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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涉外法治理念保障中俄经贸合作行稳致远
——写在《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签署20周年之际
任宏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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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值《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2001716日签署)缔结20周年,中俄两国元首于2021628日发表联合声明,正式决定条约延期。声明指出,中俄经济合作符合两国根本利益,有助于增进两国人民福祉。为此,双方将提高双边贸易额,包括开展长期投资合作并为经营主体实施投资项目提供支持、营造稳定营商环境、强化反垄断和竞争政策领域合作、发掘新的经济增长点。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形势,中俄经贸关系一直快速发展,持续向好。新时代,中国加快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以政策沟通推动共建“一带一路”。俄罗斯则以“向东看”战略,积极发展同包括中国在内的亚太国家的经贸往来。基于此,中俄双边贸易额已连续3年突破千亿美元,中国连续11年成为俄罗斯第一大贸易伙伴。据预测,2024年,中俄贸易将达到2000亿美元目标。申言之,中俄经贸合作具有坚实基础,合作关系处于关键时期,而如何向高质量发展目标迈进成为两国共同的目标。

对此,中俄两国已建立了多层次的双边经贸合作机制。在制度层面,2018年,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国家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亚经济联盟经贸合作协定》,形成“一带一盟”格局,进一步保障了双边经贸合作,标志着中国与联盟成员国从项目合作进入制度引领的新阶段。在机制层面,两国建立了副总理级中俄投资合作委员会、中俄经济合作战略性项目高级别监督工作组、能源领域专门工作组以及中国和欧亚经济联盟在海关领域的有效合作机制,加强了两国对于大型项目和贸易自由化领域的协调能力。在区域层面,中俄地方间合作蓬勃发展,中国东北地区和俄罗斯远东地区、长江中上游地区和俄伏尔加河沿岸联邦区等地方间合作机制相继设立。中俄博览会、哈尔滨国际贸易洽谈会等大型展会发挥了重要的纽带桥梁作用。俄罗斯东方经济论坛、中俄智库高端论坛等交流平台为推动两国关系建言献策,促进民心相通。

与此同时,中俄两国不断改善营商环境。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排名中,中国营商环境排名由2013年的91位前进至2020年的31位,俄罗斯营商环境排名由2013年的112位前进至2020年的28位,实现跨越式提升。在这一可喜成绩的背后,是两国对外资立法和外商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中国于近年来相继颁布《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确立了外商投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框架和规则,建立了新的外商投资法体系。俄罗斯则形成了以《俄罗斯联邦外商投资法》为基础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鼓励外国投资、保障外商合法权益并有序放松投资限制。此外,以维护市场公平正义为己任的反垄断法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中俄两国基于各自的反垄断法律体系,于1996年签署《中俄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领域合作交流协定》,在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消费者权益保护、广告监督等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为便于实施和沟通,两国反垄断机构定期签署谅解备忘录。2020年,中俄总理第二十五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指出,双方还将尽快签署并落实《中俄反垄断执法和竞争政策领域的合作协定》,进一步强化这一领域的合作。

从发展的眼光来看,中俄经贸合作总体向好,但仍需共同面对外部及内部的一些挑战。一是美国挥舞制裁大棒,滥用“长臂管辖”,妨害他国企业和个人的正当权益。二是美式经贸协定专设国有企业章节,为国有企业量身定制所谓的“非商业援助”条款,企图绕过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于补贴严谨的认定程序。三是中俄跨境经贸纠纷的司法救济和司法协助仍存在较大提升空间。对此,笔者认为,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尤其是新近提出的涉外法治理念进一步引领和保障中俄经贸合作良好发展。具体而言,首先,应进一步挖掘两国反制裁法的潜力,推动相关学术交流与互鉴,共同探求制裁与反制裁的法理基础与行为边界。其次,中国、俄罗斯和欧亚经济联盟之间在未来签署或修正相关自由贸易协定时,应主动参与规则制定,推动形成有利于新兴国家利益的新版本国有企业规则。最后,应进一步强化国际商事仲裁在化解两国贸易纠纷中的作用,推动形成仲裁部级合作机制,以区域仲裁中心建设为契机,引入两国知名仲裁机构,真正促进仲裁机构间的“互联互通”。

同道相益、同心共济。新时代,站在两个“百年”的历史交汇点,涉外法治理念推动下的法治合作将一进步保障中俄经贸关系持续深化、互利共赢,为两国关系发展增砖添瓦。

 

作者:任宏达,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涉外法治研究中心秘书长。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青年研究项目“外商投资法实施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CFX084)阶段性成果。

来源:《中国贸易报》202178日第7版。