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评江歌母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
孙宪忠
字号:

案件梗概

刘暖曦是江歌在日留学期间的同乡好友。20169月刘暖曦因与男友陈世峰发生琐事争执,向江歌求助并搬入其住所。至江歌被害期间,陈世峰数次对刘暖曦纠缠威胁,寻求复合。在遭拒绝无果后,陈世峰于2016112日找到刘暖曦与江歌同住的公寓,对刘暖曦纠缠滋扰。刘暖曦遂请求已外出的江歌返回寓所给予帮助,江歌提议报警,但刘暖曦以合住公寓违反当地法律、不想把事情闹大为由加以劝阻。江歌返回公寓将陈世峰劝离后返校继续上课。期间,刘暖曦数次遭陈世峰恐吓威胁,但刘暖曦并未告知江歌。201611223时许,刘暖曦以害怕为由要求江歌在地铁站等候并陪她一起返回公寓。113日零时许,刘暖曦、江歌二人前后进入公寓,事先埋伏在二楼的陈世峰携刀冲至二楼与走在后面的江歌发生争执。走在前的刘暖曦打开房门,先行入室并将门锁闭。陈世峰在门外,手捅江歌颈部十余刀,随后逃离现场。江歌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身亡。此后,江歌母亲江秋莲与刘暖曦因江歌死亡原因等产生争议,江歌母亲江秋莲以侵害其女江歌生命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审判法院认为,刘暖曦作为江歌好友和被救助者,在已预知侵害危险而不告知却将被害人江歌引入侵害危险之中,未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同时,江秋莲因痛失爱女遭受巨大伤痛,为处理江歌后世奔波劳碌、心力交瘁,令人同情,应予抚慰。而刘暖曦在事发后发表的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江秋莲的情感,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基于此,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孙宪忠教授评析

我同意本案判决书关于因果关系的基本认定。法院判决书,在认定刘某某的加害行为时,还有三个要点是不应该忽略的:

1、刘某某在躲避其男友(杀人犯)的过程中,把江歌推出来作为自己的挡箭牌,这样引导着刘某某的男友(杀害江歌者)产生了江歌妨害其恋爱的仇恨,因此最终杀害了江歌。

2、在江歌意识到有危险而提出报警时,刘某某拒绝报警,因此刘某某对江歌未能获得警察的保护负有直接责任,这一点也是很关键的。

3、在杀人者持刀行凶时刘某某自己躲进江歌房中并将门反锁,这时候虽然罪犯强行入门不可,但是江歌自己也无法进入自家躲避。刘某某的这一行为把江歌置之于杀人者屠刀之前,以至于罪犯杀害江歌。要知道,杀人者是受到刘某某的连续的行为的导引,才到了江歌家门口的,而刘某某挑起了杀人者和江歌的仇恨,最后又把江歌置之于杀人者的刀锋之下。

以上这些要点,都是刘某某直接的有过错的行为,而且也是江歌受害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事实上这些行为参与了江歌的受害过程。罪犯杀人当然是江歌死亡的主要过错,但是在本案,如果没有刘某某的这些行为,江歌当然不会死亡。故刘某某的行为当然有过错,而且该行为与江歌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对本案的分析,我认为还是要仔细阐明过错和因果关系。道德底线等方面的论述不可以多讲,否则还是法理不明,给人一种法院以道德办案的印象。

如果对法律上比较清楚的规则不加以运用,反而运用模糊不清的道德准则,这不但会给人一种法律有缺陷的印象,而且还可能造成以后很多人随意依据自己认为高尚的道德标准来裁判的问题。如果是这样,问题就严重了。所以,很多人赞颂本案法院依据道德判案,而我恰恰对此表示担忧。用道德谴责刘某某,当然不如用法律裁判刘某某更为有利有力。

另外,法院在本案还适用了受益人的规则,这也是不对的。受益人规则来源于法律上的无因管理制度,而无因管理,指的是受益人并无主观过错的情形。所以这个规则适用是不对的。还有学者主张法院可以适用公平责任,这就更不对了。

本案裁决书说明,法院对于刘某某的侵权行为包括其过错和因果关系这些基本问题确实认识不足,至少是法理分析不足。

总言之,办案法院应该确定的是损害赔偿责任,而不应该是道德标准。经验证明,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泛用道德评价弊大于利。


作者:孙宪忠,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