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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百年:回顾与展望
李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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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内法规制度的起步探索阶段:19211949

 

党内法规是近代中国革命的产物,同中国共产党相生相伴。1840年以来,中华民族屡次面临亡国灭种的威胁,许多先进分子上下求索救亡图存、民族复兴的道路,洋务运动、维新变法、君主立宪和共和制、总统制、内阁制、多党制等改良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走马灯般在中国政治舞台上轮番上演,但无一不以失败告终。五四运动后,俄国十月革命对中国的影响逐渐扩大,社会主义学说成为新思潮的主流。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广泛传播并同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孕育了中国共产党。1921723日,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85日,一大通过了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确定党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提出推翻资产阶级政权、承认无产阶级专政、消灭资本家私有制、联合第三国际等四条纲领,规定了入党条件、入党手续、党的组织、党的纪律等内容。党的一大纲领宣告中国共产党的诞生,把实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确定为党的奋斗目标,表明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以实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为最终目标的新型无产阶级政党。这在中国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在一大纲领指导下,各地工人运动蓬勃开展,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不断壮大,中国革命的面貌从此焕然一新。

19227月,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的第一个党章,标志着党的创建任务基本完成。二大党章对党员的入党条件、党组织的设置、党的会议制度、党的纪律、经费来源和使用等作了规定。其最大贡献是根据列宁的东方理论,首次提出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为中国革命指明了方向,并专章规定党的纪律,此后每个党章都专章规定党的纪律。

大革命失败后,党内出现的“左”和右的错误无不与党的领导组织纪律和制度不健全密切相关,给党的事业造成很大危害。针对存在的问题,1938926日,中央政治局成立中央规则起草委员会,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党内法规工作机构,负责起草有关党内法规,加强党的组织纪律建设,消除党内存在的自由主义、分散主义思想。同年1012日至14日,毛泽东在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上作《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首次提出“党内法规”这一概念。他指出,鉴于张国焘严重破坏党内纪律的行为,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重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在这次会议上,刘少奇代表中央规则起草委员会,就《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以下简称“三个《决定》”)作了《党规党法的报告》。三个《决定》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工作规则和纪律等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特别强调每个党员都必须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标志着党的建设进入一个崭新阶段。

19454月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是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独立自主制定的第一个党章,也是最完备的党章,是民主革命时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集大成者,在党及党章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七大党章第一次将毛泽东思想确定为全党指导思想,这是七大党章的最突出贡献,是党发展成熟的重要标志,同时发展和完善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明确了党员的四项权利和四项义务,保证了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的空前团结。

民主革命时期,为担负起领导中国革命的历史重任,把自身建设成为坚强的无产阶级先锋队,中国共产党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把制定修改党章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作为核心任务,把组织建设和纪律建设作为重中之重,以此构建党的组织体系,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加强党的组织纪律性,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证党的纲领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虽然这一时期党内法规制度还存在制定不规范、执行不到位、稳定性不足等问题,但对党的制度建设进行了有益探索,并为夺取中国革命胜利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二、党内法规制度的曲折发展阶段:19491978

 

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同党和国家事业一样,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适应恢复国民经济和应对复杂国内国际局势的需要,中国共产党把革命战争年代的领导方式延展应用于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和管理。194911月,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组织中国共产党党委会的决定》和《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建立中国共产党党组的决定》,加强党对政府机构内党员和政府事务的管理,加强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政务院的领导,初步确立了党的一元化领导制度,形成了中国党政关系的基本格局。19533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各个部门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及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领导的决定》,规定政府各部门的党组工作直接接受中央领导,“政务院各委和不属于各委的其他政府部门一切主要的和重要的工作均应分别向中央直接请示报告”,强化了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

19569月,党的八大通过夺取全国政权后的第一个党章。八大党章提出,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之间的矛盾,强调党必须充分发挥国家机关的作用,使国家机关能够相对独立地、负责地开展工作,第一次规定全党、省、县三级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八大党章准确反映了执政党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为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的建设提供了行动指南。

但此后不久,党的指导思想受到“左”的思潮干扰,刚刚起步的社会主义建设进程遭受严重挫折,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陷于停顿,其间发布的党内法规屈指可数。

19778月党的十一大通过的党章,是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不久后制定的,最突出的特点是其两重性:一方面,纠正了九大、十大党章的一些错误;另一方面,仍坚持“文化大革命”的理论方针特别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以阶级斗争为纲”等提法,是一部既有积极作用又有缺陷的党章。

总的来看,这一时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未受到足够重视,成效不彰。

 

三、党内法规制度的恢复发展阶段:19782012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八大召开,中国进入社会主义发展新时期。在这个时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重新受到重视,逐渐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取得初步成效。

改革开放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充分认识到,党和国家现行领导制度、干部制度的主要弊端是官僚主义、权力过分集中、形形色色的特权问题。在深刻反思“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时,邓小平强调,制度是决定因素,制度治党在党的建设中具有基础性作用,由此确立制度治党思想。197812月,他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首次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摆在同等重要位置,并强调党内法规是国家法律的重要保障。根据邓小平的建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党规党法,这为新时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19808月,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并提出要健全党的领导、组织和监督等制度。

由于“文化大革命”中党的组织、党员的党性观念、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遭到严重破坏,亟须恢复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使党内政治生活逐步走上正轨。但限于历史条件,19778月党的十一大通过的党章未起到正本清源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考虑到党的十一大召开不久,来不及修改党章,邓小平、陈云等中央领导同志提出,先搞一个准则指导当前工作,从基本方面对党内政治生活加以规范。有关方面据此主持起草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并在19802月底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上审议通过。《准则》在党的历史上是一个创举,第一次以党内法规形式对党内政治生活作出规范,提出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坚持党性、根绝派性,要讲真话、言行一致,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等12条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为全党提供了具体明确的行为规范。《准则》是对十一大党章的重要补充,是新时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开端,对于恢复和健全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肃党的纪律、促进党的团结,实现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的拨乱反正,实现全党工作中心的转移,发挥了重要历史作用。其主要原则和规定今天依然适用。

1982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即现行党章,是党执政以来制定较好的一个党章,正确规定了党的性质、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基本政策,第一次阐述改革开放,第一次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第一次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对党的民主集中制作了比较充分、具体的规定,对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体制作了重要调整,清除了十一大党章中的错误,实现了党章的拨乱反正,为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根本法规保障,是党章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此后,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对十二大党章进行了修改完善。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有关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制度规范,党内法规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权限不清晰,制定程序不规范,越权制定、重复制定、违法违规制定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工作制度化规范化,19907月,中共中央颁布被称为党内“立法法”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一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规范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界定了党内法规的含义,明确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并对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等作了规定。20125月,中共中央对该暂行条例进行修订,将之更名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总结吸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明确了制定权限、完善了制定程序、细化了工作流程,并对党内法规备案、清理、评估制度和适用、解释等问题作了规定。

总的来看,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深刻教训,在管党治党过程中重新认识党内法规的地位和作用,自觉围绕恢复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开展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内法规的数量大幅增加,质量有所提升,党的组织制度、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极大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初具轮廓,为实现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提供了法规制度保障。

四、党内法规制度的创新发展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着眼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奋力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发展。

1.习近平系统提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

针对党内纪律松弛、作风滑坡、腐败蔓延、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

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确立新定位,强调法规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二是明确新方向,强调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确保全党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三是确定新目标,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四是聚焦制度质量,强调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制定新的法规制度,完善已有的法规制度,废止不适应的法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把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有机结合起来。五是注重执行效果,强调加大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度,坚决防止“破窗效应”。六是重视制度遵守,强调发挥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示范表率作用,上行下效、上率下行。七是提出方法论,强调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把中央要求、群众期盼、实际需要、新鲜经验结合起来,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抓好继承和创新两个关键环节,不断丰富制度建设的内容,推动制度建设与时俱进;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搞好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改革创新精神补齐制度短板。八是提出系统论,强调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同向发力、同时发力;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格局。

习近平关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思想深邃,内容丰富,体系完整,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党建学说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深化了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为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供了思想基础和基本遵循。

2.中央八项规定:打响作风建设第一枪

一个时期以来,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复杂。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认识到,党的作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决定从抓作风建设入手,着力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四风”问题。

20121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八项规定”),提出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规范出访活动、改进警卫工作、改进新闻报道、严格文稿发表、厉行勤俭节约等八项要求。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随即印发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此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等20多项从严管人、管钱、管物、管事的配套法规制度密集出台,画出一道道不可触碰的红线。20171027日,党的十九大闭幕后召开的第一次中央政治局会议,就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审议《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对中央八项规定作了规范、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向全党全社会释放出中央政治局带头示范、坚持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

中央八项规定是党的十八大后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个举措,打响了作风建设第一枪,昭示了党中央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唤醒了党员干部的党规党纪意识,密切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被誉为“铁八条”、新时期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堪称党的历史上影响最广泛、执行最有力、成效最显著的党内法规。

3.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入体系化阶段

长期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碎片化、随意性、应急性问题比较突出,各领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展不均衡。一些领域基础主干法规、配套制度规定和实践急需法规尚未出台,一些法规制度交叉重叠、相互冲突,有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存在不一致现象。统筹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极其必要而紧迫。

201311月,中共中央颁布《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确定了45个党内法规重点制定项目,提出在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第一次提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目标任务,标志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入体系化阶段。2014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在中央全会文件中提出“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战略任务,并对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全面部署。201612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在党的历史上首次以加快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为主题,从健全基础主干中央党内法规制度、健全部门和地方党内法规制度、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提高制定质量4个方面,对加强新形势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规划部署。2018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对其后5年党内法规体系建设进行顶层设计。2019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战略部署,重申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20126月、201811月,中共中央先后部署开展了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第一次、第二次集中清理,摸清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度的家底,提出了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建议清单,为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创造了有利条件。20126月,《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发布后,备案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有组织、大规模开展起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党内法规制度制定工作中越权制定、无权制定、违法违规制定,以及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制度内容不协调、衔接不紧密、规定相抵触等问题。20158月,中共中央批准建立中央党内法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大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统筹力度。上述举措,有力促进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截至2020年底,全党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共5178部,其中中央党内法规240部、部委党内法规308部、地方党内法规4630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已基本成型。

4.十九大党章: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新坐标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顺应时代发展,集中全党智慧,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时,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对党的执政基础威胁最大的突出问题,形成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党内政治生态明显好转,党群关系明显改善。有必要修改党章,确认和巩固这些重大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

20171024日,党的十九大审议通过党章修正案。一是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党的指导思想。这是十九大党章的最大亮点和最突出贡献。二是调整充实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部署,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写入党章。三是充分体现加强党的领导新要求,强调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四是充分体现加强党的建设新部署,调整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充实党的建设基本要求,完善党的组织制度,健全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机制。

十九大党章确认和巩固党的十九大重大政治成果,将其转化为全党共同意志和根本遵循,既有利于贯彻十九大精神,又为党章注入新内容,实现了党章的与时俱进,是党章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5.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制定和完善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一系列法规制度。2016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强调,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涉及全党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和解释。20171027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提出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并及时报告落实的重要进展,每年向党中央和总书记书面述职,中央书记处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国务院党组、全国政协党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每年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报告工作。2019125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保证全党全国服从党中央、政令畅通。同年131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强调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建立健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体系,为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2020930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明确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是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的依据。

此外,党中央还制定修改《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等法规文件,为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行动一致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6.全面从严治党

一个时期以来,党内政治生活状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出现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信仰缺失、信念动摇,思想僵化、固守本本,脱离群众、独断专行,“四风”问题突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现象时有发生,滥用权力、贪污受贿、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现象滋生蔓延。针对上述问题,201410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首次提出全面推进从严治党重大战略。此后,党中央出台一系列法规制度。

一是订立党内政治生活新准则。针对党内政治生活庸俗化、随意化、平淡化等问题,2016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重申1980年准则的主要原则和规定,将近年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形成的一系列举措系统化,并提出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新规定。比如:政治纪律是党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全党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等。新旧准则相互联系、一脉相承,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基本遵循。

二是修订廉政准则。针对2010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未涵盖广大党员、缺少正面引导、廉洁主题不够突出等问题,201510月,中共中央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将183600余字的准则浓缩为8309字的自律标准,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

三是从严管理干部。20141月,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凸显“党管干部”这个首要原则,从原则、标准到程序、方法,强调和保证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地位和主体作用,强化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推荐、考察、识别、使用干部中的把关责任。20157月,中央办公厅发布《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次以党内法规形式,就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出制度规定。20168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提出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制度措施。此外,中央组织部先后制定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等一系列法规制度,完善了从严管理干部队伍法规制度体系。

四是严明党的纪律。201510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删除了原条例第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规定,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违纪条款,体现了纪法分开、严字当头。20188月,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中共中央对条例进行了十八大后的第二次修订,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进行更有针对性的规定。20158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将副省级城市纳入中央巡视组巡视范围,首次将专项巡视写入条例。201771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化政治巡视,中共中央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进行了十八大后的第二次修订。20166月,中共中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突出关键少数,特别是将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作为问责的重中之重。

五是加强党内监督。针对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明晰、执行不力等问题,2016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对200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行修订,把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专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充分体现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

六是健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202039日,为解决管党治党责任虚化问题,中央办公厅印发《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扭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抓住党委(党组)这个关键主体,明确规定了责任内容、责任落实和监督追责,构筑了一道防止管党治党主体缺位、责任缺失的制度屏障。

上述法规制度的制定出台,进一步扎紧了党规党纪的笼子,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制度利器和纪律保证。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更加强调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全面、从严要求,更加强调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规范化、体系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日趋成熟定型。

 

五、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展望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重视党的制度建设,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制定质量大幅提升,执行状况有所改观,备案审查稳步推进,清理工作迈出步伐,工作体制逐步健全,理论研究初显成效。同时也要看到,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仍存在思想认识不够统一、制度体系不尽完善、制定质量有待提高、执行力度有待增强、实施机制有待健全、保障体系不够有力等问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预示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春天即将到来。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紧抓历史机遇,深入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一,增强法规制度意识。党员领导干部要从依法执政的战略高度,牢固树立法规制度意识,做学习、遵守、执行、维护法规制度的模范,严格贯彻法规制度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规定,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事。党员要主动对照法规制度特别是党章有关党员基本条件、义务权利的规定检视自己的行为,切实增强践行法规制度的自觉性。

第二,以搞好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抓手,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搞好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应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使党内法规制度跟上时代发展步伐。一要大力推进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为如期建成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奠定扎实基础。二要推动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领域基础主干法规尽早出台。完善党的领导制度,研究制定党领导经济、改革、法治、农村、国家安全、外事、军队和群团、人才工作等方面的基本规范。加强党的组织制度建设。加强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制定《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地方党委决策程序规定》,增进党内民主,提高执政水平。加强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建设,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办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处理党员申诉工作规定》,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三要完善配套法规制度。在制定基础主干法规的同时,要统筹考虑配套法规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完善配套法规制度,凡是中央明确要求配套的,都要及时制定。四要统筹推进立改废释工作,及时修改废止滞后于实践发展的法规制度。五要做好党规和国法衔接协调。在《立法法》或《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对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衔接协调的程序和方式作出规定。建立党内法规制度制定工作规划同国家立法规划对接制度、党章修改和宪法修改衔接制度、党规和国法立改废释衔接协调机制,及时消除二者的矛盾冲突。建立健全党委法规工作机构和国家法制机构的沟通协调、人员轮岗交流等机制,实现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政策彼此衔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第三,以提升制定质量为关键,不断改进党内法规制度制定工作。要进一步严格制定程序,深入基层一线调查研究,把基层党组织和普通党员吸收到法规制度制定过程中,在尽可能广的范围内征求意见,文件印发前重点进行政治性、合法性、合规性审查,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确保文件合法合规、措施切实可行。要进一步提高针对性和操作性,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加强对全局性关键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有针对性地做好法规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法规制度要务实管用、简便易行,既要有实体性规定,也要有程序性保障性制裁性规定,确保法规制度行得通、做得到、管得住、用得好。

第四,增强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一分制定,九分落实。必须切实抓好党内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一要在法规制度中明确执行主体,确定执行机构,确保每一个法规制度都有专门机构、专门人员监督落实。二要落实法规制度执行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的要求,压实执规主体责任,并建立落实责任的具体措施,形成实实在在的工作支撑。三要坚持以上率下,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增强自律意识、标杆意识、表率意识,带头遵规学规守规用规,以实际行动为党员示范。四要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执行队伍,通过培训、专题研讨等方式,不断提高执规人员的执规意识和素质能力。五要加强监督检查,把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各级党委督促检查、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对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开展定期督查、专项督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问责倒逼落实,促进党内法规制度落地生根。

第五,建立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一要强化备案审查,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备案审查的首要标准,严格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的原则,细化和完善审查标准,健全备案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切实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统一性权威性。二要加大解释力度,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的要求,明确条文含义,推动法规制度精准实施。三要完善即时清理机制,在制定或修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时,同步解决其他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新规定的不一致不协调问题。四要建立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制度。借鉴立法后评估及有关地方和部门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经验,制定“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办法”,对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的主体、对象、内容、方式、程序、标准和结果应用等作出规定,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推进党内法规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第六,建立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一要健全体制机制保障。落实落细各级党组织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的具体责任,健全法规制度建设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群策群力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二要加强组织机构保障。各党内法规制定主体要建立健全法规工作机构,努力提升履职能力;无党内法规制定权限但承担党内法规实施责任的党组织要确定责任机构、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法规制度落到实处。三要强化人力保障。依托各方面人才资源,建设一支对党绝对忠诚、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勇于担当负责、甘于吃苦奉献的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一支高水平的党内法规理论研究队伍和一支高素质、有潜力的后备人才队伍。四要完善支撑保障。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统一发布平台,创办“党内法规制度公报”或专门网站,完善党内法规制度数据库,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继续在条件合适的地方、部门和高校、研究机构成立党内法规制度研究基地或研究中心,设立党内法规制度专业课程和研究方向,确定一批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形成一批高水平的党内法规制度研究成果。适时推动法学或党建研究会成立党内法规制度研究会,整合研究力量,创办公开刊物,组织专题研究,为开展党内法规制度研究提供交流平台。

 

作者:李忠,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国际法所法治战略研究部主任、副研究员。

来源:《实证法学研究(第5期)》,田禾、吕艳滨主编,社科文献出版社20218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