衮龙格式,谕司礼监察发龙袍衮服尺寸速造,冕冠着照依《会典》。”

明代史籍中记载的大多为皇帝和中央衙门行用《明会典》的实例,记述地方官府行用《明会典》的实例较少。但从中也可看到,地方衙门也是以《明会典》为活动规则的,有一些官员在这方面做的还比较突出。海瑞于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十二月至三十七年(1558年)初任福建南平县教谕期间,“以倡明师道为己责”,行参谒礼仪时,“抗学官礼于台使者及监司使者,务守《会典》《宪纲》”,令台使者、监司使者惊叹不已。嘉靖年间,范槚任淮南知府期间,“光禄寺札沿途郡县,具王膳食品珍异,每顿直数千两。公袖《大明会典》争于抚院,曰:‘王舟所过州县,止供鸡鹅柴炭,此明证也。且光禄备万方玉食以办,此穷州辟县,何缘应奉乎?’抚院然之,咨请礼部,部更奏,令第具膳直王,顿二十两,妃十两,省供费巨万计。”崇祯五年(1632年)后,刚正不阿的都任出任山西按察司,同僚趋炎附势,每月初一朝拜晋王。都任“据《会典》争,不赴。”

明代史籍中有关行用《明会典》的记载,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一依《会典》”的实例,也记述了一些变通执行或未按《明会典》执行的实例。君主变通或未遵行《明会典》的原因,多是由《会典》未明确规定或者相关条款不完全适应新发生的案情,也有少数案件是皇帝出于维护特权需要作为特例处理的。

崇祯朝高汝栻在论及《明会典》时说:“入《明会典》一书,何一事不备,何一法不善,何一时不可遵行。此我朝二祖列宗不朽之鸿谟,为世子孙所觐述,故宁株守太过,无宁启通融之滥觞,更一尚论古史,尤足以见《会典》之可以平四海、准万世而无弊。”高汝栻之论,虽有过于溢美之嫌,但从这段话中,也可表明《明会典》是一直作为法典被遵行的。

 

五、“行政法典”说何以不能成立

 

多年来,认为《明会典》是“行政法典”性质的观点,为许多中国法制史教材和著述采用。古代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各级行政机构活动的法律规范,而《大明律》是国家的刑事法律。只要把《明会典》刑部与《大明律》条款作一比较,就会证明“行政法典”说是何等的不妥。(见表3)

 

表3 《明会典》刑部与《大明律》对照表

 

阅表3可知,《明会典》刑部以《大明律》为核心内容。律文除《礼律》“失占天象”“术士妄言祸福”2条外,458条全文收入两部《会典》,收入两部《会典》的明律内容相同,仅编纂体例有些差别。正德《会典》按《诸司职掌》编纂体例,把《大明律》条款分别调整到《诸司职掌》的相关门下,即:《名例律》《吏律》《礼律》和《刑律》的人命、贼盗、诈伪、斗殴、骂詈、诉讼、受赃列入《宪科》,《户律》除婚姻外的全部条款列入《比科》,《兵律》《工律》列入《司门科》,《户律》婚姻和《刑律》捕亡、犯奸、杂犯、断狱列入《都官科》。万历《会典》编纂进一步规范化,将《大明律》按体例原貌收入。

《明会典》刑部除收入《大明律》外,又通过整合祖宗成法和累年定例对《诸司职掌》作了以下增补和修正。

1.以“大法”形式确认刑部、南京刑部职掌。鉴于自明初到弘治百余年来,刑部及所属衙门的建置、称谓有所变化,《明会典》专设两卷,记述刑部职掌和十三司专管、带管衙门,详列了南京刑部十三清吏司职掌。

2.全面规范了司法审判活动和囚人管理、狱制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具体做法是,把《大明令》《皇明祖训》中仍可行用的刑事法令和累朝通行定例分类整合于《诸司职掌》刑部“问拟刑名”“详拟罪名”“处决重囚”等各目、类之下,同时补充了许多司法运作、管理方面的条款。与《诸司职掌》比较,《明会典》刑部新增了“五刑赎罪”“朝审”“热审”“恤刑”“伸冤”“检尸”“打断”“相视”“勘事”“献俘”“计赃时估”等目。

3.《明会典》刑部规范司法管理的各卷中,列入了诸多事例、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司法制度。例如,两部《会典》都收入了弘治十年定《真犯死罪决不待时、真犯死罪秋后处决、杂犯死罪》条例,万历《会典》收入了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万历十三年定《该犯死罪》条例和《充军》条例,这些定例是规范死刑、充军罪名及执行刑罚的规定,收入《明会典》后提升为国家大法,具有长期适用的效力。

与《大明律》比较,《明会典》刑部增补了刑部职掌,健全了各项具体司法制度及实施细则,是各级衙门和官员在审判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对于全面完善国家刑事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发挥了重大作用。

《明会典》收入《大明律》后,称其为“行政法典”就很不合适。为什么如此常识性的失误会长期在学界流传?应是人们盲目沿袭旧说、没有认真研读《明会典》所致。

 

结语

 

明代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成就,是通过编纂、续修、重修《明会典》,不断完善了国家的法律体系。明初新创的法律体系,以《诸司职掌》为国家“大法”,明太祖颁行的《大明集礼》《大明律》等12种法律为“常经之法”,临时颁行的条例、事例、则例、榜例为“可变通之法”,它较之秦汉至唐宋的律令法体系,有内涵包容量大、纲目清晰、法律形式简约、更易掌握和操作的优点。然因法制草创,立法经验不足,明太祖颁行的12种法律称谓不一,内容也有重复或抵牾之处。弘治中叶,为“成一代画一经常之典”,整合太祖成法中仍适合行用的条款和累朝通行事例,增修《诸司职掌》,纂成首部《明会典》。正德《会典》的颁行,标志明代典例法律体系基本框架的定型。在这一法律体系中,《明会典》是居于“纲”的地位的“大经大法”,统治者精心修定、具有较长稳定性的条例为“常经之法”,因时因事制定的各种定例为“可变通之法”。万历《会典》在正德《会典》的基础上,增补了弘治十六年至万历十三年计83年间颁布的通行事例,并典例一体合编,使“大经大法”更加规范和完善。

《明会典》颁行后,不仅被明代君臣奉为一代治典,较好地得到了遵行,而且对推动清代法制发展影响巨大。清初在法律未备之时,曾行用《明会典》条款,康熙至光绪间纂修的五部《大清会典》,康熙、雍正《会典》仿效明万历《会典》,采用典、例一体合编体例,乾隆、嘉庆、光绪《会典》仿效明正德《会典》,采用典、例分述且事例单成一书。虽然《清会典》的内容构成、事例的功能较之《明会典》有所变化,但《会典》是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始终未变,以典为纲、以例为目的法律体系框架始终未变。明清《会典》结构庞杂,门类众多,如何对不同时期所颁《会典》的条款损益、相关制度的演变、功能及行用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准确阐述,有待学界同仁进一步深入研究。

《会典》名之为“典”,源于先秦时期的《周礼》。《周礼》又名《周官》,专载西周设官分职制度,采用“六卿分职,各率其属”编纂体例。沿及唐、宋、元,仿为《唐六典》,辑为诸《会要》,修成“经世大典”。以“会典”为名编纂法典,始于明代。顾名思义,“会典”即汇集一代典章制度为最高法典。《明会典》的纂修,既吸收了历代法典、典制史书的编纂经验,又多有新创。笔者反复研读此书,获启迪甚多。就其立法经验而论,深感以下两点对当代中国法典法律编纂颇有借鉴价值。

其一,只有充分吸收以往成法精华,方能修成“一代完典”

“成一代画一经常之典”是《明会典》的编纂宗旨。也就是说,修成的国家大法应达到法律规范完备、整齐画一、长久适用三个基本要求。要实现这一立法目标,既要把适合国情实际的现行法律制度以国家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也要注意充分吸收经实践检验证明能够继受的以往法律的精华,用以弥补、完善现行法律制度。《明会典》的编纂就贯彻了这一立法精神。弘治中叶编纂首部《明会典》时,明初制定的国家大法《诸司职掌》已行用百余年,实践表明,该法典的规定除衙门名目、官员品秩、户口赋税等数目和一些规制需修正外,多数条款仍可“以垂久远”,故正德《会典》的编纂,以《诸司职掌》为蓝本。洪武年间明太祖颁行的12种法律,均系反复推敲而成,故将其中“至精且当”者收入典文。《诸司职掌》未设立的门目、事类,则选择累朝通行定例增补。一代大法《明会典》,实是会粹明开国以来行之有效的典章法度的结晶。正如万历皇帝《御制重修〈明会典〉序》云:“辑累朝之法令,定一代之章程,宏纲纤目,灿然具备。”

其二,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结合编纂,对保障法典“经久常行”至关重要

为什么《明会典》在明代中后期得以广泛行用?其典、例有机结合的编纂方法起了关键作用。《明会典》采用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编纂体例,全书以中央各部、院、寺、监诸文武衙门分门,各门下“以本朝官职制度为纲,事物名数仪文等级为目”,典文提纲挈领,具载大要,记述衙门设置、职掌,概述各项基本制度;事例分条析目,详述各项具体制度、相关事务管理标准及运作规则,是基本制度的实施细则。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二者有机结合,典例齐备,纲举目张,各衙门行事规则清晰可见,便于行用。终明一代,朝廷没有编纂规范宗人府、吏、户、兵、工、通政司、大理寺等诸多中央衙门活动规则的基本法律,也没有制定司法管理的统一规则,国家机器何以能够长期有序运转?各项制度何以能够较好地贯彻到基层?就是通过具体制度入典,为各衙门提供了遵行的依据。

笔者在研读《明会典》过程中,既为明人编纂法典的丰富经验和智慧所震撼,也为如何破解《明会典》探讨中种种疑义而苦苦思索,深感只有充分占有实证资料,结合法律实践深入考察,方能澄清认识误区,寻得真相。

为何“官修典制史书”“行政法典”诸说多年各持其论,但却未能以确凿证据对《明会典》性质作出令人信服的论证?究其原因有三:第一,对《明会典》的内容及相关文献缺乏仔细研读。无论是《诸司职掌》,还是两部《会典》,都把《大明律》458条列入典文,刑律条款是典文的有机组成部分。“行政法典”说忽略了这一点,发生了常识性失误。第二,在研究方法方面,局限于泛泛而论,没有结合法律实践特别是诸多实例考察《明会典》的性质。“是否行用”是区分史书与法典功能的重要标准,“官修典制史书”说忽略了这一点,因而作出了误判。第三,为什么一些治学严谨的学者,也误解了《明会典》的性质?这与他们不了解古代法律编纂的方法有关。古今法律的编纂方法不仅相同。现代法律由规范性法律条文构成,明确规定法律何时生效,即使内容吸收以前实施的法律条款,在新制订的法律中不注明各条款的来源。古代的法典法律,有些是经长期修订而成,从内容到形式都比较规范,如《诸司职掌》《大明律》《大清律》等,但更多的法典法律是在纂辑、删订前朝君主颁行的敕令、事例、条例的基础上形成的。明廷为编纂法律方便起见,更重要的是为体现祖宗成法的神圣性、权威性,许多法律是纂修祖宗颁布的法令编成。祖宗成法和事例经当朝君主钦定可继续通行的,被申明为现行之法。比如,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颁行的《稽古定制》,是纂辑唐、宋、明初礼制而成。洪武十八年(1385年)至二十年(1387年)颁行的《大诰》四编,正统三年(1438年)颁行的《军政条例》,正统九年(1444年)颁行的《学校格式》,都是纂辑先年、现行事例而成。即使《问刑条例》这一经统治者精心修订、在明中后期实施140余年之久的“常经之法”,不少条款也是辑录正统、成化等前朝颁行的先年事例。因此,辨别法律文献的性质是法典、法律,还是法律资料汇编,不能以它是否收入了先年事例为依据,而应根据其纂修宗旨、有无立法程序、是否行用作出判断。

 

作者:杨一凡,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西北大学法史创新工程首席专家。

来源:《政法论坛》202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