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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段时间我在朋友圈里连续发过两次关于婚姻关系适用民法典话题的评论。我并非对婚姻法律问题产生了特别兴趣。我只是发现,在这个大家以为自己都懂得、都熟悉的法律领域里,执法、司法官员和律师,在分析和处理案件适用法律时为什么会出错,为什么得出损害普通民众涉及基本生存权利的结论的原因。那就是,这些专家分析处理案件只知道适用具体法条,而不知道这些具体法条之上,还有上位规范。像民法典这样的法律,本身就是庞大法律规范的体系,而法律规范区分为上位规范和下位规范,一般规范和特别规范,此外,还有任意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等多种区分。各种法律规范,作用当然不同,具体法律规范,必须服从上位规范的统辖。故适用法律,万不可仅仅只是适用某个法律条文,而应该知道这些条文之上,还有统辖它们的规范,也或许还有排除其适用的特别规范。知道这些法律规范之间的关联,学会和掌握规范分析的体系化思维,现在看来真是越来越重要必要了。比如上面提到几个婚姻案件的处理,其实民法典总则编从民事主体规则的角度,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都已经有十分明确的规定。但是,似乎一些执法者法官却从来不看法典总则的规定。这一点,其实是我国主导的法律适用的理论教导的形成的。这种主导观点认为,法律适用就是适用最接近的具体法条、而不是体系化角度对法律相关全部规范的分析。大家可以看看我国民法学的各种教科书,里面都是这样写的。
我在多年学习研究民法的过程中就发现了这个问题,就是我国很多民法学家,包括理论家和实践家,常常欠缺体系化思维,那种抓住一点不顾其余的思维方式甚为流行。这种情况,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尤其是在民法典分则各编的编纂过程中,碎片化思维实在是大行其道,大量立论都和已经完成的民法典总则编的思想和规则不符,和民法基本原理不符。毋庸讳言,这些观点给民法典编纂造成很大困扰。同样也是毋庸讳言,本人为坚守民法体系化科学思维付出过极大努力,和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工委民法室、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的其他同仁一起,最后基本上保障了我国民法典没有出现明显的上下脱节、前后矛盾的问题。
2002年第四次民法典编纂时期,我曾经在《清华法学》撰文,提出立法司法和法学学习研究中,应该树立体系化思维,避免碎片化的问题。本次民法典编纂完成,本人认为这个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好,因此撰写近四万字长文加以讨论,《法律科学》慷慨应允发表此长文,在此对该杂志以及编辑部同仁表示衷心感谢。也希望此文发表,能够引起理论以及实务上对体系化思维的重视。
作者:孙宪忠,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本文写作于2021年11月27日,感谢作者授权首发,欢迎转载,转载时敬请注明"中国法学网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